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管道检验辅助服务 埋地PE管道检验辅助 管线地理信息测绘 管线建筑物占压统计及调查 管线沿路线泄漏巡查辅助工作采购合同公告(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2024)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管道检验辅助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NMGZCS-G-F-241125-HT-2412187

二、合同名称:管道检验辅助服务

三、项目编号:NMGZCS-G-F-241125

四、项目名称:管道检验辅助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南路261号
联系方式:15598121666
供应商(乙方):陕西众顺瑞乐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五胡路雅典名城5号楼1单元1102室
联系方式:1559683510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埋地PE管道检验辅助
1(项)
¥2,880,000.00
¥2,880,000.00


合同金额: 2,88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捌拾捌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12月06日至2025年12月20日
履约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12月0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12月3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700-288.pdf
700-288.pdf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2024年12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签订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签订时间:月日技术服务合同甲方(委托方):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乙方(受托方):陕西众顺瑞乐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甲方委托乙方就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项目名称:管道检验辅助服务项目编号:NMGZCS-G-F-241125项目进行埋地PE管道检验辅助服务的技术服务,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技术服务内容1.1技术服务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埋地PE管道检验辅助服务项目。1.2技术服务项目地点: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北、北京、天津等地区。1.3技术服务项目的内容、范围、及价格:序号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单价数量下浮率(%)总价(含6%税)1管线地理信息测绘合同签订后至2025年12月20日合格200/4%据实结算2管线建筑物占压统计及调查合同签订后至2025年12月20日合格200/4%据实结算3管线深根植物统计及调查合同签订后至2025年12月20日合格100/4%据实结算第1页(共7页)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技术服务合同4无示踪线管线定位辅助工作合同签订后至2025年12月20日合格1100/4%据实结算5无示踪线管线埋深测量辅助工作合同签订后至2025年12月20日合格1100/4%据实结算6示踪线法定位埋深测量辅助工作合同签订后至2025年12月20日合格800/4%据实结算7管线沿路线泄漏巡查辅助工作合同签订后至2025年12月20日合格40014%据实结算8RTK全站仪定位辅助工作合同签订后至2025年12月20日合格20/4%据实结算9管底埋深W2.5米开挖费用(含补偿费用)合同签订后至2025年12月20日合格7000/4%据实结算10管底埋深合同签订后至2025年12月20日合格4000/4%据实结算11技术人员劳务提供合同签订后至2025年12月20日合格1500/4%据实结算12提供车辆合同签订后至2025年12月20日合格50014%据实结算113081.5技术服务项目要求达到的目标:1)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2)符合行业技术标准;3)符合项目技术方案及采购人项目负责人要求的技术要求;4)符合被服务方的各项管理规定。第二条技术服务期限2.1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至2025年12月20日。第2页(共7页)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技术服务合同第三条技术服务方案3.1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将技术服务方案书面提交甲方审阅。3.2甲方3日内应对乙方的技术服务方案提出补充、修改意见,由双方确认最终的服务方案。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甲方负责与客户签订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并委派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检测技术服务,配合客户出具具有法律性、公正性的检验报告。4.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4.2其他:无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签订合同3日内制定《服务方案》,并按方案开展技术支持服务。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委托内容,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在甲方需求下提供技术支持0服务,保障该项目的正常运行。3.乙方负责检验检测业务的费用回收、市场开发、工作协调、推广及商务洽谈。4.乙方指定一名专人配合乙方对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埋地PE管道检验辅助服务技术服务需求的沟通和联系工作。5.因工作需要,甲方要求乙方辅助人员协助出差、外派时,乙方辅助人员应当服从甲方安排。6.乙方辅助人员在协助甲方完成出差、外派工作期间所产生的差旅费、补助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六条保密事项6.1与本项技术服务有关的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对本项技术服务及其成果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将协议本身和服务过程中的任何内容、提交的任何文件和资料泄露给第三方。6.2无论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保密条款继续有效,甲乙双方均应继续承担保密义务。6.3任何一方基于司法或其他国家机构要求,提供上述保密内容,应及时通知对方,同时以书面形式提示司法或其他国家机构注意保密。第3页(共7页)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技术服务合同第七条成果验收7.1甲方凭借双方工作确认单,并由双方指定代表签字盖章确认。第八条服务报酬8.1服务报酬总额为:大写人民币:贰佰捌拾捌万元整,(小写¥2,880,000.00元),含6%增值税发票。该费用包括劳务费、差旅费等一切与技术服务相关的费用。8.2付款比例和期限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根据乙方工作量及甲方预算,按合同总额不超过30%付款,剩余合同金额按实际工作量结算。8.3付款方式:银行转账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下:乙方户名:【陕西众顺瑞乐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咸阳市杨陵区支行】开户账号:【61050163630800001165】联行号:【105795000144】乙方应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如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至少于甲方付款十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导致的错付、无法支付等所有法律后果由自行承担。第九条风险责任承担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导致技术服务部分或全部失败所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技术服务部分或全部失败所造成的损失,不得追究乙方责任。第十一条合同维护双方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李昱涵为甲方代表,方指定邢颂为乙方代表。一方变更项目代表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项目代表的职责是对对方履行合同各项义务予以书面签字确认,双方相互沟通协调、组织验收等。一方变更项目代表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第4页(共7页)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技术服务合同12.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向乙方付款。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未支付服务费金额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乙方支付违约金。12.2乙方逾期交付服务成果,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且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惩罚性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损失。12.3乙方服务部分或全部不符合约定,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服务期限不予顺延,逾期交付服务成果的,还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不符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付服务费或要求乙方退还相应服务费。12.4乙方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的惩罚性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12.5乙方应承担的其它违约责任:无第十四条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照时间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A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B.提交仲裁。第十六条合同效力及其它16.1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与合同有关的来往传真、电话、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6.2如需修改或者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6.3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甲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第5页(共7页)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技术服务合同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16.4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附件与本文不一致,以本文为准;如补充协议与本文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16.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第6页(共7页)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技术服务合同(本页为签字页)甲方: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Z乙方:陕西众顺瑞乐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章)(合同章)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玉泉区呼清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五胡路雅典名城术公路1公里处5号楼1单元1102室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电话:0471-3248894电话:15596835106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成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咸阳市杨陵区支行吉思汗大街支行官李账号:471901903910806账号:61050163630800001165印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0000M6717Y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715T461K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第7页(共7页)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签订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签订时间:月日技术服务合同甲方(委托方):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乙方(受托方):陕西众顺瑞乐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甲方委托乙方就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项目名称:管道检验辅助服务项目编号:NMGZCS-G-F-241125项目进行埋地PE管道检验辅助服务的技术服务,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技术服务内容1.1技术服务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埋地PE管道检验辅助服务项目。1.2技术服务项目地点: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北、北京、天津等地区。1.3技术服务项目的内容、范围、及价格:序号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单价数量下浮率(%)总价(含6%税)1管线地理信息测绘合同签订后至2025年12月20日合格200/4%据实结算2管线建筑物占压统计及调查合同签订后至2025年12月20日合格200/4%据实结算3管线深根植物统计及调查合同签订后至2025年12月20日合格100/4%据实结算第1页(共7页)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技术服务合同4无示踪线管线定位辅助工作合同签订后至2025年12月20日合格1100/4%据实结算5无示踪线管线埋深测量辅助工作合同签订后至2025年12月20日合格1100/4%据实结算6示踪线法定位埋深测量辅助工作合同签订后至2025年12月20日合格800/4%据实结算7管线沿路线泄漏巡查辅助工作合同签订后至2025年12月20日合格40014%据实结算8RTK全站仪定位辅助工作合同签订后至2025年12月20日合格20/4%据实结算9管底埋深W2.5米开挖费用(含补偿费用)合同签订后至2025年12月20日合格7000/4%据实结算10管底埋深合同签订后至2025年12月20日合格4000/4%据实结算11技术人员劳务提供合同签订后至2025年12月20日合格1500/4%据实结算12提供车辆合同签订后至2025年12月20日合格50014%据实结算113081.5技术服务项目要求达到的目标:1)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2)符合行业技术标准;3)符合项目技术方案及采购人项目负责人要求的技术要求;4)符合被服务方的各项管理规定。第二条技术服务期限2.1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至2025年12月20日。第2页(共7页)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技术服务合同第三条技术服务方案3.1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将技术服务方案书面提交甲方审阅。3.2甲方3日内应对乙方的技术服务方案提出补充、修改意见,由双方确认最终的服务方案。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甲方负责与客户签订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并委派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检测技术服务,配合客户出具具有法律性、公正性的检验报告。4.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4.2其他:无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签订合同3日内制定《服务方案》,并按方案开展技术支持服务。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委托内容,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在甲方需求下提供技术支持0服务,保障该项目的正常运行。3.乙方负责检验检测业务的费用回收、市场开发、工作协调、推广及商务洽谈。4.乙方指定一名专人配合乙方对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埋地PE管道检验辅助服务技术服务需求的沟通和联系工作。5.因工作需要,甲方要求乙方辅助人员协助出差、外派时,乙方辅助人员应当服从甲方安排。6.乙方辅助人员在协助甲方完成出差、外派工作期间所产生的差旅费、补助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六条保密事项6.1与本项技术服务有关的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对本项技术服务及其成果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将协议本身和服务过程中的任何内容、提交的任何文件和资料泄露给第三方。6.2无论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保密条款继续有效,甲乙双方均应继续承担保密义务。6.3任何一方基于司法或其他国家机构要求,提供上述保密内容,应及时通知对方,同时以书面形式提示司法或其他国家机构注意保密。第3页(共7页)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技术服务合同第七条成果验收7.1甲方凭借双方工作确认单,并由双方指定代表签字盖章确认。第八条服务报酬8.1服务报酬总额为:大写人民币:贰佰捌拾捌万元整,(小写¥2,880,000.00元),含6%增值税发票。该费用包括劳务费、差旅费等一切与技术服务相关的费用。8.2付款比例和期限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根据乙方工作量及甲方预算,按合同总额不超过30%付款,剩余合同金额按实际工作量结算。8.3付款方式:银行转账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下:乙方户名:【陕西众顺瑞乐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咸阳市杨陵区支行】开户账号:【61050163630800001165】联行号:【105795000144】乙方应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如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至少于甲方付款十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导致的错付、无法支付等所有法律后果由自行承担。第九条风险责任承担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导致技术服务部分或全部失败所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技术服务部分或全部失败所造成的损失,不得追究乙方责任。第十一条合同维护双方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李昱涵为甲方代表,方指定邢颂为乙方代表。一方变更项目代表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项目代表的职责是对对方履行合同各项义务予以书面签字确认,双方相互沟通协调、组织验收等。一方变更项目代表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第4页(共7页)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技术服务合同12.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向乙方付款。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未支付服务费金额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乙方支付违约金。12.2乙方逾期交付服务成果,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且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惩罚性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损失。12.3乙方服务部分或全部不符合约定,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服务期限不予顺延,逾期交付服务成果的,还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不符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付服务费或要求乙方退还相应服务费。12.4乙方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的惩罚性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12.5乙方应承担的其它违约责任:无第十四条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照时间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A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B.提交仲裁。第十六条合同效力及其它16.1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与合同有关的来往传真、电话、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6.2如需修改或者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6.3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甲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第5页(共7页)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技术服务合同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16.4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附件与本文不一致,以本文为准;如补充协议与本文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16.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第6页(共7页)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技术服务合同(本页为签字页)甲方: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Z乙方:陕西众顺瑞乐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章)(合同章)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玉泉区呼清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五胡路雅典名城求公路1公里处5号楼1单元1102室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电话:0471-3248894电话:15596835106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成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咸阳市杨陵区支行吉思汗大街支行账号:471901903910806账号:610501636308000011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0000MB1F46717Y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715T461K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第7页(共7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管道检验辅助服务 埋地PE管道检验辅助 管线地理信息测绘 管线建筑物占压统计及调查 管线沿路线泄漏巡查辅助工作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内蒙古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