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辅警人身意外保险 人寿保险服务采购合同公告(获嘉县公安局2025)
一、合同编号:获采谈判采购-2024-63-A
二、合同名称:获嘉县公安局民辅警人身意外保险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获采谈判采购-2024-63
四、项目名称:获嘉县公安局民辅警人身意外保险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1. 采购人(甲方):获嘉县公安局
地址:友谊大道与元鼎大道交叉口西北角
联系人:孙峰
联系方式:4586657
2.供应商(乙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
企业规模:大型
地址:新乡市和平大道(南)185号
联系人:孙延霞
联系方式:13782536218
六、合同主要信息
1、合同金额:256880 元
2、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签订合同后15日。地点:获嘉县公安局
4、合同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人寿保险服务
人寿保险服务
服务一年
2025年元月-2026年元月
按照国家标准服务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12月2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月8日
合同.pdf
获嘉县公安局民辅警人身意外保险采购项目(三次)采购合同项目编号:获采谈判采购-2024-63签订日期:2024年月日I里方(全称):获嘉县公安局乙方(全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获嘉县公安局民辅警人身意外保险采购项目(三次)项目(项目编号:获采谈判采购-2024-63)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文件下列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文件及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竞争性谈判文件2.响应文件3.乙方在投标时的书面承诺4.成交通知书第二条合同内容服务名称:获嘉县公安局民辅警人身意外保险采购项目(三次),详见合同附件中《服务明细一览表》第三条合同价款1.中标金额:贰拾伍万陆仟捌佰捌拾元小写:256880元。2、承保人员:以2024年12月实际在岗人数(民警375人,辅警301人)为投保人数缴纳保险费。乙方于保险费到账次日起按照保险单指定生效日履行保险责任。3、承保后离职或退休,保险责任也须履行至保险期间届满。新入警人员于每季度末可新增保险费按未承保天数结算。乙方于新增保险费到账次日起保全手续生效。第四条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义务1.1委托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以乙方在中国保险行业物会备案的条款为准。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如下:序号保险项目险种每人保额1人员意外身故保险30万元2人员意外残疾保险30万元3人员意外医疗保险5万元4首次诊断为m大疾病保险10万元5意外医疗津贴保险100元/天6人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5万元7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商营的机火车(含地铁、轻轨)50万元1.2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谈判文件及响应文件中全部的服务内容;①签订合同: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和中标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1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备案。②提供投保资料:如无特别约定,合同签订日的次日为保险单指定生效日。指定生效日的3个工作日内提供投保人资料和被保险人人员信息,协助乙方完成保险单缮制。③支付保险费:于保险单发票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保险费。1.3甲方有义务保守履约合同过程中有关的商业秘密。32.乙方的义务①签订合同: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和中标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1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备案。②缮制保单:在甲方投保资料提供齐全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保单缮制,提供发票。③履行理赔服务:在保险费全额到账后,按照保单指定生效日履行保险理赔服务。3甲方的权利3.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询问履行合同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3.2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工作人员;3.3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甲方造成损失或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乙方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3.4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的行为进行监督。4乙方的权利4.1合同解除:在合同签订指定生效日后30日内,如甲方未全额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暂不生效。待甲方全额支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开始履行保险责任。合同签订指定生效日后第31日起,甲方按照合同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最多为合同总金额。34.2责任免除:乙方提供的条款均经中国金融监管总局批准,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备案。条款中“责任免除”事项均在条款中黑色粗体重点提示,已向甲方招标联系人重点声明。甲方被保险人人数众多,无法逐一声明,故不接受甲方被保险人以“责任免除”不知对乙方的投诉和诉讼。4.3对履行合同中应由甲方做出的决定,乙方有权提出建议;4.4当甲方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甲方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4.5拒绝甲方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甲方作出解释。第五条质量保证乙方保证服务不存在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隐患,不存在违反国家法规、法令、法律以及行业规范所要求的有关安全条款,否则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一旦出现侵权,索赔或诉讼,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第六条保密要求1.甲乙双方必须对本合同条款及相关内容进行保密,不得将其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法律必须披露的情况除外)或本合同之外的目的使用。2、双方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单位涉密信息、技术情报和资料均必须保密,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以本合同之外的目的使用。3.违反上述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七条付款方式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2.乙方向甲方提交经甲方确认的发票,经甲方审核无误后30日内支付合同价款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平原路支行账号:1704020529031002383第八条项目着理服务乙方要指定不少于一人全权全程负责本项目服务的落实,包括服务的咨询、执行和后续工作。项目负责人姓名:孙延霞;联系电话:_137825362184第九条分包和转包个除竞争性谈判文件事先说明、且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分包、转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十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后1.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服务期内,乙方对甲方所反映的任何服务问题1进行7x24小时不间断响应,如甲方需要,应在2小时之内赶到现场实地解决问题。若问题在2个工作日后仍无法解决,乙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免费提供服务的补偿、替换方案,直至服务恢复正常;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于乙方违规操作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任意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否则视为违约;4.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应由乙方直接提供,不得转让他人供应。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第十二条不可抗力甲、乙方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解决方案。确定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免予承担责任。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1.在解释或者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2.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可以履行的仍应按合同条款继续履行。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51111寿保险股份有公司新乡分公司甲方(公章):乙方(公章):可!127!地址:友谊大道五心地址:新乡市和平大合同专州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孙延震授权委托人:电话037314591315电话:0373-5021055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平原路支行账号:账号:1704020529031002383签约时间:2024年12月20日签约地址:需方所在地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民辅警人身意外保险 人寿保险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