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采购合同公告(安徽振岳建设有限公司2024)



蚌埠市(怀远片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EPCO合同公告BB2024HYGCZ0771

蚌埠市(怀远片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EPCO工程合同公告项目编号BB2024HYGCZ077

合同编号:

BB2024HYGCZ0771

合同名称:

蚌埠市(怀远片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EPCO

项目编号:

BB2024HYGCZ077

项目名称:

蚌埠市(怀远片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EPCO

标段编号:

BB2024HYGCZ0771

标段名称:

蚌埠市(怀远片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EPCO

合同甲方



安徽振岳建设有限公司

合同乙方



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市政

合同金额:

21040.716742万元

合同价格形式:

总价方式

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12月25日

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12月25日

合同期限:

350天

代理机构: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公告:

http://60.170.255.238:8088/jyxxgk/002001/002001004/002001004002/20241202/d72d21d7-8c37-4400-9edd-c851b5bd794b.html

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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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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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怀远片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EPCO施工合同.pdf

蚌埠市(怀远片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EPCO履约担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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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全称):安徽振岳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安徽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安徽振岳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安徽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签订时间:2024年12月25日签订地点:怀远县鉴于发包人为实施,并通过2024年12月2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承包人以人民币小写:¥210407167.42元(人民币大写:贰亿壹仟零肆拾万柒仟壹佰陆拾柒元肆角贰分)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实施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项目名称:蚌埠市(怀远片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EPCO项目规模:本次招标范围为蚌埠市(怀远片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第一阶段内容,包含怀远县39条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包括沟渠清淤、水系连通、截污纳管、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及生态滤池、新建管网、沉淀池工程、改厕、污水治理、水系植物治理、生态修复等工程(不含兰桥镇、魏庄镇等乡镇污水处理站及配套管网工程),以及河道水域打捞、河道岸坡除草、一体化污水设施及管网运营维护(5年)。河道总长度约81公里,总水域面积约118万平方米。具体详见初步设计文件。工程地点:蚌埠市怀远县境内;核准批文:怀发改备案(2024)36号;资金来源:国有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第1页共111页三、合同工期起始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要求:执行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暂定)金额:¥210407167.42元(人民币大写)贰亿壹仟零肆拾万柒仟壹佰陆拾柒元肆角贰分。其中工程设计费:¥240万元(人民币大写)贰佰肆拾万元整;施工工程费下浮率17.63%;施工工程费招标控制价为24463.66万元,合计施工工程费中标价为:¥201507167.42元(人民币大写)贰亿零壹佰伍拾万柒仟壹佰陆拾柒元肆角贰分;工程运营费:¥130万元/年,运营期5年,共计650万元(人民币大写)陆佰伍拾万元整。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级如下:1.合同协议书(包括附件);2.中标通知书;3.标价的报价书;4.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图纸、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国家、地方和发包人相应的技术规范、标准,如相互有冲突以最高要求为准);7.招标文件;8.投标文件;9.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页共111页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缺陷修复和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若中标人为联合体投标时,涵盖在本次招标范围内的设计、施工等专业性分包项目,在不违背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规定情况下,可由联合体内成员或分项承包的专业单位单列与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签订分项合同,作为本主合同的附件,其分项合同金额的涵盖主合同中。十一、合同生效1.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要求提交。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十二、本合同正本壹拾贰份,副本/份,发包人执正本陆份,副本/份,承包人执正本陆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以下无正文发包人:(盖公章),承包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联系人姓名:,联系人姓名:地址:,地址:电话:,电话:签订时间:2024年12月25日第3页共111页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项目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报价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项目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第4页共111页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第5页共111页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项目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工程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包括附件);2.中标通知书;3.标价的报价书;4.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图纸、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国家、地方和发包人相应的技术规范、标准,如相互有冲突以最高要求为准);7.招标文件;8.投标文件;9.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6页共111页1.5合同协议书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3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第7页共111页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按第21条不可抗力执行。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第8页共111页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9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合同签订后30天内。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金额:施工合同金额的8%。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保证保险等。(注: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保障证明。)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第9页共111页3、运营合同发包人(全称):安徽振岳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安徽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将本项目委托给乙方运营,由乙方对上述范围内的水体的水环境综合治理后进行运营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顺畅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就委托运营项目,制定本协议,谨以共同遵守。第一条概述甲方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自愿将本项目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运营管理,包括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甲方不参与运营管理。乙方进行运营维护并取得运营服务费。委托运营内容及期限(1)运营维护内容:河道水域打捞、河道岸坡除草、一体化污水设施运营维护、管网维护;(2)委托运营期为5年,自本协议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第二条运营需求(1)维护人员及设施配备1.1、中标方配备5名人员在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指定地点驻点办公。1.2、供应商须自备至少2台工作车辆。1.3、以上人员配备为最低标准,供应商须全部满足。中标方所有人员在服务期内造成的安全事故或人身伤亡,均由中标方负责,节假日期间保证工作正常开展。(2)农村黑臭水体水质监测2.1、监测范围依据《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环土壤〔2022〕8号),对国家及省监管清单中已完成整治的农村黑臭水体开展监测。2.2、监测项目。必测项目:透明度、溶解氧、氨氮、水深(估计)。2.3、监测频次。第102页共111页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选择水体水量正常的时期采样,应避免雨季、汛期和干旱期采样。2.4、每年需要完成验收的农村黑臭水体,需要完成验收监测,监测项目:透明度、溶解氧、氨氮。每条黑臭水体提交不少于2次的合格监测报告。2.5、质控要求: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及有关要求执行。(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3.1、监测范围依据《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环土壤〔2022〕8号),对全县设计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所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监测。3.2、监测项目。乡镇驻地污水处理厂监测项目:总进口:氨氮、化学需氧量、pH值;总排口:水温、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pH、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总磷、总氮、色度、粪大肠菌群数、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动植物油、石油类。村级污水处理设施监测项目:总进口:氨氮、化学需氧量、pH值;总排口:水温、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pH值、悬浮物、总磷、总氮、粪大肠菌群数、动植物油。3.3、监测要求及频次。污水处理设施进、出口,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共4次3.4、质控要求。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等相关文件要求开展质控工作。出现超标情况须全项复测。第三条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本项目所有的运营费用(包括税费)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的设备设施、以及项目涉及的水生或陆生植物的补植等。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项目设施:(1)国家和地方现行的企业运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污水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本项目有关批准文件的要求;(2)协议规定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的要求;(3)运行维护手册及项目内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手册和指导;第103页共111页(4)乙方应确保本项目运营期内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保证项目范围内的水质不返黑返臭。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授予乙方运营本项目的权利。2.根据协议的规定按时向乙方及时支付运营服务费。3.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乙方应积极协助。4.对乙方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实施监管,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运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5.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合适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受理公众向乙方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6.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依法对乙方进行临时接管,但紧急情况消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运营管理权交给乙方。7.不得干预项目内部管理事务,除非本协议条款的执行受到影响。8.甲方应提供和本项目有关的专有技术、图书资料、相关文件等,以便于乙方运营。第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享有项目运营权,自行承担本项目所有的运营费用(包括税费)和风险,自主运营,自负盈亏。2.对本项目内的设施积极运行维护(包括构筑物),保证水质不返黑返臭。3.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取得运营服务费。4.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第六条运营维护担保1.担保形式:银行转账或见索即付银行保函。2.金额:。3.缴纳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第七条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1.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法规基本协议的规定。第104页共111页2.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而造成污染。3.乙方在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4.乙方在运营期间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更换运营单位。5.乙方在运营期间若因乙方经营原因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拒不承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更换运营单位。6.但乙方对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不承担责任:(1)生效日期前已经存在的或潜在的;(2)因第三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引起的;(3)甲方导致的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第八条运营服务费1.年运营服务费:2.运营服务费总额不超过万元。第九条运营服务费调整年运营服务费:第十条运营服务费的支付1.运营维护费用按年计取支付,支付时间节点为进入运营维护期满一年后的第一个月内,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上一年度运营服务费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上一年度运营服务费。2.运营维护服务费支付方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本项目范围内水体巡查监测,巡查期间水质无返黑返臭现象,即为合格,符合运营维护要求,结合付款方式按时支付;每年水质监测合格率=(每年水体巡查监测合格次数/该年度水体巡查监测总数)×100%(1)每年水体巡查监测合格率为90%及以上,支付至合同年度运营维护费用的100%;(2)每年水体巡查监测合格率为80%(含)-90%(不含),支付至合同年度运营维护费用的80%;(3)每年水体巡查监测合格率为70%(含)-80%(不含),支付至合同年度运营维护费用的70%;第105页共111页(4)每年水质检测合格率为70%以下,支付至合同年度运营维护费用的50%。相关违约金由招标人在相应付款节点的应付运营维护服务费中一次性扣除,并视项目考核情况招标人将联合相关行业监督部门给于信用处罚通报,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承包人法律责任的权利。若甲方没有按期支付运营维护费用,应付而未付部分的运营维护费用从应付之日起开始计取财务费用,按该年度一年期以上LPR均值进行计息,利息支付按年结算。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支付一律以人民币支付。第十一条期满移交1.移交范围在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无偿、完好移交乙方对项目的运营权益,包括:(1)乙方对项目设施的使用权、运营权,包括:①项目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②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设备、机器、装置、项目管理资产(包括办公设施、车辆等)、零部件、备品备件、化学品以及其他动产;③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尚未到期的保证、保险和其它合同的利益(如可以转让)。(2)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必需的技术文件和技术诀窍,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运营维护手册、运营记录、移交记录、设计图纸、财务账目与凭证、说明书、管理制度、文件和其他资料,以使其能够直接或经由其指定机构继续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3)甲方合理要求的其它物品与资料。上述移交不应附带任何负债或违约、侵权责任。所有与移交的设施、权益、文件等有关的负债或违约、侵权责任,应由乙方全部清偿或赔偿完毕。2.移交清单乙方需在运营期满6个月前提交本项目所需移交的清单:如设施、设备、工具、备品备件、技术文件、资质文件、往年运营台账等。甲方和乙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和复核,清单上所列设施、设备、工具、器材等均应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符合现行适用的技术规程、标准,且能够满足后续单位运营的需要,正常磨损除外。3.移交方式第106页共111页在运营期满1个月前,由乙方会同甲方共同完成有关本项目移交内容的清点、复核及设备性能测试工作(测试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签订预移交备忘录。运营期满之当日,双方正式签订移交备忘录,以最终确认完成移交工作,此后将由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的管理人员负责本项目的运营维护工作。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是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2)流行病、瘟疫爆发;(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4)全国性、地方性。城市型或行业性罢工;(5)由于不能归因于甲乙方的原因引起的相关设备供电中断。2.积极补救不可抗力的义务(1)尽快向对方通告事件或则情况的发生,对事件和情况的预计持续时间和其在本协议下履行义务的可能影响作出估计;(2)做出一切合理努力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3)尽快采取行动纠正或补救造成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和情况;(4)做出一切合理努力以减轻或限制对对方造成的损害;(5)将其根据上述(2)、(3)、(4)段采取的行动或行动计划定期通告对方,并在导致他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不再存在时立即通知对方。3.不可抗力的处理程序不可抗力事件放生后,双方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1)如果双方在7日内达成一致意见,继续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2)如果双方不能够在上述7日期内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可送达终止通知。4.费用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甲方可依据不可抗力造成的时间损失给予延期并相应延长运营期。5.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第107页共111页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在该不可抗力发生日起连续超过14个工作日,双方应协商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和重新履行本协议的时间。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个14工作日之内双方不能继续履行的条件和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该不可抗力事件如果不能一致解决将会对项目的顺利进行造成实质性影响时,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第十三条保密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和其他方面,但不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如果尚未公布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的信息除外,本承诺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第十四条违约赔偿1.任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2.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为减轻损失而采取行动所发生的合理费用。3.如果造成损失的部分原因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应承担的损失。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各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协议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利润损失或附带损失或惩罚性损失赔偿负责。第十五条合同变更1.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对本合同进行重大修改或变更。2.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后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而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则自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之日起对甲乙双方产生约束力。3.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对本合同的某一部分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双方确认的对本合同的有效的修改、补充或变更的书面文件或书面材料,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其内容与本合同存在冲突或矛盾的部分,以修改、补充或变更的内容为准。第108页共111页第十六条争议处理方式有关本合同的所有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处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附则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份。发包方:,承包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日期:,日期:第109页共111页附件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安徽振岳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安徽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景观绿化工程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项目。具体质量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由承包人承建的项目均在保修范围内。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装修工程为2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景观绿化工程管养期为2年;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第110页共111页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生的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8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有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的金额及退还方式详见合同专用条款。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2024年12月25日,2024年12月25日第111页共111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凭证致:安徽振岳建设有限公司鉴于你方与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就蚌埠市(怀远片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EPCO拟签订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公司已接受投保人的投保请求,并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单,保险单号:6663730042660240000014,愿向你方提供如下保险保证。一、上述保险单项下我公司承担的保证保险金额(最高限额):人民币肆佰贰拾万零捌仟壹佰肆拾伍元伍角陆分(¥:4208145.56)。上述保险单的保证保险金额将随投保人逐步履行合同项下义务或我司赔付而相应递减。二、保险期限:自2024年12月20日零时起至2025年12月04日二十四时止。三、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保险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给你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在收到你方提交的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部条件的书面索赔资料,我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有关约定并与你方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后十日内以上述保险金额为限,向你方支付赔偿金额。四、上述书面索赔资料需于保险期限内送达我司,否则本保险凭证项下责任自动解除。五、你方和投保人按合同约定变更主合同任何条款时,需事先征得我公司书面同意,否则,对于变更的内容我司不承担保险保证责任。六、主合同履行完毕、保险凭证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本保险凭证立即失效,你方应将本保险凭证退回我司;你方未履行上述义务,本保险凭证仍在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之日失效。七、本保险凭证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本保险凭证无效;保险凭证投保人基于保险凭证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或其他原因的抗辩,我司均有权主张。八、本保险凭证未载明事宜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九、本保证保险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以下方式解决:提交人民法院诉讼。十、本保险凭证自保险人盖保险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保险人名称: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西园街道合作化南路466号燃气大厦15-16楼邮政编码:230031电话:95505日期:2024年12月16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全称):安徽振岳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安徽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安徽振岳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安徽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签订时间:2024年12月25日签订地点:怀远县鉴于发包人为实施,并通过2024年12月2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承包人以人民币小写:¥210407167.42元(人民币大写:贰亿壹仟零肆拾万柒仟壹佰陆拾柒元肆角贰分)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实施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项目名称:蚌埠市(怀远片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EPCO项目规模:本次招标范围为蚌埠市(怀远片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第一阶段内容,包含怀远县39条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包括沟渠清淤、水系连通、截污纳管、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及生态滤池、新建管网、沉淀池工程、改厕、污水治理、水系植物治理、生态修复等工程(不含兰桥镇、魏庄镇等乡镇污水处理站及配套管网工程),以及河道水域打捞、河道岸坡除草、一体化污水设施及管网运营维护(5年)。河道总长度约81公里,总水域面积约118万平方米。具体详见初步设计文件。工程地点:蚌埠市怀远县境内;核准批文:怀发改备案(2024)36号;资金来源:国有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第1页共111页三、合同工期起始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要求:执行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暂定)金额:¥210407167.42元(人民币大写)贰亿壹仟零肆拾万柒仟壹佰陆拾柒元肆角贰分。其中工程设计费:¥240万元(人民币大写)贰佰肆拾万元整;施工工程费下浮率17.63%;施工工程费招标控制价为24463.66万元,合计施工工程费中标价为:¥201507167.42元(人民币大写)贰亿零壹佰伍拾万柒仟壹佰陆拾柒元肆角贰分;工程运营费:¥130万元/年,运营期5年,共计650万元(人民币大写)陆佰伍拾万元整。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级如下:1.合同协议书(包括附件);2.中标通知书;3.标价的报价书;4.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图纸、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国家、地方和发包人相应的技术规范、标准,如相互有冲突以最高要求为准);7.招标文件;8.投标文件;9.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页共111页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缺陷修复和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若中标人为联合体投标时,涵盖在本次招标范围内的设计、施工等专业性分包项目,在不违背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规定情况下,可由联合体内成员或分项承包的专业单位单列与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签订分项合同,作为本主合同的附件,其分项合同金额的涵盖主合同中。十一、合同生效1.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要求提交。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十二、本合同正本壹拾贰份,副本/份,发包人执正本陆份,副本/份,承包人执正本陆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以下无正文发包人:(盖公章),承包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联系人姓名:,联系人姓名:地址:,地址:电话:,电话:签订时间:2024年12月25日第3页共111页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项目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报价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项目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第4页共111页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第5页共111页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项目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工程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包括附件);2.中标通知书;3.标价的报价书;4.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图纸、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国家、地方和发包人相应的技术规范、标准,如相互有冲突以最高要求为准);7.招标文件;8.投标文件;9.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6页共111页1.5合同协议书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3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第7页共111页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按第21条不可抗力执行。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第8页共111页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9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合同签订后30天内。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金额:施工合同金额的8%。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保证保险等。(注: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保障证明。)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第9页共111页3、运营合同发包人(全称):安徽振岳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安徽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将本项目委托给乙方运营,由乙方对上述范围内的水体的水环境综合治理后进行运营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顺畅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就委托运营项目,制定本协议,谨以共同遵守。第一条概述甲方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自愿将本项目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运营管理,包括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甲方不参与运营管理。乙方进行运营维护并取得运营服务费。委托运营内容及期限(1)运营维护内容:河道水域打捞、河道岸坡除草、一体化污水设施运营维护、管网维护;(2)委托运营期为5年,自本协议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第二条运营需求(1)维护人员及设施配备1.1、中标方配备5名人员在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指定地点驻点办公。1.2、供应商须自备至少2台工作车辆。1.3、以上人员配备为最低标准,供应商须全部满足。中标方所有人员在服务期内造成的安全事故或人身伤亡,均由中标方负责,节假日期间保证工作正常开展。(2)农村黑臭水体水质监测2.1、监测范围依据《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环土壤〔2022〕8号),对国家及省监管清单中已完成整治的农村黑臭水体开展监测。2.2、监测项目。必测项目:透明度、溶解氧、氨氮、水深(估计)。2.3、监测频次。第102页共111页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选择水体水量正常的时期采样,应避免雨季、汛期和干旱期采样。2.4、每年需要完成验收的农村黑臭水体,需要完成验收监测,监测项目:透明度、溶解氧、氨氮。每条黑臭水体提交不少于2次的合格监测报告。2.5、质控要求: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及有关要求执行。(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3.1、监测范围依据《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环土壤〔2022〕8号),对全县设计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所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监测。3.2、监测项目。乡镇驻地污水处理厂监测项目:总进口:氨氮、化学需氧量、pH值;总排口:水温、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pH、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总磷、总氮、色度、粪大肠菌群数、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动植物油、石油类。村级污水处理设施监测项目:总进口:氨氮、化学需氧量、pH值;总排口:水温、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pH值、悬浮物、总磷、总氮、粪大肠菌群数、动植物油。3.3、监测要求及频次。污水处理设施进、出口,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共4次3.4、质控要求。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等相关文件要求开展质控工作。出现超标情况须全项复测。第三条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本项目所有的运营费用(包括税费)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的设备设施、以及项目涉及的水生或陆生植物的补植等。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项目设施:(1)国家和地方现行的企业运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污水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本项目有关批准文件的要求;(2)协议规定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的要求;(3)运行维护手册及项目内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手册和指导;第103页共111页(4)乙方应确保本项目运营期内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保证项目范围内的水质不返黑返臭。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授予乙方运营本项目的权利。2.根据协议的规定按时向乙方及时支付运营服务费。3.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乙方应积极协助。4.对乙方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实施监管,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运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5.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合适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受理公众向乙方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6.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依法对乙方进行临时接管,但紧急情况消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运营管理权交给乙方。7.不得干预项目内部管理事务,除非本协议条款的执行受到影响。8.甲方应提供和本项目有关的专有技术、图书资料、相关文件等,以便于乙方运营。第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享有项目运营权,自行承担本项目所有的运营费用(包括税费)和风险,自主运营,自负盈亏。2.对本项目内的设施积极运行维护(包括构筑物),保证水质不返黑返臭。3.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取得运营服务费。4.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第六条运营维护担保1.担保形式:银行转账或见索即付银行保函。2.金额:。3.缴纳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第七条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1.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法规基本协议的规定。第104页共111页2.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而造成污染。3.乙方在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4.乙方在运营期间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更换运营单位。5.乙方在运营期间若因乙方经营原因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拒不承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更换运营单位。6.但乙方对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不承担责任:(1)生效日期前已经存在的或潜在的;(2)因第三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引起的;(3)甲方导致的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第八条运营服务费1.年运营服务费:2.运营服务费总额不超过万元。第九条运营服务费调整年运营服务费:第十条运营服务费的支付1.运营维护费用按年计取支付,支付时间节点为进入运营维护期满一年后的第一个月内,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上一年度运营服务费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上一年度运营服务费。2.运营维护服务费支付方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本项目范围内水体巡查监测,巡查期间水质无返黑返臭现象,即为合格,符合运营维护要求,结合付款方式按时支付;每年水质监测合格率=(每年水体巡查监测合格次数/该年度水体巡查监测总数)×100%(1)每年水体巡查监测合格率为90%及以上,支付至合同年度运营维护费用的100%;(2)每年水体巡查监测合格率为80%(含)-90%(不含),支付至合同年度运营维护费用的80%;(3)每年水体巡查监测合格率为70%(含)-80%(不含),支付至合同年度运营维护费用的70%;第105页共111页(4)每年水质检测合格率为70%以下,支付至合同年度运营维护费用的50%。相关违约金由招标人在相应付款节点的应付运营维护服务费中一次性扣除,并视项目考核情况招标人将联合相关行业监督部门给于信用处罚通报,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承包人法律责任的权利。若甲方没有按期支付运营维护费用,应付而未付部分的运营维护费用从应付之日起开始计取财务费用,按该年度一年期以上LPR均值进行计息,利息支付按年结算。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支付一律以人民币支付。第十一条期满移交1.移交范围在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无偿、完好移交乙方对项目的运营权益,包括:(1)乙方对项目设施的使用权、运营权,包括:①项目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②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设备、机器、装置、项目管理资产(包括办公设施、车辆等)、零部件、备品备件、化学品以及其他动产;③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尚未到期的保证、保险和其它合同的利益(如可以转让)。(2)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必需的技术文件和技术诀窍,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运营维护手册、运营记录、移交记录、设计图纸、财务账目与凭证、说明书、管理制度、文件和其他资料,以使其能够直接或经由其指定机构继续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3)甲方合理要求的其它物品与资料。上述移交不应附带任何负债或违约、侵权责任。所有与移交的设施、权益、文件等有关的负债或违约、侵权责任,应由乙方全部清偿或赔偿完毕。2.移交清单乙方需在运营期满6个月前提交本项目所需移交的清单:如设施、设备、工具、备品备件、技术文件、资质文件、往年运营台账等。甲方和乙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和复核,清单上所列设施、设备、工具、器材等均应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符合现行适用的技术规程、标准,且能够满足后续单位运营的需要,正常磨损除外。3.移交方式第106页共111页在运营期满1个月前,由乙方会同甲方共同完成有关本项目移交内容的清点、复核及设备性能测试工作(测试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签订预移交备忘录。运营期满之当日,双方正式签订移交备忘录,以最终确认完成移交工作,此后将由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的管理人员负责本项目的运营维护工作。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是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2)流行病、瘟疫爆发;(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4)全国性、地方性。城市型或行业性罢工;(5)由于不能归因于甲乙方的原因引起的相关设备供电中断。2.积极补救不可抗力的义务(1)尽快向对方通告事件或则情况的发生,对事件和情况的预计持续时间和其在本协议下履行义务的可能影响作出估计;(2)做出一切合理努力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3)尽快采取行动纠正或补救造成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和情况;(4)做出一切合理努力以减轻或限制对对方造成的损害;(5)将其根据上述(2)、(3)、(4)段采取的行动或行动计划定期通告对方,并在导致他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不再存在时立即通知对方。3.不可抗力的处理程序不可抗力事件放生后,双方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1)如果双方在7日内达成一致意见,继续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2)如果双方不能够在上述7日期内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可送达终止通知。4.费用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甲方可依据不可抗力造成的时间损失给予延期并相应延长运营期。5.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第107页共111页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在该不可抗力发生日起连续超过14个工作日,双方应协商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和重新履行本协议的时间。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个14工作日之内双方不能继续履行的条件和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该不可抗力事件如果不能一致解决将会对项目的顺利进行造成实质性影响时,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第十三条保密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和其他方面,但不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如果尚未公布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的信息除外,本承诺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第十四条违约赔偿1.任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2.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为减轻损失而采取行动所发生的合理费用。3.如果造成损失的部分原因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应承担的损失。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各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协议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利润损失或附带损失或惩罚性损失赔偿负责。第十五条合同变更1.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对本合同进行重大修改或变更。2.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后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而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则自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之日起对甲乙双方产生约束力。3.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对本合同的某一部分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双方确认的对本合同的有效的修改、补充或变更的书面文件或书面材料,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其内容与本合同存在冲突或矛盾的部分,以修改、补充或变更的内容为准。第108页共111页第十六条争议处理方式有关本合同的所有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处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附则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份。发包方:,承包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日期:,日期:第109页共111页附件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安徽振岳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安徽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景观绿化工程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项目。具体质量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由承包人承建的项目均在保修范围内。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装修工程为2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景观绿化工程管养期为2年;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第110页共111页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生的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8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有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的金额及退还方式详见合同专用条款。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2024年12月25日,2024年12月25日第111页共111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安徽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