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防控网络租赁服务采购合同公告(龙山县公安局2024)



龙山县电子防控网络租赁服务采购项目包二[合同备案及公告]

一、合同编号:/
二、合同名称:龙山县电子防控网络租赁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包一、包二)
三、项目编号:
政府采购编号:龙财采计【2024】0071号
采购代理编号:ZCZB-CG(H)-20241018
四、项目名称:龙山县电子防控网络租赁服务采购项目(包一、包二)
五、合同主体
包一:
采购人:龙山县公安局
地 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岳麓大道
电 话:13574340300
供应商名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
供应商电话:13349638137
供应商地址:吉首市团结西路3号
包二:
采购人:龙山县公安局
地 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岳麓大道
电 话:13574340300
供应商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
供应商电话:18807438090
供应商地址:吉首市乾州新区世纪大道

六、合同主要信息
包一:
主要标的名称:龙山县电子防控网络租赁服务采购项目包一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1107600.00元
合同金额:1107600.00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附件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二:
主要标的名称:龙山县电子防控网络租赁服务采购项目包二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675600.00元
合同金额:675600.00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附件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 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12月2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3年12月2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包一采购合同.pdf 附件:(包二)龙山县公安局电子防控网络租赁服务采购项目合同.pdf

合同编号:龙山县公安局电子防控网络租赁合同书2401318CGN司承租人(甲方):龙山县公安局出租人(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合同签订地点:龙山合同签订时间:二零二四年十二月第1页共10页合同编号:HNXXA2401318CGNOO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编号:采购人(全称):龙山县公安局(甲方)供应商(全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乙方)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参照《湘西州社会管理电子防控系统建设项目投标文件》(编号:JSTC2013-028-2)的相关内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谋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现就电子防控网络通信电路租赁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项目信息(1)采购项目名称:龙山县公安局电子防控网络粗赁服务项目1(2)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龙财采计【2024】0071号用(3)采购项目内容:1:社会管理电子防控系统监控点与指挥中心乡镇(派出所)与指挥中心的(1736个摄像头)视频网络租凭;2:县指挥中心到乡镇(派出所)100Mbps电路22条。(4)是否分包:查2.合同金额及支付(1)合同金额小写:L107600.00元;大写:壹佰壹拾万柒仟陆佰元整。付款方式:甲方以[银行转账]付至乙方,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22付款单位:龙山县公安局乙方收款账户信息-户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开户行:湘西吉首人民路支行营业室账号:19150105192000162343.合同履行(1)工期:合同签订开始,15天内完成本项目网络服务的开通;合同期限:壹年,即2025年01月01日至2025年12月31日。(2)服务期满(一年)后,无任何质量、经济纠纷问题,一次性支付合同金第2页共10页合同编号:HNXXA2401318CGNOO额的100%。(3)地点:湖南省湘西自治州龙山县(4)方式:政府采购4.建设内容1:社会管理电子防控系统监控点与指挥中心、乡镇(派出所)与指挥中心的(1736个摄像头)视频网络租赁;2:县指挥中心到乡镇(派出所)22条100Mbps电路租赁。OO5.技术/服务要求(1)、乙方应按采购人指定负责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维护、操作技能及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2)、乙方应承诺提供365天×7×24小时技术支持服务,指定相对固定的技术负责人及联系电话。(3)、若出现故障后,需要在1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果故障在24小时内无法排除,乙方需要提供备用解决方案。(4)、本项目不另行组织现场踏勘,有关查勘事宜由供应商与采购人联系。供应商参加磋商前可与采购人联系进行现场勘查,以利于供应商对本项目采购需求、施工环境进行全面了解,充分评估,从而合理制作响应文件和报价现场勘查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6.验收验收主体:龙山县公安局验收方式:1、初验条件:项目网络安装部署到位,视频监控系统上线试运行且连续安全稳定运行一个月,由甲方确认初验合格。2、终验条件:完成本项目所有建设任务,按甲方要求编制文档,由甲方组织验收评审合格。3、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4、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5、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第3页共10页合同编号:HNXXA2401318CGNOO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7.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HNXXA2401318CGNO0第4页共10页合同编号:HNXXA2401318CGNOO通用条款第一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1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1.2在开通和使用通信服务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员进行申告。1.3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相关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甲方在使用本合同相关业务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同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1.4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通信服务,不得用于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1.5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通信服务以任何方式提供给其他第三方(不包括本合同项下甲方下属机构)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1.6应当保证连接到电路和网络上的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1.7应当按时足额缴纳通信服务费用(包括且不限于一次性费用、服务费、功能费、通信费等)。1.8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通信服务所涉服务类型、数量、技术要求、用途、要求开通时间、服务期限、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1.9应当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通信服务迟延提供的责任。如出现该情况的,双方视为通信服务按时提供。甲方及其下属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对通信服务的开通调测工作。1.10甲方下属机构使用通信服务的,甲方应当保证甲方下属机构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通信服务,并就甲方下属机构使用通信服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通信服务使用、付费等行为)向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1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线路和设备有保管责任。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线路或设备损坏的,应当按价赔偿。1.12未经用户的同意或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拨打任何形式的商业电话或发送任何形式的商业信息1.13应当接受并配合乙方及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实名制、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相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并按要求进行整改。第二条乙方权利和义务2.1视甲方为乙方的集团客户,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信息服务,并为甲方提供通信服务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2.2在资源具备的情况下,负责依据双方确认的时间完成相关通信服务的开通。第5页共10页合同编号:HNXXA2401318CGNOO2.3由于乙方端口、线路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通信服务的,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通信服务。2.4在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下,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以及本合同约定提供通信维护服务,并及时修复通信障碍,保证通信畅通。2.5因技术、设备或国家政策因素等原因有权对通信服务的服务功能、操作方法、计费方式、计费模式、业务号码等作出修改、调整。2.6对所投资的线路和设备拥有所有权。2.7负责处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乙方和乙方当地下属机构有义务接受甲方申告并负责处理。2.8若甲方存在欠费情况的,不论乙方开具发票和收费通知单的具体时间,乙方每次收到甲方付款按照甲方欠费的先后顺序自动抵充先到期的欠费,直至抵缴完毕。第三条服务质量3.1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权益。3.2乙方按国家电信主管部门颁布的通信服务标准和通信服务质量要求,保证通信服务畅通。3.3若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自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3.4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负责故障处理。3.5故障申告采取“就近申告、首问负责”的原则。甲方向乙方下属机构就近申告,乙方下属机构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故障的处理。3.6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通信服务故障或影响相关服务正常使用的,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3.7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通信服务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通信线路,甲方要给予协助和配合。3.8如乙方因国防需要、政府指令、网络维护、网络调整、网络安全等因素在网络上对服务进行更改或变动,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当予配合。3.9双方同意建立联系制度,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第四条保密4.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4.2本保密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服务期限内及本合同终止后二年之内持续有效。第6页共10页合同编号:HNXXA2401318CGNOO第五条违约责任5.1甲方使用通信服务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如将通信服务以转让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或将通信服务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或实施了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乙方有权立即终止相关服务直至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已使用服务并已产生但尚未缴纳的费用,并应当向乙方支付该服务剩余未履行期间费用总额的[3]%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5.2如甲方逾期付费,除补交欠费之外,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付费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本通信服务直至终止本合同。同时,甲方还应承担乙方因追讨欠费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在欠费期问乙方有权不向甲方提供业务新装/开、续用/开、变更等服务。5.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中止或终止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等措施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如该情形导致第三方向乙方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甲方应当负责解决。如该情形给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全额赔偿:(1)被行政机关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2)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被乙方(含乙方上级单位)纳人违规失信合作商名单;(4)如存在网络和信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因网络和信息安全问题承担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各级公安机关的涉通讯信息诈骗违法犯罪高危自然人或法人名单、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失信名单等:(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情形,以及可能导致合同履行风险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或声誉的违规失信情形。5.4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前终止服务的,甲方应当在终止服务前向乙方补交剩余服务期对应服务费用的[3]%作为违约金。5,5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在本合同项不应当承担的责任不超过乙方最近[1]个月已经收取费用总额的[3]%;乙方或乙方不属机构对因本合同项下行为而导致的甲方或甲方下属机构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第六条不可抗力及免责6.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突发事件等,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因此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可由一方解除。6.2如乙方根据政府管理部门要求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乙方不承担任第7页共10页合同编号:HNXXA2401318CGNOO何责任。第七条合同价款支付7.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7.2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7.3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第八条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为履行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处理相关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约定执行:8.1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处理个人信息已经向个人信息主体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并取得了其同意。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处理的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情况。8.2双方均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泄露、篡改、丢失。8.3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合法合规性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乙方检查发现甲方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者就其向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未依法向个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取得个人同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如果甲方未按照乙方要求整改或整改未达到乙方的相关要求,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全额赔偿。8.4甲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相关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甲方应当承担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如因此给个人信息主体、方或其他人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第九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9.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9.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9.3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诉讼的其它部分。第十条其他10.1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10.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第8页共10页合同编号:HNXXA2401318CGNOO10.3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当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10.4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10.5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当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10.6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10.7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当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其中:10.8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下述任一事项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信函形式作出,否则,该通知无效,不产生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效力:(1)与本合同费用及支付事宜有关的通知;(2)与本合同违约事宜有关的通知;(3)与本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事宜有关的通知;(4)与本合同延续/续展有关的通知;10.9本合同约定的各种通知方式的送达标准如下:(1)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当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2)如采用传真方式,传滇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3)如采用电孑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21.知送达时间。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电子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电子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2110.10本合同双方通知地址及方式如下:甲方:[龙山县公安局]地址:[龙山县华塘街道华塘社区]联系人:[彭惠]电话:[18874304609]第9页共10页合同编号:HNXXA2401318CGNOO乙方:[中国电信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地址:[龙山县民安街道新建路69号]联系人:[向飞]电话:[13349631124]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0.11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0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甲方:龙山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负贵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日期:202专]月[1日N面第10页共10页CMHN-XX-202400888龙山县公安局电子防控网络租赁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口口CMHN-XX-202400888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编号:(甲方)采购人(全称):龙山县公安局供应商(全称):虫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乙方)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1.项目信息(1)采购项目名称:龙山县公安局电子防控网络租赁服务采购项目(2)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龙财采计【2024】0071号(3)采购项目内容:1、摄像头视频网络租赁(乡镇街道1126个摄像头):2、摄像头网络光纤接入县公安局中心机房(4)是否分包:查2.合同金额及付款(1)合同金额小写:675600.00元;大写:陆拾柒万伍仟陆佰元整。付款方式:服务期满(一年)后,无任何质量、经济纠纷问题,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的100%。(2)付款单位:龙山县公安局(3)乙方收款账户信息:户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88880149000038853.合同履行(1)工期:合同签订开始,15天内完成本项目网络服务的开通;CMHN-XX-202400888合同期限: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2)地点:湖南省湘西自治州龙山县(3)方式:政府采购4.技术/服务要求(1)虫标人应按采购人指定负责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维护、操作技能及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2)中标人应承诺提供365天×7×24小时技术支持服务,指定相对固定的技术负责人及联系电话。(3)若出现故障后,需要在1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果故障在24小时内无法排除,中标人需要提供备用解决方案。(4)本项目不另行组织现场踏勘,有关踏勘事宜由供应商与采购人联系。供应商参加磋商前可与采购人联系进行现场勘查,以利于供应商对本项目采购需求、施工环境进行全面了解,充分评估,从而合理制作响应文件和报价现场勘查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5.验收验收主体:龙山县公安局验收方式:1、初验条件:项目网络安装部署到位,视频监控系统上线试运行且连续安全稳定运行一个月,由甲方确认初验合格。2、终验条件:完成本项目所有建设任务,按甲方要求编制文档,由甲方组织验收评审合格。3、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4、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5、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CMHN-XX-2024008886.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7.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采购人执贰份,供应商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CMHN-XX-202400888签署页:合同订立时间:2024年12月26日合同订立地点:龙山县乙方(公章)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只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大:电话:13574354376电话:135743403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3130006722354K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707482170KCMHN-XX-202400888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1.1合同当事人(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技术、管理和其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合同的适用范围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2.2合同内容根据磋商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3.合同标的及金额3.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4.合同价款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5.1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CMHN-XX-2024008885.2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6.货物的验收6.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6.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6.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6.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6.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6.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6.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另有约定的除外)。7.货物包装要求7.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8.运输和保险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9.质量标准和保证9.1质量标准(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磋商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9.2保证(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CMHN-XX-202400888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10.权利瑕疵担保10.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10.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10,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1.知识产权保护11.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11.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1.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12.保密义务12.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13.合同价款支付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13.2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13.3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13.5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CMHN-XX-20240088814.乙方应提供的服务14.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14.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14.3乙方提供的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15.违约责任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CMHN-XX-202400888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6.合同的变更国16.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16.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16.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17.合同中止与终止17.1合同的中止(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17.2合同的终止(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18.合同转让和分包18.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18.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19.不可抗力19.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19.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CMHN-XX-202400888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9.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20.解决争议的方法20.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20.2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3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21.法律适用21.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22.通知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23.合同未尽事项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4.合同生效24.1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CMHN-XX-202400888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第六章第二节第1.1款甲方名称、地址名称:龙山县公安局地址:湖南省湘西州龙山县岳麓大道联系人:向仁海电话:13574340300乙方名称、地址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地址:吉首市乾州新区世纪大道联系人:姚本权电话:18807430711第六章第二节第1.2款第(6)项项目现场龙山县公安局第六章第二节第5.1款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合同签订开始,15天内交付。第六章第二节第9.2款第(1)项质量保证期壹年第六章第二节第9.2款第(3)项响应时间365天×7×24小时第六章第二节第13.5款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付款方式: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付款单位:龙山县公安局第六章第二节第14.2款第(5)项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1、视频网络计价方式按单个摄像头方式计价;2、视频网络单个前端摄像头W10Mbps,如某点位有5个摄像头,则该点位带宽50Mbps;3、前端摄像头至公安中心机房网络时延上限值为10ms;4、丢包率上限值为5×10-3;5、提供的光纤接入线路中,可用率须达到99.999%;第六章第二节第23.1款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电子防控网络租赁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