宁波市商贸行业辅助性安全检查采购合同公告(宁波市镇海区商务局2024)



一、合同编号:11N5839742362024102201
二、合同名称:宁波市镇海区2025-2026年度商贸行业辅助性安全检查合同
三、项目编号:GTCG2024061
四、项目名称:宁波市镇海区2025-2026年度商贸行业辅助性安全检查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宁波市镇海区商务局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民和路569号
联系方式:13757478199
供应商(乙方):宁波甬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江南路2288号15-1
联系方式:15968940137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宁波市镇海区2025-2026年度商贸行业辅助性安全检查
数量:7400.00
单价(元):196.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辅助参与采购人年度计划检查任务和各类商贸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任务

2.合同金额(元):14504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12月0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12月2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2025年商贸行业第三方辅助性检查合同.pdf

2025年商贸行业第三方辅助性检查合同.pdf

宁波市镇海区2025年度商贸行业辅助性安全检查合同项目编号:GTCG20240612项目名称:宁波市镇海区2025-2026年度商贸行业辅助性安全检查委托人(甲方):宁波市镇海区商务局服务商(乙方):宁波甬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地点:浙江宁波镇海商务局签定时间:2024年12月9日宁波市镇海区2025年度商贸行业辅助性安全检查合同甲方:宁波市镇海区商务局乙方:宁波甬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区2025-2026年度商贸行业辅助性安全检查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落实服务单位,根据招评标结果,乙方中标。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采购文件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名称:宁波市镇海区2025-2026年度商贸行业辅助性安全检查服务第二条合同履行期限合同总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合同一年一签,第二年甲方将根据乙方在上一年度的合同履约情况、考核情况及财政资金审批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本合同服务期限为自2024年12月29日至2025年12月28日。第三条服务内容1、辅助参与甲方年度计划检查任务和各类商贸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任务,需检查企业任务数为560家,按照企业安全评级,每年按照不同频次辅助商务局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复查和专项检查工作(检查与复查按各1家次计),合计3700家次;2、除计划执法和专项检查外,参与各类商贸安全生产检查,提出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3、参与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提供专业咨询服务4、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加节假日值班备勤和安全巡查;5、甲方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四条合同价款1、由乙方派遣4名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查员开展检查工作,本项目年度总服务费签约合同价暂定为:72.52万元。其中每年每家次的检查单价为196元,检查单价中基础性检查服务费为156.8元/家次/年,绩效考核费为39.2元/家次/年。年检查数量暂定3700家次,费用结算以实际检查家次为准,最高不超过财政的年度预算资金。2、本项目服务费由基础性检查服务费和绩效考核费组成,基础性检查服务费为结算合同价的80%,其余20%为绩效考核费。3、本项目年度结算合同价=实际检查家次×基础性检查服务费检查单价+实际检查家次×绩效考核费单价。4、付款①合同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支付合同价50%,7个工作日内支付112700元预付款第一笔资金,2025年3月上旬前支付249900元预付款第二笔资金;②当年度9月底支付至合同价80%,第三笔资金21756元,若实际检查家次未按比例达到要求时就低支付;③待当年度全部服务内容完成、经甲方审核确认完毕后结合实际检查家次和绩效考核情况第二年3月上旬之前一次性无息付清余款。注: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未收到发票的,有权不予支付相应款项直至收到乙方提供的合格发票,甲方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发票认证通过是付款的必要前提之一。5、本合同单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为完成采购内容的诸如交通与食宿费、人工费、软硬件使用费、资料费等与工作内容相关费用以及保险费、风险费、管理费、税金、利润、采购代理服务费等服务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及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一切费用。同6、乙方不得向被检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7、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开户名:宁波甬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宁波银行国家高新区支行账号:50010122000581253第五条服务模式(一)辅助参与各类检查法定工作日全职上班(与甲方作息时间一致),检查人员按照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跟踪督促落实、复核整改闭环的流程,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督促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或者责任人员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需提请行政部门予以处罚的,检查人员要及时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和现场处置工作,为执法人员提供技术支撑。.(二)落实检查责任提供数据分析按照“谁组织检查,谁负责技术检查人员监管,谁落实整改闭环”的原则,检查人员本人必须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如实记录发现的风险隐患,并交组织检查单位(科室)留存、备查。检查人员执行周交班工作制度,按时完成月报、半年报、年报,为甲方提供风险管控数据分析和建议。第六条主要技术需求1、检查工作要严格按照区、局重点工作要求执行。日常检查工作由甲方统一安排检查,对确定的检查企业进行辅助性安全检查。检查组原则上以分块形式开展,一组对招宝山、蛟川、澥浦区块进行检查;一组对庄市、骆驼、九龙湖区块进行检查。检查范围有一定的穿插与交集,由甲方决定,乙方须无条件服从。2、检查对象包括宁波市镇海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城市综合体、商场超市、集中居住堆放点、成品油经营企业、重点住宿餐饮、电商园区、沐足沐浴和其他类重点场所(不限于重点小餐饮、住宿及突发性事件企业)等重点企业,具体检查对象由甲方指定。3、检查频次:每家企业单个年度至少要检查1次,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问题的,还需复查1次。4、检查团队应专职于本项目,不得兼职。在合同履行期间,检查团队应保持固定,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更换。检查人员出现重大工作失误、不能胜任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更换的,须经甲方同意并考核通过。5、检查团队成员的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间如甲方认为不能胜任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拟派的检查团队(更换后的检查人员资格、能力、经验等不低于投标文件所提供或所承诺的检查人员的资格、能力、经验等),直至甲方满意为止。6、乙方应于其拟派的辅助安全检查人员中指定项目负责人(组长)一名以对安全检查项目的质量等进行全面负责。7、乙方应当为其检查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和执法装备(笔记本电脑、相机、便携式打印机、合规劳保工装、车辆等)。8、甲方将按《宁波市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镇海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检查文书、检查的内容等进行督查,确保检查的质量,于合同期届满前对乙方实施绩效考核。9、乙方要确保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所有检查人员就位,持甲方发放的《检查证》开展检查工作。10、结合甲方线上商贸行业精密智控系统开展各项安全检查工作,作为试运行过渡期,同步开展线下检查纸质台账的登记工作。11、乙方应当遵循下列行为规范:(1)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严禁从事与检查无关的事项,杜绝“吃、拿、卡、要”等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2)根据检查方案的有关规定,严守相关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检查,确保检查质量。(3)与被检查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4)加强检查员自身业务水平,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检查结果正确性。(5)检查工作资料、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并遵守保密协议。(6)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甲方的日常管理和检查。12、检查员应当遵循下列行为规范(1)检查员以甲方的名义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严禁从事与检查无关的事项,杜绝“吃、拿、卡、要”等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2)检查员要根据检查方案的有关规定,严守《检查员守则》,做到公开、公平、公5正地实施检查,确保检查质量。(3)与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检查员应当回避。(4)检查员要加强自身业务水平,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检查结果正确性。(5)检查工作资料、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检查员应及时归档,并遵守保密协议。(6)检查员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甲方的日常管理和检查。12、检查员在检查中发现以下情况应及时向镇海甲方报告:(1)企业有重大事故隐患的;(2)检查中存在较大争议问题的;(3)其他认为有必要报告的事项。1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将采取对检查员提前清退或者与乙方终止合同等措施。(1)未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检查的;(2)检查中发现企业有重大事故隐患而未及时报告的;(3)检查中从事有损商务局形象、严重弄虚作假、职业道德不良等行为;(4)违反职业道德和检查纪律行为的;(5)有其它严重违规行为的。14、检查单位及检查员应对检查结果负责,出具虚假检查报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进行处理。15、其他要求(1)检查单位应协助商务局制定与完善商务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培训工作。(2)乙方应承办商务局交办涉及安全生产的其他事项,不得推诿。(3)根据重要时段等情况适当安排全负荷24小时的检查,具体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实施。(4)甲方将对检查文书、检查的内容等进行督查,确保检查的质量。(5)根据检查结果,甲方原则上每半年安排“隐患清零”专项行动,对涉及其他问题抄报相关职能部门,形成闭环。(6)甲方将把乙方所检查企业的当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工伤事故率等指标,以及“隐患清零”专项行动对各组检查情况等督查结果,作为考核依据,实施绩效考核。(7)合同年度内暂定被检查商贸企业约为560家(具体家数结合实际,有所增减)。具体需检查名单由甲方确定并以指令形式签发给乙方。(8)第三方辅助性检查人员在上班期间及上下班途中任何人员伤害及事故,由乙方全权负责,与甲方无关。第七条考核甲方将把乙方的当年检查企业家次、工作纪律、服务质量等为主要考核指标,按照“季考核+年考核”模式制定扣分项,年度汇总后根据分数支付履约考核费用,季考核在每季季底或下季季初完成,年考核在一年合同终止后15日内完成。具体考核标准按照《镇海甲方安全生产辅助性检查第三方服务绩效考核规定(试行)》文件执行,另行单独提供。合同期间,绩效考核规定(试行)有所修订,以新的考核办法为准。甲方根据考核结果及合同,调整结算合同尾款金额: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的,根据考核结果结算合同尾款;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只结算基础性检查服务费,绩效考核费全额扣除,第二年合同不再续签,并建议在之后的招投标中予以扣分,第二年合同不再续签,并建议相关部门在未来五年招投标中纳入黑名单。第八条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10款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及相关人员相关法律责任。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本合同范围的服务转包或分包给他人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处以乙方50%基础性检查服务费和100%绩效考核费的扣款。3、乙方未按相关文件及规范要求执行工作的,除涉及违法、行贿等犯罪外,其它一经发现单次处以乙方1万元的服务费的扣款。4、乙方未尽到本合同第六条第11款所述报告义务的,一经发现单次处以乙方1万元的品服务费的扣款。公第九条不可抗力2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它约定事项12.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12.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区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镇海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2.3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税费均由各方自理。12.4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为合同组成部分。12.5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向双方约定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6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及乙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壹份。甲方名称:(盖章)乙方名称:宁波甬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约代表: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单位地址: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约代表:Lsp邮政编码:315048电话:13586882698传真:0574-27787702开户银行:宁波银行国家高新区支行银行帐号:50010122000581253单位地址:宁波市江南路2288号15楼日期2024年12月9日宁波市镇海区2025年度商贸行业辅助性安全检查合同项目编号:GTCG20240612项目名称:宁波市镇海区2025-2026年度商贸行业辅助性安全检查委托人(甲方):宁波市镇海区商务局服务商(乙方):宁波甬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地点:浙江宁波镇海商务局签定时间:2024年12月9日宁波市镇海区2025年度商贸行业辅助性安全检查合同甲方:宁波市镇海区商务局乙方:宁波甬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区2025-2026年度商贸行业辅助性安全检查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落实服务单位,根据招评标结果,乙方中标。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采购文件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名称:宁波市镇海区2025-2026年度商贸行业辅助性安全检查服务第二条合同履行期限合同总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合同一年一签,第二年甲方将根据乙方在上一年度的合同履约情况、考核情况及财政资金审批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本合同服务期限为自2024年12月29日至2025年12月28日。第三条服务内容1、辅助参与甲方年度计划检查任务和各类商贸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任务,需检查企业任务数为560家,按照企业安全评级,每年按照不同频次辅助商务局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复查和专项检查工作(检查与复查按各1家次计),合计3700家次;2、除计划执法和专项检查外,参与各类商贸安全生产检查,提出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3、参与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提供专业咨询服务4、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加节假日值班备勤和安全巡查;5、甲方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四条合同价款1、由乙方派遣4名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查员开展检查工作,本项目年度总服务费签约合同价暂定为:72.52万元。其中每年每家次的检查单价为196元,检查单价中基础性检查服务费为156.8元/家次/年,绩效考核费为39.2元/家次/年。年检查数量暂定3700家次,费用结算以实际检查家次为准,最高不超过财政的年度预算资金。2、本项目服务费由基础性检查服务费和绩效考核费组成,基础性检查服务费为结算合同价的80%,其余20%为绩效考核费。3、本项目年度结算合同价=实际检查家次×基础性检查服务费检查单价+实际检查家次×绩效考核费单价。4、付款①合同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支付合同价50%,7个工作日内支付112700元预付款第一笔资金,2025年3月上旬前支付249900元预付款第二笔资金;②当年度9月底支付至合同价80%,第三笔资金21756元,若实际检查家次未按比例达到要求时就低支付;③待当年度全部服务内容完成、经甲方审核确认完毕后结合实际检查家次和绩效考核情况第二年3月上旬之前一次性无息付清余款。注: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未收到发票的,有权不予支付相应款项直至收到乙方提供的合格发票,甲方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发票认证通过是付款的必要前提之一。5、本合同单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为完成采购内容的诸如交通与食宿费、人工费、软硬件使用费、资料费等与工作内容相关费用以及保险费、风险费、管理费、税金、利润、采购代理服务费等服务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及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一切费用。同6、乙方不得向被检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7、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开户名:宁波甬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宁波银行国家高新区支行账号:50010122000581253第五条服务模式(一)辅助参与各类检查法定工作日全职上班(与甲方作息时间一致),检查人员按照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跟踪督促落实、复核整改闭环的流程,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督促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或者责任人员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需提请行政部门予以处罚的,检查人员要及时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和现场处置工作,为执法人员提供技术支撑。.(二)落实检查责任提供数据分析按照“谁组织检查,谁负责技术检查人员监管,谁落实整改闭环”的原则,检查人员本人必须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如实记录发现的风险隐患,并交组织检查单位(科室)留存、备查。检查人员执行周交班工作制度,按时完成月报、半年报、年报,为甲方提供风险管控数据分析和建议。第六条主要技术需求1、检查工作要严格按照区、局重点工作要求执行。日常检查工作由甲方统一安排检查,对确定的检查企业进行辅助性安全检查。检查组原则上以分块形式开展,一组对招宝山、蛟川、澥浦区块进行检查;一组对庄市、骆驼、九龙湖区块进行检查。检查范围有一定的穿插与交集,由甲方决定,乙方须无条件服从。2、检查对象包括宁波市镇海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城市综合体、商场超市、集中居住堆放点、成品油经营企业、重点住宿餐饮、电商园区、沐足沐浴和其他类重点场所(不限于重点小餐饮、住宿及突发性事件企业)等重点企业,具体检查对象由甲方指定。3、检查频次:每家企业单个年度至少要检查1次,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问题的,还需复查1次。4、检查团队应专职于本项目,不得兼职。在合同履行期间,检查团队应保持固定,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更换。检查人员出现重大工作失误、不能胜任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更换的,须经甲方同意并考核通过。5、检查团队成员的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间如甲方认为不能胜任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拟派的检查团队(更换后的检查人员资格、能力、经验等不低于投标文件所提供或所承诺的检查人员的资格、能力、经验等),直至甲方满意为止。6、乙方应于其拟派的辅助安全检查人员中指定项目负责人(组长)一名以对安全检查项目的质量等进行全面负责。7、乙方应当为其检查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和执法装备(笔记本电脑、相机、便携式打印机、合规劳保工装、车辆等)。8、甲方将按《宁波市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镇海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检查文书、检查的内容等进行督查,确保检查的质量,于合同期届满前对乙方实施绩效考核。9、乙方要确保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所有检查人员就位,持甲方发放的《检查证》开展检查工作。10、结合甲方线上商贸行业精密智控系统开展各项安全检查工作,作为试运行过渡期,同步开展线下检查纸质台账的登记工作。11、乙方应当遵循下列行为规范:(1)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严禁从事与检查无关的事项,杜绝“吃、拿、卡、要”等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2)根据检查方案的有关规定,严守相关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检查,确保检查质量。(3)与被检查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4)加强检查员自身业务水平,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检查结果正确性。(5)检查工作资料、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并遵守保密协议。(6)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甲方的日常管理和检查。12、检查员应当遵循下列行为规范(1)检查员以甲方的名义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严禁从事与检查无关的事项,杜绝“吃、拿、卡、要”等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2)检查员要根据检查方案的有关规定,严守《检查员守则》,做到公开、公平、公5正地实施检查,确保检查质量。(3)与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检查员应当回避。(4)检查员要加强自身业务水平,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检查结果正确性。(5)检查工作资料、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检查员应及时归档,并遵守保密协议。(6)检查员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甲方的日常管理和检查。12、检查员在检查中发现以下情况应及时向镇海甲方报告:(1)企业有重大事故隐患的;(2)检查中存在较大争议问题的;(3)其他认为有必要报告的事项。1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将采取对检查员提前清退或者与乙方终止合同等措施。(1)未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检查的;(2)检查中发现企业有重大事故隐患而未及时报告的;(3)检查中从事有损商务局形象、严重弄虚作假、职业道德不良等行为;(4)违反职业道德和检查纪律行为的;(5)有其它严重违规行为的。14、检查单位及检查员应对检查结果负责,出具虚假检查报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进行处理。15、其他要求(1)检查单位应协助商务局制定与完善商务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培训工作。(2)乙方应承办商务局交办涉及安全生产的其他事项,不得推诿。(3)根据重要时段等情况适当安排全负荷24小时的检查,具体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实施。(4)甲方将对检查文书、检查的内容等进行督查,确保检查的质量。(5)根据检查结果,甲方原则上每半年安排“隐患清零”专项行动,对涉及其他问题抄报相关职能部门,形成闭环。(6)甲方将把乙方所检查企业的当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工伤事故率等指标,以及“隐患清零”专项行动对各组检查情况等督查结果,作为考核依据,实施绩效考核。(7)合同年度内暂定被检查商贸企业约为560家(具体家数结合实际,有所增减)。具体需检查名单由甲方确定并以指令形式签发给乙方。(8)第三方辅助性检查人员在上班期间及上下班途中任何人员伤害及事故,由乙方全权负责,与甲方无关。第七条考核甲方将把乙方的当年检查企业家次、工作纪律、服务质量等为主要考核指标,按照“季考核+年考核”模式制定扣分项,年度汇总后根据分数支付履约考核费用,季考核在每季季底或下季季初完成,年考核在一年合同终止后15日内完成。具体考核标准按照《镇海甲方安全生产辅助性检查第三方服务绩效考核规定(试行)》文件执行,另行单独提供。合同期间,绩效考核规定(试行)有所修订,以新的考核办法为准。甲方根据考核结果及合同,调整结算合同尾款金额: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的,根据考核结果结算合同尾款;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只结算基础性检查服务费,绩效考核费全额扣除,第二年合同不再续签,并建议在之后的招投标中予以扣分,第二年合同不再续签,并建议相关部门在未来五年招投标中纳入黑名单。第八条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10款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及相关人员相关法律责任。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本合同范围的服务转包或分包给他人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处以乙方50%基础性检查服务费和100%绩效考核费的扣款。3、乙方未按相关文件及规范要求执行工作的,除涉及违法、行贿等犯罪外,其它一经发现单次处以乙方1万元的服务费的扣款。4、乙方未尽到本合同第六条第11款所述报告义务的,一经发现单次处以乙方1万元的品服务费的扣款。公第九条不可抗力2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它约定事项12.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12.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区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镇海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2.3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税费均由各方自理。12.4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为合同组成部分。12.5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向双方约定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6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及乙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壹份。甲方名称:(盖章)乙方名称:宁波甬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约代表: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单位地址: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约代表:Lsp邮政编码:315048电话:13586882698传真:0574-27787702开户银行:宁波银行国家高新区支行银行帐号:50010122000581253单位地址:宁波市江南路2288号15楼日期2024年12月9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商贸行业辅助性安全检查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宁波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