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制菜食品科技产业园项目采购合同公告(遂宁市天盛高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25)
合同公告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遂宁高新区成渝预制菜食品科技产业园项目(标准厂房一期)(遂宁高新区成渝预制菜食品科技产业园项目(标准厂房一期)-监理-1)
遂宁高新区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遂宁市天盛高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遂宁市高新区建坤大厦
08256801069
承包人名称
承包人地址
承包人电话
首盛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环路东二段126号1栋3楼301室
13982110998
签约合同价(元)
签约合同价(其他价格形式)
11046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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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日期(施工、监理适用)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交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2024年6月25日
2024年6月25日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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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日期(勘察、设计、货物适用)
计划开始日期
计划完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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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承担的工作
质量要求
本项目施工全部范围内的监理
合格
承包人项目经理(施工适用)
证件及证号
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
证件及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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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监理、货物适用)
证件及证号
毕军
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51005972
项目描述:
1#楼建筑面积3182.05平方米;2#建筑面积为10521.3平方米;3#垃圾房建筑面积为18.54平方米;3#门卫建筑面积为46.61平方米;4#楼建筑面积为17526.01平方米,5#楼建筑面积为17526.01平方米。总面积为48820.52平方米及附属工程,总投资1.33亿元。
备注(应至少注明是否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及不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的理由):
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附件1:预制菜标准厂房监理合同.pdf
遂宁市天盛高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合同管理专用章编号:2024-043经办:苗合同编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遂宁市天盛高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理人(全称):首盛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遂宁高新区成渝预制菜食品科技产业园项目(标准厂房一期);2.工程地点:遂宁高新区范围内;3.工程规模:1#楼建筑面积3182.05平方米;2#建筑面积为10521.3平方米;3#垃圾房建筑面积为18.54平方米;3#门卫建筑面积为46.61平方米;4#楼建筑面积为17526.01平方米,5#楼建筑面积为17526.01平方米。总面积为48820.52平方米及附属工程,总投资1.33亿元;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总投资约1.33亿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E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毕军,身份证号码:******************,注册号:51005972。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壹佰壹拾万零肆仟陆佰玖拾圆整1104690.00元)包括:1.监理酬金:2.相关服务酬金:其中:1(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上(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F(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上(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六、期限1.监理期限:监理期限包含360日历天(自2024年6月25日始至2025年6月24日止)和缺陷责任期。(360日历天十缺陷责任期)2.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1月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4年6月25日。2.订立地点:遂宁高新区健坤城健坤大厦11楼。,火贝万3.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肆份。委托人:遂宁市天盛高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盖章)监理人:首盛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盖章)L住所:四川省遂宁高新区物流港玫瑰大道252号二楼住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575号中海国际I中座1210邮政编码:629000邮政编码:610000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开户银行: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物流港支行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成都石灰街支行账号:4402213009000088449账号:356901200000147961电话:028-85018123电话:0825-2712018传真:L传真:028-85018123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1(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4(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1、监理人应在设计开工前14日向委托人提供2套《监理规划》;2、监理人应在每月的5日前向委托人提供1份上月的《监理月报》;3、监理人应根据工程需要或有关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在专项工程开工前14日向委托人提供2套《监理实施细则》,监理人应及时或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时限和份数提供专项报告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2委托人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14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合同终止日期后14天内,现场移交。3.委托人义务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3.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100%,汇率为:o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万元)首付款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00第二次付款工程量完成40%30%33.1407第三次付款工程量完成70%30%33.1407第四次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20%22.0938最后付款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14天内20%22.0938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监理人向委托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6.2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7.争议解决7.2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L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2检测费用天内支付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8.3咨询费用/天内支付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8.4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8.6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有关工程设计,造价及专项技术,保密期限为长期。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有关工程设计,造价及专项技术,保密期限为长期。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涉及本工程设计及专项技术内容的,监理人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不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出版相关内容。9.补充条款9.1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监理工程师必须严守职责,确因监理工作过错或者重大过失等原因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根据其责任,负责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按4.1.1条计算)。如监理人与委托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金额。监理人串通第三方谋取非法利益,对项目造成损失的,与第三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9.2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承担监理责任。9.3监理机构的人员:原则上总监、专监不得进行更换,若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派驻到本项目的总监、专监时,须事先得到委托人批准,并向委托人支付更换总监违约金20000元/人·次、支付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违约金5000元/人·次,更换人员的资格不应低于原人员的资格。监理人擅自更换人员的或者委托人或委托人授权代表要求监理人更换到岗履职不合格的总监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人拒不无条件更换的,委托人除可以按上述违约处罚外,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监理人派驻到本项目的监理机构人员,必须常驻现场,实行签到制度。若确需离开现场,必商须提请委托人或委托人授权代表批准后方可离开。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进度、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监理人应合理调配监理人员的人数及进出场时间,以便很好地满足施工监理的需要。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之内将监理人员的进场安排计划报委托人。监理人派遣监理人员人数在不少于监理规划的基础上,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进行最终确定。在监理人已按监理规划中的人员进场计划派遣了监理人员后,仍不足以满足监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对过程质量、造价及进度的监控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另外增派或雇用监理人员。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委托人的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监理人因此增加的费用支出应视为已包括在本合同签约酬金之中,委托人将不另行支付。9.4监理人的违约如发生下列任一行为,将视为监理人违约:9.4.1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9.4.2合同履行期间,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或监理人在接到委托人的通知后未按规定增派或雇用监理人员;9.4.3项目发生造成安全事故,监理人被认定失职的,或监理人员谋取私利、徇私舞弊、向承包人索贿;9.4.4合同履行期间,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指示,造成承包人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委托人增加费用支出或工期延误;或由于监理的原因造成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所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导致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9.4.5未经委托人或授权委托人同意,主要监理人员擅离岗位;或监理人员到岗每月少于25天;或监理人员未参与关键工序监督及验收;9.4.6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对隐蔽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施工期间未进行旁站或跟班检查,监理人在接到承包人要求检查的通知后4小时内未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或对工程的抽检频率未达到规范的要求,并且不按委托人或授权委托人的指令予以纠正。9.4.7如发生上述任一情况,委托人或委托人授权代表可视监理人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之一:9.4.7.1人员缺岗的违约金:总监理工程师2000元/人·天其他监理人员(无论任何职务)500元/人·天连续3天以上的缺岗,将按上述标准的双倍支付违约金。9.4.7.2监理机构人员一年内缺岗累计2个月以上(含2个月)者支付5000元/月·人的违约金。9.4.7.3一经发现监理人提供的总监和其他监理人员资料弄虚作假,总监作假,监理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人·次;专业监理工程师作假,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次,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9.4.7.4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天,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9.4.7.5监理人有违约行为时,委托人或委托人授权代表在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0天之内,监理人未采取委托人认定的实质性整改措施,委托人除处以违约金5000元/次外,同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9.5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本项目的监理机构人员投保雇主责任险,对自备财产投保财产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和后果自负其责。监理人应在施工现场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如电话、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等。9.6监理人在签订监理合同之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提交的形式和额度缴纳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退还(不计息)。9.7采用担保形式的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担保、质量保证金担保应是银行保函或保证保函,并明确监理人违约时由银行或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责任。9.8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出现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行为以及其他影响合同履行的违约行为,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主张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向监理人主张违约金,监理人仍须按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监理人出现违约情形后,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发出违约金缴纳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监理人的违约情形、承担违约金的额数、违约金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内容,监理人存在数个或数次违约行为的,委托人对每一个违约行为均有权主张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20%。委托人可以按照监理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通讯地址以中国邮政邮寄信件、快递信件、手递材料、报纸公告、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将通知书送达监理人,双方均在四川省的,委托人向中国邮政(EMS)投递后经过三日的(以邮戳当日为准),视为送达;其中一方在四川省外(仅指中国境内)的,委托人向中国邮政(EMS)投递后经过五日的(以邮戳当日为准)视为送达。监理人在收到或视为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有权主张抗辩理由,抗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委托人送达,送达方式和期限,与本条中委托人主张承担违约的约定相同。监理人放弃抗辩或没有按照本条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主张抗辩理由的,应当按照通知书确定的期限、额数和方式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监理人没有按时、足额支付的,委托人有权采用如下措施:(1)监理人申请当期酬金且委托人尚未支付时,委托人可以从监理人申请的当期酬金中扣除应当支付的违约金额度。(2)监理人尚未申请当期酬金时,委托人从监理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额度,并在监理人申请当期酬金时,从当期酬金中扣除应当支付的违约金额度补足履约保证金。9.9如项目发生全面停工,工期顺延。9.10如出现下列情形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1、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转包;2、投标人派驻施工现场人员未达到投标文件要求;3、总监无故缺岗累计达到3次/月,专监无故缺岗累计达到15人次/月8Y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勘察阶段:A-2设计阶段:A-3保修阶段: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工程技术人员1.工程技术人员2.辅助工作人员2.辅助工作人员3.其他人员3.其他人员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办公用房2.生活用房3.试验用房4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2代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1.工程立项文件2.工程勘察文件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5.施工许可文件6.其他文件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1.通讯设备2.办公设备3.交通工具4检测和试验设备W海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预制菜食品科技产业园项目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