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安防监控广播照明设备采购合同公告(佛山市致新学校2024)



佛山市致新学校安防监控广播照明设备采购预算编制

采购项目名称:

佛山市致新学校安防监控广播照明设备采购预算编制

采购项目编码:

440600MB2E322362411080510

项目业主:

佛山市致新学校

服务机构:

广东中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佛山市致新学校安防监控广播照明设备采购预算编制

合同编号:

440600MB2E322362411080510

合同总金额:

¥2,0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4年10月28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4年10月28日至2024年11月28日

服务内容:

对学校安防监控广播照明设备采购进行预算编制

合同附件

安防广播照明设备采购(1).pdf

佛山市致新学校 2024-12-30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名称:佛山市致新学校安防监控广播照明设备采购预算编制委托人:佛山市致新学校受托人:广东中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1月28日1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人:佛山市致新学校受托人:广东中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1、项目名称:佛山市致新学校安防监控广播照明设备采购预算编制送审价:约46万元2.服务类别:B类(预算编制)(A类)全过程的招标代理;(B类)建设工程预算、结算的编制或审核;二、造价咨询服务费:按《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粤价函【2011】742号文)标准下浮20%计取,如不足2000.00元按2000.00收取。预算价(万元)费率备注100以内4.8%差额定率累进计费101-5004.1‰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注:最终计费以实际预算价为计费基数收取预算编制服务费。支付进度:预算编制工作完成并出具报告后一个月内支付上述费用。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受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受托人开始进行咨询业务时,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受托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付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0后,本合同自行终止。七、一式伍份,委托人叁份,受托人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八、合同订立时间:2024年10月28日2(此处无正文,为签署页)委托人(盖章):受托人盖阳水发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顺德农村商业银行容桂桂洲支行帐号:帐号:801101001137384945电话:1电话:0757-28872056文音3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受托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受托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受托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受托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受托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受托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受托人的权利4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受托人以下权利1、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托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受托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受托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受托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受托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修金)。4第十五条受托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受托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有A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受托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受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受托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5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受托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二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受托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受托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受托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受托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受托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受托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二条本合同项下受托人所提供的咨询服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规章的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委托人的使用要求且按照委托人确定的时间提交。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造价咨询业务:(A类)工程招标代理过程;√(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第四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1第五条委托人应在3日内对受托人方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六条受托人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与委托人在业务、经济上往来的公司、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等的财物、礼品或为他人谋取利益。第七条受托人不得在各种业务或经济往来中,以各种名义索要或收受好处(费)、回扣、手续费等。第八条合同履行中,受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第九条如受托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则每逾期一日,应减收造价咨询费用的1%,逾期超过15日,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造价咨询费用不予支付,受托人应按造价咨询费的3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并就委托人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受托人因其过错造成委托人遭受损失的,应当向委托人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委托人遭受的全部损失。第十一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受托人的正常服务酬金:(一)收费标准:(1)预算编制咨询服务费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标准下浮20%计取,如不足2000.00元按2000.00收取。(2)预算编制服务费暂以预算价约46万元为计价基数,故本次造价咨询费暂定为:(460000.00*0.48%)*0.8=1766.40元,不足2000.00元按2000.00(大写:贰仟元整)(注:最终计费以7实际预算价为计费基数收取预算编制服务费)。(3)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受托人在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外出考察、勘察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中,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二)费用支付方式:预算编制工作完成,经委托人要求递交相关请款资料和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三)委托人同意按以上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服务酬金。第十二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安防监控广播照明设备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佛山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