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天然气采购合同公告(慈溪市交通场站经营有限公司2024)
慈溪市政企区 | 液化天然气
一、合同编号:11N14476450120246601
二、合同名称:余慈综合供能服务站液化天然气(LNG)采购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QTGGZY2024113
四、项目名称:余慈综合供能服务站液化天然气(LNG)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慈溪市交通场站经营有限公司
地 址:逍林镇汽贸大道2288号
联系方式:0574-63952511
供应商(乙方):浙江华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开发东路868号
联系方式:13780021545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液化天然气(LNG) 数量:1.00 单价(元):800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规格型号:符合国家二类天然气标准
2.合同金额(元):800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用户指定地点,需每天配送,配送量按采购人通知为准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12月2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12月2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天然气购销合同2024.12.26-2025.12.25.pdf
天然气购销合同2024.12.26-2025.12.25.pdf
合同编号:慈溪市交通场站经营有限公司与浙江华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非管道天然气购销合同1/6甲方(采购方):慈溪市交通场站经营有限公司乙方(供应方):浙江华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基于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液化天然气(LNG)购销事宜达成本合同如下条款第一条定义和解释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合同中的下列措辞具有以下所述含义1.1“日”:指从任何一个公历日,自该日00:00时至该日24:00时的期间。1.2“周”:指从任何一个公历周第一日00:00时起至该公历周最后一日24:00时止的期间,星期一为公历周的第一日。1.3“月”:指从某个公历月第一日00:00时起至该公历月最后一日24:00时止的期间。1.4结算周期:当月26日00:00时至次月25日24:00时的期间,如另有约定按约定执行。1.5结算日:每月25日为结算日,如另有约定按约定执行。1.6“交付点”,指双方进行交付液化天然气的地点。第二条合同期限及用气数量和范围2.1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自2024年12月26日起,至2025年12月25日止。2.2本合同约定的购销数量为甲方、乙方每月共同协商后以函件方式确定的购销数量。2.3本合同项下天然气的用气范围为:慈溪市交通场站经营有限公司所属余慈综合供能服务站。第三条标的物及质量3.1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LNG”)。双方约定液化天然气(LNG)暂定合同金额800万元人民币,乙方应根据甲方的用气需求及用气计划向甲方交付LNG,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采购量。3.2乙方销售给甲方的天然气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2012)中所规站定的二类天然气标准。第四条价格及价格调整4.1价格4.1.1LNG价格为在交付点交付的天然气的价格(包含保险、税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开具气费增值税专用发票。330供气价格以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宁波LNG接收站挂牌价的价格折扣率100%。运输费用140元/吨(每吨LNG的运费),合同期内运输费用不作调整。4.2价格调整4.2.1如遇国家或区域行政性气源价格政策调整、上游气源单位价格调整、区域行政性燃油价格调整等情况,造成乙方实际采购成本变动,则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价格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后,随之相应调整气费价格。2/64.2.2发生价格调整时,双方以价格函的方式进行确认。第五条付款5.1本合同项下的天然气气费每月结算一次,每月25日为结算日。5.2付款前供应方向采购方提供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方收到发票后7日内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方账户。第六条结算6.1结算总金额每月供货结束后的LNG结算总金额=结算单价(元/吨)×供货量(吨)6.2结算单价结算单价(元/吨)=当日的(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https://www.shpgx.com)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宁波LNG接收站挂牌价的价格×中标折扣率+运输费用(每吨LNG的运费),乙方对运输费用须进行一次性报价,合同期内运输费用不作调整。6.3本合同项下的天然气气费每月结算一次,每月25日为结算日,结算日当天北京时间24:00为结算起止点,24:00之后到车卸气计入下一结算周期。乙方于每月27日将结算单盖章传给甲方,双方盖章确认无误后,乙方需在2个工作日内给甲方开具的气费发票以快递的方式寄出。6.4甲方、乙方须密切配合,在每次到气卸车后进行数量核对(如甲方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乙方在结算日汇总核对结果进行开票。第七条交付7.1交付地点:余慈综合供能服务站,位于慈溪市周巷镇周庵公路99号(周庵公路与余慈环北大道交接处。7.2交付分工:天然气卸载时,甲方操作人员负责储配站内所属设备、工具或部件的操作;乙方驾驶员负责运输车辆所属设备、工具或部件的操作。7.3交付风险转移:天然气卸载时,须由甲方与乙方共同配合,以甲方接收站LNG储罐的卸车台第一道进气法兰片为交接点,交接点前天然气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交接点后天然气的风险由甲方承担。经7.4交付气量。7.4.1甲方应在气量交割单上签字确认接收数量,并由接收人签字。7.4.2乙方驾驶员应在气量交割单上签字以确认甲方接收数量。第八条计量8.1按照本合同交付的天然气,LNG以重量计量,单位为吨,计量工具为汽车地衡,以上游接收站或820工厂计量值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8.2甲方对乙方加气的计量值有复核权。计量差在一定范围内(LNG计量差在正负200公斤/车之内,包括200公斤,属于正常误差),甲方、乙方双方互不追究。如计量差超过正负200公斤,则该车计量值为:装车计量值加上或减去偏差大于200公斤部分的LNG量。8.3如一方对另一方的计量有争议,可在交接计量文件上注明争议内容。在争议解决后,甲方按协商一316致的计量值进行天然气结算。第九条权利和义务9.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9.1.1甲方有权利向乙方索取所供应天然气的气质报告,以证明天然气产品的组分和质量。9.1.2甲方应按乙方确认反馈的供应数量稳定、连续用气。9.1.3甲方设备年度检修及其它原因需停止供气时,应提前通知乙方。9.1.4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卸气场地必须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及天然气产品的特殊特性带来的安全需求,并为乙方运输车辆的进出、卸气提供能使车辆调头、倒车、会车、转向、行驶等符合要求的硬件场地。9.1.6乙方运输车辆需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车辆发生泄漏时要把车辆开到安全地方进行灭火或堵漏,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应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运输车辆在槽车进站、停车以及卸液过程中应按照甲方的安全规定进行操作。9.1.7由乙方负责将液化天然气运输至甲方指定的交付地点,由乙方负责办理运输所需的各种许可证件,并负责运输过程中的安全。9.1.8自乙方天然气运输车辆到达甲方卸气站后,甲方原则上在24小时内完成卸气。如24小时内未能完成卸气的,乙方承诺按甲方要求完成卸气,不收取压撬费。9.1.9本合同中约定的需甲方履行的其它权利和义务。9.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9.2.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上游气源单位出具的天然气气质报告。9.2.2乙方应按确认反馈的天然气数量向甲方供气。9.2.3乙方上游气源单位设备检修及其它原因需停产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应通过其他渠道供应,保障甲方用气。9.2.4乙方有权在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气款或违反其他合同约定时,减少或停止对甲方的气源供应,并不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9.2.5本合同中约定的需乙方履行的其它权利和义务。第十条特别约定10.1由于甲方行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10.2由于乙方行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1.1“不可抗力”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和履行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合理避免或克服的、合理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为避免疑义,构成不可抗力的行为、事件或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行为、事件和情况:11.1.1火灾、水灾、干旱、爆炸、闪电、风暴、暴雨、飓风、旋风、台风、龙卷风、地震、地陷、土蚀、4/6f0地面下沉、道路冲塌、疫情或其他天灾;11.1.2战争(无论是否宣战)、骚乱、内战、封锁、叛乱、公敌行动、入侵、禁运、革命、破坏或恐怖行动的严重威胁;11.1.3罢工、闭厂或其他劳资纠纷(提出不可抗力一方单独发生的罢工、闭厂或其他劳资纠纷除外);11.1.4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电离放射;11.1.5上游停产或规模性减产、政府行政性交通管制、交通事故引起的必经之路堵塞;11.1.6征用、国有化、强制收购、没收或任何其它行动,包括由在其法定权力范围内行事的任何中国中央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其任何部门或任何中国立法机关,通过颁布或实施命令、指令、裁定、法律、法规或政策而进行的征用、国有化、强制收购、没收或任何其它行动。11.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任何一方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范围内和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延误期内暂时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11.3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公证机关或有权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11.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按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部分或全部延期履行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终止履行合同,并相应地免除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在该期间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责任,但受影响一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11.5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解除,遇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的义务。11.6对于未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任何一方,在逾期履行的时间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其违约责任不能免除。第十二条保密12.1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及相关信息均应依照本条的约定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得在该期限内将本合同的条款全部或部分透露给第三方。违约方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12.2双方的任何一方将全部或部分合同信息透露给以下人员或机构,无须经过另一方同意。即提供给式该方主管、董事、雇员、关联机构,但该方应要求上述人员保密;提供给对方具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或机冠构、或答复司法传讯等法律程序。.7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山双方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应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其他14.1在合同履约中乙方无法正常为甲方供气,甲方有权向第三方单位进行购买,产生的差价由乙方承5/6担。14.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均具同等效力,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慈溪市交通场站经营有限公司乙方(盖章):浙江华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地东。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地址:浙江省慈溪市逍林镇汽贸大道2288号地址: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开发东路868号签字日期:20n年12月22日签字日期:0n年12月日6/6合同编号:慈溪市交通场站经营有限公司与浙江华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非管道天然气购销合同1/6甲方(采购方):慈溪市交通场站经营有限公司乙方(供应方):浙江华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基于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液化天然气(LNG)购销事宜达成本合同如下条款第一条定义和解释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合同中的下列措辞具有以下所述含义1.1“日”:指从任何一个公历日,自该日00:00时至该日24:00时的期间。1.2“周”:指从任何一个公历周第一日00:00时起至该公历周最后一日24:00时止的期间,星期一为公历周的第一日。1.3“月”:指从某个公历月第一日00:00时起至该公历月最后一日24:00时止的期间。1.4结算周期:当月26日00:00时至次月25日24:00时的期间,如另有约定按约定执行。1.5结算日:每月25日为结算日,如另有约定按约定执行。1.6“交付点”,指双方进行交付液化天然气的地点。第二条合同期限及用气数量和范围2.1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自2024年12月26日起,至2025年12月25日止。2.2本合同约定的购销数量为甲方、乙方每月共同协商后以函件方式确定的购销数量。2.3本合同项下天然气的用气范围为:慈溪市交通场站经营有限公司所属余慈综合供能服务站。第三条标的物及质量3.1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LNG”)。双方约定液化天然气(LNG)暂定合同金额800万元人民币,乙方应根据甲方的用气需求及用气计划向甲方交付LNG,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采购量。3.2乙方销售给甲方的天然气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2012)中所规站定的二类天然气标准。第四条价格及价格调整4.1价格4.1.1LNG价格为在交付点交付的天然气的价格(包含保险、税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开具气费增值税专用发票。330供气价格以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宁波LNG接收站挂牌价的价格折扣率100%。运输费用140元/吨(每吨LNG的运费),合同期内运输费用不作调整。4.2价格调整4.2.1如遇国家或区域行政性气源价格政策调整、上游气源单位价格调整、区域行政性燃油价格调整等情况,造成乙方实际采购成本变动,则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价格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后,随之相应调整气费价格。2/64.2.2发生价格调整时,双方以价格函的方式进行确认。第五条付款5.1本合同项下的天然气气费每月结算一次,每月25日为结算日。5.2付款前供应方向采购方提供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方收到发票后7日内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方账户。第六条结算6.1结算总金额每月供货结束后的LNG结算总金额=结算单价(元/吨)×供货量(吨)6.2结算单价结算单价(元/吨)=当日的(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https://www.shpgx.com)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宁波LNG接收站挂牌价的价格×中标折扣率+运输费用(每吨LNG的运费),乙方对运输费用须进行一次性报价,合同期内运输费用不作调整。6.3本合同项下的天然气气费每月结算一次,每月25日为结算日,结算日当天北京时间24:00为结算起止点,24:00之后到车卸气计入下一结算周期。乙方于每月27日将结算单盖章传给甲方,双方盖章确认无误后,乙方需在2个工作日内给甲方开具的气费发票以快递的方式寄出。6.4甲方、乙方须密切配合,在每次到气卸车后进行数量核对(如甲方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乙方在结算日汇总核对结果进行开票。第七条交付7.1交付地点:余慈综合供能服务站,位于慈溪市周巷镇周庵公路99号(周庵公路与余慈环北大道交接处。7.2交付分工:天然气卸载时,甲方操作人员负责储配站内所属设备、工具或部件的操作;乙方驾驶员负责运输车辆所属设备、工具或部件的操作。7.3交付风险转移:天然气卸载时,须由甲方与乙方共同配合,以甲方接收站LNG储罐的卸车台第一道进气法兰片为交接点,交接点前天然气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交接点后天然气的风险由甲方承担。经7.4交付气量。7.4.1甲方应在气量交割单上签字确认接收数量,并由接收人签字。7.4.2乙方驾驶员应在气量交割单上签字以确认甲方接收数量。第八条计量8.1按照本合同交付的天然气,LNG以重量计量,单位为吨,计量工具为汽车地衡,以上游接收站或820工厂计量值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8.2甲方对乙方加气的计量值有复核权。计量差在一定范围内(LNG计量差在正负200公斤/车之内,包括200公斤,属于正常误差),甲方、乙方双方互不追究。如计量差超过正负200公斤,则该车计量值为:装车计量值加上或减去偏差大于200公斤部分的LNG量。8.3如一方对另一方的计量有争议,可在交接计量文件上注明争议内容。在争议解决后,甲方按协商一316致的计量值进行天然气结算。第九条权利和义务9.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9.1.1甲方有权利向乙方索取所供应天然气的气质报告,以证明天然气产品的组分和质量。9.1.2甲方应按乙方确认反馈的供应数量稳定、连续用气。9.1.3甲方设备年度检修及其它原因需停止供气时,应提前通知乙方。9.1.4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卸气场地必须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及天然气产品的特殊特性带来的安全需求,并为乙方运输车辆的进出、卸气提供能使车辆调头、倒车、会车、转向、行驶等符合要求的硬件场地。9.1.6乙方运输车辆需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车辆发生泄漏时要把车辆开到安全地方进行灭火或堵漏,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应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运输车辆在槽车进站、停车以及卸液过程中应按照甲方的安全规定进行操作。9.1.7由乙方负责将液化天然气运输至甲方指定的交付地点,由乙方负责办理运输所需的各种许可证件,并负责运输过程中的安全。9.1.8自乙方天然气运输车辆到达甲方卸气站后,甲方原则上在24小时内完成卸气。如24小时内未能完成卸气的,乙方承诺按甲方要求完成卸气,不收取压撬费。9.1.9本合同中约定的需甲方履行的其它权利和义务。9.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9.2.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上游气源单位出具的天然气气质报告。9.2.2乙方应按确认反馈的天然气数量向甲方供气。9.2.3乙方上游气源单位设备检修及其它原因需停产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应通过其他渠道供应,保障甲方用气。9.2.4乙方有权在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气款或违反其他合同约定时,减少或停止对甲方的气源供应,并不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9.2.5本合同中约定的需乙方履行的其它权利和义务。第十条特别约定10.1由于甲方行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10.2由于乙方行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1.1“不可抗力”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和履行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合理避免或克服的、合理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为避免疑义,构成不可抗力的行为、事件或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行为、事件和情况:11.1.1火灾、水灾、干旱、爆炸、闪电、风暴、暴雨、飓风、旋风、台风、龙卷风、地震、地陷、土蚀、4/6f0地面下沉、道路冲塌、疫情或其他天灾;11.1.2战争(无论是否宣战)、骚乱、内战、封锁、叛乱、公敌行动、入侵、禁运、革命、破坏或恐怖行动的严重威胁;11.1.3罢工、闭厂或其他劳资纠纷(提出不可抗力一方单独发生的罢工、闭厂或其他劳资纠纷除外);11.1.4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电离放射;11.1.5上游停产或规模性减产、政府行政性交通管制、交通事故引起的必经之路堵塞;11.1.6征用、国有化、强制收购、没收或任何其它行动,包括由在其法定权力范围内行事的任何中国中央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其任何部门或任何中国立法机关,通过颁布或实施命令、指令、裁定、法律、法规或政策而进行的征用、国有化、强制收购、没收或任何其它行动。11.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任何一方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范围内和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延误期内暂时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11.3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公证机关或有权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11.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按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部分或全部延期履行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终止履行合同,并相应地免除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在该期间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责任,但受影响一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11.5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解除,遇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的义务。11.6对于未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任何一方,在逾期履行的时间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其违约责任不能免除。第十二条保密12.1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及相关信息均应依照本条的约定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得在该期限内将本合同的条款全部或部分透露给第三方。违约方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12.2双方的任何一方将全部或部分合同信息透露给以下人员或机构,无须经过另一方同意。即提供给式该方主管、董事、雇员、关联机构,但该方应要求上述人员保密;提供给对方具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或机冠构、或答复司法传讯等法律程序。.7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山双方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应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其他14.1在合同履约中乙方无法正常为甲方供气,甲方有权向第三方单位进行购买,产生的差价由乙方承5/6担。14.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均具同等效力,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慈溪市交通场站经营有限公司乙方(盖章):浙江华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地东。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地址:浙江省慈溪市逍林镇汽贸大道2288号地址: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开发东路868号签字日期:20n年12月22日签字日期:0n年12月日6/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液化天然气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