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测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介休市农业局2024)
一、合同基本信息
原公告的采购合同编号:11N01276517420242201
原公告的采购合同名称:介休市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测服务单位合同
首次公告日期:2024-11-27
二、变更信息
变更事项:采购合同
变更内容:(一)合同款项支付方式:勘察人提交成果后,发包人一次性支付勘察人合同总额,即¥442600 元(肆拾肆万贰仟陆佰元整)。 (二)跟踪服务义务付款后勘察人仍需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勘察报告及有关勘察资料,满 足设计或工程变更设计要求。及时配合发包人及设计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 实际问题。
变更日期:2024-12-26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补充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 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项目联系人:介休市农业农村局
电 话:13663446892
五、附件
附件信息:
勘察补充合同.pdf
介休市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测服务单位合同(11N01276517420242201).pdf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补充协议发包人(全称):介休市农业农村局勘察人(全称):山西源泰项目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介休市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测服务单位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2024年11月11日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鉴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中未明确合同款项支付方式的原因。双方本着友好,互信,互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补充合作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协议内容补充部分为:合同款项支付方式一、勘察人提交成果后,发包人一次性支付勘察人合同总额,即¥442600元(肆拾肆万贰仟陆佰元整)。二、跟踪服务义务付款后勘察人仍需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勘察报告及有关勘察资料,满足设计或工程变更设计要求。及时配合发包人及设计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实际问题。三、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补充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四、本协议一式陆份,发包人执肆份,勘察人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扫描全能王创建发包人:介休市农业农村局勘察人:山西恒源泰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王玉娀(签字)1组织机构代码:111408810127651743组织机构代码:91140105MAOLLC4N7K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大街龙城地址:介休市介公路新居B区10-1-1101邮政编码:032000邮政编码:030000王玉娥法定代表人:王秀芳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354-7222345电话:18235447629无传真:传真:电子信箱:jxnj7222345@163.com电子信箱:SXHYTXMZX@163.com开户银行:虫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新集支行账号:04382001040009066时间:204年1月12日时间:202年月12日时扫描全能王创建介休市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测服务单位采购合同合同编号:11N0127651742024220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介休市农业农村局勘察人(全称):山西恒源泰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介休市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测服务单位工程勘察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介休市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测服务单位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3.工程内容及规模:项目区现状地形图;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地形图测绘等。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介休市5.工程投资估算:项目总投资3750万元6.工程进度安排: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上图入库结束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本次项目实施技术等应符合最新版本的相关国家标准/规范要求。二、工程勘察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勘察范围: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介休市张兰镇张兰村、新堡村、上梁村、下梁村、强南村、涧里村、沟底村、石场坊村以及洪山镇崇贤村等9个村。预计建成高标准农田12500亩(净耕地面积)。2.工程勘察阶段:前期测量阶段3.工程勘察服务内容:项目区现状地形图;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地形图测绘等,配合完成设计工作及其他相关服务。工程勘察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三、工程勘察周期计划开始勘察日期:2024年11月11日。计划完成勘察日期:2024年12月11日。具体工程勘察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肆拾肆万贰仟陆佰元整(¥442600元)。五、发包人代表与勘测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王秀芳。勘察人项目负责人:刘安峰。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发包人要求;(6)技术标准;(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勘察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勘察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服务。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介休市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勘察人执贰份。发包人:(盖章)勘察人:(盖章)介休市农业农村局山西恒源泰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111408810127651743组织机构代码:91140105MA0LLC4N7K地址:介休市介公东路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大街龙城新居B区10-1-1101邮政编码:032000邮政编码:030000法定代表人:王秀芳法定代表人:王玉娥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354-7222345电话:18235447629传真:传真:无电子信箱:jxnj7222345@163.com电子信箱:SXHYTXMZX@163.com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新集支行账号:04382001040009066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勘察设计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勘察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勘察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勘察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勘察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工程勘察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工程勘察设计服务:是指勘察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基本服务、工程勘察设计其他服务。1.1.3.2工程勘察设计基本服务:是指勘察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勘察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工程勘察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勘察设计实际需要,要求勘察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勘察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暂停设计:是指发生勘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工程勘察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勘察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勘察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勘察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1.1.3.6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勘察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完成勘察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勘察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1.1.4.3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勘察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又称勘察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勘察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勘察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勘察设计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联络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7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勘察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勘察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勘察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勘察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2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勘察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勘察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勘察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3发包人决定2.3.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勘察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勘察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勘察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勘察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勘察设计人提交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3.勘察设计人3.1勘察设计人一般义务3.1.1查看勘察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勘察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勘察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勘察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勘察设计其他服务。3.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勘察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2勘察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勘察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14.2勘察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合同生效后,勘察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勘察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4.2.2由于勘察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14.2.3勘察设计人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勘察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勘察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4.2.4勘察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勘察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5.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6.合同解除16.1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勘察设计人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勘察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勘察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6.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16.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勘察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勘察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7.争议解决17.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各承担一半。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17.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1.1.1.8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6联络1.6.1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6.2发包人和勘察人联系信息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介休市,;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勘察人指定的电子邮箱:/,。1.8保密保密期限:,/,。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3发包人其它义务:/。2.2发包人代表人姓名:王秀芳;身份证号:/;职务:介休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联系电话:0354-7222345;电子信箱:/;通信地址:介休市介公东路农业农村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授权办理有关项目全部事宜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7天书面通知勘察人。2.2发包人决定2.3.2发包人应在7天内对勘察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3.勘察人3.1勘察人一般义务3.1.1勘察人/(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3.1.3勘察人其他义务:介休市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测服务单位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姓名:刘安峰;执业资格及等级:测量中级工程师,2214073100230726;注册证书号:,/,;联系电话:18235447629,;电子信箱:SXHYTXMZX@163.com;通信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大街龙城新居B区10-1-1101勘察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负责项目全部事宜3.2.2勘察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勘察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3.2.3勘察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7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勘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3.3勘察人员3.3.1勘察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3.3.3勘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勘察人员的违约责任:/3.4勘察分包3.4.1勘察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勘察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勘察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3.4.2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3.4.3分包工程勘察费支付方式:/3.5联合体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勘察费用的方式:/5.勘察要求5.1工程勘察一般要求5.1.2.1工程勘察的特殊标准或要求:/5.1.2.2工程勘察适用的技术标准:本次项目实施技术等应符合最新版本的相关国家标准/规范要求。5.3工程勘察文件的要求5.3.3工程勘察文件深度规定:/5.3.5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6.工程勘察进度与周期6.1工程勘察进度计划6.1.1工程勘察进度计划的编制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勘察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上图入库结束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勘察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6.1.2工程勘察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在收到工程勘察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6.3工程勘察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勘察进度延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勘察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勘察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发包人收到勘察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6.5提前交付工程勘察文件6.5.2提前交付工程勘察文件的奖励:/7.工程勘察文件交付7.1工程勘察文件交付的内容7.1.2发包人要求勘察人提交电子版勘察文件的具体形式为:光盘8.工程勘察文件审查8.1发包人对勘察人的勘察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天。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勘察人的工程勘察文件后在/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勘察文件。8.4工程勘察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发包人为勘察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9.2勘察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勘察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项目上图入库结束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2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合同总额¥442600元(肆拾肆万贰仟陆佰元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形式:/10.3定金或预付款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或预付款的比例/。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但最迟应在开始勘察通知载明的开始勘察日期/天前支付。11.工程勘察变更与索赔11.5勘察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勘察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7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勘察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勘察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发包人应在接到勘察人书面声明后的7天内,予以书面答复。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2勘察人/(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勘察责任保险。13.知识产权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勘察人编制报告使用13.2关于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13.3关于勘察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勘察人编制报告使用13.5勘察人在勘察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14.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发包人支付勘察人违约金:/。14.1.2发包人逾期支付勘察费的违约金:/。14.2勘察人违约责任14.2.1勘察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14.2.2勘察人逾期交付工程勘察文件的违约金:/勘察人逾期交付工程勘察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14.2.3勘察人勘察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14.2.4勘察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勘察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6.合同解除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勘察期限已连续超过30天。16.4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已完工作勘察费的期限为30天内。17.争议解决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向介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18.其他(如果没有,填“无”)合同签订地点:网上签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测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