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程咨询、监理服务 预算编制采购合同公告(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车陂街道办事处2025)
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街道办事处采购工程咨询、监理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街道办事处采购工程咨询、监理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01060075088192410231785
项目业主: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车陂街道办事处
服务机构:
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街道办事处采购工程咨询、监理服务
合同编号:
4401060075088192410231785
合同总金额:
合同签订时间:
2024年11月22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4年11月22日至2025年11月21日
服务内容:
按照约定及车陂街道管理要求和标准,完成车陂街道辖内工程项目咨询工作,包括提供我街所需的工程咨询类服务,如前期可研性调查、工程(概)预算、造价审核、监理等。
合同附件
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街道办事处采购工程咨询、监理服务合同(车陂).pdf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车陂街道办事处 2025-01-07
GF—2024—2612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街道办事处采购工程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共计9条,具体条款包括:项目概况、服务内容、委托人代表与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签约合同价、服务期限、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词语含义、合同订立和生效,明确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共计13条,具体条款包括:一般约定,委托人,受托人,咨询服务要求及成果,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服务费用和支付,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知识产权,保险,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争议解决。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合同当事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项工程咨询服务的通常做法。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的提供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规定。(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共计13条,具体条款包括:一般约定,委托人,受托人,咨询服务要求及成果,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服务费用和支付,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知识产权,保险,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争议解决。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原则性约定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款。编写专用合同条款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对于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线的内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则填写“无”或划“/”。3.对于专用合同条款中未列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增加专用合同条款内容。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三、《示范文本》的性质《示范文本》为推荐性使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项目概况二、服务内容三、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四、签约合同价五、服务期限六、合同文件构成七、承诺八、词语含义九、合同订立和生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1.1定义和解释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3法律法规1.4标准规范1.5联络1.6保密1.7发布1.8从业规范1.9利益冲突1.10合同变更或修改第2条委托人2.1委托人一般义务2.2委托人决定2.3委托人代表2.4委托人员第3条受托人3.1受托人一般义务3.2咨询项目总负责人3.3咨询人员3.4委托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3.5联合体第4条咨询服务要求及成果4.1咨询服务依据4.2咨询服务成果要求4.3咨询服务成果交付4.4咨询服务成果审查4.5管理和配合服务第5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5.1服务开始和完成5.2服务进度计划5.3服务进度延误5.4服务暂停第6条服务费用和支付6.1服务费用6.2支付程序和方式6.3有争议部分的付款6.4结算和审核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7.1变更情形7.2变更程序7.3价格调整和变更影响第8条知识产权8.1知识产权归属和许可8.2知识产权保证8.3知识产权许可的撤销第9条保险9.1受托人保险9.2保险的其他约定第10条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的确认10.2不可抗力的通知10.3不可抗力的后果第11条违约责任11.1委托人违约11.2受托人违约11.3责任期限11.4责任限制第12条合同解除12.1由委托人解除合同12.2由受托人解除合同12.3合同解除的后果第13条争议解决13.1和解13.2调解13.3争议评审13.4仲裁或诉讼13.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条定义与解释第2条受托方义务第3条委托方义务第4条违约责任第5条支付第6条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第7条争议解决第8条其他第9条补充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车陂街道办事处受托人(全称):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街道办事处采购工程咨询、监理服务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街道办事处采购工程咨询、监理服务。2.项目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车陂街道办事处管理辖区内。3.建设内容:按照约定及车陂街道管理要求和标准,完成车陂街道辖内工程项目咨询工作,包括提供我街所需的工程咨询类服务,如前期可研性调查、工程(概)预算、造价审核、监理等。4.项目周期:自合同签订日起,服务期一年。二、服务内容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内容为:(一)工程建设咨询,包括:咨询决策(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建议书(简易版)内容包括: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2、拟建内容和规模、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和资源情况的初步分析;3、项目立项金额和资金来源。咨询决策(项目估算):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编制或核对项目投资估算,出具投资估算报告或审核报告。(二)工程造价咨询,包括:预算编制:依据施工图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出具工程量清单书;依据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报价,出具工程报价书。结算审核:依据施工图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出具工程量清单书;依据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报价,出具工程报价书。(三)工程监理服务,包括:负责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及整改、工程移交及实物移交、工程结算配合、竣工备案等)等各阶段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等监理工作等。三、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咨询项目总负责人:__唐春雄__,身份证号:_522424198403060036_____________,证书编号:____资登2320210600207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签约合同价1.以实际项目进行单项计费,本合同的工程咨询服务费总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不含100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累计金额超过90万元后,咨询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新发出的工作委托。2.签约合同价具体构成及合同价计取方式详见下表。序号服务类型计费方式备注1咨询决策(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费率百分比3万及3万以下:800元3万~8万(含8万):1200元8万~30万(含30万):1600元30万~50万(含50万):1700元50万~100万(含100万):1800元100万以上:以投资估算金额为基数,按照费率2‰计取2咨询决策(项目估算)按费率百分比3万及3万以下:800元3万~8万(含8万):1200元8万~30万(含30万):1600元30万~50万(含50万):1700元50万~100万(含100万):1800元100万以上:以投资估算金额为基数,按照费率2‰计取3预算编制按费率百分比3万及3万以下:800元3万元-10万元:1000元10万元-30万元:1500元30万~100万(含100万):1800元100万以上:以投资估算金额为基数,按照费率2‰计取3结算审核按费率百分比3万及3万以下:800元3万元-10万元:1000元10万元-30万元:1500元30万~100万(含100万):1800元100万以上:以投资估算金额为基数,按照费率2‰计取4工程监理按670号文计费:3.3%(标准取费费率)*90%(优惠折扣)=2.97%(监理最终取费);上述费用已包含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五、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日起,服务期一年。。六、合同文件构成议的,可就合同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双方另行约定的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名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3.3争议评审13.3.1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应在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争议发生后14天内,协商确定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双方共同确定或由双方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13.3.2合同当事人可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做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13.3.3争议评审小组做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13.3.4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13.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3.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是否成立、变更、解除、终止、无效、失效、未生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条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通用条件规定外,下列名词和用语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方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受托方”是指承担咨询业务和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全过程咨询机构”是指受托方派驻本工程现场实全过程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项目经理:指受托方投标时指派的代表受托方牵头负责项目全过程咨询管理工作、履行管理义务的全权负责人。(7)造价咨询工程师: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受托方以外,委托方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方委托的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方委托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方或承包人原因,使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规定受托方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受托方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12)建设工程委托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13)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无。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见本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六条。第2条受托方义务2.1工作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及工程结算)及工程质量保修期阶段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收集管理、组织协调、施工图审查等全过程监理工作以及建设单位施工图版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如发生工场制造等场外监理费用及相关场外监理发生的差旅费用包含在本工程监理酬金中。2.1.2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方。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方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方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在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内对各承包人的工程形象进度进行核实确认工作,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意见,并报委托方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方;(15)经委托方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按委托方公司制度要求审核变更、签证,做好工程变更、签证的通知、完工确认、计量等工作;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方;(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方。(23)受托方对施工、旁站、验收等过程拍摄数码照片,并附简洁文字说明,按照楼座、部位、材料、施工、验收等分类,再按照材料进场验收、检验批/隐蔽验收、维修/更换材料设备、试验调试等细分。每周定期刻录光盘,存档,备查;材料、设备进场验收要拍摄照片(远景、标识、验收过程及验收人),附在进场验收报告后;隐蔽验收/检验批验收要求远景、标识、验收过程及验收人的照片并附简要说明;旁站监理对旁站过程拍摄数码照片,要求有远景、数值、旁站过程及旁站人的照片并附简要文字说明;变更、签证完工确认必须附相关照片,注意完工确认信息的准确性;对承包人提交的变更、签证量必须进行复核,保留复核依据和现场照片;关于照片,要求简要说明验收内容、远近结合(测量数据、表观、细部)、照片清晰、保留电子版(有争议时备查)、每次验收至少3~4张照片。2.1.3造价咨询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设计阶段造价咨询、项目招标阶段造价咨询、施工阶段造价咨询、项目竣工结算阶段造价咨询、项目决算阶段造价咨询及招标人要求的本工程其他全过程投资控制服务事项等工作内容外,还须完成以下投资控制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合同酬金中):(1)审核设计变更的造价;(2)审核工程签证的造价;(3)审核总包单位及各专业分包进度款;(4)建立设计变更台账、签证台账、计量支付台账、材料品牌台账等(5)施工图版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与审核。(6)承包人出具结算书并提供相应结算资料后,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按照发包、承包双方合同约定进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提供结算审核服务及结算审核报告。(7)项目决算阶段:协助和配合委托方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协助委托方完成整个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建档工作。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及标准。(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3)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4)政府批准的计划立项、规划要点、设计要点及有关文件。(5)经批准的施工图纸及说明,以及经图纸会审确定的修改设计通知书。(6)本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招投标文件及合同。(7)委托方发出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指令。(8)委托方制定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规定和办法。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1)监理合同;(2)委托方与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合同文件;(3)本工程监理实施方案(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等),监理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4)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验规程等;(5)国家、广东省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等;(6)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委托方与受托方组织召开或参加的有关会议纪要函电及其文字记录,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各种图纸、指令等。(7)其它。监理项目部管理人员任职条件要求:1、总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监理工程师担任;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工作年限满15年,大专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12年以上。2、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人员,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工作年限满15年,大专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6年以上。3、监理员:具有监理员岗位证书人员,应具有大专科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3年以上。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受托方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受托方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受托方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方书面报告,经委托方同意后方可更换;受托方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受托方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方。2.3.4受托方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方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4履行职责2.4.3对受托方的授权范围: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议价、索赔、处理事故、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方案等及一切有关费用的问题,均需与委托方共同商定,报委托方批准。2.4.4受托方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按承包合同要求。2.5提交报告受托方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要求、时间和份数:每月30日前提交监理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2.7使用委托方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方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托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7天内移交委托方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现场移交。第3条委托方义务3.4委托方代表委托方代表为:。3.6答复委托方同意在7天内,对受托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第4条违约责任4.1受托方的违约责任4.1.1受托方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4.2委托方的违约责任4.2.3委托方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未付款金额×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拖延支付天数第5条支付5.1支付货币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按下列方法确定:按单个项目进度比例支付:支付次数支付时间当次支付比例完工款提交招标控制价文件或结算审核报告或竣工验收报告并经甲方确认。乙方开具等额票据向甲方申请一次性支付服务金额支付单项项目服务费100%第6条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第7条争议解决7.1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8条其他8.1奖励无8.2保密委托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受托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第9条补充条款9.1缺陷责任期责任:服务缺陷责任期为自竣工验收之日起24个月。受托方负责检查项目使用状况,确认问题责任所属,督促责任方做好保修工作。9.2双方对通用条款2.3.5条修改如下:委托方可要求受托方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受托方应当在收到委托方书面通知之日内7日内予以更换,否则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承担违约责任;9.3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受托方承担违约责任:(1)受托方与承包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方利益的;(2)受托方转包或分包本合同项下的监理服务;(3)因受托方原因导致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的;(4)未按合同约定、报价书承诺及集团《开发项目施工和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投入足够的人员或者设备;(5)未按旁站方案对相应部位进行旁站;(6)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职责、义务的。受托方发生本条第(1)、(2)、(3)项情形的,委托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发生第(4)、(5)、(6)项所约定情形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按合同总价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并可按通用条件第6.3条约定解除合同。9.4双方对通用条件8.8条修改如下:受托方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但委托方及所属企业有权在合理范围内无偿使用。9.5如本条所约定补充条款与合同其他部分条款约定有冲突的,适用本补充条款约定。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工程咨询、监理服务 预算编制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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