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信号灯、电子警察及固定测速设备升级建设采购合同公告(河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2024)



一、合同编号:11N4073401032024602

二、合同名称:河曲县城区新建信号灯、电子警察及固定测速设备升级建设项目(工程)合同
三、项目编号:1409302024BCS00196
四、项目名称:河曲县城区新建信号灯、电子警察及固定测速设备升级建设项目(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河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地 址:西口镇唐坪南路385号
联系方式:18734385553
供应商(乙方):特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吕村镇牛寨村建材市场6排9号
联系方式:13393720839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河曲县城区新建信号灯、电子警察及固定测速设备升级建设项目(工程) 数量:1.00 单价(元):11498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主要针对交通平台能力提升、信号灯及电子警察系统、示范路段补光装置隐患整改、违停设备、固定式测速设备等建设内容。施工工期:3个月项目经理:马洁执业证书信息:豫241161606401

2.合同金额(元):11498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12月2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12月2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河曲县城区新建信号灯、电子警察及固定测速设备升级建设项目(工程)合同(11N4073401032024602).pdf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20一、工程概况20二、合同工期20三、质量标准21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21五、项目经理21六、合同文件构成21七、承诺22八、词语含义22九、签订时间22十、签订地点22十一、补充协议22十二、合同生效22十三、合同份数23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241.一般约定241.1词语定义与解释241.2语言文字301.3法律301.4标准和规范30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31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311.7联络331.8严禁贿赂331.9化石、文物341.10交通运输341.11知识产权361.12保密37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372.发包人382.1许可或批准382.2发包人代表382.3发包人人员39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393.承包人41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3.2项目经理423.3承包人人员443.4承包人现场查勘463.5分包46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473.7履约担保483.8联合体484.监理人49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94.2监理人员494.3监理人的指示494.4商定或确定505.工程质量515.1质量要求515.2质量保证措施515.3隐蔽工程检查53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5.5质量争议检测54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556.1安全文明施工556.2职业健康606.3环境保护617.工期和进度617.1施工组织设计617.2施工进度计划627.3开工637.4测量放线647.5工期延误647.6不利物质条件66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667.8暂停施工677.9提前竣工698.材料与设备69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69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70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70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71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728.6样品72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74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5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759.试验与检验76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769.2取样76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779.4现场工艺试验7810.变更7810.1变更的范围7810.2变更权7810.3变更程序7910.4变更估价79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80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8110.7暂估价8110.8暂列金额8310.9计日工8411.价格调整84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84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88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8812.1合同价格形式8812.2预付款8912.3计量9012.4工程进度款支付9212.5支付账户9613.验收和工程试车97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97回剩余预付款。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规范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补充规定执行。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进度支付:项目开工后每月25日乙方上报当月完成工作量,次月10日甲方及监理完成审核并按审定工作量的80%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5%,待审计结束后,按审计报告支付剩余款项。质保金(无息)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到承包人账户。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双方另行约定。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7天。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以发包方书面通知承包方开具收款发票后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1)本项目在施工完成后由发包方组织进行竣工验收。(2)项目结算经审计完成,发包方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总验收。13.2.2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项目的移交。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担违约责任,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3.3竣工退场13.3.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接收证书日。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项目审计结束后28天内。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竣工结算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缴纳的质量保证金等;(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价款。(5)本项目结算造价以第三方咨询机构的最终审计结果为准,发包人根据国家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审计部门审定的价款进行结算,与承包人办理最终价款结算手续。(6)发包人、审计部门应在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供完整结算资料以及具备其它结算条件后及时按有关规定核实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但并不受通用条款所述的时间约束。(7)结算审核(发包人初审及第三方咨询机构终审)时审查费用由发包人、承包人按浙价服[2009]84号文件计取,其中核增额和超过5%以外的核减额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支付。结算价款最终经第三方咨询机构审定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支付。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方书面通知承包方开具收款发票后支付。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14.3最终结清14.3.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叁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14.3.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申请28天内。(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申请签发后14天内。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1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15.2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15.2.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15.2.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承包方缴纳。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5.3保修15.3.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按项目质量保修书规定执行。15.3.2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包方与承包方另行确定。(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发包方与承包方另行确定。(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发包方与承包方另行确定。(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发包方与承包方另行确定。(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发包方与承包方另行确定。(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3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发包方与承包方另行确定。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方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的违约责任: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重新采购合格的材料和设备,承包方必须及时改正并承担相应损失;(2)项目经验收,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合格”标准的,由承包方负责整改直至通过验收,承包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因此而造成延误的,承包方应依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第7.5.2之规定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3)工程经承包方的全面整改后,仍然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发包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由发包方在工程款中扣除,发包方委托第三方整改不能免除承包方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工程保维修责任。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费用另行约定,由发包方承担。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3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8.2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方为本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设备及第三方生命财产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承包方的人员、财产等意外伤害、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18.3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9.争议解决19.1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19.1.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19.1.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19.2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河曲县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点:网上签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新建信号灯、电子警察及固定测速设备升级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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