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110系统建设采购合同公告(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2025)
昌吉州智慧110系统建设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11N1165230002024136001
二、合同名称:昌吉州智慧110系统建设采购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CJZFCG-GK-2024055
四、项目名称:昌吉州智慧110系统建设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
地 址:昌吉市北外环西路13号
联系方式:0994-5303105
供应商(乙方):上海迪爱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钦江路333号41幢一层102室
联系方式:17317267499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昌吉州智慧110系统建设采购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3993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详见采购结果公告附件规格型号:详见采购结果公告附件
2.合同金额(元):3993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甲方指定地点,合同签订生效90日内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12月2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1月0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合同.pdf
目录第一条合同标的及价格第二条付款方式及发票事宜-1~第三条包装和运输.-2~第四条质量保证及设备到货检验..-2-第五条安装、调试和验收3~第六条质量保证E..-3-第七条售后服务-4-第八条培训4-第九条索赔和违约责任.-4-第十条不可抗力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一5-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6-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它.一6-.一7-甲方: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乙方:上海迪爱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以下简称甲方)和上海迪爱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就昌吉州智慧110系统建设采购项目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均应严格遵照执行。第一条合同标的及价格(一)甲方向乙方购买昌吉州智慧110系统建设采购项目中所需的各种货物和服务。(二)乙方向甲方提供昌吉州智慧110系统建设采购项目中各种货物和服务(包括货物运输、安装、调试、维护等)。(三)本合同约定的各种费用总价(含税)为:¥3,993,0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佰玖拾玖万叁仟元整)。其中,软件、服务类产品税率为6%,硬件类产品税率为13%。(四)甲方同意按本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五)系统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在附件一《昌吉州智慧110系统建设采购项目配置及价格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中列出。(六)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历日安装调试完毕并正常运行并通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后进入试运行阶段,满足验收条件可向采购人申请终验,终验通过后进入售后服务期。第二条付款方式及发票事宜(一)付款币种本合同所述的项目资金均以人民币支付。(二)付款方式:(1)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后十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30%的首付款,-1即¥1,197,900.00,大写:壹佰壹拾玖万柒仟玖佰元整:(2)项目通过甲方组织的初验后十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606的初日内计验款,即¥2,395,800.00,大写:贰佰叁拾玖万伍仟捌佰元整;(3)项目通过甲方组织的终验,且经过审计后十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10%的终验款,即¥399,300.00,大写:叁拾玖万玖仟叁佰元整;(三)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全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如因乙方未能及时开具发票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第三条包装和运输(一)本合同中约定的所有货物,其包装上需清楚注明箱号,以便到货后的清点。(二)所有按本合同约定购置的设备必须进行牢固包装,使其适合长途空运及内陆运输。乙方应根据货物特点和要求采取保护措施使其免受雨水、潮湿、震荡和撞击的损坏,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三)乙方正常交付货物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四)包装物不回收。(五)货物运输途中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完成交货后风险转移至甲方承担。第四条质量保证及设备到货检验(一)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本合同约定货物为全新的,完全符合本合同和招标书中约定的规格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质量标准。(二)本合同货物的质量检验在甲方指定地点进行。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签收单》检查货物的外观和数量,甲、乙双方派代表到现场参加收货确认,随机备品、配件及工具数量按装箱清单清点,检验完成后,按有关规定乙方必须提供购置设备的全部资料,双方代表签署《收货确认单》。-2-(三)设备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驻地,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签字收货,如有异议甲方可在货物验收单中注明。(四)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给甲方提供各种货物质量必须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质量标准。(五)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给甲方提供各种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第五条安装、调试和验收(一)乙方按照计划安装调试验收完毕,需甲方配合的事项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二)乙方负责货物在甲方所在地安装、调试,甲方协助开展工作。(三)乙方安装调试专家人员应及时到达甲方现场,直至安装调试结束、通过验收。(四)乙方负责安装调试期间(包括错发或运输中)可能损坏的元器件、测试材料的准备,如因时间关系,甲方可以考虑使用随机的易损件进行更换,但乙方应及时给甲方补齐(中间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五)上述安装调试完成后,甲方按合同中所提供的技术指标进行验收,如系统对接条件不具备,甲乙双方通过《验收备忘录》方式可提前验收,甲乙双方须在《验收备忘录》中明确双方的责任。(六)在安装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乙方如不能按时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应赔偿由此为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七)最终的验收报告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认可后生效。第六条质量保证本项目免费售后服务期为5年,质保期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售后服务期内提供1人3年(每周5天,每天8小时)驻场运维服务,遇特殊敏感节点,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服务。确保所有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服务期内产生的驻场人员费用、设备更换及维修、维护、升级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在运维及质-3--1保期内如有质量问题的零、部件损坏,乙方免费更换。售后服务付给甲方,第七条检验费、(二)乙方负责对甲方工作人员针对合同主要设备使用操作和维护保养进行(一)质保期内乙方免费提供系统版本升级,软件功能完善。现场培训。(三)甲方工作人员未按乙方要求及未按设备使用说明书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而造成损坏的设备或人为破坏的设备,乙方有义务维修,甲方须支付材料费。(四)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甲方设备的损坏,乙方有义务维修并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但甲方须支付材料费。(五)乙方提供给甲方详细的货物清单及相应的使用、维修、故障查询手册。(六)乙方提供给甲方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在5~10分钟内做出电话响应: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7×8小时的实时响应;故障服务的响应时间小于2小时,2小时内有能够处理故障的技术人员;对于一般的故障问题,在4小时以内解决问题;对于较严重的故障问题,在12小时以内解决问题,维护人员12小时内无法解决的应在24小时内提供不低于故障设备档次及性能的备用设备或备件。第八条培训乙方的安装调试人员有义务对甲方的设备维修人员及使用人员进行培训,使维修人员能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一般性故障的查找及故障的排除,使用人员能够熟练掌握设备的各项功能和操作。第九条索赔和违约责任(一)乙方对所供货物与合同约定相一致负完全责任。在甲方已于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时,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1)乙方同意甲方拒收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还付给甲方,乙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价。(3)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二)如果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个日历日内乙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的30个日历日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甲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款或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三)如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各种价款,每延迟壹天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各种费用总额0.05%的违约金,此违约金上限为本合同总价款的10%。(四)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出终止合同,需向乙方付清已交付的货物款,未交付货物的预付款不予退回。另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作为补偿。(五)乙方原因,货物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条款交货,每延迟壹天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各种费用总额0.05%的违约金。(六)乙方提出终止合同,需退回甲方已付的一切设备款,另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各种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交付甲方的货物及工程由乙方自行处理。(七)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遇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者,在结清已发生费用后,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第十条不可抗力(一)签约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5(二)受阳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等方火可的方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结束后15个日历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等形式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个日历日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一)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二)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标明的通讯地址,是各自现实、有效的通讯地址,并作为双方将来进行诉讼时,送达的有效地址。甲方通讯地址:新疆昌吉市北外环西路13号昌吉州公安局乙方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平江路48号(三)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书面通知或往来函件,可以采用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的方式,寄往双方在本合同中标明的通讯地址。(四)一方向他方在本合同中标明的地址发送的通知、函件,以查无此人或收件人拒绝接收为由被退回的,视为已送达。(五)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应在变更事由发生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因变更地址的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他方地址变更事项而导致通知无法送达的,视为已送达。(六)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一)本合同甲乙双方关于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备忘录必须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二)本合同的执行阶段,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确需增减或修改本合同内容,必须由中请方事先(最少提前1周)以书面形式提出中请,井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对因此变更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甲、乙双方签订的备忘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它(一)本合同附件2份,均属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附件:1.《昌吉州智慧110系统建设采购项目配置及价格清单》2.《保密承诺书》(此页无正文)甲方: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乙方:上海迪爱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清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签订日期:2024年0月7日签订日期:2024年2月27日地址:新疆昌古市北外环西路13号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平江路48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工行上海市淮海中路第二支行帐号:帐号:1001221009004616002税号:税号:9131010413264553XL电话:电话:021-64170085传真:传真:021-64170085邮编:邮编:20003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智慧110系统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