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办公用房及功能室装修工程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2025)



一、合同编号:11N74650724620242401

二、合同名称:茂苑居委筹备组办公用房及功能室装修工程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20106241018138283-20162576
四、项目名称:茂苑居委筹备组办公用房及功能室装修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碧路2028号
联系方式:021-37183052
供应商(乙方):上海奉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春军(男)
地址:上海上海市奉贤区
联系方式:13166065783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茂苑居委筹备组办公用房及功能室装修工程 
   数量: 1.00 
   单价(元): 1680013.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施工范围:详见招标文件清单施工工期:施工工期:90日历天项目经理:王林执业证书信息: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编号:沪1312018202100072 

2.合同金额(元):
1680013.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1月0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1月0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茂苑居委筹备组办公用房及功能室装修工程的合同(11N74650724620242401).pdf

茂苑居委筹备组办公用房及功能室装修工程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74650724620242401合同内部编号:SHTY-00-20241029-1029-002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社区事务受理乙方:上海奉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服务中心地址: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碧路2028号地址:上海上海市奉贤区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1499电话:021-37183052,电话:13166065783传真:,传真:联系人:金佳玥,联系人:刘晓锋工程名称:茂苑居委筹备组办公用房及功能室装修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1680013元整(壹佰陆拾捌万零壹拾叁元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服务地点: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2.3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60日历天内完成全部工作且通过验收。本服务的服务期限:。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验收5.1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5.3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6.保密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2.1付款内容:(分期付款)7.2.2付款方式:根据上级财政拨款时间,结合项目服务进度进行支付。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8.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8.5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8.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9.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9.5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9.6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9.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9.8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2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1.履约延误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延误工期按1000元/天处罚,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履约保证金14.1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14.3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15.争端的解决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15.2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15.3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6.违约终止合同1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6.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7.破产终止合同17.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8.合同转让和分包18.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9.合同生效19.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19.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20.合同附件20.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20.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0.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1.合同修改21.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一次验收合格标准。工期承诺:若达不到计划施工工期,每违约一天按1000元/天的工期违约金扣罚。质量承诺:竣工验收一次性验收合格,若达不到上述质量标准的要求,按10000元扣罚。四、签约合同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措施项目闭口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选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件(含投标工程量清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六、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八、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6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5份,承包人执1份。7.9提前竣工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管理部门要求和发包人需求确定,但样品必需在施工之前经监理等确认并进行封存。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①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相同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确定。②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中约定的组价原则或参考“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③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④以上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不能高于按“上海市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规定”计算的价格。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参照商务标的人材机单价不下浮;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人材机单价不下浮;商务标内没有、未经审定的人材机,可按照信息价的下浮10%后采用;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因变更、签证等引起的合同价调整结算总价不得超过中标总价。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本款项第(3)目细化为: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的,按下述原则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A.要素消耗量:按上海市现行的相关预算定额执行(投标时有折扣率的,编制新的单价时执行同样的折扣率)。上海市现行预算定额没有适用子目的,由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通过现场测算确定消耗量。B.要素单价: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要素投标价格,没有投标价格的要素按招标文件指定投标期当月“信息价”(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造价管理专栏上发布,余同)确定,价格为区间价格的按中值确定。既没有投标价格也没有“信息价”的要素价格通过市场调查后,经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认。C.费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关费率确定。关于变更估价的其他约定:本工程执行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本合同价款确定方式为单价合同方式。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工程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以上第11条规定的工料机价格)价格的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本工程结算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的按合同约定。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项目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对于偏差超过正常市场价20%的材料单价,发包人保留调整综合单价的权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在投标时已经充分考虑,竣工时不作任何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范围:设计变更、发包方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招标图纸以外新增加的工程项目、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重大偏差或漏项以及主要材料价格变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设计变更、发包方和监理方均可的签证、招标图纸以外新增加的工程项目以及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重大偏差或漏项调整方法:(一)①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工程量,不允许调整综合单价且不允许调整合同总价;②相近或相似的项目,仅作主要材料变换的,也仅对变更后业主指定产品的采购价差部分进行调整后并入结算价(价差部分只计取税金);③但不论是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还是相近或相似的工程项目,如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时,发包人有权按施工期间的市场价进行调整,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异议;④清单中无此项的增加项,参照本合同“10.4.1变更估价原则”计价;○5因变更、签证等引起的合同价调整结算总价不得超过中标总价。(二)措施费:投标单位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及现行规定,自行根据可行的施工方案对措施费用进行报价,结算时一律不作调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与施工措施费一次性闭口包干使用,不包含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与施工措施费。施工过程中涉及排污、环保、市容、城建城管、消防、治安、人口管理、居委会、派出所等相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及相关手续,对临近居民、行人的影响等,夜间文明施工等,投标人均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竣工结算时一律不作调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做好工程实施范围内外包括但不限于的单位、个人和其他可能出现的阻挠施工的情况,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业主不承担此类费用。(三)承包人在投标时已认真仔细研读工程量清单、图纸等招标文件资料,认真核对清单内容,投标报价时已严格遵循相关定额及《计价规范》要求,并结合设计文件(招标图纸)、施工规范、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作出投标报价报价。投标单位若对工程量清单有异议,已在答疑前书面提出,招标代理单位核对后发出补遗文件(含补遗清单)。(四)答疑时未提出,则设计图纸内的全部内容已综合在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工作内容报价中。投标人报价中的综合单价,不论对其项目特征是否描述完全,都将被认为已包括为完成《计价规范》中对应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的项目所应作的所有工作内容、设计图纸内的全部内容,已综合在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工作内容报价中。对于没有信息价和平方网辅材价报价的其他材料、设备、构配件等的价格确定,需要履行比价、批价程序,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签字确认,作为结算依据。为严格控制投资,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确定的规划方案和施工图纸开发建设;施工过程中任何功能性调整及变更设计,总包单位需要及时通知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经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书面认可,否则由此发生的变更费用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承担。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4、关于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建标定联〔2023〕120号]》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自2023年10月1日起,本市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取消规费项目单列,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人工单价中增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企业管理费中增加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暂定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及专业暂估价)的10%(其中已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50%的预付款)。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在第一次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全额抵扣。预付款支付期限:/。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预付款扣回的方式:/。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应用规则(两者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执行。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项目完工且建设单位预算批复完成,经财务监理审价后付至审定价的60%;(2)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完成后付至决算价的97%,剩余3%待质保期满后支付。根据财政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支付。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应主动到业主单位进行回访,及时解决业主单位提出的与施工质量相关要求,如无法解决,业主单位将自行解决,产生费用在质保金内抵扣。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按沪住建规范【2019】1号文件执行。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终验)通过后15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影像资料、竣工图、工程资料等与结算有关所有资料并均装订成册)。每延迟一日,罚款合同金额千分之一。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送至审价单位,审价单位一个月内进行核实审价,最终以审价为准。如果承包人在一个月之内没有提交相关结算资料由此产生责任与甲方和施工监理。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1000元/天处罚。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根据建设单位要求编制。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根据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竣工结算的规定执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齐全后,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使用方四方共同进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确认,若需补充竣工结算资料,需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同意,最终的工程结算造价由审价单位审定的金额为准,核减率不得超过中标合同总价,且承包人承担相应审价费用,承包人支付的审价费用按“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文件计算,并在出具审价报告之前支付。审价报告出具之后承包人在两周内签字,否则两周后视作同意自行生效。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六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期满且质量保修期满后。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申请28天内。(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12.4.1约定。15.缺陷责任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审定价的3%。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见工程质量保修书。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一般项目为贰年;防水、塑胶场地项目等特殊项目为伍年(见工程质量保修书)。当工程中有多种项目时,以保修年限较长的项目作为整个工程的保修期。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双方另行确定。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确定。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1.其他21.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即招标工程量清单),如有超出则超出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2025-01-02,日期:2025-01-0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办公用房及功能室装修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