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案件检验鉴定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宁乡市公安局2025)


宁乡市公安局交通案件检验鉴定服务合同公告

交通案件检验鉴定服务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GK-202411130016-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宁乡市公安局   

采购人地址:  宁乡市玉潭街道二环西路   

供应商(乙方):  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谷苑路186号湖南大学科技园工程孵化大楼西区第负102室 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交通案件检验鉴定服务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优惠率(%)

1
交通案件检验鉴定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交通案件办理过程中所需的法医类、痕迹类等检验鉴定服务,本项目服务期为三年,根据中标单价和实际鉴定数量按实结算,每年结算金额不超过180万元。

1
20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乙方负责甲方在交通事故案件办理过程中以及交通违法整治过程中所需要进行的各种检验、鉴定。包括但不限于伤情鉴定;尸检;尸体解剖;诈病、诈伤鉴定等法医类鉴定;酒精、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等法医毒物类鉴定;其它法医类鉴定;痕迹或交通技术类鉴定:包括车辆痕迹鉴定、纺织品痕迹鉴定、车轮痕迹鉴定;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鉴定;机动车辆号码化学显现;痕迹显现等痕迹鉴定;车辆速度鉴定;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微量物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其它痕迹物证类鉴定等。

2、因本项目为按实结算项目,根据实际鉴定数量、
中标单价及《宁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鉴定机构考核细则》的考核结果分季度按实结算。

3、中标单价按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对应的收费标准的80%计算。

4、本合同服务期为三年,合同期内年度结算总金额未超过1800000元/年时,按实结算,如年度结算总金额超过1800000元/年时,只按1800000元结算;乙方必须保证服务期内甲方的相关要求,且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1乙方应当独立于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乙方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与检验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应当予以回避;检验人不得与其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检验人应当具备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1.2乙方的检验、鉴定人员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且须按照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组织检验检测工作。1.3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严格按时开展采样、样品检测等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将检测结果报甲方,一年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两次以上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中标资格并立即终止合同。1.4乙方必须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如有发现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中标资格并立即终止合同;乙方按甲方要求,做出阶段性及年度评价报告。同时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擅自公开检测结果,乙方和乙方的检验人员对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其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5对于乙方的监管,一是交警大队对每起各类鉴定结论进行审核,核查其结论是否准确;二是由办案民警监督其在鉴定过程中是否公平、公正。如果发现问题要求乙方及时整改,一年内屡教不改两次以上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中标资格并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1.6亡人事故、疑难案件,乙方的痕迹鉴定人员、法医需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2.人员配置要求 乙方须为本项目配备痕迹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司法鉴定人总人数达 12 人以上(以上人员每个类别必须满足 2 人以上),且皆拥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机构与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乙方须配备履行本合同所有检验、鉴定必需的设施设备。 4.其他要求 服务时间一般都为正常工作时间,但是不排除特殊紧急情况(非工作时间),痕迹、法医响应时间为一个小时,一年内如果两次未在一个小时响应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中标资格并立即终止合同。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固定单价合同
2.付款方式:

通过国库存集中支付,且按照先服务后付款的方式分季度结算和支付,合同期内年度结算总金额未超过1800000元/年时,按实结算,如年度结算总金额超过1800000元/年时,只按1800000元结算。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师大支行(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43050178453600000192)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
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4-12-21 ——
2027-12-20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乙方采用国家或行业检验方法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检验设备的校准、检验试剂的有效性、检验程序的规范性等。2.乙方提供完整的检验报告,能够充分证明检验过程的合规性和结果的准确性。3.乙方在检验过程中展现应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检验人员的资质、技术操作的熟练程度等。4.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按甲方要求,做出阶段性及年度评价报告。同时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擅自公开检测结果,乙方和检验人员对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其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5.检验报告中的记录应具体详细,检验意见应精简明确。名词术语必须准确规范,不得使用俗语或外语译音。文书格式应统一按规定的文书格式规范制作并注明签发日期。6.乙方检验时,必须对所有检验的项目拍照或录像存档,并做好原始数据的文字记录,对当事人到场见证的应在原始检验记录上签名,如当事人不愿意签名的应作好记录;对当事人不按时到场见证的,视为自动放弃见证并做好记录。7.乙方必须对所有的检验委托书和原始资料(包括检验照片、数据文字原始记录、视频资料等)复印归档,随时接受甲方及相关管理部门检查。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 (6)履约验收标准: 根据《宁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鉴定机构考核细则》分季度进行考核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执行。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乙方须立即整改直到合格。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合同期内乙方在检验、鉴定工作中出现严重错 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不良社会反应,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如乙方在检测工作中出现严重错 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不良社会反应,甲方有权报财政监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乙方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乙方检测不当造成重大影响,由乙方负责消除。4.甲方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5.乙方在向甲方申请付款时,应出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理人:
陈效林
法定代理人:
黎四奇

委托代理人:
喻淑球
委托代理人:
黄山

附件列表:

宁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鉴定机构考核细则.doc
中标通知书.PDF

附:宁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鉴定机构考核细则一、台帐登记:每受理一起案件及时登记台帐,未及时登记台帐的每发现一起扣除服务费50元。二、鉴定时限:交通事故类案件鉴定时限为受理之日起20天出具鉴定结论,酒精类案件鉴定时限为受理之日起3天出具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出来后及时通知办案民警。鉴定结论未按规定时限出具鉴定结论的每超过1天扣除服务费200元,未及时通知办案民警的每超过1天扣除服务费100元。一年内两次以上未在规定时间出具结论的取消中标资格并立即终止合同。三、鉴定结论的保密性: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擅自公开鉴定结论。擅自公开鉴定结论的,每发现一起扣除服务费500元。四、不得出具虚假检验鉴定报告,如有发现出具虚假检验鉴定报告的取消中标资格并立即终止合同。五、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做到每一起案件鉴定结论准确,每发现一起在鉴定过程中显失公平、公正的,扣除服务费10000元,如发现一起在鉴定过程中显失公平、公正的并且要求鉴定机构及时整改,一年内屡教不改两次以上的取消中标资格并立即终止合同。六、收费问题:禁止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发现一次扣除十倍于所收费用的服务费。一年内发现第二次的取消中标资格并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七、服务响应时间:应当确保及时响应。服务时间一般为正常工作时间,但是不排除特殊情况(非工作时间),响应时间为一小时,超时一次扣除服务费1000元,一年内两次未在一小时响应的,取消中标资格并立即终止合同。八、以上应扣除的服务费均从经验收合格的检验、鉴定服务费用(指折扣后)中扣除。采购事务中心盖章处中标:5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宁乡市公安局交通案件检验鉴定服务于2024年12月17日09时00分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经评审委员会认真评定并报采购人确认,确定贵单位为中标人,有关情况如下:采购项目项目名称交通案件检验鉴定服务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优惠率)百分之二十(小写)20%中标单位服务期限及说明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三年,根据中标单价按实结算,每年结算总额不超过180万元;当年度结算总额超过180万元时,按180万元包干。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三年,根据中标单价按实结算,每年结算总额不超过180万元;当年度结算总额超过180万元时,按180万元包干。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三年,根据中标单价按实结算,每年结算总额不超过180万元;当年度结算总额超过180万元时,按180万元包干。中标单位联系人卢胜军联系电话13875991262中标单位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86号湖南大学科技园工程孵化大楼西区第负102室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86号湖南大学科技园工程孵化大楼西区第负102室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86号湖南大学科技园工程孵化大楼西区第负102室采购单位联系人喻淑球联系电话13875894688采购单位地址宁乡市玉潭街道二环西路宁乡市玉潭街道二环西路宁乡市玉潭街道二环西路请贵单位收到本通知后20日内,速与采购单位联系,签订合同。特此通知市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盖章):W法定代表人或委拍林陈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印效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2024年12月18日共印8份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交通案件检验鉴定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