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宿舍楼采购合同公告(北京理工大学2025)
一、合同编号: 2024-30803-G0468
二、合同名称: 北京理工大学良乡校区丹枫园D栋宿舍楼项目(A栋等5项)(监理)
三、项目编号: S110000A001039476001
四、项目名称: 北京理工大学良乡校区丹枫园D栋宿舍楼项目(A栋等5项)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北京理工大学
地 址: 北京市
联系方式:18515412767
供应商(乙方):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二区42号楼
联系方式:010-8786118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监理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北京理工大学良乡校区丹枫园D栋宿舍楼项目(A栋等5项)(监理)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4206300
合同金额: 420.63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459天校内交付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12-25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01-03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G0468.pdf
G046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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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泛华集国端"万品编号政采合同北京理工大学良乡校区丹枫园D栋宿舍楼项目(A栋等5项)监理合同委托人北京理工大学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人:北京理工大学良乡校区丹枫园D栋宿舍楼项目(A栋等5项)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第一章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北京理工大学监理人(全称)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北京理工大学良乡校区丹枫园D栋宿舍楼项目(A栋等5项)2.工程地点:北京理工大学良乡校区内(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良乡高教园区)3.工程规模:45680平方米4.工程范围:完成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内容的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地基与基础、边坡支护与降水、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工程、建筑电气、建筑给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智能建筑、建筑节能、电梯工程、泛光照明、室外工程等全部工程的监理服务。5.工程概算(估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35125万元二、词语定义合同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合同的文件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投标文件中的拟投入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设备计划、监理大纲及相关服务方案(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合同专用条款;6.合同通用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监理与相关服务报价清单;9.本工程适用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有关的规范、规程,及其他合同文件。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刘亚军,身份证号码:******************注册号:11013448五、签约酬金与补偿费用(一)签约酬金(大写):肆佰贰拾万零陆仟叁佰元整(¥4206300.00元)。包括:11.监理酬金:4206300.00元元2.相关服务酬金:/其中:(1)保修期服务酬金:L_元元(2)其他相关服务酬金:1(二)委托人不提供或部分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时的补偿费用(大写)1元(¥)。六、期限1.监理期限:共计459日历天;自2024年12月20日始,至2026年03月24日止。(以实际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2.相关服务期限:(1)保修期服务期限自实际竣工日期起1个月。(2)其他相关服务期限缺陷责任期(24个月)阶段监理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4年12月25日2.订立地点:北京理工大学3.合同一式拾份,委托人执陆份,监理人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北京理工大学(盖章)监理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盖章)营业执照号:营业执照号:91110000722604658T资质证书编号:E111002223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天村南大街5号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2区42号邮政编码:100070邮政编码:100081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代理人:(盖章或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紫竹桥支行账号:账号:11001098600056000169电话:电话:010-87861180传真:传真:010-87861180电子邮箱:电子邮箱:fhj12013aaliyun.com2第二章台合同条款通用部分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意义或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当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合同”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拟投入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设备及监理大纲及相关服务方案(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3“委托人”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指明,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监理人”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指明,具备相应资质的,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当相关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等相关服务时,承包人包括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6“监理”是指监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及合同约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7“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施工阶段监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包括保修期提供的服务等。1.1.8“正常工作”是指合同订立时约定的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和范围内的工作。1.1.9“附加工作”是指合同约定正常工作以外的监理人工作。1.1.10“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负责履行合同的组织机构。1.1.11“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合同、主持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2“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任命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1.1.13“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当给付监理人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5“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当给付监理人的金额。31.1.16“补偿费用”是指委托人不提供或部分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时应当补偿的费用。1.1.17“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8“书面形式”是指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9“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是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监理人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期限。1.1.20“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21“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当以中文为准。1.3合同文件组成与解释顺序组成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当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投标文件中的拟投入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设备计划、监理大纲及相关服务方案(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合同专用条款;(6)合同通用条款;(7)本工程适用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有关的规范、规程,及其他合同文件。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但招标工程的补充协议不得背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1.4通知与合同有关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当签收或回复。1.5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及保密期限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6著作权4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范围和服务内容2.1.1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范围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2.1.2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内容指监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法定及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1.3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委托的下列内容,应当作为监理相关服务内容:2.1.3.1保修期内定期回访,调查和确认缺陷原因及责任,检查缺陷修复质量;2.1.3.2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外出考察;2.1.3.3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2.1.3.4委托人要求监理人组织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2.1.3.5其他相关服务的内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5)国家及本市监理服务规范、规程。双方可根据工程的行业特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补充约定具体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2.3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当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监理与相关服务其5他监理人员,应当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当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2)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3)有严重过失行为的;(4)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5)涉嫌犯罪的;(6)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当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合同履行职责。2.4.1在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当及时处置并回复。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当协调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当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换。2.4.5监理人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委托人。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2.4.6监理人负责审查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检查落实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2.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2.6保险监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为派驻现场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人员办理相关保险,保证现场监理人员的安全。2.7提交报告监理人应当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62.8文件资料在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当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9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免费使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委托人提供的人员、房屋、设备、设施。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在合同终止时将这些设备、设施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当及时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最新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当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设备、设施,供监理人免费使用。如委托人不提供或部分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时应当进行补偿。3.3.2委托人应当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当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合同约定的监理和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当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73.8合理化建议的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当予以奖励。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3.9保障监理人的权利委托人应当保证监理人为履行合同而正常行使合同授予的对工程的监督、管理相应权利。3.10环境保护责任发包人对建筑垃圾处理、施工扬尘治理以及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负总责。4违约4.1监理人的违约4.1.1监理人的违约情形4.1.1.1监理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4.1.1.2监理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4.1.1.3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4.1.2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2.1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在第6.3款约定的时间内,拒绝改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4.1.2.2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2委托人的违约4.2.1委托人的违约情形4.2.1.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4.2.1.2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酬金;4.2.1.3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4.2.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2.1委托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监理人赔偿,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4.2.2.2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监理人可依据第6.3.2项解除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按下述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酬金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85.支付5.1支付货币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5.2首付款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签订合同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首付款,额度为签约监理酬金的20%。5.3中期支付5.3.1监理酬金委托人采用总价平均、分期支付的方式按月向监理人支付监理酬金。具体支付方式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5.3.2相关服务酬金相关服务酬金按合同约定的人工日费用,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5.3.3附加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经双方确定后按月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5.3.4补偿费用补偿费用的支付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5.3.5合理化建议奖励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的支付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5.3.6竣工支付工程竣工验收时,委托人累计支付的酬金比例应当不少于合同约定酬金总和的90%。如委托人未按约定支付,监理人可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竣工文件。5.3.7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支付周期结束后的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酬金和费用总额及细目、金额。支付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应当支付的酬金;(2)根据第4.1、4.2款确定的违约金和赔偿金;(3)根据第5.3.4项约定的补偿费用;(4)根据第5.3.5项约定应当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奖励;(5)根据第6.2款应当增加或扣减的变更金额;(6)根据合同应当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5.3.8支付时限9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监理人监督承包人合同及相关文件的履行情况,确保本工程如期按质完成;(2)在收到图纸、勘察资料等技术文件后3日内向委托人提供针对本工程特点、重点、难点的《监理规划》、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经委托人审核批准后执行;(3)审核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提出改进意见;(4)组织施工设计交底:(5)审核设计中对于本工程的施工工艺、材料、设备的厂家、规格及质量,提出合理的改进方案;(6)负责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督促及检查施工技术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监督各方案、措施的落实执行;(7)参与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监督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及验收;(8)严格执行《北京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圾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监理人对建筑垃圾堆放、装载、运输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督。(9)关于扬尘治理义务:监理人应当对承包人落实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支付节点,会同委托人和承包人按照《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等相关标准规范及时验收承包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审查、签认相关费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发现承包人未落实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必要时应责令其暂停施工。(10)审核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11)审核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审批进度计划:(12)审核工程计量,审核工程付款凭证;(13)负责清单核算及结算审核工作;(14)负责组织及办理工程预验收手续、协助组织工程竣工验收:(15)审核工程结算,检查并督促承包人及时整理技术档案资料归档:(16)协助完成委托方工程档案的整理与归档工作;(17)北京市建设监理规程、国家规范及《安全监理规程》等规定的其它工作。2.1.3.5其他相关服务的内容:在缺陷责任期阶段内监理单位需要履行监理相关职责。监理人有责任审核施工结算、保证施工结算质量,若审计公司审核施工结算价款时出现问题,监理人应无偿配合结算审计工作。协助委托人协调政府相关部门。监理人应制定缺陷责任期工作计划,报委托人认可实施。监理人有责任对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洽商等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其真实性、合理性等负责,对于不合格的材料不予上报至委托人,同时要对洽商预算进行严格审核。如若发现不认真审核情形或给委托人带来经济损失的,按监理人违约处理。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利益,否则,视14为违约并应向委托人支付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还应赔偿委托人的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委托人并有权终止本合同。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约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或与监理人履行职责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委托人对于由监理人编制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有权为本工程使用、复制、转让此类文件。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并在委托人发出要求履行义务通知之且后无正当理由仍未履行的,每逾期一天监理人应承担监理服务费总额2%做为违约金,逾期达7天,委托人可单方面通知监理人后解除合同,监理人除返还委托人已支付的费用外,还应承担监理服务费总额1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监理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监理人有责任对工程设计人所做的各阶段设计进行分析、建议(经济性、规范性、结构性等各方面),并在要求时限内把分析结果、专业建议以书面形式报给委托人。对承包人在承包合同中的承诺,监理人应要求并监督承包人履行。委托人允许监理人以各种合理方式要求承包人严格按施工进度表执行,如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表进行,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赶工。监理人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及审批的施工方案等,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监理人负责,费用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监理服务费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监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监理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且及时向委托人反馈,并落实整改且及时向委托人反馈。对于委托人发现问题以书面通知监理人后,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并落实。工程施工过程中若有变更,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变更后7日内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变更的合理性。监理机构人员必须到工地现场常驻,人员数量必须满足工地现场需求。包括土建、市政、强电、弱电、给排水、安全专员、工程预算等专业监理工程师及资料员,各专业监理工程师须在各自的专业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时间到位,上述人员应按时参加监理例会。工程延期、工程结算价款变更不调整监理费。如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设立工程共管账户,监理人应无条件配合。监理人应当对承包人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承包人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监理人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人发现承包人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1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监理人在组织过程管理中除发出监理通知和工作联系单外,必须及时组织委托人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协调解决专题问题,否则视为监理人不作为。并承担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对承包人有处以违约金权,违约金内容和违约金金额必须报委托人项目负责人批准,并应将违约金交付委托人。监理人应按照京建施[2006]669《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于规定》履行下列15监理职责,未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负相应监理责任:a)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b)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进行审查;c)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d)承包人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e)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国家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北京市现行的法规和规章:国家现行的规范和标准,北京市现行的规范和标准;本工程的设计文件:本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供货合同(如有)、安装合同(如有)、分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北京市现行的工程计价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文件。2.2.2相关服务依据:(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11T-382-2017)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工程建设和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程、技术标准、要求、通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及北京市颁布的新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国家及北京市颁布的新规范性文件执行。2.3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和人员2.3.4(6)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1)所派总监理工程师与投标时所报总监理工程师不一致且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变更监理人员的,除应恢复原人员外,情节严重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承担)。2)关于现场监理机构的其它约定:①监理人主持召开施工过程中每周的现场会议以及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在会议当日出具,并提交委托人审核,经委托人审核确认后,与会各方签字。会议纪要除监理单位留存外,另需提交1份原件给委托人。监理人应及时根据施工现场情况下发联系单,经施工方签字确认的联系单应在签署当日提交委托人备案。变更洽商事项应在施工方、监理人、委托人、设计单位(如需)签署变更洽商单后方可执行,如遇紧急,经委托人同意后可以先行执行。②监理人应自费配备齐全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品:按要求自费配备所需要的各种测量、检测监测仪器。上述物品,若不能满足实际办公需要,委托人认为有必要增加的,监理人应自行承担相应费用。③委托人有权根据工程需要要求监理人员外派考察或驻场监造,监理人必须无条件予以配合。④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守则,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a)不得向承包人推销材料、设备,或有倾向性、排他性地变相推销;b)不得对材料用量、工程量进行虚假签认;c)不得不合理提高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大施工费用,获取不正当收益;16d)不得向承包人介绍分包商或推销材料、设备,或有倾向性、排他性地变相推销;e)不得故意刁难承包人以谋取私利,损害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监理人所派驻的监理工程师必须与投标时所报监理工程师一致,监理机构的相关人员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变更,否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人员的均应按以下标准缴纳违约金:监理工程师:10万元/人次,监理员:5万元/人次;其中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与投标时所报总监理工程师一致,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提出更换或擅自更换,否则应按照20万元/人次的标准向委托人缴纳违约金。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人员必须到工地现场常驻,人员数量必须满足工地现场需求。总监理工程师每天在现场工作时长不得少于8小时,每周不得少于40小时。重大节日期间监理项目领导班子必须在现场值守,否则视同监理人违约,如总监理工程师于任何一周之内在施工场地的工作时长不足5日历天,或于任何一天工作时长少于8小时,则委托人将从任何监理人应得的款项中按2000元/项/次的标准扣除违约金。包括土建、强电、弱电、给排水、安全专员、工程预算等专业监理工程师及资料员,各专业监理工程师须在各自的专业工程施工前的不少于一个月到位。本工程不允许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其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同时不设置总监代表职务。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1)监理人负责全面审核承包人的深化设计文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设计方案,严格按照保质量、保工期、限额设计的原则,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并报委托人确认后,向承包人提出经委托人确认的书面建议。(2)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应当向委托人提出书面建议。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及时书面报告委托人。(3)协助委托人签订供货合同(如果有),以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各项补充协议。(4)负责审查承包人资质,包括对供应商的资质、供货能力、商业信誉等,并将审核意见保送委托人:参与确认承包人所选择的供应商。(5)定期对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检查(如遇特殊情况、紧急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委托人),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委托人。(6)负责计算、审核各项索赔金额,提供处理意见,并协助委托人处理合同纠纷。(7)对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8)获奖奖励:项目如获得“建筑工程鲁班奖”奖项,委托人向监理人奖励5万元整。(9)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颁发(出具)。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7提交报告监理人应当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17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监理规划和监理规划实施细则,每周一的上午提交监理周报;每月的25日上报月报,每月的30日上报进度款审核报告,监理周报、月报提交委托人份数均要求三份,进度款审核报告提交委托人份数五份。2.9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提供的人员、房屋、设备、设施: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在合同终止后,监理人应当在天内移交委托人免费提供的设备、设施,移交的方式和时间为:L3委托人义务3.2提供资料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资料:(1)全套施工图壹套;(2)施工总承包合同,招标文件壹套。3.4委托人代表王志龙委托人代表为:3.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3.8合理化建议的奖励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4违约4.1监理人的违约4.1.1.3监理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工程质量:在工程实施、完成的过程中,监理人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国家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委托人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在监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签约酬金1%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①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与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②监理人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从而降低工程质量:③监理人未依照国家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实施监理;18④因监理人过失,本工程未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未履行其他监理职责的。(2)工期延误: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处以签约酬金1%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在工程实施、完成及修复任何缺陷的过程中,监理人应按照所有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在监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现一次处以违约金2000元。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①监理人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或者暂时停工;③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④监理人未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⑤因监理人过失造成安全事故;⑥监理周报不完整的,记录不完备的,未按约定时限提交监理周报月报、会议纪要、联系单等相关材料的。(4)监理人在审核承包人报送的计量支付报表、变更洽商费用、增补清单单价、工程款结算资料及清单核算时,如出现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单价、数量、计算等低级错误,均视为监理人违约。违约金按照2000元/次计算,违约金在下一次的监理费支付中予以扣减。(5)因监理人过错导致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监理人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外,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4.1.2.2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除第2.3.4(6)、4.1.1.3条外,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监理人违约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监理费固定费率(固定费率为投标报价与本项目给定的建安费用之比),如该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委托人遭受的损失,监理人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4.2委托人的违约4.2.1.3委托人违约的其他情形:/4.2.2.1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监理费固定费率(固定费率为投标报价与本项目给定的建安费用之比),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额(扣税)。5.支付5.3中期支付5.3.1监理酬金监理酬金具体支付方式:首付款:合同签订之日起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额度为合同金额的20%的首付款。进度款:总价平均按季度支付,支付时间为:委托人发出开工通知后每一季度的前十个工19作日内支付上一季度监理报酬(监理报酬为合同金额的10%);监理报酬支付至本合同金额的90%时停止支付。结算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按发包人要求配合完成工程结算并移交全部监理资料后20日内支付至监理酬金的100%。每笔款项的支付申请书经委托人确认后,监理人应就无争议金额开具符合委托人要求的合法等额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顺延付款。工程投资(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工程工期延长,非监理人原因的,不调整监理酬金。若因监理人原因导致工程投资(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的,应按增加费用占比(即增加费用/工程投资X监理酬金金额)下调监理酬金:若因监理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应按延期天数占比(即延期天数工期天数X监理酬金金额)下调监理酬金。备注:监理服务费包含了监理人在监理服务期内,完成委托人委托的全部监理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监理人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人员、机械仪器和应有的信息数字处理系统(例如:数码相机、计算机、打印机等)以及为确保监理工作按质按量完成所需正常履行的设备验收、通讯等的旅差费和相关的其他一切费用。5.3.2相关服务酬金相关服务酬金具体支付方式:5.3.3附加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具体支付方式:5.3.4补偿费用补偿费用的支付方法:5.3.5合理化建议奖励合理化建议奖励的支付方法:7.争议解决7.2调解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补充条款208.1保修期的服务酬金支付按下述原则执行:按季度计算和支付,支付方式、支付申请和支付时限分别执行第5.3.2项、第5.3.7项、第5.3.8项的约定。8.2联合体8.2.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8.2.2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8.2.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21附件工程监理廉政责任书工程项目名称:北京理工大学良乡校区丹枫园D栋宿舍楼项目(A栋等5项)工程项目地址:北京理工大学良乡校区内(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良乡高教园区)建设单位(甲方):北京理工大学监理单位(乙方):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等活动。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监理法规,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22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甲方、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法律效力本责任书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合同有效期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监理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止。第七条合同份数本责任书作为监理合同附件,份数与合同一致甲方单位:(盖章)北京理工火学乙方单位:(盖章)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二区42号楼印文电话:电话:010-87861180甲方监督单位:(盖章)乙方监督单位:(盖章)2024年12月2日2024年12月日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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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宿舍楼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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