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改造采购合同公告(平遥县公安局2024)



一、合同编号:11N0127606562024401

二、合同名称:平遥县看守所维修改造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1407282024BCS00148
四、项目名称:平遥县看守所维修改造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平遥县公安局
地 址:平遥县柳根西街99号
联系方式:0354-5633041
供应商(乙方):山西五洋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街道并州南路107号8号楼5单元702
联系方式:18035098922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平遥县看守所维修改造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1477938.61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施工工期:120天项目经理:张永恒执业证书信息:晋 2142012201327337

2.合同金额(元):1477938.61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12月3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12月3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平遥县看守所维修改造项目合同(11N0127606562024401).pdf

平遥县看守所维修改造项目采购合同合同编号:11N01276065620244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平遥县看守所维修改造项目发包人:平遥县公安局承包人:山西五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全称):平遥县公安局(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山西五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平遥县看守所维修改造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平遥县看守所维修改造项目2.工程地点:平遥县看守所3.工程内容:监区通道及走廊、监室、办公室墙面、天棚面铲旧重喷乳胶漆、拆换围护网、贴地面瓷砖、修补硬化地面、空气能热泵系统,净水系统、ABC门整体更换、KT板广告标语等。4.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二、工程工期施工总工期:120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12月18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04月17日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合同价为:大写:壹佰肆拾柒万柒仟玖佰叁拾捌元陆角壹分小写:¥1477938.61元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张永恒六、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1.结算方式:依据投标文件,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以实结算,如有变更项目,依据山西省建筑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8版,随期材差、人工调整文件、工程签证以实结算。2.付款方式:双方签订合同并开工后预付合同价的30%工程款,后期按照工程进度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第三方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根据最终审核金额付清剩余工程款。七、责任和义务甲方:1.做好施工区域内“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及地下原有管道、电路及其他障碍物的清理迁移工作;2.在施工过程中,甲方需配合监理方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施工中如发现未达到施工要求、内容等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3.确保乙方施工中的工作、生活环境,协助乙方协调当地群众关系;4.由于施工区为居民区,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安全宣传,提醒居民注意自身安全,不要靠近施工区域;5.办理工程施工需要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保证乙方能够顺利进场施工,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由乙方办理的手续除外;6.施工期间仍然需要使用部分房屋的,应当负责施工现场的保护等工作,为施工提供各种便利条件;7.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费,依据规定缴纳应由其承担的各项税费。8.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乙方:1.负责施工期间的生产安全,保障居民及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因违规操作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2.负责施工现场布置,指定电源、水源、道路和材料堆放位置:3.根据甲方提供的工程做法和工程量有关规定等,及时编制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4.严格按照工程做法和核定工程量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时间,如期完工并交付验收,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合同工期顺延;5.未经甲方同意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6.对于施工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如材料的进场、隐蔽工程的验收、竣工验收等)需要甲方确认的,应当及时并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7.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成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8.工程竣工前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由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的,由甲方负责;9.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造成的损失,并支付乙方合理的利润:10.因施工区域为监管场所,乙方施工人员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在非施工区域活动,乙方配合甲方做好保密工作。八、违约责任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的政策规定或未履行合同约定,受到罚款等处罚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2.在施工过程中,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私自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由责任方负责。3.合同生效后,履行期满前,擅自解除合同的一方,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按合同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4.在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5.如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工程和材料质量问题以及各类应由施工工程队承担的责任,甲方只向乙方追究赔偿责任。6.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逾期/天仍未能竣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九、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条款。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解除本合同。3.如由于乙方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提出中止,并与乙方协商共同解决。如协商不成甲方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十、纠纷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解决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平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签订时间及地点-本合同于2024年12月17日在山西省平遥县签订。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方执贰份、承包方执贰份。十、纠纷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解决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平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签订时间及地点本合同于2024年12月17日在山西省平遥县签订。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方执贰份、承包方执贰份。-(此页无正文,为签署页)甲方(公章:平遏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乙方(公章):山西五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孙印泽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街道并州南路107号8号楼5单元702电话:18817598753开户银行:太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陵支行账号:101021200001972311行号:402161011021合同签订地点:网上签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维修改造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