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线路改造、箱变扩容及区域运动场改造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德阳市华山路学校(德阳市华山路学校附设幼儿园)2025)



一、合同编号:N5106032024000164-1

二、合同名称:空调线路改造、箱变扩容及区域运动场改造工程

三、项目编号:N5106032024000164

四、项目名称:空调线路改造、箱变扩容及区域运动场改造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德阳市华山路学校
地址:德阳市长江西路雏鹰巷36号
联系方式:18808104285
供应商(乙方):宁夏正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沁逸苑公寓小区2号楼
联系方式:1999550088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华山路学校空调线路改造、箱变扩容及区域运动场改造工程
1(项)
¥2,253,070.91
¥2,253,070.91


合同金额: 2,253,070.91元,大写(人民币):贰佰贰拾伍万叁仟零柒拾元零玖角壹分
履约期限: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01月12日
履约地点:德阳市华山路学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11月2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1月0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华山路运动场-10.29教育局审.docx
合同文件.pdf
德阳市华山路学校
2025年01月03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年月日合同协议及条款第1节合同协议发包人(全称):德阳市华山路学校承包人(全称):宁夏正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空调线路改造、箱变扩容及区域运动场改造工程工程地点:德阳市华山路学校工程内容:清单及图纸所示的全部工程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德市旌发改行审【2024】209号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施工图及清单内容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24年11月22日(以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2025年1月2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8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因为不可抗拒因素的如自然灾害等,竣工日期顺延)。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贰佰贰拾伍万叁仟零柒拾元玖角壹分¥:2253070.91(人民币)其中暂列金¥:117561.05元,大写:拾壹万柒仟伍佰陆拾壹元零伍分。六、组成本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工程量清单8、工程量清单报价9、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报主管部门教育局批准并按《德阳市旌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德市旌府发[2024]3号)执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政府有相关文件出台,按新文件执行。完善相关报批手续后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24年11月8日合同订立地点:德阳市华山路学校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沁逸苑公寓小区2号楼1708室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代理人签字需具备委托书)(代理人签字需具备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法人签字并盖私章及单位公章)电话:电话:19995500888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民大厅支行帐号:帐号:1200000311280邮政编码:邮政编码:750001年月日年月日第二节合同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合同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1发包人,是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2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3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4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5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6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7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8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9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0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1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2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3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4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5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6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8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9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1缺陷责任期:24个月,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22投标人应自行踏勘现场,招标人不负责中标人与工程所在地居民关系的协调。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及补充纪要;(4)本合同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工程量清单;(8)工程中标报价清单;(9)发包人与监理公司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10)施工图会审纪要;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3.3适用标准、规范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标准及国家颁布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标准。4、图纸4.1合同签订三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4套与招标电子文件一致的完整的施工图(无保密要求)。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经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认可签章的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王道全,身份证号:510602196612106336职务:总监理工程师,联系电话:138810578996注册监理证号:51006176。发包人授权的职权:作好隐蔽工程验收、施工质量监督、进度控制、安全检查并牵头开好监理例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和质保期满的验收。工程量收方和核实、设计变更以及工程价款认定等事项须报经发包方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对工程变更(含量差)严格按照《德阳市旌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德市旌府发[2024]3号)执行,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和变更工程的财政评审后执行。5.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陈正鹏,职务:总务副主任。职权:协调工程内外的相关关系,配合监理工程师做好工程质量检验工程进度和安全有关工作,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签署有关签证及工程量收方和核实,但最终以项目法人签字为依据;现场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职、按时到位并作好现场记录和施工日志。5.3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4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王姝丹、身份证号:642222198509254625职务: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号:宁2642014201501815,联系电话:19995500888。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各自对发出的书面函件进行编号,按序号发出并作好签收记录。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更换的项目经理也需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经理条件。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在施工现场期间,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履职到位并做好施工现场相关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项目负责人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应向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书面请假。若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无法胜任其岗位工作,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7.6本工程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文件规定,压证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证件。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合同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2)开工前一周内发包人将施工所需水、电,从施工场地外接至施工现场,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工前一周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4)开工前由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5)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验给承包人(现场交验);(6)开工前一周内组织承包人、设计单位、主管部门、监理单位等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不作为工程变更实施的依据。(7)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实施过程中协商解决。8.2发包人若对8.1款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另行协商,出据书面签证,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合同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承包人按其规定精心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交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审核签认。未经签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无效,发包方也不承担相关费用。(2)每月25日向工程师提供工程进度工程量清单和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和招标文件要求,认真做好临时设施建设和安全措施项目建设,确保开工前和施工中照明、施工场内交通、围护设施和安全文明等施工需要,并负责安全保卫。(4)在施工现场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室一间,办公桌椅两套,供发包人工作人员和监理工作使用,发生的费用承包人承担。(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若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严格按照施工图和清单内容施工,并完成施工图和清单中所有内容(包括施工图中有而清单漏算和少算的工程量,以及施工图中未明确,但清单中有的项目);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自身成品的保护工作。负责施工过程中施工材料、机械运输沿线道路的保护,如有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恢复。(8)保证施工场地整洁,符合环卫部门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好施工现场达到工完场清,并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另行协商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若延误工期,工期不顺延。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在开工前7天,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收到资料7天内,会同发包人共同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影响工程进度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不可抗力;(6)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涉及学校塑胶跑道及球场的,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要对塑胶层进行现场抽样送检,理化指标达合格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由发包人确定,并由发包人与检测机构签订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同,其检测报告作为有效的工程质量保证资料、验收资料及城建档案归档资料。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发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发包人不予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地点和完成的工程量。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代表在验收记录、收方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18、重新检验当发包人或工程师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五、安全施工19、安全施工与检查19.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9.2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购买安全保险。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其文明、安全防护措施费已列入招标控制造价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0、安全防护20.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及师生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增加的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总说明应说明:施工场地应考虑学校教学工作正常开展和师生安全,校内通道及设施保护,在报价中已充分考虑可能由此发生的费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就安全防护措施申请工程师及相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能组织施工。21、事故处理21.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1.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2.1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22.2对于财政评审已定案的工程变更金额,待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和财务决算后,视为合同追加价款并拨付至审定金额的97%(余3%作为质保金)。22.3、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方式,其固定单价包括其他风险造成的费用损失,其范围:气候条件的变化,市场材料价格变动,劳动力用工单价变动等各项施工配套费用,无论何种原因推迟开工,材料价格及人工费均不作调整,工程结算价以结算审核单位审定金额为最终结算金额。22.4、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图或清单中没有的工程项目且必须进行修改或增加的项目,发、承包方须先提出申请,经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并出具修改设计、报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承包方编制预算清单,工程师会同发包人按《德阳市旌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德市旌府发[2024]3号)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同意后,增加合同价款。未经审批同意、先实施后申报及未在规定时间报送增减变更清单送财评的,一律不予认可,概不增加合同价款。23、工程量的确认23.1承包人应每月25日,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但不做为竣工结算的计量。23.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工程师核实的计量结果无效。23.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4、工程款支付24.1、取得开工令并进场开工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下同)的30%(此款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款;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结算资料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其余款项(含经财政评审的增加工程款)待完成结算审计、财务决算后,付至审定金额的97%(余3%作为质保金)。24.2、按照《德阳市旌阳区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德市旌府发[2014]1号)文件规定,实行民工工资支付信息现场公示,确认无拖欠民工工资后,再拨付每个阶段工程款。施工企业应在每个阶段请款前完成对该阶段的民工工资支付,并在施工现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将无农民工工资拖欠书面承诺上交学校,学校审核确认签字后,方可申请拨付工程款项。七、材料供应25、承包人采购材料25.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质量负责。25.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限时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5.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复检,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5.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八、工程变更26、工程变更工程量变更及调整应严格按《德阳市旌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德市旌府发[2024]3号)执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政府有相关文件出台,按新文件执行。未按照工程变更管理文件规定完成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或未在规定时间(下达同意变更批复7日内)按文件要求提供工程变更评审所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等资料,一律不予认可,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经区政府工程变更联席会议审查认定因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工程变更,工程变更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拟增加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价2%以上5%以下的,同时在施工合同费用中扣除业主单位上报工程变更联席会金额增加部分的15%;拟增加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价5%以上的,同时在施工合同费用中扣除业主单位上报工程变更联席会金额增加部分的30%(德市旌府发[2024]3号)。九、竣工验收与结算27、竣工验收27.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肆套完整竣工图和四套完整的竣工资料。27.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27.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须书面说明原因。27.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27.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不组织验收,若无正当理由,从第15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27.6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27.7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28、竣工结算28.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若在此期间承包人未送达工程结算报告,发包人可聘请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结算,编制依据:施工图、财评报告、招投标文件及项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有效资料,并送审计机构审计,承包人必须认可审计结论并承担编制结算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同时向发包人、总监书面承诺,本结算资料一次性报送,经双方签字认可后不再接收承包人补报资料,漏报、错报责任由承包人自行负责。28.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与该项目监理在5天内进行初审,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并将初审结算资料和结算造价上报主管部门备案,由主管部门转交审计机构审计。承包人在送达工程竣工结算文档必须附带电子文档。28.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28.4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第3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9、质量保修29.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29.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本工程签订施工合同时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29.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29.4质量保证金根据各分项的保修时间分项退还给承包人。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0、违约30.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不按本合同条款第24款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2)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30.2承包人违约。除按通用条款执行外,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承包人违约逾期竣工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误工期一天,违约金为人民币500元整。逾期超过6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未付款项不再支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有其他损失,则发包人还有权要求赔偿.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发出撤场通知后7日内撤出场地,否则,按照1000元/天的标准支付场地占用费。(2)承包人承担的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未达质量标准的,承包方进行返工、整改,直至达到标准,造成的经济损失承包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违约金按合同价的5%赔付给发包人。(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约定的事项认真履行,如违约必须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政治、经济、法律责任。(4)若发现承包人存在借用资质投标行为(包括借用他人资质,将资质、主体借由他人使用),双方签署的合同无效。承包人及资质借用人均同意按照无资质等级标准收取合同款项,所有符合约定资质条件的项目施工人方能收取的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配合费等,一概不再收取。且发包人有权直接减少支付工程最终结算价款10%的费用。(5)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和监理方同意,将本工程发包或者转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未付款项不再支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有其它损失,发包人还有权向承包人追偿.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发出撤场通知后7日内撤出场地,否则,按照1000元/天的标准支付场地占用费。(6)如承包人无故单方解除合同的,向发包人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未付款项不再支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有其它损失,发包人还有权向承包人追偿.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发出撤场通知后7日内撤出场地,否则,按照1000元/天的标准支付场地占用费。(7)未经发包人和监理方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压证人员,否则,每发生一次,应向发包人承担20000元违约金。(8)发包人有权对压证人员进行抽查,若发现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未按时到场或擅自离开现场的,处500元/人/次的罚款.30.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1、索赔31.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1.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应会同发包人主管部门协商后于14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14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须书面说明原因。(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14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1.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2、争议32.1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可向项目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32.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3、工程分包33.1总包单位应将自身不具有专业工程资质的内容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企业。承包人分包后应对各分包单位统一管理和协调,因分包单位在施工中造成的过失承包人同样附有连带责任。34、不可抗力34.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地震等自然灾害。34.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灾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4.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下列方法分别承担:(1)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各自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2)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4.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35、保险35.1承包人须为从事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5.2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36、担保36.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金额为:(1)履约保证金=基本履约保证金(2)基本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10%。36.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现金担保方式。通过中标人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帐方式缴纳。36.3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后一周内一次性无息退还。36.4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支付及退还(1)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5%,由承包人上缴建设主管部门。(2)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企业应在施工现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将无农民工工资拖欠书面承诺上交学校后30个日历天内。37、合同解除37.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37.2发生停止施工超过28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7.3发生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7.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37.5一方依据37.2款、37.3款、37.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3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7.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属发包人责任,则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解除合同的责任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37.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38、合同生效与终止38.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38.2除本合同第30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保修条款除外)38.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9、合同份数39.1本合同共4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根据需要送达有关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0、补充条款40.1本工程合同价款中已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措施费和规费,结算时按规定计取。40.2现场签证发包人经上级主管部门书面签字同意后,要求承包人完成的非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项目,零星工程和签证记工等,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要求的7天内就工程内容、工程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提出签证。并按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否则,承包人施工后发生的费用,责任由承包人自负。40.3清单所列项目,在施工图会审时,分项明确施工做法,进入施工图会审纪要,并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若不按会审纪要要求和施工技术要求,善自扩大施工项目的范围,概由承包方自行负责。40.4本工程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自合同签定之日至项目完工,无论什么原因,人工费及材料价等合同单价均不予调整。40.5本工程项目采用固定单价承包,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进行支付,即投标报价清单中标明的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其价格因素不因人工费及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而调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所有涨价因素,工程实施过程中固定单价,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0.6对于评标中未被发现修正的数量乘以单价与合价不一致的算术性细微偏差,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按照下列办法修正结算清单价:(1)当投标人的某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乘工程数量大于投标合价时,按该项投标合价除以招标清单给定的工程数量确定结算综合单价。(2)当投标人的某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乘投标数量小于投标合价时,按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综合单价确定结算综合单价。(3)若以上修正后的清单价与投标报价相比,修正价低于投标人的清单价,则按照修正后的清单价结算,若修正价高于投标人相应项目的报价,则按照投标报价结算。(4)投标文件的投标总价小于各分项价之和的(包括投标总价小于各单项(单位)工程价之和,或单项(单位)工程总价小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价与措施项目清单合价和规费之和的),其差额视同投标人让利,办理结算时将其差额按比例调低其投标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价,或在结算时减去其差额。(5)对于施工图上已设计项目,而且关系到工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但招标漏项且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企业也没有提出,该部分必须按图施工,其费用作为承包人让利。40.7未尽事宜,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并另具补充协议.附件一: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德阳市华山路学校承包人(全称):宁夏正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空调线路改造、箱变扩容及区域运动场改造工程(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2、质量保修期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运动场塑胶跑道、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道路等配套工程为1年;(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A、屋面防水保修期5年,B、绿化工程养护期1年,C、门、窗保修期为2年,D、装饰装修保修期2年,E、塑胶运动场保修期为5年。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质量保修责任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其修理费由发包人委托中介进行审核,修理费和审核费等在该项目质保金中扣除,当质保金不足以支付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讨,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汇报承包企业不履约的行为,其名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保修费用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4.2质保金为竣工结算总价的3%。5、其他5.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5.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二:德阳市旌阳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廉政(洁)合同甲方(项目业主):德阳市华山路学校乙方(参与单位):宁夏正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工程质量优质、资金使用有效、工程建设廉洁高效。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廉政合同。一、甲方单位及参与人员履行以下廉政义务:(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规定,严格执行合同文件和基本建设程序。(二)不向工程建设项目参与主体及其相关方索要钱物。(三)不接受工程建设项目参与主体及其相关方赠送的钱物、安排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不在工程建设项目参与主体及其相关方报销应由项目业主单位或本人支付的费用。(五)不要求、暗示或接受工程建设项目参与主体及其相关方为本人、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等提供原材料供应、工程分包等利益安排。(六)不私下接触工程建设项目其他参与主体的相关人员。二、乙方单位及参与人员履行以下廉洁义务:(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规定,严格执行合同文件,不以违纪违规及违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二)不向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及其他参与主体和相关人员赠送各种钱物。(三)不向工程建设项目其他参与主体和相关人员索要各种钱物。(四)不为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及其他参与主体报销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五)不为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工作人员及其他参与主体的相关人员、利害关系人输送利益。(六)不为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及其他参与主体相关人员安排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三、违约责任(一)甲方有违反本合同条款行为的,乙方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向甲方主管机关或执纪执法机关举报;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二)乙方有违反本合同条款行为的,甲方应当拒绝,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直接给予处理;不能直接处理的,甲方应移交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四、本合同书作为项目建设合同的组成部分,与项目建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备案一份。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甲方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乙方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甲方项目直接负责人(签字):乙方项目直接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空调线路改造、箱变扩容及区域运动场改造工程-合同包一(第1包)政府采购合同(工程类)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5106032024000164-1履约地点:德阳市华山路学校签订地点:德阳市华山路学校签订时间:2024年11月20日采购人(甲方):德阳市华山路学校采购人地址:德阳市长江西路雏鹰巷36号供应商(乙方):宁夏正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沁逸苑公寓小区2号楼-第1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空调线路改造、箱变扩容及区域运动场改造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6032024000164)的《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空调线路改造、箱变扩容及区域运动场改造工程2.工程地点:德阳市华山路学校3.项目编号:N51060320240001644.工程内容、规模及承包范围单价(元):2,253,070.91数量:1.00单位:项,总金额(元):¥2,253,070.91品目编码B08990000品目名称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修缮采购标的华山路学校空调线路改造、箱变扩容及区域运动场改造工程工程范围详细内容见其他补充事宜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伍万叁仟零柒拾元玖角壹分(¥2,253,070.91)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11月26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1月2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8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因为不可抗拒因素的如自然灾害等,竣工日期顺延).三、质量标准和规范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伍万叁仟零柒拾元玖角壹分(小写金额:2,253,070.91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伍万零柒佰玖拾玖元陆角捌分(¥50799.68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佰零捌万肆仟柒佰壹拾元壹角捌分(¥2084710.18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柒仟伍佰陆拾壹元零角伍分(¥117561.05元);2.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3.付款进度安排及资金支付方式:-第2页-期次支付金额(元)计划支付日期收款人支付说明1640,652.962024-12-06宁夏正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监理发出开工令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21,067,754.932025-01-13宁夏正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起1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3363,036.682025-02-05宁夏正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并完成审核报告起1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7.0%。4181,626.342030-01-02宁夏正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保期满,质保验收合格起1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其中暂列金117561.05元不予支付,如遇项目重大变更,据实支付。五、项目经理姓名:王姝丹证书名称:二级建造师证书编号:宁2642014201501815证书专业:建筑工程六、合同文件构成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工程量清单8、工程量清单报价9、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报《》,主管部门教育局批准并按《德阳市旌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德市旌府发[2024]3号)执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政府有相关文件出台,按新文件执行。完善相关报批手续后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承诺1.甲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乙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八、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肆套完整竣工图-第3页-和四套完整的竣工资料。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须书面说明原因。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不组织验收,若无正当理由,从第15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6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7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九、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2、质量保修期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运动场塑胶跑道、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道路等配套工程为1年;(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A、屋面防水保修期5年,B、绿化工程养护期1年,C、门、窗保修期为2年,D、装饰装修保修期2年,E、塑胶运动场保修期为5年。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质量保修责任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其修理费由发包人委托中介进行审核,修理费和审核费等在该项目质保金中扣除,当质保金不足以支付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讨,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汇报承包企业不履约的行为,其名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保修费用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4.2质保金为竣工结算总价的3%。5、其他5.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5.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十、违约责任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不按本合同条款第24款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2)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承包人违约。除按通用条款执行外,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承包人违约逾期竣工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误工期一天,违约金为人民币500元整。逾期超过6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未付款项不再支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有其他损失,则发包人还有权要求赔偿.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发出撤场通知后7日内撤出场地,否则,按照1000元/天的标准支付场地占用费。(2)承包人承担的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未达质量标准的,承包方进行返工、整改,直至达到标准,造成的经济损失承包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违约金按合同价的5%赔付给发包人。(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约定的事项认真履行,如违约必须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政治、经济、法律责任。(4)若发现承包人存在借用资质投标行为(包括借用他人资质,将资质、主体借由他人使用),双方签署的合同无效。承包人及资质借用人均同意按照无资质等级标准收取合同款项,所有符合约定资质条件的项目施工人方能收取的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配合费等,一概不再收取。且发包人有权直接减少支付工程最终结算价款10%的费用。(5)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和监理方同意,将本工程发包或者转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未付款项不再支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有其它损失,发包人还有权向承包人追偿.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发出撤场通知后7日内撤出场地,否则,按照1000元/天的标准支付场地占用费。(6)如承包人无故单方解除合同的,向发包人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未付款项不再支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有其它损失,发包人还有权向承包人追偿.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发出撤场通知后7日内撤出场地,否则,按照1000元/天的标准支付场地占用费。(7)未经发包人和监理方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压证人员,否则,每发生一次,应向发包人承担200-第4页-00元违约金。(8)发包人有权对压证人员进行抽查,若发现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未按时到场或擅自离开现场的,处500元/人/次的罚款.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争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可向项目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二、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11月20日签订。十三、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德阳市华山路学校签订。十四、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五、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24年11月20日合同订立地点:德阳市华山路学校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六、合同份数本合同共4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根据需要送达有关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甲方:德阳市华山路学校(盖章),乙方:宁夏正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代表):陈兵,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代表):尹泽洋地址:德阳市长江西路雏鹰巷36号,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沁逸苑公寓小区2号楼开户银行:长城华西银行德阳旌阳支行,开户银行: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民大厅支行账号:2011100000240680,账号:1200000311280签订时间:2024年11月20日,签订时间:2024年11月20日-第5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空调线路改造、箱变扩容及区域运动场改造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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