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辅警人身意外险采购合同公告(苏州市公安局2025)
一、合同编号: JSZC-320500-SZHQ-G2024-0089002
二、合同名称: 苏州市公安局辅警人身意外险项目标段二:苏州市公安局分局辅警合同
三、项目编号: JSZC-320500-SZHQ-G2024-0089
四、项目名称: 苏州市公安局辅警人身意外险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苏州市公安局
地 址: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3998号
联系方式:13771722699
供应商(乙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地 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22号1幢101室、11-14楼
联系方式:1350620950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苏州市公安局辅警人身意外险项目标段二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及相关采购文件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1295000.00
合同金额: 0.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2年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1-03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01-07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苏州市公安局辅警人身意外险项目标段二.pdf
苏州市公安局辅警人身意外险项目标段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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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安局辅警人身意外险项目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苏州市公安局辅警人身意外险项目一标段【二】项目编号:JSZC-320500-SZHQ-G2024-0089甲方:苏州市公安局地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路3998号联系人:多电话:13914016616.13771722699传真:乙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22号1幢101室、11-14楼联系人:孙健电话:13506209502传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编号JSZC-320500-SZHQ-G2024-0089(标段号:二)的公开招标文件及该文件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文件,甲乙双方就此次中标的苏州市公安局辅警人身意外险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书,以资共同遵守。一、项目名称、金额、服务期限苏州市公安局辅警人身意外险项目一标段【二】苏州市公安局辅警人身意外险项目一标段【二】苏州市公安局辅警人身意外险项目一标段【二】苏州市公安局辅警人身意外险项目一标段【二】序号参保对象单价限价备注1苏州市公安局分局辅警200元/人/年服务期限:两年,具体以参保期限起算时间为准。服务期限:两年,具体以参保期限起算时间为准。服务期限:两年,具体以参保期限起算时间为准。服务期限:两年,具体以参保期限起算时间为准。1二、投保险种项目保险责任2024年保障2024年保障项目保险责任保险金额责任简介人身保障意外身故400000工作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含猝死)给付保险金,需提供经人社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相关证明人身保障意外身故100000工作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不含猝死)给付保险金,需提供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相关证明人身保障意外身故50000非工作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障疾病身故50000因疾病(含猝死)导致身故给付保险金,新保人员30天等待期续保人员0天等待期人身保障意外伤残200000工作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按照附表赔付,需提供经人社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及残疾等级评定书人身保障意外伤残100000非工作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比例赔付意外医疗保障意外医疗15000必须使用医保卡就诊,每次个人医保支付后的余额部分按社保用药部分扣除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90%(不含自费药)进行赔付意外医疗保障意外住院津贴9000因意外在二级(含)医院住院补贴,单次免赔3天,上限90天,累计上限180天保险费保险费最高限价200元/人/年最高限价200元/人/年附表:附表:附表:附表:残疾等级残疾等级给付金额给付标准一一100%残疾等级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确定二二75%残疾等级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确定2三50%四30%五20%六15%七10%八7%九5%十3%注:保险内容需符合苏州市公安局相关管理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三、参保时间、参保范围1、参保时间:贰年,具体以参保期限起算时间为准。2、参保范围:3500人,具体人数以甲方最后统计数字为准。四、保险责任乙方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包括:1、人身保障(1)意外身故。(2)疾病身故。(3)意外伤残。2、意外医疗保障(1)意外医疗。(2)意外住院津贴。3、保险方案确认乙方应承担其他保险责任的,乙方按照保险方案承担。五、特别说明合理的医药费用是指:就诊需要使用医保卡,符合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政府基本医疗保险赔付后的剩余部分(不含自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六、服务要求(一)安排专业保险理赔人员,提供专人“一对一”的日常服务,专人跟踪,并同时提供上门服务。3(二)专项要求1、在材料真实齐备,手续完整的情况下15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2、保险理赔款直接转账至保险申请人账户,整个过程中保险公司客服专员不得接触现金,并将严格遵守保密和诚信原则,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三)服务考核项目服务过程中,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具体考核细则详见附件:苏州市公安局保险服务考核办法。七、理赔材料若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需及时报案。理赔时需提供下列单证:1.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保险单、***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等相关材料。2.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保险单、***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等相关材料。3.意外伤残:保险单、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相关材料。4.意外医疗:保险单、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材料。5.意外住院津贴:保险单、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意外事故证明等相关材料。6.保险公司需要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7.其他说明:若社保或者其他机构先行赔付,无发票、病历等相关原件的,提供该机构的结算清单和所有材料的复印件由该机构盖章;(例:社保已赔付则提供社保结算单,所有复印件需社保机构盖章)如理赔过程中需要提供其他材料,须配合补齐。八、价格与支付1、合同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壹佰贰拾玖万伍仟元整(¥1295000.00元)。成交单价185.00元/人/年。实际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单价根据实际投保人数进行结算。上述金额(包括单价和实际结算总价)为含税价,包含了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除上述费用外,甲方无需支付其他任何费用。2、付款步骤: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提供具体投保人数和清单,乙4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人数和清单,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标准向甲方提供缴款通知书,甲方确认无误后在30日内支付全部保费,如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缴款通知书有异议,双方应当进行确认,确认后甲方在30日内支付当年度保费。乙方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递交投保单(保费=中标单价*人数,具体以甲方确认人数为准)。3、合同内人员浮动:在服务期间内,如甲方需进行人员浮动,则乙方需按甲方要求进行保险服务,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双方确认无误的缴款通知书支付浮动人员保费,乙方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递交投保单(浮动人员保费=中标单价*人数,具体以甲方确认浮动人数为准)。如保险期间,甲方参保人员离职的,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以及投保单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乙方保证本合同服务期限内,单价保费不发生变动。注:合同有效期内,结算总金额不超过本项目预算金额壹佰肆拾万元整。4、付款方式:数字人民币支付或银行转账。乙方账户信息如下:(1)乙方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数字人民币账号(数币钱包ID):0022501017860728(2)账户信息乙方开户名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开户银行:工商银行苏州市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11020201090001755495、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合法有效且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若乙方未按约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迟延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6.未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收款账户信息,也不得转让债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债权转让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甲方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账户支付费用。若乙方将对甲方的债权擅自转让给第三人,则乙方同意向甲方承担转让的债权金额【1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第5三人因债权转让起诉的,甲方因此次诉讼而产生的案件诉讼费、第三人主张的违约金、利息损失、律师费、保全费、保函费、鉴定费等均由乙方承担。7.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甲方提交本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一切直接、间接损失。在服务期满、服务缺陷全部更正完毕,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经双方签章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报告》后,甲方凭乙方的收款收据在3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如乙方在服务过程中有缺陷不予更正,或更正后不符合本采购合同要求,甲方有权另请其他单位更正,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甲方有权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在乙方以转账、现金(包括数字人民币账户支付)的方式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若甲方超期未退还,每逾期一日,则应以逾期退还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在乙方以第三方担保的方式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况下,如第三方担保期限已经届满或担保义务免除,则视为甲方返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消灭,甲方无需实际返还行为。8.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九、违约责任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条所称的“合同总价款”以本合同订立时载明的合同总价为准,如服务期内甲方调整保险参保人数导致合同总价款变更的,违约金不因此而调整。(一)甲方违约责任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正当理由要求停止服务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62、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甲方因此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逾期金额的5%。(二)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拒不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一切直接、间接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2、乙方提供的服务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3日内完成更正,乙方逾期不更正或更正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一切直接、间接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3、乙方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当理赔而不予理赔或不充分理赔)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一切直接、间接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同时,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单方解除合同。4、乙方应当对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甲方任何未公开信息以及本合同有关内容予以保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参保人数、保险理赔情况、事故发生情况等等),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之外的目的。同时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内部管理规定,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信息泄露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合同总额的20%。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5、乙方对招标文件承诺函中所承诺的内容,未按约定提供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十、不可抗力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3日内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发出上述通知后30日内提供书面证明。3、不可抗力事由消除后,合同继续履行等相关事宜,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十一、合同的解除和转让7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况外,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及解除本合同。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或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2)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如有违反,视为乙方拒不提供服务,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九条承担违约责任。十二、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事宜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乙方追究甲方违约但不成立而产生纠纷的,甲方为处理此纠纷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诉讼费、执行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十三、重大事项的通知双方在本合同首部所确认的负责人、联系方式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如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未通知的一方自行承担法院送达不能等不利后果。十四、保密条款乙方中标后,需遵守甲方内部管理规定,甲方向乙方提供人员纸质名单等相关信息,乙方完成投保工作后需归还以上全部投保材料。乙方需确保甲方投保人员信息安全,不得用于本次投保工作以外的任何用途。甲乙双方对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资料和信息,除该方作出相反的书面说明外,未经该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无论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双方都应继续承担保密条款8约定的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为永久。十五、合同生效及其它1、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即生效。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苏州市公安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2005日期:年月日9附件:苏州市公安局保险服务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保险服务单位服务,有效提升服务质量与工作质态,结合甲方工作实际,制订本考核办法。本办法所称的保险单位是指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经苏州市公安局政府采购产生并签订服务合同的相关单位,市局相关部门对保险单位负责管理监督。保险机构考核实行扣分制,按季度考核,原始分值为100分,按本办理规定相关细则进行扣分,年度考核总分90分以上的为合格,不做变动:年度考核总分80分至90分的,乙方需退还实际支付保费的10%;年度考核总分60分至80分的,需退还实际支付保费的20%;年度考核总分低于60分的,需退还实际支付保费的30%。一、投保准备1.接到甲方开展保险通知后,未在2个工作日内到甲方领取相关保险资料的,每次扣1分;2.领取保险资料后,按规定进行资料完整性审查,如不完整未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资料清单,每次扣1分;3.保险资料完整具备投保条件,未按时完成投保工作的,每逾期1日扣1分。二、理赔服务1.根据合同要求,安排入库备案的专业理赔人员开展现场服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跟换人员,派出人员非原入库备案人员、理赔过程中擅自调换人员的,每次扣3分;2.理赔人员未按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提供服务的,每次扣3分。3、专业理赔人员需对甲方提出的保险相关问题进行解答,未能明确解释相关问题的,且未导致任何问题的,每次扣1分;未能明确解释相关问题的,而导致理赔纠纷的,每次扣5分。4、以下内容,未能达到要求的,每次扣1分。(1)实行24小时接报案;(2)实行8小时全年无休理赔工作;10(3)实行24小时投诉服务;(4)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电脑录音系统和查勘调度系统保证畅通无误,及时准确。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本项目客户服务专员。(5)设立专人负责受理赔款案件。(6)接到报案后应详细的告知被保险人注意事项,承保范围,保障内容及理赔时需要准备的材料等,不得欺骗、误导被保险人;(7)配合被保险人了解、熟悉理赔流程,指定专人上门收取索赔单证,并在约定的时间内上门收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上门服务。(8)保险公司上门收取理赔资料时,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9)在收到理赔材料后,简化理赔手续,应在规定时间内告知被保险人赔偿金额除外,金额或不予赔偿的理由,超过规定时间的,视为同意赔偿。(10)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同意按照约定时效及时确定赔偿金额:(11)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同意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12)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没有按规定时间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则按保险责任处理。三、其他服务1、每季度向苏州市公安局提交《保险情况报告》,年终向苏州市公安局提交《年度服务综合报告》,未达要求的,每次扣2分。2、定期沟通制:每季度通报保险事故情况、理赔进展情况、商定各项服务计划和共同解决需双方协调的事宜,未达要求的,每次扣2分。3、培训、考察机制:不定期为苏州市公安局提供专项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保险的基础知识、保险合同责任及条款解释、保险事故索赔程序等方面的内容,未达要求的,每次扣1分。11四、工作纪律(一)服务过程中,因不文明行为在我局与人发生纠纷或口角,情节较重影响形象的,每次扣2分;(二)未经甲方同意,在甲方规定场所之外进行保险服务的,每次扣1分。五、附则本办法由苏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辅警人身意外险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苏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