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公墓墓碑 单人墓碑采购合同公告(宣威市落水镇人民政府2025)



一、合同编号: 4530381HT2024020110101
二、合同名称: 落水镇人民政府公益性公墓墓碑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4530381JH202402011
四、项目名称: 落水镇人民政府公益性公墓墓碑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宣威市落水镇人民政府
地 址: 宣威市落水镇落水村委会大村266号
联系方式:13887437419
供应商(乙方):云南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双龙街道美奂兴城76-7号
联系方式:0874-712997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单人墓碑采购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1、墓碑、墓穴外盖板、墓碑底座材质要求:金刚黑(除盖板为芝麻灰)天然石料,石材要求材质均匀,无裂纹; 2、碑心规格:高80cm*宽60cm(出土部分)*厚5cm; 3、盖板:占地不超0.8平方米; 4、立柱一对、扶手一对、墓穴编号标示牌一块; 5、碑文雕刻要求字迹清晰自然、端正大方、结构紧密、字体颜色金色; 6、运输和安装要求:按预约时间地点运输安装,安装做到墓穴内底平整、墓碑朝向统一、安装周正稳固;墓碑制作和运输安装的质量要求包保十年无毁损。
主要标的数量:400
主要标的单价:1500
合同金额: 60.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交货期限:根据丧属需求交货。 服务地点:具体地点由采购人指定。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1-06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01-06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合同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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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采购人公章)名称:宣威市落水镇人民政府地址:宣威市落水镇人民政府邮编:655400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电话:签订日期:2025年,月3月乙方(供应商公章)名称:云南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双龙街道美奂兴城76-7号邮编:655400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浦间肚电话:0874-7129977签订日期:F丙方(见证方公章)名称:地址:云南省宣威市美鱼新城东南区24-4邮编:655400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电话:18182909966签订日期:采购人(甲方)::宣威市落水镇人民政府成交人(乙方):云南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目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落水镇人民政府公益性公墓墓碑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YNYJZB-2024-1028)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条合同期限:根据丧属需求交货;第三条采购内容与质量标准:1、墓碑、墓穴外盖板、墓碑底座材质要求:内蒙产金刚黑(除盖板为芝麻灰)天然石料,石材要求材质均匀,无裂纹;2、碑心规格:高80cm*宽60cm(出土部分)*厚5cm;3、盖板:占地不超0.8平方米;4、立柱一对、扶手一对、墓穴编号标示牌一块;5、碑文雕刻要求字迹清晰自然、端正大方、结构紧密、字体颜色金色;6、运输和安装要求:按预约时间地点运输安装,安装做到墓穴内底平整、墓碑朝向统一、安装周正稳固;墓碑制作和运输安装的质量要求包保十年无毁损。;7、质量要求:严格按照墓材材料的规格尺寸进行选材、制作、安装,质保期10年,终身维护,货物运输、安装、调试等科学合理,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质量标准。第四条费用及支付方式(一)本项目合同费用:本项目合同费用总报价为:墓碑400套600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整)(二)合同费支付方式:由丧属按乙方中标价1500元/套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向丧属开具要素齐全的收款凭证)第五条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第六条无产权瑕疵条款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第七条履约保证金1、乙方交纳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2、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第八条履约验收项目的验收要求:1.由丧属,村殡葬信息员,公墓管理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村殡葬信息员为验收小组负责人2.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要做验收记录,并分别在验收证明书和结算证明书上签字。3.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采购机构或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1、货物类。对供应商提供的国家标准产品或技术要求不高且品牌、型号规格明确的,采购人应做到随到随验收。对技术要求较高的或非标产品,采购人应在供应商提交货物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工作。2、工程类。属于独立的工程(包括设备安装调试)项目,在供应商提交竣工报告之日起15日内,采购人应组织验收工作,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属于基本建设配套工程项目,且需要与基本建设工程整体验收的,则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执行。3.项目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剩余合同款。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供货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2、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3、根据本合同规定,督促丧属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内容,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直至达标。5、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作业人员在本项目实施完毕前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调离。6、在项目实施期间,其人员、设备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出现任何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7、在项目实施期间,乙方不得向丧属捆绑、强迫销售其他丧葬用品和服务;严禁销售香炉、花瓶、狮子;严禁提供墓穴“装饰”服务;提供瓷像制作安装的费用单价不得超过125元一例。8、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2、合同签订后,若乙方因自身原因未按上述条款约定履行合同,甲方有权将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3万元作违约金扣除。3、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及法律责任和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财产损失及法律责任等,乙方均须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返工,需进行再次验收所产生的费用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5、乙方提供给群众的其他丧葬用品和服务价格高于承诺价格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并退赔群众高出承诺价格以上的款项,乙方拒不配合的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同。第十二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5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第十三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3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项目所属地人民法院裁决。2、法院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4、在裁决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本合同一式六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3份,乙方2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公章)(公章)成交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子、S(签字)浦同肝(签字)S(签字)浦同肝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530381MA6KROHR2N地址:地址:宣威市美奂新城76-7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655400电话:电话话:0874-7129977传真:传真0874-7129977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宣威市支行账号:账号:2505061409024517772政府采购廉政合同采购人(甲方)::宣威市落水镇人民政府成交人(乙方):云南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促进甲乙双方廉洁高效合作,促使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不断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照《合同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廉政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以下廉政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二)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各项约定,杜绝违约行为的发生。(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加强对本方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时,有及时提醒和督促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时,有权向对方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检举、揭发。(七)经济合同变更时廉政合同内容也应做相应调整,并履行有关手续。第二条:甲方在廉政建设方面义务(一)甲方不准以任何形式向乙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财物;(二)甲方不准以任何名义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乙方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甲方不准以任何理由邀请乙方工作人员参加有影响合作业务的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准为其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四)甲方不准为乙方工作人员在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亲友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不准为乙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安排工作或劳务。(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与监管单位串通,违反有关规定和程序,损害乙方利益。(六)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行为。第三条:乙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义务(一)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协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挟甲方从事不属于甲方义务的工作。(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甲方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财物。(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甲方报销应由乙方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四)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甲方提供的宴请、娱乐活动、高档消费;不得要求甲方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甲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亲友出国(境)旅游等违反规定的相关活动提供方便。(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甲方为其配偶、子女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安排工作或劳务;不得违反规定从事与甲方施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七)乙方应根据经济合同约定进度付款,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拖欠款项,不得超进度拨付款。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若违反本《廉政合同》有关规定的,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影响较大的,乙方有权终止履行合同,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二)乙方若违反本《廉政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法违纪人员,由乙方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第五条:本合同有效期同经济合同期限。第六条:本合同为经济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财政局各一份。甲方单位:宣威市落水镇人民政府(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T单位地址:宣威市落水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工程中所乙方单位:云旺有工程有限公司(盖章)U字:浦同好法定代表人(成疫权代理单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双龙街道美奂兴城76-7号联系电话:0874-7129977签订时间:注: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以上合同格式仅供招标阶段参考,具体合同条款及内容待双方签订合同时商榷。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益性公墓墓碑 单人墓碑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