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薯深加工生产线设备 设施农业设备采购合同公告(林州市农业农村局2024)
一、合同编号:林财公开采购-2024-GK16-A
二、合同名称:林州市农业农村局红薯深加工生产线设备项目
三、项目编号:林财公开采购-2024-GK16
四、项目名称:林州市农业农村局红薯深加工生产线设备项目
五、合同主体
1. 采购人(甲方):林州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林州市林虑大道西段路南
联系人:王建
联系方式:0372-6281600
2.供应商(乙方):林州市广声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规模:小型
地址:天平大道中段路南
联系人:吕翔
联系方式:13673327444
六、合同主要信息
1、合同金额:6988000 元
2、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交货及安装地点:林州市境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合同履行期限(工期):合同签订后120日历天内供货、安装、调试完成
4、合同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名称
品牌(如有)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1
设施农业设备
/
/
1
6,988,000.00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11月0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12月30日
政府采购合同.pdf
合同编号:林州市红薯深加工生产线设备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地:林州市农业农村局签订日期:2024年11月5日第一部分合同书甲方:林州市农业农村局乙方:林州市广声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10月29日,林州市农业农村局以公开招标方式对林州市农业农村局林州市红薯深加工生产线设备项目进行了采购。经评标委员会评定,林州市广声商贸有限公司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现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林州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甲方)和林州市广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1.1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1.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1.1.2中标通知书;1.1.3投标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1.1.4招标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1.1.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1.2货物1.2.1货物名称:粉条酸辣粉生产线、倒蒸红薯干生产线、手工粉条生产线、皮渣生产线;11.2.2货物数量:粉条酸辣粉生产线1套、倒蒸红薯干生产线1套、手工粉条生产线1套、皮渣生产线1套;1.2.3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现行合格标准及采购人要求1.3价款本合同总价为:¥6988000.00元(大写:陆佰玖拾捌万捌仟元整元人民币)。分项价格:序号分项名称日产量分项价格(元)1粉条酸辣粉生产线水晶粉丝(条):11-12吨即食粉丝(酸辣粉):9-10吨4668000.002倒蒸红薯干生产线5吨1010000.003手工粉条生产线20吨300000.004皮渣生产线5吨1010000.00总价总价6988000.00元6988000.00元1.4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1.4.1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为预付款(乙方需向甲方提交50%预付款保函,未提供保函的,视同其放弃项目预付款的支付),所有设备生产完成并交付甲方指定地点后付至合同金额的80%,设备安装调试可正常运行后,乙方出具相关专业机构或5名以上相关专业(机械设备类、经济类)专家出具的自检报告,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剩余款项一次性付清。1.4.2发票开具方式:增值税普通发票1.5货物交付期限、地点和方式1.5.1交付期限:合同签订后120日历天内供货、安装、调试完成;1.5.2交付地点:林州市境内(甲方指定地点);1.5.3交付方式:乙方将货物配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21.6质保服务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1.7违约责任1.7.1除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交付货物一日的应交付而未交付货物价格的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10%;迟延交付货物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31.7.2除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乙方有权通过合法方式督促甲方履行付款义务,甲方延迟付款的违约金为0元;1.7.3除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或撤销本合同;1.7.4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甲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如果甲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甲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1.7.5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31.8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解决。1.9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或者签字时生效。业农甲方:林州市农业农村局乙方:林州市广声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581MB1061286691410581562462979M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人:学国庆联系人: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名称:开户名称:开户账号:开户账号:4-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2.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2.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价格。2.1.3“货物”系指中标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交付的一切各种01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计算机软件、产品等,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他相关资料。2.1.4“甲方”系指与中标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的中标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0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或者安装的地点。2.2技术规范货物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2.3知识产权2.3.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52.3.2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货物的知识产权归属,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4包装和装运2.4.1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交付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货物的包装方式,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必要,包装应适用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等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2.4.2装运货物的要求和通知,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5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2.5.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交付的货物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2.5.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2.6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6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7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2.7.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2.7.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2.7.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2.8质量保证62.8.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2.8.2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2.9货物的风险负担货物或者在途货物或者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10延迟交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付货物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付货物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交货的具体时间。2.11合同变更2.11.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且如果系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那么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价的10%;2.11.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2合同转让和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3不可抗力2.13.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2.13.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72.13.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2.13.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2.14税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2.15乙方破产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16合同中止、终止2.16.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2.16.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02.17检验和验收2.17.1货物交付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数量等方面进行详细、全面的检验,并向甲方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文件;货物交付时,乙方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可依法邀请相关方参加,验收应出具验收书。2.17.2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2.17.3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18通知和送达8-2.18.1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第一部分尾部所列明的联系方式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视为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方式或者地址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的约定送达方式或者地址仍视为有效。2.18.2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挂号寄出或者交邮之日之次日视为送达。2.19计量单位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合同的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20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2.20.1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2.20.2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21履约保证金2.21.1采购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不超过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2.21.2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间内或者货物质量保证期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前述约定期间届满或者货物质量保证期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2.21.3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2.22合同份数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条款号约定内容2.4.2乙方装运货物前应与甲方电话沟通,确定发货时间。发货后因承运人原因导致甲方收货延误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2.6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为预付款(乙方需向甲方提交50%预付款保函,未提供保函的,视同其放弃项目预付款的支付)所有设备生产完成并交付甲方指定地点后付至合同金额的80%,设备安装调试可正常运行后,乙方出具相关专业机构或5名以上相关专业(机械设备类、经济类)专家出具的自检报告,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剩余款项一次性付清。2.9交付甲方指地点前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2.13.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影响消失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2.13.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影响消失后,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5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2.17.1货物交付时,乙方在出具自检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可依法邀请相关方参加,验收应出具验收书1.到货后首先由甲乙双方对数量、外包装、外标签进行检查、核对。2.货物收到后,由甲乙双方核对设备配置,如有异议,及时提出。2.17.33.乙方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生产出合格产品,并出具自检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双方代表共同清点备品、备件及资料,并签署验收书,签字之日起即为验收合格生效日。2.21履约保证金:根据安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安财购【2019】8号),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2.22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乙方应保证就交付的货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若甲方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已支付的价款,乙方应返还本金及利息。设备验收交付后,甲方对该项目所有设备有关质量事项的权利转交于本项目实施单位林州绿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在合同期内按约定为其提供服务。1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红薯深加工生产线设备 设施农业设备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