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薄改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补助资金采购合同公告(宁明县教育局2025)



一、合同编号:12N00777357520242201                     

二、合同名称:2024年义务教育薄改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补助资金(县级配套)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CZZC2024-C2-220344-GXYS                         
四、项目名称:2024年义务教育薄改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补助资金(县级配套)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宁明县教育局                         
   地      址:广西崇左市宁明县城中镇新明路2号                        
   联系方式:0771-8623522                         
   供应商(乙方):广西康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宁明县城中镇浦江街11号泰和新城31#楼第1-2层107号铺                         
   联系方式:0771-8621006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2024年义务教育薄改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补助资金(县级配套)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1489182.37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宁明县那勘镇中心小学围墙工程;宁明县棉桐镇板烂小学篮球场改造工程;宁明县峙浪乡中心小学学生宿舍楼改造工程;宁明县峙浪乡中心小学运动场改造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施工工期:150日历天项目经理:黄谦执业证书信息:二级建造师证:桂245121332486,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桂建安 B(2023)0003500  

    2.合同金额(元):1489182.37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12月3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12月3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2024年义务教育薄改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补助资金(县级配套)项目合同.pdf

2024年义务教育薄改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补助资金(县级配套)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全称):宁明县教育局承包人(全称):广西康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4年12月31日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宁明县教育局承包人(全称):广西康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2024年义务教育薄改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补助资金(县级配套)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024年义务教育薄改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补助资金(县级配套)项目。2.工程地点:宁明县那堪镇、桐棉镇及峙浪乡。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宁发改字〔2024〕24号。4.资金来源:2024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项目(桂财教【2023】145号)。5.工程内容:宁明县那勘镇中心小学围墙工程;宁明县棉桐镇板烂小学篮球场改造工程;宁明县峙浪乡中心小学学生宿舍楼改造工程;宁明县峙浪乡中心小学运动场改造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6.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包括的所有建设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12月31日(实际开工日期以承包人申请经监理单位签发的开工令日期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05月29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5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捌万玖仟壹佰捌拾贰元叁角柒分(小写:1489182.37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黄谦。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磋商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未经承包人书面授权,承包人的分支机构及个人无权直接与发包人签订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性文件。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性文件如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加盖承包人的法人印章或法人专用合同章确认,否则承包人不予认可,对承包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12月31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崇左市宁明县签订。十一、补充协议本合同未尽事宜,本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印鉴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发包人(公章或合同章):宁明县教育局承包人(公章或合同章):广西康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422007773575L,91450900MA5Q9QYH50地址:宁明县城中镇新明路2号地址:宁明县城中镇浦江街11号泰和新城31#楼第1-2层107号铺邮政编码:532500,邮政编码:532500电话:0771-8621006,电话:0771-8621535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GXkangcai666.163开户银行:宁明县农村信用,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联社营业部宁明支行账号:147712010100819290账号:4505011039120000084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7年9月22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执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及补充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含图纸修改通知单及图纸设计变更文件);(8)工程量清单;(9)本工程预算控制价造价成果文件及其他合同文件;(10)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双方签署的其他补充文件等。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广西桂联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乙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广西华景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甲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地。1.1.3.9永久占地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确定。1.1.3.10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合同签订时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磋商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2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完整并盖有经审图机构审核合格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后的变更图纸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开工前7天应提供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其他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由双方另行确定;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7天;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2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回复。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施工单位需在施工现场放置一份图纸。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开工前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发包人项目部;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项目现场发包人代表。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经理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现场项目经理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监理办公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监理工程师。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根据现场实际自行考虑,费用自理。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其他工程或提供给第三方。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承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其他工程或提供给第三方。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工程量按施工图、设计变更及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进行修正。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由发包人确定。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的要求:开工前7天接至施工场地中心范围内,水电费由承包人自理。(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的要求:施工范围路段在工程开工前7天开通,施工中出现非承包方原因的阻障,由承包方告知发包方,维护工作及费用由发包方负责。(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的要求:发包人负责有关外部协调工作,承包人负责处理施工中的保护工作,保护要达到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双方约定发包人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发包人应在开工前7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施工时材料设备堆放、临时设施搭设、项目部办公场所等场地。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图、质保资料等规范要求的内容。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贰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自行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移交竣工资料。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除提供纸质文件外,还应提供相关信息电子文件及影像文件。(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黄谦;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桂245121332486;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桂建安B(2014)0001013;联系电话:0771-8621535;电子信箱:GXkangcai666.163;通信地址:宁明县城中镇浦江街11号泰和新城31#楼第1-2层107号铺;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仅限于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但未经承包人盖章同意,不得以承包人名义向外采购材料设备、租用建筑周转材料、雇用劳动力、签订分包合同等从事一切为承包人设立义务或责任的行为。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少于当月施工时间80%的,少在岗带班一天,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2000元/日(人民币)。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证明材料名称)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款的30%。预付款支付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之内支付给承包人。预付款扣回的方式:进度款达到50%作为预付款起扣点,从此之后的每个月进度款中按预付款支付比例扣回。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的计量均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本工程补充项目清单为准。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25日前。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2)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承包人应得到该价款扣除保留金后的金额。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除工程变更外,原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不得按实计量。进度款按支付分解表支付,按通用条款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①中标人进场施工后7个工作日内工程款支付至合同总价的50%。②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后,工程款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结算经业主及合同约定的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③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满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的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一次性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由承包人按付款周期约定进行申请。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时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人审查报告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收到承包人开具的付款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发包人应以支付的进度款金额为基数,每逾期一日按应支付金额的万分之四计取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经承包人书面要求,7天后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且不视为承包人违约。因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等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办理延误工期签证。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七个工作日内。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七个工作日内。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5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10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15天(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提供竣工图的数量分别为2套、4套、6套。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逾期一天,发包人按合同价款万分之四计算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之后3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发包人按合同价款万分之四计算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且承包人对发包人应接收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无保管义务。所产生的保管、成品保护、看护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四。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付款申请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本工程所有施工工序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本项目所有结算清单。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自接收申请单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自审计部门出具最终审定结果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款支付。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14.2(3)条执行。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六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自审计部门审定后3个工作日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自审计部门出具最终审定结果后五个工作日内。(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自审计部门出具最终审定结果后五个工作日内。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12个月。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维修。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合同条款16.1.1执行。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延顺。(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一天,发包人按应付合同价款总额的万分之四计算违约金赔偿给承包人。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经承包人书面要求,7天后发包人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保障施工正常进行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且不视为承包人违约。因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价款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等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办理延误工期的签证。(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停止违约行为,如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15天内未停止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且不视为承包人违约,因发包人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发包人应赔偿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等损失。(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延顺,并及时补全。(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给承包人办理工期延期签证,工期相应顺延。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等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给承包人办理工期延期签证,工期相应顺延。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等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7)其他:发包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如有履约担保的,应在合同解除后15天内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四计算违约金。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移交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时间,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违约金限额为逾期竣工的单位工程结算造价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4%。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合同解除后,28天内按合同约定条款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认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等的价值。(2)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违约金和损失(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发包人按实际产生费用支付。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⑴7级以上地震或社会发生动乱;⑵8级以上(含8级)大风袭击工程所在地(以气象台的资料为准);⑶一昼夜内降雨量达到100mm以上(以气象台的资料为准);⑷因战争、政治性、政府政策性原因导致的停工。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3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应由发包人按法律规定参加的相关工伤保险由发包人承担,由承包人依照法律规定参加的工伤保险由承包人承担。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确定。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建筑工程)发包人(全称):宁明县教育局承包人(全称):广西康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2024年义务教育薄改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补助资金(县级配套)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在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满之日起14天(按合同约定期限),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宁明县教育局,承包人(公章):广西康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宁明县城中镇新明路2号地址:宁明县城中镇浦江街11号泰和新城31#107号铺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0771-8621006,电话:0771-8621535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宁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支行账号:147712010100819290账号:45050110391200000844邮政编码:532500,邮政编码:53250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义务教育薄改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补助资金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