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改造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厦门大学2024)



一、合同编号: 校合-2024-3210-SWCS-0010
二、合同名称: 厦门大学芙蓉9号学生宿舍改造工程
三、项目编号: XDCS2024-B-012
四、项目名称: 厦门大学芙蓉9号学生宿舍改造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厦门大学
地 址: 思明南路422号厦门大学
联系方式:0592-2182290
供应商(乙方):厦门坦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思明区洪莲中路296号702室
联系方式:1865922381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厦门大学芙蓉9号学生宿舍改造工程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按招标清单及施工图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5793122.91
合同金额: 579.312291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12-26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12-27
九、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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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玮滢核国茶合同编号:校合-2024-3210-SWCS-0010厦门大学修缮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名称厦门大学芙蓉9号学生宿舍改造工程工程地点厦门大学校内发包人(全称)厦厦门大学承包人(全称)厦门坦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4年12月26日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31.一般约定...32.发包人.63.承包人..74.监理人...105.工程质量..11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27.工期和进度....148材料与设备...179.试验与检验...1910.变更.....2011.价格调整...22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2213.验收、接收与移交2314竣工结算..…….2515.缺陷责任与保修.2516.违约......2717.不可抗力..2918.保险.....3019.索赔..3020.争议解决...3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321.一般约定....322.发包人..333.承包人.....335.工程质量..34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34】7.工期和进度……348.材料与设备..359.试验与检验...35210.变更.....3511.价格调整...36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3613.验收、移交和接收..3814.竣工结算.....38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3916.违约.....3917.不可抗力...4118.保险......4120.争议解决..41附件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42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43附件3:廉洁建设承诺书.......44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厦门大学承包人(全称):厦门坦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厦门大学芙蓉9号学生宿舍改造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厦门大学芙蓉9号学生宿舍改造工程2.工程地点:厦门大学校内3.工程承包范围:按工程量清单和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4.工程内容:宿舍门窗、墙面、地面及涂料粉刷等;宿舍配电房、开水房、首层楼梯底部储物间、楼梯间、走廊、外立面、屋面、强弱电、给排水管道、空调冷凝水系统、污废水系统、雨水系统及消火栓系统等改造。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6.承接任务形式:回竞争性磋商商口单一来源采购口审核委托(固定单价)口审核委托(固定总价)口其他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1月13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4月2日。工期总日历天数:8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有效质量合格标准。1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伍佰柒拾玖万叁仟壹佰贰拾贰元玖角壹分(¥5793122.91元;其中,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50000.00元);暂估价: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采用以下第(1)种:(1)固定单价;(2)固定单价加1%包干风险系数计算,包干风险包括;(3)固定总价;(4)可调价格:按照国家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规定进行调整和结算。五、项目经理(与投标/响应文件一致)承包人项目经理:李金星,身份证号:******************。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或预算审核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12月26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厦门市思明区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保修期满并结清款项后自动失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洪莲中路296-298号702室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61000电话:电话:18659223811传真传真:0592-2918176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厦门农商银行何厝支行使用单位:(公章)账号:9020410050010000274390使用单位代表:(签字)2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3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5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合同其他相关方是指监理人、设计人、分包人等与本合同相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3日期和期限1.1.3.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3.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3.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3.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3.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3.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3.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4合同价格和费用1.1.4.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31.1.4.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4.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4.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4.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4.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4.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4.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4(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4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8交通运输1.8.1出入现场的权利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8.2场外交通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5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1.8.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1.9知识产权1.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9.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9.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9.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0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4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1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16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2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2.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2.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2.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2.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2.3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4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4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2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7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F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承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8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需提供,确需提供的,则开工前提供。7.5工期延误7.5.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本工程合同金额的5%。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8级及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2)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100mm以上;(3)40℃及以上持续3天的高温;(4)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5)其他经双方共同认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8.材料与设备8.6样品,8.6.1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部门的要求、发包人的需求确定。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实际需要。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实际需要。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实际需要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发包人及监理人指示。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发包人书面认可的工程设计变更;(2)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认可的签证、增减工程量;(3)发包人可能安排的本项目相关的附属工程及其它零星工程等。10.4变更估价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变更估价由承包人编制,估价原则及程序同通用条款约定,变更估价由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时审核,并于竣工结算完成后同工程尾款一并支付。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建议后7天内。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采购清单。35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承包人不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承包人应当按照施工计划自行采购,并于签订暂估价合同前3天内将采购结果告知发包人。若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不计入工程付款基数。暂列金额应当按发包人要求使用,并于工程结算时按实支付。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除采购清单明确计取风险费外,其他情况下不计取。承包人投标时应已充分考虑风险范围,结算不予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以下第(1)种执行:(1)竞争性磋商项目:工程量按实计算,以竣工图和发包人现场代表签证为准。采购清单内项目,单价套用承包人首次报价中的综合单价,总价按本工程磋商优惠率优惠计价;若工程量增加的项目承包人首次报价中的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0%幅度范围以外的,该项目增加部分单价套用招标控制价中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并按本工程成交优惠率优惠计价。采购清单外项目,根据实际施工中有效的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单进行计算增减,单价按照招标控制价的计算原则计算,总价按本工程成交优惠率优惠计价。定额缺项时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会同有关单位审核后确定。。磋商优惠率=[1一(成交价一暂列金额及暂估价)÷(首次报价一暂列金额及暂估价)]×100%,则本工程磋商优惠率=[1一(5793122.91-50000)÷(6262833.99-50000)]×100%=7.56%成交优惠率=[1一(成交价一暂列金额及暂估价)÷(招标控制价一暂列金额及暂估价)]×100%,则本工程成交优惠率=[1一(5793122.91-50000)(6262835.58-50000)]×100%=7.56%(2)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工程量按实结算,以竣工图和发包人现场代表签证为准。工程预算审核书(由发包人出具)内的项目单价套用发包人审核单价,工程预算审核书外的项目根据实际施工中有效的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单进行计算增减,单价按照发包人预算审核单价的计算原则计算,并根据谈判优惠率予以总价优惠。定额缺项时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会同有关单位审核后确定。本工程谈判优惠率为。(3)审核委托项目:工程量按实结算,以竣工图和发包人现场代表签证为准。工程预算审核书(由发包人出具)内的项目单价套用发包人审核单价,工程预算审核书外的项目根据实际施工中有效的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单进行计算增减,单价按照发包人预算审核单价的计算原则计算。定额缺项时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会同有关单位审核后确定。(4)其他项目:丄。36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波动;工程量清单存在错、漏导致不超过合同金额±5%(含)的价格变化。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除采购清单明确计取风险费外,其他情况下不计取。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工程量清单存在错、漏影响工程造价超过合同金额±5%的,或者存在设计变更、税率变化的,属于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于工程结算时调整,具体调整方式参照本合同专用条款12.1.1第(1)种方式执行。竞争性磋商项目总价合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除参照本合同专用条款12.1.1第(1)种方式执行外,还有一种调整情形:采购清单内的工程量减少,若承包人首次报价的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0%幅度范围以外的,则按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成交优惠率计算所调减的工程造价。12.2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期限:按支付分解表约定。12.3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福建版、《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等规定,结合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学校财务支付相关规定编制。12.4.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付款条件具备之日起7天内。12.4.3支付分解表:本合同按以下第(1)种方式支付工程款:(1)发包人分肆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付款期数拨款%金额第一期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的25%作预付款¥1435780.73第二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及合同中未实施项目造价)的80%¥3158717.59(暂定)第三期结算审核完成后付至发包人审定结算价的97%,若已付金额超过发包人审定结算价97%的,承包人应当返还相应价款第四期缺陷责任期满后付至发包人审定结算价的100%r(2)发包人分伍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付款期数拨款%金额第一期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的25%作预付款¥第二期工程量完成70%时付至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及合同中未实施项目造价)的50%¥(暂定)第三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及合同中未实施项目造价)的80%¥(暂定)第四期结算审核完成后付至发包人审定结算价的97%,若已付金额超过发包人审定结算价97%的,承包人应当返还相应价款第五期缺陷责任期满后付至发包人审定结算价的100%37(3)年度维修项目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付款期数拨款%金额第一期合同履行个月后付至个月工作量承包人送审结算价的80%按实结算第二期合同履行个月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个月工作量承包人送审结算价的80%按实结算第三期结算审核完成后付至发包人审定结算价的97%按实结算第四期缺陷责任期满后付至发包人审定结算价的100%按实结算(4)房改房维修基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发包人审核后送至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复审,复审为最终审定。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将最终审核价款划拨到厦门大学房改房维修基金专户后,发包人一次性支付终审价款。13.验收、移交和接收13.2竣工验收13.2.2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学校修缮工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13.2.5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天内。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同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13.5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天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学校结算审计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应包括:工程报告、采购与成交资料、施工合同、增量报告及补充协议、材料品牌选定表、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资料、工程量签证资料、工程量汇总签证单、工程量计算书及工程预算结算书等。14.2竣工结算审核关于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1)竣工结算资料先报发包人业务主管部门(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审核,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审计部门(审计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2)发包人最终工程竣工结算审减额超过承包人送审价金额的5%(含本数)的,超过部分结算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承担的结算审核费为:(承包人送审结算价×95%一发包人审定结算价)×10%,由发包人在结算款中直接扣除;(3)发包人审核后若再经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复审,则以其最终审核价作为决算价。14.4最终结清(质量保证金退还)质量保证金退还申请承包人须提交的材料:领款收据1份、缺陷责任期验收单3份、工程价款结算账单1份(工程尾款),竣工验评纪要复印件1份,具体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退还材料的时限: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完成质量保证金退还材料审批的期限:材料完备之日起14天内。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付款条件具备之日起7天内。38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24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全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3%的工程款(按发包人审定结算价取费);(3)其他方式:L。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2)工程竣工结算并经审计完成后,承包人将发包人审定结算价的3%转入发包人账户;(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所发生的修复费用和损失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承包单位自修除外),如质量保证金余额不足,则在费用和损失发生后7天内由承包人承担支付。缺陷责任期满后,质量保证金如有剩余,在双方无质量争议或保修争议的情况下,发包人可将剩余金额一次性无息支付给承包人。工程保修期长于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证金退还后,承包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15.4保修15.4.1工程保修期为:依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15.4.3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招投标中心采购项目,依承包人响应,为小时;审核委托项目,为24小时。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2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顺延工期,发包人应当同意;(2)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顺延工期,发包人应当同意;(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顺延工期,发包人应当同意。(4)其他:上。16.2承包人违约16.2.1除通用条款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包括:(1)承包人违反学校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的:(2)承包人未按发包人指示施工或停工,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秩序或损害学校利益的。16.2.2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接到开工通知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推迟开工的,每拖延1天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上限为合同金额的5%);39(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追究其转包或违法分包金额20%的违约金;(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维修或者返工,并且承担延误的工期:若承包人在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拒不维修、返工,或者维修、返工后仍不能达到本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或将该部分工程单独发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因此造成的所有后果,费用和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如因工程质量导致安全事故,承包人承担事故处理的费用、工程恢复费用及因此而造成后续工程延误等全部费用:(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损失;(5)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有权责令其无条件改正、更换并承担损失:无法更换的,发包人有权按照该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同等价值进行处罚:(6)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每逾期一天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上限为合同金额的5%);(7)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和国家、地方及行业部门的规范性要求或者违反学校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并按照《厦门大学修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接受处罚;(8)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及时报送竣工结算资料,或者若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且未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限内补充完整的,每逾期满30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合同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此项违约金上限为合同金额的5%)。同时,由此引起的审核周期延长、工程款支付延后或工程经费被收回等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9)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在发包人限定期限内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要求进行修复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者委托第三方修复,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款额,并有权扣留剩余质保金,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如质量保证金余额不足,则在费用和损失发生后7天内由承包人承担支付;(10)工程保修期长于缺陷责任期的,缺陷责任期外、保修期内,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限定期限1内履行保修义务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者委托第三方修复,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款及质保金已结清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另行支付;(11)本合同涉及的所有垫付费用、违约金和处罚,发包人可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中扣除,剩余工程款不足的,可以追偿。16.2.3关于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必须在5天内无条件退场。发包人将按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70%给予结算,承包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以及其他法律责任:(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开工达10天以上或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窝工或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约定的工期根本无法达到的;(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质量明显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经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整改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3)承包人因其他法律纠纷或违法行为被查封账户或有关司法部门要求发包人停止向其支付工程款或协助执行工程款,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40(4)承包人因欠缴税致使有关税务主管部门拒绝为其提供税务发票的;(5)承包人破产或宣告停业清理,且此清理不是出于重组、重建或合并之目的;(6)承包人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任务情形,或者计划工期进度延误2个月及以上,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7)承包人长期不依法发放工人工资或因其原因造成工人群体上访恶性事件的;(8)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对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或师生工作、学习、生活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害学校利益的:(9)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其他情形。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级以上的地震;(2)12级以上的台风;(3)24小时降雨量达到150mm以上(以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4)战争、动乱、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当事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市级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文内容涉及工程并足以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的。18.保险18.2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对本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三方人身险并承担保险费用。承包人须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部责任,不论该人是受雇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承包人必须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成本、费用和支出。>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自行决定是否办理,自行承担风险。A必要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保单或其他证据。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拒绝提供或提供了但是不符合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停工,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0.争议解决20.3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厦门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附件附件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3:廉政建设责任书41附件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73142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厦门大学承包人(全称):厦门坦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项目采购情况,经协商一致就厦门大学芙蓉9号学生宿舍改造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与施工范围一致。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承包人投标响应,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捌年;3.装修工程为伍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伍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伍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1。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小时(同保修响应时间)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A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2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D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洪莲中路296-298号702室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18659223811传真:传真:0592-2918176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厦门农商银行何厝支行账号:账号:9020410050010000274390邮政编码:邮政编码:43附件3:廉政建设责任书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建设责任书。一、双方的责任o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发包人责任发包人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三、承包人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G娱乐等活动。A四、违约责任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平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3本责任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五、责任书有效期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地址: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洪莲中路296-298号702室电话:电话:18659223811日期:20242024年12月26日日日期:4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宿舍改造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