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数据标注基地建设可行性及路径研究采购合同公告(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2024)
一、合同编号:52990025517470541988522024003402
二、合同名称:数据标注基地建设可行性及路径研究合同
三、项目编号:MCHC-ZC20248094
四、项目名称:数据标注基地建设可行性及路径研究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地 址: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25号
联系方式:18008511398
供应商(乙方):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35号
联系方式:010-88680530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数据标注基地建设可行性及路径研究 数量:1.00 单价(元):488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附件
2.合同金额(元):488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采购人指定地点,详见附件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11月2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12月2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数据标注基地建设可行性及路径研究项目合同.pdf
合同编号:KY20241606技术咨询合同项目名称:数据标注基地建设可行性及路径研究委托方: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甲方)受托方: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电(乙方)签订时间:202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填写说明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技术咨询合同委托方(甲方):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25号法定代表人:朱宗尧项目联系人:吴云通讯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25号电话:18008511709传真1电子信箱:受托方(乙方):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35号法定代表人:蒋艳项目联系人:张梦轩通讯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35号电科大厦电话:010-88680530传真:010-68632960电子信箱: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以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贵州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要求,深化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抢抓人工智能机遇,加快打造数据标注产业高地,高质量建设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甲方委托乙方开展贵州省数据标注基地建设可行性及路径研究。双方基于平等协商原则,在坦诚、充分地表达各自诉求与意愿之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文,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均需严格遵循并共同维护协议约定。特此签订本合同。第一条项目实施内容1.服务内容项目服务内容包括:(1)贵州省数据标注产业基础、政策环境等相关实地调研:乙方应组建5人写作团队,在项目最终成果提交前,组织至少两人实地前往贵州省以及部分省外地区对贵州数据标注产业基础、省内外政策环境、省外数据标注产业基地等开展实地调研,并提供省外数据标注基地、企业情况。保证行动方案的制定符合实际,保证其可执行性与可落地性。(2)分析与报告撰写:写作团队对实地调研结果进行分析和解读,撰写《贵州省数据标注基地建设可行性及路径研究》,提供客观、准确的评估结论和建议,以支持决策和改进措施的制2定。(3)乙方应完成本项目可能涉及的汇报总结工作所需的汇报材料、演示文稿及材料编制、打印、装订、汇报答辩等与之有关的工作。2.项目成果及提交形式(1)乙方应该按照甲方要求完成《贵州省数据标注基地建设可行性及路径研究》初稿、征求意见稿、终稿,及相关的汇报总结材料。(2)乙方应分别于2024年12月20日前、2025年03月1日前、2025年5月1日前提交与“贵州省数据标注基地建设可行性及路径研究”相关的调研报告、成果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等成果材料,乙方应根据甲方意见对材料进行修改完善。最终成果,乙方需协助甲方邀请国内高水平行业专家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并经甲方同意后,形成报告终稿。(3)贵州省数据标注基地建设可行性及路径研究相关材料,提交形式为WORD电子版,最终稿的提交形式为WORD电子版和胶装封印纸质版20份,相关的汇报总结材料提交形式为WORD电子版或者PPT电子版。纸质材料的接收地址为贵州省大数据发展I-管理局,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以上内容发生变更时,应书1面通知对方。(4)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在贵州省履行。双方将根据项目进行中发生的相关问题通过定期,沟通协3商解决。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服务成果提出修改意见,督促乙方按节点完成工作内容;(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出分析讨论、阶段性汇报等要求;(2)配合乙方协调沟通项目编制所需资料、数据和信息。(3)配合乙方,完成到相关部门、企业调研交流信息。(4)对乙方完成的项目成果进行审查、论证、修改和确认。(5)按本协议约定的价款和时间,及时向乙方支付约定的服务费用。(6)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无故变更协议价款。2.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应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服务计划,并交付《贵州省数据标注基地建设可行性及路径研究》;(2)按照项目进度安排和甲方要求,在甲方约定时限内完成本项目编制、总结汇报等工作,并定期向甲方汇报,按照协议约定方式、时间和标准交付项目成果;(3)服务期内,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方式、文稿材料内容、工作成果提出明确修改意见的,乙方需要及时按照甲方要求做出修改;4(5)对于甲方明确提出的汇报、沟通等要求,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执行;(4)为甲方提供本项目所需的资料清单、纸质材料胶装、材料电子版本、汇报PPT等材料。(5)协议履行期间、不得违反协议约定并遵守项目履行时的相关法律、法规。(6)承担协议价款取得的相关税费。(7)乙方应合理使用经费并按时完成研究工作,保证研究成果符合约定标准。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报酬及支付方式1.技术咨询报酬总额为:¥488000(人民币肆拾捌万捌仟元整),该费用包含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需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工资、加班费、咨询费、资料费、交通费、食宿费以及税费等,甲方除本合同约定费用,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2.支付方式:分两期支付(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0%,即:人民币叁拾肆万壹仟陆佰元整(¥341600);1(2)甲方收到乙方项目成果报告终稿并验收合格后,在甲1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的30%报酬,即:人民币壹拾肆万陆仟肆佰元整¥146400);5(3)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乙方账户名、开户银行名称和帐号为:账户名: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万达支行帐号:110954406910555第五条双方确定,按以下方式对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进行验收1.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按时提交本项目要求的各类文字、图表、汇报PPT等成果。并根据甲方要求就本项目成果相关问题进行解答说明。2.成果表现形式为纸质版材料和电子版材料。3.乙方依本协议载明的期限向甲方提供纸质版及电子版的项目成果;纸质版的具体数量,视甲方要求确定。4.甲方在乙方提出验收申请15日内,应及时组织验收或提出书面反馈结果。第六条双方确定,成果归属和分享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完成所有的研究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报告、资料、图表、软件以及其他形式的研究成果、研究服务计划、阶段性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归甲方所有。6第七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书面的提前终止本协议的文件,则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及各方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2.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和调整,使本协议不可能履行,则本协议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及各方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3.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如不能按本协议之约定提交研究成果,则甲方可选择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也可选择继续履行本协议。4.甲方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乙方按照约定的标准提供的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编制人员,若因乙方更换人员影响进度、编制质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进行补充调研、修改完善成果物,或者要求乙方应当承担减收报酬的违约责任。第八条保密用1.一方对于所获知的另一方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28何其他第三方泄露。2.乙方对在本项目中所知悉的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7数据(不论书面还是电子版本),以及为甲方服务所形成的任何成果文件,负有为甲方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项目结束后,乙方应退还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文件或数据,电子版的材料应当经甲方同意予以销毁。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法1.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2.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则双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注册地所在人民法院解决。第十条适用法律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一条通知1.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告知对方,并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起生效。2.上款中的“实际收到”系指通知或通讯内容达到被通知人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其指定的通讯方式并双方认可的查收凭证(如:电子邮件收条)。83.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附则1.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盖章之日起生效。2.本协议如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需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视作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效力。9(以下盖章页,无实际内容)乙方(盖章):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字):委托代理人(签字)蒋拖日期20年“月77目日期:029年11月27日1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数据标注基地建设可行性及路径研究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贵州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