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及相关配套工程监理采购合同公告(淮北市交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2025)
淮北市高铁西站综合开发项目--淮北西站站前广场及相关配套工程监理
淮北市高铁西站综合开发项目--淮北西站站前广场及相关配套工程监理合同信息
项目编号
HBGC24188001
项目名称
淮北市高铁西站综合开发项目--淮北西站站前广场及相关配套工程监理
合同编号
HBGC24188
合同名称
淮北市高铁西站综合开发项目--淮北西站站前广场及相关配套工程监理
招标人(甲方)
淮北市交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中标人(乙方)
安徽省志成建设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元)
1,092,800
合同期限
540
合同签署日期
2025-01-14 10:00:00
合同完成日期
2026-07-08 17:30:00
质量要求
合格
代理机构
安徽龙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附件
详情见附件
其他
无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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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淮北市高铁西站综合开发项目--淮北西站站前广场及相关配套工程监理招标项目编号:HBGC2418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全称):淮北市交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监理人(全称):安徽省志成建设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淮北市高铁西站综合开发项目--淮北西站站前广场及相关配套工程监理;2.工程地点:淮北西站站前广场;3.工程规模:淮北西站站前广场及相关配套工程包含站前广场工程(含地下车库)1.地下车库及附属工程:地下车库总建筑面积为9242.89㎡。2.匝道工程:匝道范围为进站匝道BK0+000~BK0+500、出站匝道CK0+000~CK0+526.451,总面积为9528㎡。;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总投资约12766.6372万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殷先强,身份证号码:******************,注册号:34000089。五、签约酬金暂定签约酬金(含6%增值税):中标费率(%)为:(小写)0.856%(约1092800元),(大写)佰分之零点捌伍陆(约壹佰零玖万贰仟捌佰元整)。包括:1.监理酬金:中标费率(%)为:0.856%(计算基数:以审计后的建安工程费为准)。2.相关服务酬金:/。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六、期限1.监理期限: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质保期满止(竣工备案),(包含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与缺陷责任期阶段,其中,缺陷责任期24个月,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期按照国家保修期限规定)。建设工期540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自2025年1月14日始,至2026年7月8日止。2.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5年1月14日。2.订立地点:淮北市交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3.本合同一式10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5份。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镇沱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经济技术开发河西路南、百合路东侧湖光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三期(南区D座6层/7层)邮政编码:235000邮政编码:230088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合肥蜀山开发区支行北相山支行账号:225015377451000002账号:34050147450800000960电话:18365227881电话:0551-65780607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4区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6)投标文件。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2.2.2相关服务费依据包括: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监理人按月向委托人书面通报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环保的监控情况,及时处理现场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对不报告、拒不整改及整改后达不到安全标准的,每次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壹万元违约金。监理人每月20日前按工程实际进度做好月度工程量的审核工作,所有涉及造价的资料、变更签证、进度款审核的成果文件等必须由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人员签字盖执业章,并将当月工程相关资料一并归档,不得后补,不符合要求每次处以1万元违约金。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不提供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3.委托人义务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3.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汇率为:/。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7.争议解决7.2调解: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7.3仲裁或诉讼: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8.其他8.2检测费用: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8.3咨询费用: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8.4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为: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8.6保密: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应征得招标人同意9.补充条款: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附录附件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件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附件C:廉政协议附件D:履约保证金回单附件E:总监理工程师质量终身责任承诺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勘察阶段:双方签约时根据合同要求约定。A-2设计阶段:双方签约时根据合同要求约定。A-3保修阶段:双方签约时根据合同要求约定。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双方签约时约定。。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工程技术人员///2.辅助工作人员///3.其他人员///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办公用房///2.生活用房///3.试验用房///4.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27272727附件C廉政协议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淮北市廉政建设的规定,淮北市交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安徽省志成建设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二)严格执行淮北市高铁西站综合开发项目--淮北西站站前广场及相关配套工程监理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第二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第三条乙方的义务(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八)乙方须按/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组(如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甲方投诉联系部门:淮北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部,联系电话:0561-3080513。(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1.全额收取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2.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3.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乙方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3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第七条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张烨,授权代表:陆坤签字:,签字:廉政监督联系人,廉政监督联系人姓名:,姓名:签字:,签字:电话:,电话:地址:,地址:日期:,日期: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张烨授权代表:陆坤签字:签字:廉政监督联系人廉政监督联系人姓名:姓名:签字:签字:电话:电话:地址:地址:日期:日期:附件D履约保证保险阳光保险集团财产保险Paciuranr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履约保证保险凭证保单号:13351222820250000017淮北市交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受益人名称):鉴于淮北市交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益人”)与安徽省志成建设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4年月日(标段编号)的淮北市高铁西站综合开发项目一淮北西站站前广场及相关配套工程监理(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险凭证(以下简称“本保险凭证”)。一、本保险凭证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二、本保险凭证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贰万壹仟捌佰元整(¥21800元)。三、本保险凭证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2026年09月08日止。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险凭证的有效期内;(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险凭证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288号置地广场E座28楼。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五、本保险凭证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险凭证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六、与本保险凭证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险凭证的独立有效。七、本保险凭证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八、本保险凭证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险凭证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A股份有九、本保险凭证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证公章之日起全(孟单99开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租险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保单专用章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288号置地广场E28楼(2801-2809邮政编码:230027电话:0551-62522032传真:0551-62522032开立时间:2025年01月08日附件E总监理工程师质量终身责任承诺致:淮北市交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人作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关质量终身责任,现郑重承诺如下:一、严格执行工程监理规范;二、严格按工程进度及监理工作情况配备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三、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四、发现施工过程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签发监理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认真对整改的结果进行复查,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停工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五、严格依法依规履行相关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调查、处理事故等监理责任;六、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日期:2025年1月14日(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淮北市高铁西站综合开发项目--淮北西站站前广场及相关配套工程监理招标项目编号:HBGC2418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全称):淮北市交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监理人(全称):安徽省志成建设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淮北市高铁西站综合开发项目--淮北西站站前广场及相关配套工程监理;2.工程地点:淮北西站站前广场;3.工程规模:淮北西站站前广场及相关配套工程包含站前广场工程(含地下车库)1.地下车库及附属工程:地下车库总建筑面积为9242.89㎡。2.匝道工程:匝道范围为进站匝道BK0+000~BK0+500、出站匝道CK0+000~CK0+526.451,总面积为9528㎡。;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总投资约12766.6372万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殷先强,身份证号码:******************,注册号:34000089。五、签约酬金暂定签约酬金(含6%增值税):中标费率(%)为:(小写)0.856%(约1092800元),(大写)佰分之零点捌伍陆(约壹佰零玖万贰仟捌佰元整)。包括:1.监理酬金:中标费率(%)为:0.856%(计算基数:以审计后的建安工程费为准)。2.相关服务酬金:/。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六、期限1.监理期限: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质保期满止(竣工备案),(包含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与缺陷责任期阶段,其中,缺陷责任期24个月,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期按照国家保修期限规定)。建设工期540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自2025年1月14日始,至2026年7月8日止。2.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5年1月14日。2.订立地点:淮北市交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3.本合同一式10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5份。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镇沱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经济技术开发河西路南、百合路东侧湖光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三期(南区D6层/7层)邮政编码:235000邮政编码:230088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合肥蜀山开发区支行北相山支行账号:225015377451000002账号:34050147450800000960电话:18365227881电话:0551-65780607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4区座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6)投标文件。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2.2.2相关服务费依据包括: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监理人按月向委托人书面通报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环保的监控情况,及时处理现场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对不报告、拒不整改及整改后达不到安全标准的,每次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壹万元违约金。监理人每月20日前按工程实际进度做好月度工程量的审核工作,所有涉及造价的资料、变更签证、进度款审核的成果文件等必须由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人员签字盖执业章,并将当月工程相关资料一并归档,不得后补,不符合要求每次处以1万元违约金。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不提供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3.委托人义务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3.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汇率为:/。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7.争议解决7.2调解: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7.3仲裁或诉讼: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8.其他8.2检测费用: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8.3咨询费用: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8.4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为: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8.6保密: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应征得招标人同意9.补充条款: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附录附件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件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附件C:廉政协议附件D:履约保证金回单附件E:总监理工程师质量终身责任承诺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勘察阶段:双方签约时根据合同要求约定。A-2设计阶段:双方签约时根据合同要求约定。A-3保修阶段:双方签约时根据合同要求约定。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双方签约时约定。。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工程技术人员///2.辅助工作人员///3.其他人员///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办公用房///2.生活用房///3.试验用房///4.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27272727附件C廉政协议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淮北市廉政建设的规定,淮北市交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安徽省志成建设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二)严格执行淮北市高铁西站综合开发项目--淮北西站站前广场及相关配套工程监理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第二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第三条乙方的义务(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八)乙方须按/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组(如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甲方投诉联系部门:淮北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部,联系电话:0561-3080513。(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1.全额收取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2.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3.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乙方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3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第七条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张烨授权代表:陆坤签字:签字:廉政监督联系人廉政监督联系人姓名:姓名:签字:签字:电话:电话:地址:地址:日期:日期:附件D履约保证保险阳光保险集团财产保险Paciuranr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履约保证保险凭证保单号:13351222820250000017淮北市交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受益人名称):鉴于淮北市交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益人”)与安徽省志成建设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4年月日(标段编号)的淮北市高铁西站综合开发项目一淮北西站站前广场及相关配套工程监理(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险凭证(以下简称“本保险凭证”)。一、本保险凭证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二、本保险凭证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贰万壹仟捌佰元整(¥21800元)。三、本保险凭证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2026年09月08日止。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险凭证的有效期内;(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险凭证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288号置地广场E座28楼。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五、本保险凭证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险凭证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六、与本保险凭证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险凭证的独立有效。七、本保险凭证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八、本保险凭证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险凭证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A股份有九、本保险凭证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证公章之日起全(孟单99开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租险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保单专用章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288号置地广场E28楼(2801-2809邮政编码:230027电话:0551-62522032传真:0551-62522032开立时间:2025年01月08日附件E总监理工程师质量终身责任承诺致:淮北市交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人作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关质量终身责任,现郑重承诺如下:一、严格执行工程监理规范;二、严格按工程进度及监理工作情况配备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三、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四、发现施工过程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签发监理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认真对整改的结果进行复查,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停工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五、严格依法依规履行相关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调查、处理事故等监理责任;六、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日期:2025年1月14日(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淮北市高铁西站综合开发项目--淮北西站站前广场及相关配套工程监理招标项目编号:HBGC2418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全称):淮北市交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监理人(全称):安徽省志成建设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淮北市高铁西站综合开发项目--淮北西站站前广场及相关配套工程监理;2.工程地点:淮北西站站前广场;3.工程规模:淮北西站站前广场及相关配套工程包含站前广场工程(含地下车库)1.地下车库及附属工程:地下车库总建筑面积为9242.89㎡。2.匝道工程:匝道范围为进站匝道BK0+000~BK0+500、出站匝道CK0+000~CK0+526.451,总面积为9528㎡。;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总投资约12766.6372万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殷先强,身份证号码:******************,注册号:34000089。5、签约酬金暂定签约酬金(含6%增值税):中标费率(%)为:(小写)0.856%(约1092800元),(大写)佰分之零点捌伍陆(约壹佰零玖万贰仟捌佰元整)。包括:1.监理酬金:中标费率(%)为:0.856%(计算基数:以审计后的建安工程费为准)。2.相关服务酬金:/。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六、期限1.监理期限: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质保期满止(竣工备案),(包含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与缺陷责任期阶段,其中,缺陷责任期24个月,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期按照国家保修期限规定)。建设工期540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自2025年1月14日始,至2026年7月8日止。2.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5年1月14日。2.订立地点:淮北市交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3.本合同一式10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5份。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镇沱河西路南、百合路东侧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光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三期(南区D座6层/7层)邮政编码: 235000 邮政编码: 230088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开户银行: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合肥蜀山开发区支行账号: 225015377451000002 账号:3405 0147 4508 0000 0960电话: 18365227881 电话: 0551-65780607 传真: / 传真: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包含本项目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与质保阶段等全过程监理服务,具体内容以施工招标文件及招标人要求为准。2.1.2 监理服务期限为: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质保期满止(竣工备案),(包含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与缺陷责任期阶段,其中,缺陷责任期24个月,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期按照国家保修期限规定) 。建设工期 540 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2.1.3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一、施工准备阶段: (1)如受委托人委托,可协助委托人参加招标前对承包商的考察并参与专业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招标活动;协助委托人审核施工图纸和招标工程量清单; (2)协助委托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及与工程有关的合同; (3)协助委托人做好开工准备工作。 二、施工阶段: (1)协助委托人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审查开工报告并经委托人同意后签署开工令; (2)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材料、设备等招投标工作,就委托人的确定提供建议;审核承包商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及分包单位的资格,确认分包单位; (3)协助委托人组织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 (4)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专项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修改意见,并监督实施; (5)督促并检查承包商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组织保证体系和施工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实施;就工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等问题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并向承包商发出整改通知单并督促落实; (6)审核承包商或委托人提供的苗木、材料采购清单,检查工程使用苗木、材料的规格、质量和数量,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必要的抽验和复检,防止不合格苗木、材料用于工程; (7)督促、检查承包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以及设计图纸文件要求进行施工;控制工程质量,严格执行监理旁站制度; (8)分阶段核验及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控制工程进度; (9)组织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10)根据施工承包合同条款的付款规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计量,并签发付款凭证,协助委托人做好工程成本控制工作; (11)负责施工现场联系单的初审,对于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提出相应的监理意见; (12)主持召开工程各类协调会议并编写会议纪要,调解工程建设中的有关争议,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项,并分析、审查工程出现的质量及安全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13)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监理评估报告、监理总结、监理日记、监理旁站记录等监理文件及资料,定期向委托人汇报监理情况; (14)组织承包商对工程进行阶段验收及竣工初验收,督促整改,并协助委托人组织分部、分项验收及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委托人提交完整的监理资料,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合同文件、技术档案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竣工结算,配合委托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15)完成工程保修期间的监理服务,督促审查责任单位编制维修方案并对维修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验收; (16)招标文件、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规定的应提供的监理服务或委托人要求另行增加的其他技术咨询服务。三、其它监理内容:(1)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2)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3)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细则实施监理; (4)出具书面建设工程监理评估报告; (5)按照规定的作业程序和形式进行监理: a、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b、确认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c、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改进意见; d、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规格与质量; e、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的争议; f、督促、检查承建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标准; g、检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根据建设单位需要); h、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质量,检查安全防护的设施; i、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j、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6)监理任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资料。2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279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393 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依法订立的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包括标准条件、专用条件及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6、工程施工承包合同。7、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工程建设计划、施工图预算及地质资料等。 8、监理大纲和监理实施细则,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1)现行有关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2)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现行有关工程的法令、法规、政策。3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监理单位监理组织机构专业人员必须齐全。不得擅自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如确要更换,应提前 10 天报告委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后且经交接完毕后方可更换。更换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阅历及经验等不得低于更换前的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应向委托人支付 10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非中标人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委托人要求撤换的情况除外;更换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按上述程序办理,同时应向委托人支付每人次 5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非中标人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更换专业监理员及其他 人员,按上述程序办理,同时应向委托人支付每人次 1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非中标人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委托人要求撤换的情况除外。承担本工程施工监理的监理机构须进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必须常驻现场,所有监理人员(含总监)出勤率为 100%,否则委托人有权对其处以违约金,直至清退出场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内。 如委托人认定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项目工作,可以要求更换相关人员。监理人拒绝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承担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监理人拒绝更换其他专业监理人员的,承担每人次5万元的违约金。在委托人第二次发出书面更换通知后监理人仍拒绝更换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监理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对监理人处以 20 万元的违约金。 42.4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施工现场的变更签证等须得到委托人确认盖章后方可生效。监理人对施工月进度、变更、签证等应严格审查。如审查结果与审计部门审核工作量误差超过 5%,即为违约,监理单位应向委托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误差 5%~10%,违约金5万元;误差 10%~15%,违约金10万元;误差 15%以上,违约金15万元)。工程竣工后,监理人对工程结算和初审金额审核应及时、准确。如审计部门核减的金额超过初审总造价的 10%,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误差 10%~15%,违约金10万元;误差 15%以上,违约金20万元)。涉及本条审计误差违约金的,单次违约金最多不超过监理合同价的 40%,违约金累计最多不超过合同价。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 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53.4委托人代表为: 6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1)项目监理机构正式开展工作后(以委托人签发的《监理进场通知》日期为准)每月按审定合格工程量的结算价格×监理单位投标所报监理费费率×80%支付月度监理费用。 (2)监理人撤离现场,工程竣工验收并经结算审定后一个月内支付至结算监理费的 100%;(按工程经审计后的结算价格×监理单位投标所报监理费费率×100%)承包人需向发包人单独提供合同金额 3%的质量保证金保函(电子保函或纸质保函);待质保期在缺陷责任期满并无质量问题发生后,发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 (3)委托人支付监理酬金前监理人应提供与支付金额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监理人提供与支付金额等额的合法有效发票后,委托人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进行支付。 (4)投标费用应考虑合理的加时和加班费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工程量增加以外的任何情况造成施工工期延长都不增加监理费(工程停工超过3个月的,由发包人、监理人办理好暂停现场监理工作的书面通知),同时监理人不得向工程承包人索取监理报酬。 (5)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中:发包人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 3 个月内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建设项目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签约合同价 8%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纸质或电子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等方式,也可以用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替代。本条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22〕54 号)执行。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采用银行保函(纸质或电子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等方式,也可以用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替代。期限为 120 日历天,金额(或比例)为施工合同额 8%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时间:在取得施工许可证 3 个月 内办理。本条未尽事宜按照安徽省住建厅〔2022〕54 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 费用支付监理费用结算: 最终监理费结算额=该工程经审计后的结算价格×监理单位投标所报监理费费率。77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协商协议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8.2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98.3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108.4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118.6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129补充条款:9.1 监理人违约: 9.1.1 监理人接到开始监理通知后没有按时进场,每延迟一日处以监理服务费总额 0.2%违约金。 9.1.2 总监理工程师每月驻工地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 22 日(以委托人考勤机考核为准,每日四次),否则处以3000元/人·次违约金;其他监理人员每月驻工地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 22 日(以委托人考勤机考核为准,每日四次),否则处以1000元/人·次违约金;造价人员每月驻工地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 10 日(以委托人刷脸考核为准,每日两次),否则处以1000元/人·次 违约金。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到委托人处进行签到考勤,不签到视为不到岗; 9.1.3 承诺的仪器和设备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委托人要求进场,未按时到位的,处以2000元/(日·项)违约金。 9.1.4 监理人应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应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监理人未及时向委托人提交上述资料的,处以1000元/次违约金。 9.1.5 投标文件承诺的主要监理人员在主体工程施工监理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手续后方能变更人员:因监理人员重大疾病、死亡、犯罪、移民等特殊原因,确须变更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且经委托人同意,应当于变更 5 个工作日内报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9.1.6 除上述情况外,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处以 10 万元/次的违约金;更换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得给予 5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的,给予 1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且监理人应当在 12 小时内委派能够胜任监理岗位要求并委托人满意的人员,且换人次数每个岗位不得超过 2 次,否则视为监理人不具备监理工作能力, 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9.1.7 委托人如发现监理人有挂靠行为,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扣除监理人全部履约保证金。 双方约定:本合同生效之后,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有违约方承担。) 9.2 其它专用条款 9.2.1 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全过程及工程保修期间,有受贿、行贿、失职渎职等行为及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在不合格的工程验收单、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单按合格签字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每次支付贰万元违约金,发生两次及以上上述情形的,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要求更换监理工程师或总监,并按照《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有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建筑安装工程费 9.2.2 工程交付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监理人无法提供其已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检查并向承包人、委托人提出意见等有效工作的证明,监理人应当按每处承担壹万元违约金。该质量问题如因监理人原因直接造成的,需要对他方进行赔偿或补偿的。监理人除需承担其全部赔偿补偿额外,还需按该赔偿(补偿)额 2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9.2.3 监理人在施工现场配备足够监理工程师,对于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隐蔽工程、中间验收等,不能脱岗,进行全过程现场跟班,旁站监理,并随叫随到,与施工同期工作。若因工程需要,应当应甲方要求无条件加班,并自行解决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委托人检查到监理人旁站监理不到位,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 9.3 监理人员的要求: (1)监理人派驻委托人工地现场监理机构的人员必须人数、专业搭配得当,总人数要与投标文件人数相符且满足施工现场监理工作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依法履职,廉洁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有较高施工管理监控能力、经验和与本工程相应的技术能力,并经委托人确认。委托人可在基础、主体、装饰、室外不同施工阶段依据现场实际情况要求监理人临时增加相关监理人员,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2)所有现场监理人员应当具备在与本工程性质、规模相当的工程关键岗位三年以上监理经验。 (3)现场监理人员每天工作不得少于 8 小时,且根据工程需要进行连续跟踪检查。 (4)进驻现场的监理人员须与投标承诺的人员名单相一致,否则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每人次每日5000元的违约金,经委托人批准同意监理人可按照工程实际进展情况确定进场人员。 9.4 监理日志 乙方应当保证每日制作监理日志,监理日志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日日期、气象情况记录; (2)现场施工的环境情况记录,至少包括场地、空间、交通运输、照明、水、电等情况,停水、停电等事件的原因、责任方以及造成当日损失工作时间、费用等内容; (3)工地材料、设备进场及检验情况,至少应当记录材料品种、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家、检验审核结果等内容; (4)当日工程质量情况记录,包括施工质量及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产生原因及限期整改的时间、方案、复验时间等内容; (5)当日试验情况记录; (6)当日施工进度概述; (7)信息反馈情况,至少应当包括当日收到的设计变更、合理化建议、重要文件等。并核实变化的工程数量; (8)当日有关协调问题记录; (9)对施工单位资质及特殊工种上岗人员岗位证书的审核结果记录; (10)其它需要记录的情况。 (11)对于各项事件,必须记明其前因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9.5 监理人必须严格控制工程进度。 9.5.1 按月度、总工期分别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因承包人原因连续三个月完不成工程进度,监理人未及时提出适当措施,除对承包人进行处以违约金,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监理费总额 5%的违约金。 9.5.2 监理人应当确保工程不因质量、档案、现场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等未尽监理责任的原因而达不到合格标准,否则上述问题每发生一起,将对监理人进行5000元的违约金。 9.5.3 监理人对施工过程中向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变更、签证等,须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否则指令、变更、签证等均无效,并对监理人进行贰千元的违约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监理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执行,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合同专用条款;(4)合同通用条款;(5)招标文件;(6)投标文件。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2.2.2相关服务费依据包括: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监理人按月向委托人书面通报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环保的监控情况,及时处理现场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对不报告、拒不整改及整改后达不到安全标准的,每次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壹万元违约金。监理人每月20日前按工程实际进度做好月度工程量的审核工作,所有涉及造价的资料、变更签证、进度款审核的成果文件等必须由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人员签字盖执业章,并将当月工程相关资料一并归档,不得后补,不符合要求每次处以1万元违约金。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不提供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3.委托人义务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3.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汇率为:/。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7.争议解决7.2调解: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7.3仲裁或诉讼: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8.其他8.2检测费用: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8.3咨询费用: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8.4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为: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8.6保密: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应征得招标人同意9.补充条款: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附录附件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件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附件C:廉政协议附件D:履约保证金回单附件E:总监理工程师质量终身责任承诺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勘察阶段:双方签约时根据合同要求约定。A-2设计阶段:双方签约时根据合同要求约定。A-3保修阶段:双方签约时根据合同要求约定。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双方签约时约定。。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 工程技术人员 ///2. 辅助工作人员///3. 其他人员///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 办公用房///2. 生活用房///3. 试验用房///4. 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附件C廉政协议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淮北市廉政建设的规定,淮北市交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安徽省志成建设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二)严格执行淮北市高铁西站综合开发项目--淮北西站站前广场及相关配套工程监理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第二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第三条乙方的义务(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八)乙方须按/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组(如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甲方投诉联系部门:淮北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部,联系电话:0561-3080513。(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1.全额收取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2.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3.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乙方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3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第七条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张烨授权代表:陆坤签字:签字:廉政监督联系人廉政监督联系人姓名:姓名:签字:签字:电话:电话:地址:地址:日期:日期:附件D履约保证保险阳光保险集团财产保险Pacinwranr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履约保证保险凭证保单号:13351222820250000017淮北市交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受益人名称):鉴于淮北市交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益人”)与安徽省志成建设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4年月日(标段编号)的淮北市高铁西站综合开发项目-淮北西站站前广场及相关配套工程监理(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险凭证(以下简称“本保险凭证”)。一、本保险凭证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二、本保险凭证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贰万壹仟捌佰元整(¥21800元)。三、本保险凭证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2026年09月08日止。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险凭证的有效期内;(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险凭证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288号置地广场E座28楼。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五、本保险凭证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险凭证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六、与本保险凭证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险凭证的独立有效。七、本保险凭证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八、本保险凭证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险凭证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N股份有九、本保险凭证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公章之日起全(孟单99开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利险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保单专用章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288号置地广场E28楼(2801-2809邮政编码:230027电话:0551-62522032传真:0551-62522032开立时间:2025年01月08日附件E总监理工程师质量终身责任承诺致:淮北市交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人作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关质量终身责任,现郑重承诺如下:一、严格执行工程监理规范;二、严格按工程进度及监理工作情况配备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三、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四、发现施工过程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签发监理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认真对整改的结果进行复查,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停工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五、严格依法依规履行相关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调查、处理事故等监理责任;六、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IWIA2C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日期:2025年1月14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广场及相关配套工程监理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