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乌拉斯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2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乌拉斯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2025年度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11NMB1E663462024101401 

二、合同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乌拉斯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2025年度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XJKY-2024-1112-02 
四、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乌拉斯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2025年度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乌拉斯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地      址:乌拉斯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联系方式:18699409565 
   供应商(乙方):昌吉市鲜百惠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净化路岐峰农贸市场物流园10号楼1层001号库房 
   联系方式:13999558202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乌拉斯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2025年度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53167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肉、蛋、奶、蔬菜、调料、冻货、水果、饮料等,要求包装完好、食材新鲜、无腐烂变质,按时配送至乌拉斯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营区服务要求:货品齐全、服务优越、食材新鲜、价格优惠。 服务时间:协议期限为一年服务标准:按需配送,达到业主要求。  

    2.合同金额(元):53167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1月1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1月1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副食品.pdf

乌拉斯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2025年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合同甲方:乌拉斯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昌吉市鲜百惠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了确保站机关食堂食品安全、卫生及优质、优价,实现供求双方诚信、互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自愿、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食堂配送主副食品事宜,达成以下合同内容,以资双方共同遵守。1、服务期和服务地点1.1服务期:服务期限为1年,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1.2服务地点:乌拉斯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58号)2、货物质量标准2.1乙方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环境和卫生标准,乙方提供货物的质量标准应该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国家卫生检疫标准及双方约定质量标准,确保食品的新鲜和卫生,保证送到甲方食堂的蔬菜必须是新鲜蔬菜,严禁供应腐烂变质的食品,如因乙方送货质量问题造成甲方人员食物中毒、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等后果,乙方应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质量问题食品总价的10倍及30倍以及甲方主张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保全及保全担保、律师、送达、交通、鉴定等费用),同时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2.2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派专职人员按照合同规定严格验收、过称、点数入库,在验收过程中如果有争议,由双方在接到货物的当天积极去解决。乙方在交货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情况,甲方有权拒收该食品,并要求乙方在2小时内调换,如经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及当日订单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自行扣除该商品(对账结算时予以扣除),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配送合格商品,并视情节支付500-1000元的违约金。出现三次-1-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3、送货时间及数量认定3.1乙方送货时应随货送上一式多联的机打送货清单,甲方每天派人验收、过称、核对、入库后签字确认,计算出每天金额,该送货凭证一式两份,并加盖乙方发票专用章作为结帐凭证,甲乙双方各留存一份,作为乙方送货凭证。计量单位:按公斤、件、箱计。3.2自交货后当日,甲方应依照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应在接到异议后及时进行更换,直至验收合格,如果因乙方供货质量原因造成的甲方受到的损失,乙方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赔偿。3.3甲方负责派专人在每天晚上20:00时前以短信、微信或电话等形式将第二天需要采购的食品数量报给乙方(内容包括名称、数量、质量及特殊要求),以便乙方供货。因食堂有突发事件,需要更多食品,甲方专门负责人必须至少提前2小时与乙方联系进行增补计划(但追补计划每日不得超过两次)。3.4乙方须在每天8:30-9:30时,将甲方订购的肉、蔬菜等食材送到甲方指定食堂;乙方送货时间超过30分钟以上,甲方有权拒收并由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带来的损失(个别品种因缺货而不能按时送达,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协商解决,以保证甲方所需货物按时送到,超出订单部分甲方有权拒绝接受,由乙方立即回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4、货物市场价的认定与交付验收4.1、货款价格按照北园春集团官网公示价格的中间价为基准下浮后报价结算;如甲方采购食材在北园春官网未公示价格,每季度经甲方市场询价后,按照甲方询价价格进行下浮结算;如遇法定节假日及周末,北园春官网未公布菜价,可按照最近一天公示中间价价格下浮进行结算。4.2、因季节性及风暴等自然灾害,部分蔬菜的价格上涨幅度过大,乙方无法承担,需临时调整价格时,应先书面或电话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确认后调整。4.3、合同含税单价,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运输、装车、售后服务、保险、税金等合同项下的义务。5、付款方式及期限5.1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12月份在31日前)向甲方提供上一月的送货金额并付经甲方签字确认的送货凭证,向甲方申请付款(包含双方签字的-2-供货单和符合甲方要求的规范发票);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付款资料审核通过后以对公转账方式向中标供应商据实结算,税金由乙方承担。5.2配送货物的合计金额严格按照中标费率的21%约定执行(总体原则:合计金额=按照当日市场平均定价的配送货物金额之和×(100%-21%))。5.3履约保证金支付:(1)履约保证金金额:20000.00(贰万元整)。(2)递交方式: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除对公转账外,可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如以保函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必须在合同有效期以内,保函必须是见保即付),如在限定时间内未缴纳,招标人可视为中标人自行放弃中标结果。履约保证金缴纳后,后期如无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受益人为招标人,将不予退还。5.4履约保证金退付:自服务期结束后(未续签合同)30日内无息退付。6、违约责任6.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货物质量标准履行职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涉及合同第二条(2、货物质量标准)之规定内容的,严格按照第二条内容追究乙方责任;因乙方配送货物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甲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6.2因乙方货物原因导致甲方人员群体腹泻、食物中毒等危害甲方重大利益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由乙方赔偿全部损失,情节严重的,须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4如发现以下情况,第一次发现予以警告;第二次发现责令其整改,限定时限追缴乙方虚报金额价款,并扣除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价款的10%罚款,第三次发现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将乙方虚高报价如实上报物价局和工商管理局,由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①产品最终成交价,乙方如未按照承诺的市场平均价基础上进行下浮计算;②经甲方询价核实发现乙方提供产品的市场价虚高;③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数量未达到甲方要求或配送超时等问题。6.5其他违约责任-3-7、争议解决方式7.1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昌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8、合同附件8.1本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招投标文件内容同本合同条款有不一致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8.2对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中与本合同不符之处,按补充协议规定的条款执行。9、合同生效9.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陈平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乙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地址:昌吉市净化路岐峰农贸市场物流园10-1-001库房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58号新台入sht电话:0994-2726936电话:13999558202开户银行:中国商银行昌吉延安中路支行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支行账号:3004800409200082448账号:9550880238166800171合同订立地点:乌拉斯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会议室合同订立地点:乌拉斯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会议室合同签订日期:004年12月10日合同签订日期:104年11月26日-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主副食品配送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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