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食材批发配送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兰山区税务局2024)
一、合同编号: HT-SD2024-DLGK-C0240-B00/1-001
二、合同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兰山区税务局2024年分局所食材批发配送服务采购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 SD2024-DLGK-C0240-B00
四、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兰山区税务局2024年分局所食材批发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兰山区税务局
地 址: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62号
联系方式: 0539-8136023
供应商(乙方):临沂宾朋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临沂市兰位区长春路与沭河路交汇处农产品批发市场东门B区101号沿街
联系方式:17753945979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食材批发配送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8个分局所食堂食材供应、配送及售后等服务。
主要标的数量:以实际发生为准
主要标的单价:优惠率(下浮率)5%
合同金额: 220.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自合同约定之日起,以下两种情况先发生者为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限结束节点:(1)自合同约定之日起满一年;(2)按月据实结算,合同以预算金额作为上限金额,其结算金额达到上限金额时。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12-30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12-31
九、其他补充事宜:合同金额为预算金额,本合同优惠率(下浮率)为5%,以220万元作为结算上限金额。
附件:
(已压缩)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兰山区税务局2024年分局所食材批发配送服务采购项目合同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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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书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兰山区税务局2024年分局所食材批发配送服务采购项目包号:一包合同编号:SD2024-DLGK-C0240-B00/1-001甲方: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兰山区税务局乙方:临沂宾朋商贸有限公司日期:2020年12月30日1合同条款前附表序号内容内容内容1合同名称合同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兰山区税务局2024年分局所食材批发配送服务采购项目合同2合同编号合同编号SD2024-DLGK-C0240-B00/1-0013合同类型合同类型采购合同4定价方式定价方式固定优惠率(下浮率)5甲方(采购方)名称甲方(采购方)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兰山区税务局5甲方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62号5甲方相关甲方采购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兰山区税务局财务管理股5甲方相关联系人李明明5甲方相关联系电话0539-81361295甲方相关甲方需求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兰山区税务局(党委)办公室5甲方相关联系人孟飞5部门联系电话0539-81360086乙方(供应商)名称临沂宾朋商贸有限公司6乙方企业性质乙方企业性质C中型企业回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口其他6乙方地址乙方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长春路与沭河路交汇处农产品批发市场东门B区101号沿街6乙方联系人乙方联系人胡世杰6联系电话联系电话177539459796传真传真0539-20251997服务内容服务内容包含兰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三税务分局、银雀山税务分局、兰山税务分局、柳青税务分局、半程税务分局、义堂税务分局、方城税务所8个分局所食堂食材供应、配送及售后等服务,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2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甲方(采购方):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兰山区税务局乙方(供应商):临沂宾朋商贸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兰山区税务局(以下简称“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确定临沂宾朋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兰山区税务局2024年分局所食材批发配送服务采购项目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按照该项目招标(采购)文件约定的内容,签署《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兰山区税务局2024年分局所食材批发配送服务采购项目合同(一包)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SD2024-DLGK-C0240-B00/1-001,以下简称“合同”)。一、合同文件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合同通用条款;(5)报价表(开标一览表);(6)招标(采购)文件:(7)投标(响应)文件;(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二、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食材范围:牛、羊肉类,米面油,水产类,蔬菜水果,蛋类,奶制品,调味品类食材供应、配送及售后服务,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3三、合合同金额1.本合同优惠率(下浮率)为百分之五(5%);乙方给予甲方市场价格5%的优惠让利,具体单价由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每周根据《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网》中山东省部分居民生活消费品集市价格指数中临沂地区价格及中标折扣率(95%)确定送货价格,开据发票。2.本合同以人民币贰佰贰拾万元整(¥2200000.00)作为结算上限金额。四、付款条件合同以人民币结算,付款方式采用按月支付方式。每月月底双方核对当月食材供货数据,按甲方验收合格的供货部分予以结算。乙方与次月1-5日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并提供合规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于当月10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节假日顺延)。乙方未按节点提出付款申请及交付发票的,未付款项滚动至下月结算节点。乙方未向甲方交付发票的,甲方有权延迟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五、合同期限期限一年,725年1月2日至726年1月1日。结算金额达到上限金额时视为期限届满。六、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12月30日签订。七、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兰山区税务局办公室签订。八、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九、合同签订及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乙方由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乙方由被授权人签订合同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4d乙方:临沂宾朋商贸有限公司甲方: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兰山区税务局签字:签字:盖章:盖章:I日期:220年12月30日日期:224年125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甲方”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兰山区税务局。1.1.1“甲方采购部门”见“合同条款前附表”第5项“甲方采购部门”1.1.2“甲方需求部门”见“合同条款前附表”第5项“甲方需求部门”1.2“乙方”见“合同条款前附表”第6项“乙方名称”。1.3“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4“天”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2.标准2.1乙方为甲方交付或提供的服务应符合招标(采购)文件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2.2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服务3.1本项目的“服务”见“合同条款前附表”第7项“服务内容”。3.2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如不符时,乙方应负全责并尽快处理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终止合同及索赔的权利。3.3乙方应保证通过执行合同中全部方案后,可以取得本合同约定的结果,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预期目标。对任何情况下出现的问题,应尽快提出解决方案。3.4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3.5除合同条款另行规定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4.知识产权6Ii4.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软件著作权、版权等)的起诉。4.2甲方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发明、发现、可运行系统、源代码及相关技术资料、文档等)享有永久使用权、复制权和修改权,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4.3乙方不得利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发明、发现、可运行系统、源代码及相关技术资料、文档等),另行自行开发本合同业务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或产品,不得利用开发便利变相收费或搭车收费。5.保密条款5.1甲乙双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5.2乙方在使用甲方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税收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软硬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时,应遵循以下规定:(1)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漏、公开或传播甲方的信息;(2)在开发过程中对数据的处理方式应事先得到甲方的许可;(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6)严禁在提交的软件产品中设置远程维护接口和后门程序;(7)不得进行系统软硬件设备的远程维护;(8)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5.3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75.4甲乙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6.履约验收要求6.1甲方需求部门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对供应商各项义务履行情况进行验收确认。未约定相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定、政策要求、安全标准和行业有关标准进行验收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意见,列明合同事项、验收标准及验收情况,由全体验收人员签字。6.2具体履约验收要求详见招标(采购)文件。7.履约保证金7.1需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项目,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7.2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可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7.3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等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上述款项。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15天内,及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若逾期补充的,每日应按应补充金额的万分之五(0.05%)支付甲方违约金。7.4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7.5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期满后,扣除相应款项(如有)且双方无争议后,凭返还申请等资料一次性无息返还。8.履约延误8.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8.2如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将从应付合同金额中扣除误期违约金,每延误一天误期违约金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三(0.03%)计收。乙方支付的误期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约定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调查取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8.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8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工期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违约金。8.4除不可抗力和根据合同规定延期取得甲方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违约金之外,乙方延误工期,将按合同规定被收取误期违约金。8.5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满足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的,甲方在收到返还相关信息等合同约定资料后,进行核实。对核实结果无异议的,应当自完成核实之日起30日内返还履约保证金。无特殊原因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特殊原因逾期返还的,双方协商解决。9.违约责任9.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按每违反一次从应付款项中扣除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一(1%)作为违约金;此外,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乙方支付的上述违约金、赔偿金等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约定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调查取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9.2乙方没有按照时限要求提供服务,且在甲方指定的延长期限内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自行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救,乙方除按合同第8条约定向甲方支付误期违约金外,另外甲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从应付的乙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另行支付。9.3除应支付甲方违约金等外,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9.4如果乙方对差异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未作书面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着手解决索赔事宜,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9.5对于本协议未约定的、招标(采购)文件(技术部分)中约定的违约处理条款,按招标(采购)文件(技术部分)相关约定执行;对本协议与招标(采购)文件(技术部分)约定不同的违约处理条款,以本协议约定为准。99.6乙方被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自认定之日起一定年限内,税务系统相关单位可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0.不可抗力10.1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10.2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10.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10.4如因国家政策变化、技术实施所需的客观环境发生变化、重大技术变化、国家调减预算、乙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对履行合同有直接影响的重大事故或变故、甲方工作计划调整及推广使用新应用系统导致本项目相关服务停止等原因,本合同不能继续全部或部分履行,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双方将按已经实际履行并验收合格的合同内容进行结算。11.争端的解决11.1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提起仲裁或诉讼。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1.2.1仲裁应向甲方所在地或11.2.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11.2.3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11.2.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1.3.1诉讼应向甲方所在地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3.2诉讼费除人民法院另有判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10的11.3.3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Y。12.违约终止合同乐12.1若出现如下情况,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一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乙方应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根据合同执行情况返还部分或全部已收取款项。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约定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调查取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12.1.1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累计达两次的;12.1.2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迟延累计达20日的;12.1.3因乙方人员自身技术能力、经验不足等问题造成甲方发生重大紧急故障,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12.1.4乙方对重大紧急故障没有及时响应,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处理故障、恢复正常运行的;12.1.5乙方不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的管理要求和规范,且经两次整改无明显改进的;12.1.6乙方利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发明、发现、可运行系统、源代码及相关技术资料、文档等),另行自行开发本合同业务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或产品的,或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的,或有其他失信行为的;12.1.7乙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12.1.8乙方提供的服务侵犯甲方、第三方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12.1.9乙方或乙方人员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经济损失而拒不赔偿的;12.1.10乙方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或未经甲方同意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1112.1.11乙方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12.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12.1条的规定,解除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乙方未能提供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同时,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13.破产终止合同13.1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13.2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4.其他情况的终止合同14.1乙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或变故,对履行合同有直接影响的,甲方可以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14.2在服务期内,由于甲方工作计划调整,推广使用新应用系统导致本项目相关服务停止的,甲方可以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15.合同修改或变更15.1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约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或变更协议。补充合同或变更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5.2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或变更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15.3由于采购人项目统一规划等原因导致本项目停止部分服务的,甲方将与乙方协商处理。16.转让和分包16.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6.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经甲方同意分包履行合同的,乙方就采购项目及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o17.合同语言12良公17.1本合同语言为中文。17.2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18适用法律18.1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进行解释。18.2本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9.税费19.1乙方应依法缴纳的合同服务相关税费,均已包含于合同总金额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20.合同生效20.1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13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一、货物名称、数量、单价、规格和标准1、名称:肉类,米面油,水产类,蔬菜水果,蛋类,奶制品,调味品类食材供应、配送及售后服务,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2、数量及价格:甲方根据需求通过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联系方式向乙方发送需求订单,具体数量、价格以双方确认的订单或送货单为准。二、合同金额据实结算,双方按实际合格供应食材量乘以市场单价乘以折扣率计算。折扣率:乙方给予甲方市场价格5%的优惠让利,具体单价由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每周根据《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网》中山东省部分居民生活消费品集市价格指数中临沂地区价格及中标折扣率(95%)确定送货价格,开据发票。三、款项支付1、付款方式:采用按月支付方式,每月月底核对当月食材供货数据,按甲方验收合格的供货部分予以结算。乙方与次月1-5日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并提供合规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于当月10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节假日顺延)。乙方未按节点提出付款申请及交付发票的,未付款项滚动至下月结算节点。乙方未向甲方交付发票的,甲方有权延迟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四、交货1、甲方应当提前两天将所需食材采购清单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联系方式通知给乙方,乙方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备货送货。2、特殊情况:根据市场情况造成货物短缺,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调整货源并协商解决,确保甲方所需食材及时定量供应。3、运输方式及线路由乙方自定,并承担运输及相关费用。如甲方送达地点乙方车辆无法到达,乙方应与甲方协商相关运输问题。4、乙方负责送货至甲方指定验收区域,送货费用含在结算单价内,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对所供产品全面检查和验收,验收无误后,在乙方送货单上签字确认。14国非甲方指定授权人员签字的送货单无效,乙方不得以无效送货单为结算依据向甲方要求货款。5、交货地点: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兰山区税务局食堂验收区域。五、质量1、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磋商文件、报价文件及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无国家标准的,经双方协商确定。2、乙方提供的产品如有外包装,必须标明产品名称、成分表(单一产品可免)、净含量、生产厂家和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或分装、包装)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产品标准号:食材和副食品没有外包装的,要保证货物干净卫生,无杂质、无虫蛀,保证货物新鲜、干爽、质量完好。3、乙方提供的产品不得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虫蛀、污秽、异物或其他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异常感官特性。冷冻食品不得融化,温度不得高于-2℃。4、乙方提供的产品不得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食品添加剂和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标准。5、乙方提供的产品不得掺假或伪造,影响营养和卫生。6、乙方的货物包装必须适合运输、搬运、装卸、防潮、防雨、防霉,以保证食材到达收货地点时仍完好无损;因包装或运输不当造成货物损坏的,由乙方应承担责任。7、甲方收货验收仅为外观、数量、重量等外在验收,不视为对乙方产品质量的确认,乙方在产品质保期内仍应承担食品质量责任。六、包装货物的包装应按照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技术规定执行,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应当按双方约定采取足以保护货物安全、完好的包装方式。七、运输要求1、运输方式及线路:冷藏车。2、运输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八、知识产权15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国境内使用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诉讼。九、履约验收1、本合同为甲方进行履约验收的主要依据。甲方应专门成立履约验收小组,于乙方交付项目时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与采购人员相分离。验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进行,保证采购项目与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内容的一致。2、货物到货后,甲方和乙方1个工作日内共同开箱检验货物的质量状况和数量,视为初验,甲方应积极配合,并制作验收单共同签字确认。3、对货物的质量问题,乙方按投标承诺、国家和行业规定及双方其他约定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十、售后服务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响应文件及乙方在询标过程中做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提供及时、快速、优质的售后服务。2、其他售后服务内容:十一、合同解除如出现以下任意条款情形,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和终止合同,乙方不得提出异议。1、经甲方验收,产品达不到质量或规格要求的,甲方可以拒收,如一个月之内累计三次达不到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2、乙方供货不符合甲方要求,因食材存在瑕疵造成甲方或甲方相关人员损害或其他不良事件。十二、违约条款1、乙方延迟交货,每延迟1日,按应交付货物总额1%(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2、乙方履行合同不符合规定,除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调换外,在调换货物期间,应按调换货物金额每日1%(百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乙方无故不履行合同累计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中标价格20%的违约金。164、乙方配送的食品非因甲方原因在储藏时的保质期内食品变质的,乙方应当按照该批次食品货款的3%支付违约金。第二次发现类似问题,乙方应当按照该批次食品货款的10%支付违约金,第三次发现类似问题,终止合同。5、乙方未履行对食品储藏需要注意的特殊问题的提示说明义务致使甲方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储藏造成食品变质的,乙方应按照该批次食品货款的3%支付违约金,第二次发现类似问题,乙方应当按照该批次食品货款的10%支付违约金,第三次发现类似问题,终止合同。6、如因一方违约,双方未能就赔偿损失达成协议,引起诉讼或仲裁时,违约方除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对方因诉讼或仲裁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十三、不可抗力条款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采购代理机构及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15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应证明。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十四、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解决:(1)提交采购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采用第种(2)方式予以解决。十五、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生效应符合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补充条款应同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采购代理机构备案。十六、其他1、甲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乙方不改变报价单价。2、合同生效后,甲方如因实际使用需要增加已供货物数量时,乙方提供应不高于中标时的单价。3、合同期限:一年,自2年年!月至0年1月1日止。合同期内如成交乙方服务无法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1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食材批发配送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临沂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