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绿化提升项目设计服务 周边绿化提升进行设计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佛山市高明区杨和皂幕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2025)
皂幕山山顶绿化提升项目设计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
皂幕山山顶绿化提升项目设计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06085701833472411210437
项目业主:
佛山市高明区杨和皂幕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服务机构:
博阳设计院(广东)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皂幕山山顶绿化提升项目设计服务
合同编号:
4406085701833472411210437
合同总金额:
合同签订时间:
2024年12月03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4年12月03日至2024年12月18日
服务内容:
对皂幕山山顶平台周边绿化提升进行设计服务(含工程设计、预算编制、施工期服务),具体以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
合同附件
山顶绿化.pdf
佛山市高明区杨和皂幕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2025-01-07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项目名称:皂幕山山顶绿化提升项目设计服务项目地点: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发包人:佛山市高明区杨和皂幕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设计人:博阳设计院(广东)有限公司国家建设部制定发包人:佛山市高明区杨和皂幕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设计人:博阳设计院(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人)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皂幕山山顶绿化提升项目设计服务,工程地点为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设计依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如有)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部、省、市的相关设计规范、规定及要求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中标函(文件)3.3投标书及标准规范3.4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项目概况(根据行业特点填写)4.1工程名称:皂幕山山顶绿化提升项目设计服务4.2本项目位于_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设计面积900m。4.3工程设计服务范围及内容:对皂幕山山顶平台周边绿化提升进行设计服务(含工程设计、预算编制、施工期服务)。4.4工程设计阶段:方案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现状地形图(电子文件)11份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施工图预算2份施工图设计2份电子版文件1份注:如发包人要求增加文件份数,可另行加印并支付成本费用。第七条阶段和费用7.1标准收费设计费用以皂幕山山顶绿化提升项目设计服务建安费预算审核价的3%计算并按《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工程及采购招标代理等服务收费计费指引》下浮,最终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准。8.1乙方交付成果给甲方确认后,一次性付清。第九条双方责任9.1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7天以内的,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要求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期限。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已完成施工图,若发包人对方案作出修改,修改范围少于整个设计项目工作量的20%时,设计人不得向发包人申请额外的设计费;修改范围在整个设计项目工作量的20%-50%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增加支付本合同设计费的20%;修改范围在整个设计项目工作量的50%-80%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增加支付本合同设计费的50%;修改范围在整个设计项目工作量的80%-100%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增加支付本合同设计费的80%;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2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属发包人责任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款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结算,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非设计人原因导致),发包人均按9.1.3条规定支付设计费。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及时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已完成的设计费。9.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片、设计要求的图形等,发包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存在侵权情形,由发包人负责,设计人概不负责。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设计人的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设计人不另行收费。9.2.3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9.2.4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的设计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参加施工中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第十条知识产权310.1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提供、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发包人所提供的电子地形图属于专利产品,设计人在完成合同后应及时销毁。10.2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设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0.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按发包人指示在进行设计时,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或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均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10.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1.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其他情形。11.2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合同解除12.1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15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90天;(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5)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2.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15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并对已经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双方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直接向设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2设计人应派驻代表到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服务费已包含于设计费中。13.3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并验收备案为止。13.4本工程项目中,发包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5若因发包人违反约定,设计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由发包人承担。13.6发包人与设计人合同签章处所约定的单位地址为送达地址,履行合同的文件、文书寄送该地址视为送达,发生纠纷,法院送达该地址也视为送达。13.7本合同一式四份,发包人二份,设计人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8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13.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5(此页无正文,仅供签署)发包人名称:(盖章)设计人名称:(盖章)佛山市高明区杨和皂幕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博阳设计院(广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负责人):(签字)教的经办人:(签字)张小亚经办人:(签字)住所住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魁奇二路6号一座二十七层5号-7号(住所申报)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28000电话:电话:0757-83789367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44507001040043578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绿化提升项目设计服务 周边绿化提升进行设计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佛山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