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灯供电线路改造采购合同公告(广州大学2025)
公告内容:
广州大学广州大学大学城路灯供电线路改造项目的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
GZZZ-CG24102
二、合同名称
广州大学大学城路灯供电线路改造项目
三、项目编号
GZZZ-CG24102
四、项目名称
广州大学大学城路灯供电线路改造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广州大学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外环西路230号
联系方式:39341573
供应商(乙方): 广州城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新乐路62号首层103
联系方式:020-8567510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1
路灯供电线路改造
1(项)
2,883,665.42
2,883,665.42
合同金额: 2,883,665.42元,大写金额:贰佰捌拾捌万叁仟陆佰陆拾伍元肆角贰分
履约期限:2025年02月06日至2025年07月05日
履约地点:广州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1月0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1月0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广州大学
2025年01月03日
合同编号:GDHH-202412w-035广州缔约地点:缔约时间:2024年12月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13年版)》修订工程名称:广州大学大学城路灯供电线路改造项目发包人:广州大学承包人:广州城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条依据与签订本合同的条件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13年版)》,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公平的基础上,就广州大学大学城路灯供电线路改造项目事宜,达成本合同条款以资共同信守。第二条承包人声明1、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和招标文件所有条款及其含义:如发生合同纠纷,自愿放弃“重大误解”之抗辩。2、承包人承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以及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对于承包人可能发生的与本工程有关联的劳资“欠薪”纠纷和群体性事件、以及与材料供应商之间可能发生的纠纷,将采取充分预防措施,并且及时妥善处理。如果因为承包人拖欠分包人工程款或者施工人员工资从而发生劳资纠纷,或者因拖欠材料款而与材料供应商发生纠纷,或者因承包人管理不当而发生群体性事件或治安事件,并且此类纠纷或事件对发包人的日常工作或教学秩序与安宁造成直接影响,承包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之承担与计算方式为:根据纠纷或事件对发包人的日常工作或生活秩序与安宁造成直接影响的次数(天数),按每次(每天)¥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累计计算违约金数额。发包人对该违约金有权在工程竣工结算时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如系发包人拖欠应付工程款原因而造成此类纠纷或事件,则应免除承包人该项违约责任。第三条术语定义与本合同有关的术语、名词或措辞,含义均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13年版)执行一一除非有特别说明。第四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广州大学大学城路灯供电线路改造项目2、工程地点:广州大学大学城校区3、工程内容:详细内容以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为准4、工程规模:详细内容以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为准5、结构形式:。6、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7、资金来源:市财政资金第五条合同工期1、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50日历天12、从2025年2月6日开始施工,至2025年7月5日竣工完成(具体以开竣工报告时间为准)。3、合同工程有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各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部位的名称、范围、计划竣工时间节点工期分别是:按第三十四条约定。4、合同工程的工期从监理或业主签署同意开工令的时间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禁止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意压缩工期。第六条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1、承包范围:(1)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及相关答疑资料所涵盖的全部工程;(2)发包人指定的有关工程内容或新增项目。2、承包方式:对前款所列承包范围,实行包工、包料、包施工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劳保(金)、包验收、包联动调试、包竣工验收(含竣工图绘制)、包保修维修。3、漏项、错项或新增加项目的处理(1)如系招标工程,因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漏项、错项及计算错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工期不作顺延;(2)如系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书中存在漏项、错项,或者因设计变更、发包人增加等原因从而产生的在本合同中所没有列明的项目,均视为新增加项目——其具体的价款、工期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由双方以补充协议或以现场签证方式确定,但该等新增加项目之质量标准仍按本合同已有的约定执行,除非新增加项目之补充协议所约定的标准高于本合同已约定的标准。第七条合同价1、合同含税总价:人民币:¥2883665.42元,大写:贰佰捌拾捌万叁仟陆佰陆拾伍元肆角贰分。该合同总价已包括暂列金额、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劳动保险金、应由发包人承担的第十一条项下的保险金、项目措施费。2、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3、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口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4、措施费:措施费包干。口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等相关条款调整措施费。2第八条暂列金额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242112.91元,大写:贰拾肆万贰仟壹佰壹拾贰元玖角壹分,主要用于变更或调整本合同已明确的各项目的资金列支,承包人无权擅自使用。第九条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金额为¥162299.32元,大写:壹拾陆万贰仟贰佰玖拾玖元叁角贰分,其已包在合同总价中。2、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内容和范围: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3、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支付:按进度款同比例同期支付;进度款中已包含相应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4、承包方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约定的,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本条第1款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金额的比例(即当期进度款的比例)计算。第十条劳动保险金1、按广州市建筑工程劳保金管理办法执行。劳保金之计算基数以第七条所列合同总价为准,且不因存有漏项、错项或新增加项目而增减。2、劳保金应视为发包人的预付款。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款时冲抵。第十一条保险费用1、承包人代理发包人办理下列保险,发包人支付保险费;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1)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合同工程本身因不可抗力原因而导致损坏或灭失险——该项保险费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之中,保费金额为人民币/元。支付时间为:在办理“第十条劳动保险金”支付手续时,一并支付给承包人。(2)为发包人自有的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备办理保险(该项保险应由发包人承担的保险费用不包括在本合同总价款之中)。2、承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自行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包括分包人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该项保险费已由发包人以劳保金方式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可自由决定另行投保意外伤害险);(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设备、其采购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该项保险费用已包含于合同总价款之中;(3)为第三者办理第三者责任险--该项保险费用已包含于合同总价款之中。3、双方提供保险单和凭证3一方当事人应按照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凭证。4、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本条规定办理有关保险事项。如果未按规定投保的,应按下列规定补偿:(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则,该项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5、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应尽的责任: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人的报告和理赔工作。6、工程变更被保险人应尽的责任当合同工程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本条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由此造成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保险赔偿金的用途从保险人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8、双方当事人对本条第1款和第2款项下的投保事项的详细约定:(1)投保内容:(2)保险费与投保险金额:(3)保险期限及相关责任:(4)其它事项:第十二条工程款与支付方式1、在不超完成额的条件下,以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进度为进度款支付依据,具体分为:5次(期)付款:期次付款条件与方式额度(比例)(1)承包人提交开工申请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票据资料(含对应金额的预付款保函)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支付预付款,待工程进度达到预付款数额时,预付款自动转为工程进度款。合同总价款30%工程预付款。款(不含暂列金、劳保金和第十一条第(1)项下的保险费)。(2)经双方确认承包人完成工程进度达到60%的,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付款票据资料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支付。合同价款20%工程进度款(不含暂列金、劳保金和第十一条第(1)项下的保险费)。(3)经双方确认承包人完成工程进度达到100%的,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付款票据资料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支付。合同价款35%工程进度款(不含款项,同上)(4)工程经竣工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全部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结算评审;评审后,由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书并附具相应的付款票据资料,由工程结算款与新增项目款之总和的97%:但计算在该97%时,上列“不含款项”,甩项和违约金等(4)发包人审核后支付至工程结算审定价97%的工程结算余款。在本次结算中直接冲减。(5)工程结算审定价3%的工程款为质保金。自工程质保期届满之日,由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书并附具相应的付款票据资料,由发包人审核后支付该余款。本工程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质保4年。2、关于工程新加增项目(含变更项目)而导致增加或减少价款,双方特别约定;除非合同双方另行协商一致,该增减价款的支付(含暂列金的支付)必须在承包人已完成工程进度达100%后,才一次性支付75%;余下25%须在工程竣工结算款中一并审定并按本条前款第(4和5)期的约定进行结算支付。3、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书并附具相应的付款票据资料,由发包人审核后支付。第十三条竣工结算与结算款1、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1款第(4)项(期)进度款和第2款的约定支付工程结算款(含暂定工程量的结算、劳保金的冲抵等)。具体操作流程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工程质量管理有关部门颁发的验收合格报告后,承包人按招标文件和本合同条款约定中的报价编制方法,编制本工程的结算书送监理单位审核;经监理单位驻现场代表审核后,送发包人复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结算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结算评审,待最终评审结果出来后,按规定向承包人核拨工程竣工结算款等手续。2、本合同项目的结算造价以广州市财政局选定的评审单位或学校委托的第三方评审公司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价作为本合同项目的最终结算造价。第十四条施工设计图纸1、施工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其中:(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设计文件的时间:招投标文件中已列明的,从投标时间:未列明的,在合同成立后的开工前十天内。但前述的时间,并不影响双方在缔约过程中、在履行或变更合同过程中存在的现场提供与接受行为时间。(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3套图纸。若承包人额外需要的图纸,发包人可协助加晒,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开工前二天内。(4)其他约定:2、施工设计图纸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提供时间为:;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为O3、承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丕得将本工程图纸、资料转让、外借、扩散等,也不得用于与本合同之履行无关的领域。如承包人违反本项约定,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五条工程分包51、禁止分包: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内容(项目)为一整体工程: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内容以任何方式,包括合同转让、转包或者肢解后分包给他人的方式履行合同。2、允许分包(1)指定分包工程为:(2)分包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如果发包人承包人特别约定工程分包的,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第十六条发包人完成下列基础性工作1、施工所需水、电接驳:(1)施工期间发包人只向承包人提供水、电接驳口:(2)通讯线路发包人不提供。(3)水电接驳口提供时间:根据承包方要求;(4)提供地点:属于发包方的距施工地点最近或最便利的接驳口。2、施工现场道路或通道的约定:通道按现状;不论其满足施工要求与否,该通道及施工便道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工程报价之内。3、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的约定: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做好上述保护工作的协调处理,除文物保护外,其它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中。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临时办公和生活设施的时间和要求:现场不提供5、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委托承包人办理应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费用已包含在工程价款中,发包人不再支付相关费用。6、提供施工场地和现场交验的时间:7、提供其他的有关资料的时间:本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时间:无约定时间的,从双方实际签领时间。8、除上列事项之外的其他工作:第十七条承包人完成下列基础性工作1、水电:除发包人提供水电接驳口之外,连接至施工场地内水电管线、水电表等,均由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自行解决,且必需符合国家安全要求,有关费用,包括施工期间所发生水、电费均由承包人承担。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做好施工现场人员、材料、器材的保卫工作。施工现场要求半封闭管理,二十四小时保卫值班。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项目、财产、人身伤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广州市有关规定办理。6工程完成且在交付发包人之前,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对已完工项目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5、设施与文物保护: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施工场地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完全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一切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1)按广州市相关法规和发包人相关规定执行,且要求达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施工现场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报价中,不另作调整。(2)在办理工程竣工交付手续之时,应当无条件清退施工设备或设施,保障无任何工作人员现场居住,保障施工场地和已建工程整洁、清洁、卫生,并满足发包人的要求。7、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承包人对工地所有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当性、可靠性、安全性负责。(2)承包人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场的设备机械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撤出现场。(3)承包人办理应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费用已包含在工程价款中,发包人不再支付相关费用。(4)不准在工程现场生活、住宿(自行搭建)。工人的生活、住宿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5)施工场地若有植物需迁移的,由承包人负责迁移至发包人指定地方,发包人不再支付相关费用。(6)道路通行权与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按施工场所外之现状:道路通行权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7)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第十八条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1、发包人任命王学佃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外环西路230号:联系电话:39366588:传真号码: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1)负责合同履行并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联系协同办理验收、变更、登记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手续。凡涉及工程项目变更者,须经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始生效力,该指派代表无权以个人名义作最终确认。(2)发包人指派的代表,其个人现场签发的变更或增加工程项目的签证,不能作为本合同甲乙双方结算凭据;因特殊需要变更或增加工程项目的,须由发包人出具正式书面文件后承包人才能施工,并依据文件向发包人结算。3、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由承包人书面申请,由监理单位加注审核意见并报发包人,最终由发包人批准或确认。7第十九条承包人代表1、承包人任命曾昭健为承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新乐路62号首层103;联系电话:020-85675888:传真号码:2、承包人任命项目经理机构:项目经理姓名郭向阳:职务项目经理3、承包人代表的基本责任:(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并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236-2017)。(2)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项目经理和现场技术负责人在开工后必须常驻现场),并接受总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未全部到位的负责人,从开工第一日起计,每人每天罚款合同总价的0.5‰作为违约金,该罚款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3)承包人所投入的工程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未明确要求更换的,承包人不得更换。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承包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4)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发包人、项目管理公司批准,且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具体按下列约定执行①离场1天内,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发包人和监理单位;②离场2~3天,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发包人、监理单位,并经现场业主和总监理单位批准;③离场3天以上,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发包人和总监理单位,并经发包人批准;④但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5天(含节假日)。(5)项目经理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来的人员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及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文件中所承诺人员的综合能力。如果发包人的撤换通知下达7天后,承包人仍拒不执行,则视为该部门负责人空缺,承包人需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对于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负责人,无论是承包人擅自更换或发包人要求撤换,承包人都应分别向发包人支付20万元和5万元的违约金。(6)若违反上述规定,业主、总监理单位可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损失和一切经济损失。(7)项目经理必须出席由发包人主持的每周例会(书面通报本周进度完成情况,并提出下周进度计划)及重要协调会。第二十条进度计划、报告与周例会1、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在进场施工前3天报发包人审8核确定。承包人负责在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供项目管理人员架构表、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进度计划,并在每单项工程开工前3天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向发包人提供相应进度、材料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2、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3天,对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及时采纳并重新提交。进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当发现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进度滞后时,发包人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项目按计划进行。若经督促进度仍然比计划工期滞后达10天,或已明显造成对主工期的不利影响,发包人有权采取措施将本合同工程的部分或剩余的全部工程分包给第三方,以保证工程进度,同时保留向承包人追究相关责任及赔偿的权利。3、发包人确认的时间: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在七天内答复批准或要求修改(其中项目管理单位在四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发包人在三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4、承包人负责参加周例会(提交本周完成进度报表、下周进度计划报表),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例会,按时向发包人提供开竣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质量自检记录、交工验收报告以及工程事故报告(如果发生的话)等资料;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5、承包人所有发向发包人的函件均应符合发包人的表格或形式。该表格形式和要求由发包人给予说明。6、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第二十一条开工1、开工条件: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2、工程开工: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天内开工,并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直至其被改变为止。3、承包人未按时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承包人未能按照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发包人推迟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监理工程师未能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的,由此造成损失的扩大由发包人承担。第二十二条暂停施工和复工1、因下列原因之一,监理单位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1)政府对本项目作出停建或缓建的决定;9则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承包人应按以下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结算价:(1)当Q1>1.1Q0时,由造价工程师在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向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按下述公式计算:S=1.1Q0XP0+(Q1-1.1Q0)×P1;(2)当Q1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按下述公式计算:S=0.9Q0XP0-(0.9Q0-Q1)×P1:式中S——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某一清单项目结算价: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P1——调整后按实重新计算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3、措施项目费调价如果工程量的偏差使某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变化超过了10%,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超过10%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该情况下发包人承包人应按以下规定调整结算措施项目费:(1)当S1》1.1S0时,由承包人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向发包人提出,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按下述公式计算:M1=M0+4M(2)当SI人确认后按下述公式计算:M1=M1=MO-4M式中S1——最终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S0——承包人报价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M1——调整后最终结算的措施项目费;MO——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4M——照前条的“7、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之规定调整的发生变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第四十四条费用索赔事件1、索赔的价款调整。费用索赔是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行为。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费用索赔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2、发出索赔意向书: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任何费用或其它形式的损失索赔时,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之后的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3、索赔记录的保存和审查: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造价工程师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需确认是否属于发包人责任,应先审查记录并可要求承包人进一步作好补充记录。承包人应配合造价工程师审查其记录,在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应当向造价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复印件。4、提交费用索赔报告: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27意向书,在索赔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5、无权索赔: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未能遵守本条第2款至第4款规定,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索赔或只限于获得由造价工程师按照提供记录予以核实的部分款额。6、核实费用索赔报告的限制:发包人及其委托的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的28天内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并与台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承包人有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造价工程师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费用索赔报告已经被认可7、反索赔: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赔。8、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费用索赔报告被认可,则表明该事件已索赔成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结算款同期支付。第四十五条现场签证事件1、现场签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证证明。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现场签证事件的,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2、现场签证的提出: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3、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现场签证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4、现场签证的要求:计日工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仅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计日工没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没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这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和单价。5、现场签证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现场签证的限制: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件,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实施相关工作的,除非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48小时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并按照穗财库【2009】2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该追加合同价款之支28付应于工程进度达100%以后,与85%的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而余下15%的追加合同价款与竣工结算款一并审定与支付。第四十六条物价涨落事件的调价1、调价原则:物价持续涨落过大,引发工程造价变化较大从而已超出了发承包人能正常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的,为免影响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与安全,发包人与承包人应秉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协商调价,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但调价的基本原则是:政府法律法规有规定或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造价调整的,从其规定。2、协商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费的方法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或施工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标工程为订立合同前28天。下同)价格10%时,发包人或承包人不利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的14天内通知另一方,并按下列方法之一调整材料设备费和施工机械费-一但应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当事人承担上述幅度的风险费用。否则,除非征得有利一方同意,合同价款不作调整。方法一:公式法。按下列办法调整合同价差:Cn=cn.pn=cn(a+b·Ln/LO+c·En/EO+q·Mn/M0)式中Cn——调整后第n支付期间应支付的合同价款;Cn——调整前第n支付期间应支付的合同价款;Pn——第n支付期间合同价款调整系数。“a”、“b”、“c”、…、“q”,“L”、“E”,…、“M”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a”是固定系数,表示合同付款中的不予调整部分的权重系数:“b”、“”、“q”分别表示各相关要素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权重系数,可表示材料、设备、机械等资源,要求:a+b+c+…+g=1.“Ln”、“En”、…、“Mn”表示第n支付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相关要素的参考价格;“L0”、“E0”、…、“MO”表示基准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相关要素的参考价格。方法二:调差法。按下列办法调整合同价差:支付期工作量×(支付期价格一基准期价格)×(1一风险系数)第四十七条合同价款调整程序1、合同价款调整程序的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除费用索赔事件、现场签证事件分别按照已约定相对应的程序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程序调整合同价款。2、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提出: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如承包人在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则造价工程师可在报发包人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29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3、调增价款的核实:发包人或其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并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发包人或其造价工程师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认可。发包人或其造价工程师提出协商意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承包人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进行协商确定: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出现暂定结果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4、调增价款的支付: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或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85%的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同期支付。5、合同价款调减事件的处理: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件时,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以及调减的金额,但调减部分金额应按照实际调减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第四十八条发包人违约责任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另一方损失的,对不足部分须予以赔偿1、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天应向承包人支付应付而未付款额的万分之三/天的违约金。2、发包人未办理手续,即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包括罚款),由发包人承担。3、擅自使用未办理交付手续的工程并因此造成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4、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第四十九条承包人违约责任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10%,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另一方损失的,对不足部分须予以赔偿:(1)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须承担无偿修理或重做责任之同时,还须承担违约责任。(2)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应照价赔偿。(3)未经发包人书面文件同意,承包人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承包人承担。(4)违反安全施工或文明施工的约定,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5)于允许分包情形,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侵权损害,总承包人须承担连带责任。30(6)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7)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第五十条合同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2、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单方解除合同;(1)未在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且经顺延后仍不能在按期竣工的;(2)所采购的材料或设备,经两次更换或故障维修,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或技术标准的:(3)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或非法转让工程的一一于此情形,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或全部解除合同,而且该等解除和没收行为并不影响承包人因其它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4)拒绝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且拒收监理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书累计达三次的:(5)累计三次未不按监理单位或发包人发出的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的。(6)承包人未能按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开工的;(7)按规定的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发出暂停施工令,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56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70天的;(8)承包人违反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运出施工现场的:(9)承包人拖延完工且能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到约定最高限额的;(10)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11)承包人履行合同期间有欺诈行为或现场使用伪劣假冒产品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12)承包人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引诱或报偿他人,但付给承包人相关人员的奖励则属例外;(13)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且又拒绝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再进行修补的;(14)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15)承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16)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17)承包人存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或本合同已明确约定的解除情形的,包括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的。4、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配合办理有关交付手续,经承包人书面催告且在催告期届满时仍未作答复的;31(2)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乙方要求验收的合同项目或物件,经书面催告且在催告期届满时仍不作出答复的;(3)无正当理由,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且经书面催告而在催告期届满时不作答复或拒绝支付的:(4)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或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解除情形的。(5)非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内发出开工令,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发出开工令的:(6)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或累计停工时间超过了70天的;(7)发包人按照规定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按照规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修正或更换的;(8)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出工作指令,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9)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10)发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11)发包人存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或本合同已明确约定的解除情形的:包括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的。5、合同解除时间与解除效果(1)发包人解除书面通知送达之日,合同立即解除。在上列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并可使用根据扣留下的承包人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为止。承包方须立即办理移手续,退出建设工地。逾期不退出建设工地并办理移手续,发包方有权强制接管: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损失和治安事件责任,全部由承包方无条件地承担(其中损失之计算,必须包括发包人与后继的承包人签订的合同金额)。(2)承包人解除书面通知送达之日,合同立即解除。合同一旦解除,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保证现场安全,保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工程设备,尽快撤离现场,并将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文件、设计件移交给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离提供便利和协助。(3)合同的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对合同解除有异议或争议的,应当通过本合同约定的仲裁方式予以解决。第五十一条合同解除的支付1、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2、基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1)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款项;(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3)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项,且该项款项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32(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款项,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款项。(5)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所规定的任何工作应支付的款项;3、冲减双方当事人办理结算工程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已向承包人支付的有关款项。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第五十二条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恐怖主义、骚乱、暴动、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1)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2)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3)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4)其他符合不可抗力构成的情形。2、不可抗力处理程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相应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7天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有关规定或约定索赔工期、费用。3、不可抗力引起费用的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1)永久工程本身的损害、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和用于合同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以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3)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和本款第(1)项、第(2)项以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照管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不可抗力引起工期的处理: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不能按期竣工的,承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误期赔偿费。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和质量、安全保证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按约定的标准支付。5、延迟履约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如果因一方违约而致合同履行延期并在延期阶段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造成另一方损失的,不得以不可抗力事件为由主张其免除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6、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的损失: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由此发生的损失。因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33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7、如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存有异议,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解决,并以仲裁裁决为准。但是,该仲裁程序不应影响本合同的可履行性。第五十三条后合同义务1、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其中,信息保密的期限:2、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单方解除合同后,承包方的有关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应当立即退出施工场所,发包人不得无故阻拦或妨碍。但是,承包人对于以其名义采购的材料或设备,必须留置于施工现场,并且有义务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损害或破坏,并且有义务立即通知发包人办理移交手续,包括如实全面移交与材料或设备供应相关的合同、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建设文件等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留置承包人的施工设备等物品。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后合同义务。第五十四条保全义务1、在任何情况下承包方均有义务保护好已完工程,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已建工程实施破坏行为。2、除人民法院外,在任何情况下,承包方对属于发包人的物品、文件、图纸等,均不享有留置或扣押权利。第五十五条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补充协议、本合同协议书、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招标文件及其答疑文件。第五十六条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一)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暂行规定》、《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项目经理承接工程管理的通知》、二00九年十月十九日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5号)以及其他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二)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按设计图纸及有关说明的要求执行:无图纸及有关说明的,按国家或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制定的与工程建设、施工、安装、装修、防水、防火、消防、环保,卫生、安全、保修等有关的现行技术或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法令之间产生差异的,应当按其中最严,最优、最新且于三者之间选择最有利于发包人的标准或规定执行。但“最严,最优、最新”标准或规定,应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三)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按行业惯例。第五十七条奖励1、提前竣工奖的约定: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元,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元。2、优质优价奖的约定:口国家级质量奖,奖合同价款的%口省级质量奖,奖合同价款的的%;口市级质量奖,奖合同价款的%3、承包人提出合理建议应得的奖励:第五十八条工程试车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和要求:由承包人编制试车方案报监理部门审核批准备案并承担其费用。第五十九条其它约定:1、双方当事人或其代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收来自对方或监理单位或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发送的往来文件:如对来文的内容有异议,其必须以书面形式回复。于拒绝签收来自对方或监理单位或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发送的往来文件之情形,被拒绝方在证人陪同下所作出的拒收记录不因拒绝签收方的事后否认其真实性。2、造价咨询单位及需要其批准的其他事项:第六十条争议解决方式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民商事争议,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包括可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工程工期和质量方面的由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方面的由造价工程师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暂定--只要在不实质影响双方履约的前提下,双方应实施暂定结果以保持合同的连续性,直到其被改变为止:协商一致的,应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规则。但是,双方协商并非提交仲裁之绝对必要条件。35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与合同份数1、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于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日期互异的,以后者为生效时间。双方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2、本合同文本的份数共8份,其中正本2份,双方各份;副本6份,发包人持4份,承包人持2份。第六十二条通讯联络与送达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于邮寄送达情形)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甲方监理单位或者派出的现场代表。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公告送达(自《广州日报》公告日起的第15日即视为已送达)。(以下无正文)发包人:广州大学承包人:广州城市电力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禹区大学城外环西路230号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新乐路62号首层103次代。欧源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力的情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的中经办人:电话:020-85675101电话:020-39366175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广州大学城中环支行开户银行:广州银行科技支行帐号:3602114819100000192帐号:315800248846邮政编码:510700邮政编码:510006签订日期:202年12月31日签订日期:20年12月引日3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路灯供电线路改造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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