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液定量生化室间质评用质控品采购合同公告(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2024)



一、合同编号: SH202412100313
二、合同名称: 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尿液定量生化室间质评用质控品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0701-244106081007
四、项目名称: 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尿液定量生化室间质评用质控品购置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大华路1号
联系方式:010-58115064,58115055
供应商(乙方):北京水木济衡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景盛南四街15号15幢3层
联系方式:010-67869843/1581041967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尿液定量生化室间质评用质控品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3ml/支
主要标的数量:27600
主要标的单价:20元/支
合同金额: 55.2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北京市密云县西大桥路73号十里堡镇政府西院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12-26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12-27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2025年质控品采购合同-尿液定量生化 12.26.pdf

2025年质控品采购合同-尿液定量生化 12.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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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质控品采购合同货物名称:尿液定量生化室间质量评价质控品合同编号:SH202412100313买方(甲方):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卖方(乙方):北京水木济衡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附件1合同概述买方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卖方名称:北京水木济衡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大华路1号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景盛南四街15号15幢3层邮政编码:100730邮政编码:电话:电话:01058115064,58115055010-67869843/15810419671传真:传真:联系人:张江涛,袁帅联系人:王趁良项目现场: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91210078801400001794本合同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作为“买方”,和北京水木济衡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卖方”,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尿液定量生化室间质评用质控品购置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要求,及卖方针对该项目应答书中的报价及相关澄清和承诺,按下述条款和条件在北京签署本合同。鉴于买方为获得上述项目中所需的如下货物而接受了卖方以预估总金额为人民币伍拾伍万贰仟元整(以下简称“预估总价”)提供如下货物和服务的报价;卖方同意以该预估总价提供如下的货物和服务:序号货物名称型号及规格生产厂家产地预估数量单价预估总价1尿液定量生化室间质评用质控品3mL/支北京水木济衡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27600支20.00元/支552000.00元预估成交总价(大写):伍拾伍万贰仟元整预估成交总价(大写):伍拾伍万贰仟元整预估成交总价(大写):伍拾伍万贰仟元整预估成交总价(大写):伍拾伍万贰仟元整预估成交总价(大写):伍拾伍万贰仟元整预估成交总价(大写):伍拾伍万贰仟元整预估成交总价(大写):伍拾伍万贰仟元整预估成交总价(大写):伍拾伍万贰仟元整1.合同文件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附件1合同概述附件2合同专用条款附件3合同通用条款2.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3.预估合同总价大写金额:伍拾伍万贰仟元整小写金额:552,000.00元4交货地点本合同货物的交货地点为:北京市密云县西大桥路73号十里堡镇政府西院5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法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买方(甲方):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卖方(乙方):北京水木济衡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印章)(印章)中心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代表(签字):2024年1月6日204年12月24日附件2合同专用条款一、合同条款资料表本表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是对《附件3合同通用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与合同条款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内容为准。条款号内容1.1履约保证金:(不适用)1.2装运条件:运输项目地(交货地点):以采购人通知的交货地点为准。交货期:2024年12月31日前1.3发货通知:(1)卖方应随时向买方通报合同货物状态和预计交货时间(2)卖方须在预计交货日期前及时通知买方准备收货,在买方回复已经做好收货准备后将货物运抵项目现场1.41.4.1运输:卖方承担货物运到项目现场的所有责任和费用运输方式:卖方负责。1.4.2伴随服务:详见第二章技术要求1.5有效期:15个月★1.6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卖方按要求供货,货到项目现场验收合格,无异议,室间质评项目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买方凭如下单据,根据实际订购数量支付全额款项:1)由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2)买方提供的结算单。备注:1.当卖方未按合同规定履约时,买方有权暂停支付货款,直至卖方予以了买方相应补偿、纠正了其违约行为并达到了合同的要求。★1.7价格条件:货到项目现场验收价该价格包括货物的设计、制造、运输至项目现场、安装、验收、伴随服务、保修期内服务的所有费用。同7:二、技术要求数量:27600支,技术参数如下:1.一般性指标#1.1总体要求:应适用于目前常用的各类分析仪。1.2包装:不少于3mL/瓶,冻干或者液体质控品,瓶子材料为棕色玻璃或惰性塑料。1.3一般要求1.3.1质控品应满足室间质量评价的基本要求。1.3.2质控品中HIVI、HIVII抗体、乙肝表面抗原、丙型肝炎抗体或其它相应可能被感染因素应为阴性(需提供相关检测报告)1.3.3添加剂及调制物添加物和调制物的数量应尽可能少。所有添加剂和调制物均应有文件记录,且应在合理水平。C2.技术参数#2.1质控品数量和浓度:质控品共2760套,每套10个批号的样本,分成5个浓度组,每组含2个样本;质控品检测项目和浓度水平须满足下表,且5个批号的样本中任意2个批号间的任一分析物的浓度不得相同。项目单位组1组2组3组4组5每组样品数钙mmol/L1.5~1.81.8~2.12.1~2.42.4-2.72.7~32氯mmol/L90~116116~142142~168168~194194~2202肌酐mmol/L4.5~77~9.59.5~1212~14.514.5~172葡萄糖mmol/L1.2~55-8.78.7~12.512.5~16.216.2~202镁mmolL1.5~2.42.4~3.33.3~4.24.2-5.15.1-62白蛋白mg/L10~2828~4646~6464~8282~1002磷mmol/L6~8.88.8~11.611.6~14.414.4~17.217.2~202钾mmol/L25~3434-4343~5252~6161~702总蛋白mg/L120~256256~392392~528528-664664~8002钠mmol/L70~9292~114114~136136~158158~1802尿素mmol/L130~174174~218218~262262~306306~3502尿酸mmol/L0.4~0.580.58~0.760.76~0.940.94~1.121.12~1.32淀粉酶UL100~320320~540540~760760~980980~12002#2.2稳定性:质控品2-8℃保存,可稳定至2025年12月31日以后;冻干样本复溶后/液体样品开瓶后,2-8℃可稳定W30天;#2.3均匀性:提供项目的瓶间变异系数,CV%应≤1%;#2.4包装规格:瓶标签以及泡沫外包装供货方按照采购方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作;供货方不得自行在质控品标签和外包装上加印公司名称等要求以外的任何信息,包装费用由供货方承担。3.售后服务3.1提供质控品说明书,包括质控品的初测浓度、均匀性、稳定性信息。3.2有指定的专业服务人员提供售后服务。3.3提供质控品供货方案。4.交货时间和地点供货方应在2024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数量以及包装要求准备好质控品,并运送至采购方指定地址。附件3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预估总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其它材料。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3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6)“买方”系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7)“卖方”系指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8)“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9)“天”指日历天数。2.适用性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3.原产地3.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3.2本条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元部件装配而成的,其基本特性、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的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3.3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4标准4.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4.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5.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5.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5.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通用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6.专利权6.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7.检验和测试7.1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买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7.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承担费用。7.3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8保险8.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按本条款规定的方式,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进行全面保险。8.2由卖方负责保险并自负风险和费用。9.运输9.1参见合同专用条款10.伴随服务10.1如果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预估总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3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10.2卖方应提供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9定的费用应包括在预估总价中。11.保证11.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11.2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参见合同专用条款),以先发生的为准。11.3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生的缺陷。11.4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参见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1.5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12.索赔12.1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1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保修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通用条款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保修期。84)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13,价格13.1价格条件参见合同专用条款14.变更指令14.1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27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3)交货地点;4)卖方提供的服务。14.2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预估总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15合同修改15.1除了合同通用条款第14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16.转让16.1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7.分包17.1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17.2分包必须符合合同通用条款第3条的规定。18卖方履约延误18.1卖方应按照合同概述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18.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18.3除了合同通用条款第21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通用条款18.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通用条款第19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19.误期赔偿费19.1除合同通用条款第21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预估总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天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预估总价的百分之十五(1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20条的规定终止合同,卖方应立即退回买方已支付的对应合同款。20.违约终止合同20.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8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20.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0.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1.不可抗力21.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21.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22.因破产而终止合同22.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23.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23.1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23.2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单价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1)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单价和条款予以接受2)取消对所剩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24争端的解决24.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北京市东城法院解决。25合同语言25.1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应用合同语言书写。26.适用法律26.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进行解释。27.通知27.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达。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27.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28税28.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29.合同生效及其它29.1本合同应在各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9.2如果本合同货物在其所在国需要出口许可证,卖方应负责办理出口许可证,费用自理。29.3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其它经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补充文件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尿液定量生化室间质评用质控品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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