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建设采购合同公告(姚安县人民医院2025)



姚安县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合同公示

合同公示信息

招标项目编号:
GC532300202400513001
招标项目名称:
姚安县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标段编号:
GC532300202400513001001
标段名称:
姚安县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招标人:
姚安县人民医院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评标方式:
电子评标
中标人:
华发建设云南有限公司

中标价(万元):
1664.770238
中标工期:
365

项目经理/总监:
刘威

合同公示日期:
2025-01-02

合同公示内容:

附件信息

合同附件:

序号
文件名
创建时间

1
签章文件.pdf
2024-12-31 18:52:51

合同编号:SG01-2024-01-A姚安县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全称):姚安县人民医院承包人(全称):华发建设云南有限公司第一部份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姚安县人民医院承包人(全称):华发建设云南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姚安县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姚安县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建设项目。2.工程地点:姚安县栋川镇栖霞路与春晖路交叉口以西春晖路延长线南侧。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姚发改社会〔2023〕38号。4.资金来源:超长期国债资金、自筹资金。5.工程内容:占地面积19.63亩,总建筑面积4396.00平方米,设置150个托位,主要建设内容:(1)主体建筑地上3层,框架结构,1层为综合托育服务区,2-3层为150个托位服务区;(2)附属工程:配电机房、信息网络机房、食堂等;(3)绿化工程;(4)托育教育、生活、照护等设施、设备。具体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施工中根据实际变更范围为准。6.工程承包范围:详细内容详见设计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及附件资料(包括招、投标范围及施工中根据变更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1月2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1月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65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开工日期按监理签发开工令时间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2020)、《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等国家、行业现行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的规定,一次性验收合格。四、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格形式及结算价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仟陆佰陆拾肆万柒仟柒佰零贰元叁角捌分(¥16647702.38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3.最终结算价以姚安县审计局审计价为准。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刘威。电话:0871-64615678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投标书其附录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通用合同条款描述不清或与专用合同条款冲突的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12月31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姚安县人民医院内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2024年12月31日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伍份,承包人执叁份。发包人:姚安县人民医院(公章)承包人:华发建设云南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社会信用代码:12532325431925953C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13095120981地址:姚安县栋川镇文兴路6号地址: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出口加工区A4-6地块现代国际物流综合物流中心-电子及信息产品物流功能区工业四期B1栋9层邮政编码:675300邮政编码:650000电话:0878-5711527电话:0871-64615678传真:0878-5711527传真:0871-64615678开户银行:农行姚安县支行营业室开户银行:账号:24109401040009128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14.竣工结算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须按规范报送竣工资料交发包人。由发包人、施工方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楚雄天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工程进行审核、结算,由甲、乙双方确认签字后报送姚安县审计局进行审计。最终结算价以姚安县审计局审计结果为准。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1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15.2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工程总款的3%。15.2.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以政府审定金额计算为准;(2)3%的工程款。15.3.1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按国家现行相关房屋保修条例为准(见《保修书》)。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本通用条款执行。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按本通用条款执行。(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本通用条款执行。(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本通用条款执行。(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按本通用条款执行。(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承担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应承担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7)其他:按本通用条款执行。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3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不承担费用。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若发生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致使施工受到影响,应按实际情况顺延工期,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应支付的金额后3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保险。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无。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无。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无。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是。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项的约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和协调。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2)种方式解决:(1)向姚安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姚安县人民法院起诉。21其它21.1涉及第三方专业分包进场安装配合费率,为实际产生工程价款的2%,由第三方专业公司直接支付给承包方。发包人:姚安县人民医院(公章)承包人:华发建设云南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社会信用代码:12532325431925953C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13095120981地址:姚安县栋川镇文兴路6号地址: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出口加工区A4-6地块现代国际物流综合物流中心-电子及信息产品物流功能区工业四期B1栋9层邮政编码:675300邮政编码:650000电话:0878-5711527电话:0871-64615678传真:0878-5711527传真:0871-64615678开户银行:农行姚安县支行营业室开户银行:账号:24109401040009128账号:安全生产合同为在姚安县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姚安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方云华发建设云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共6份,发包人3份,承包人3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日期:2024年12月31日日期:2024年12月31日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姚安县人民医院承包人(全称):华发建设云南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姚安县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无。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年,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3%,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签订日期:2024年12月31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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