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供水站标准化改造提升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水务工程建设服务中心2025)



房山区村庄供水站标准化改造提升工程(2023)合同公示

交易项目编号:S110000A001039558001

公告内容

房山区村庄供水站标准化改造提升工程(2023) (招标项目编号: S110000A001039558001 ),确定 001 房山区村庄供水站标准化改造提升工程(2023) 的合同,现公示如下:

招标人: 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水务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一、中标人信息

001 房山区村庄供水站标准化改造提升工程(2023)

中标人: 中航建设集团泽通水利水电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 91110112102398638W )

合同名称: 房山区村庄供水站标准化改造提升工程(2023)

合同期限: 365 (日历天)

价款形式: 金额

合同金额: 41301606.78 元

合同签署日期: 2024-12-11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

监督电话: 010-80365901

2025年01月15日

附件列表:

施工总包合同.pdf

房山区村庄供水站标准化改造提升工程(2023)施工总承包合同发包人: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水务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承包人:中航建设集团泽通水利水电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日期:202年12月11日合同协议书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水务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房山区村庄供水站标准化改造提升工程(2023)(项目名称),已接受中航建设集团泽通水利水电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房山区村庄供水站标准化改造提升工程(2023)(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中标人对投标文件所做出的澄清或说明;(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8)图纸;(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0)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承诺书、水利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承诺书;:(11)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肆仟壹佰叁拾万壹仟陆佰零陆元柒角捌分(¥41301606.78元),最终的合同价款以北京市房山区财政局的评审结果为准。4合同形式:固定单价。5.承包人项目经理:杜思贾。6.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计划开工日期为2024年12月15日,计划完工日期为:2025年12月15日,工期为365日历天。10.本协议书一式八份,合同双方各执四份。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12.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承包人中航建设集团泽通水利水电水务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盖单位章)程(北京)有限公司(盖单位章)话量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4年2024年_日12月日L月12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3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4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5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3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图纸的错误.6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7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8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8其他义务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入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918.1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政府验收包括:。验收条件为:,验收程序为:上。18.2分部工程验收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上,其余由监理人主持。18.3单位工程验收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18.5阶段验收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上18.6专项验收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L。18.7竣工验收18.7.3本工程不需要(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18.8施工期运行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18.9试运行18.9.1本项不作另行约定。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从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后算起,时间为12个月。20保险20.1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投保内容:所有工程项目;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按照保单中明确的内容。20.4第三者责任险20.4.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按照保单中明确的内容:65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按照保单中明确的内容。20.5其他保险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上;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L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上保险条件:上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上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因政府政策原因导致本项目停建的,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2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修改为: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单方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为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价格。同时,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抗辩。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4争议24.224.1争议的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625补充约定25.1通用条款第5.2.6、11.3、12.2、12.4.2、13.1.3、13.5.3、13.6.2、14.1.3、19.2.3、22.2.2中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承包人返工等情况,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修改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承包人无权主张合理利润。25.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自身等原因导致本合同项目停滞超过28天,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单方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为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价格,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抗辩;发包人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且委托人不承担违约责任。67附件四: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工程项目名称:房山区村庄供水站标准化改造提升工程(2023)工程项目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张坊镇、韩村河镇、史家营乡、青龙湖镇、十渡镇、大安山乡和蒲洼乡发包人(甲方):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水务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承包人(乙方):中航建设集团泽通水利水电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68活动。(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第七条本合同一式8份,由甲乙双方各执4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壹份。69甲方: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水务工程乙方:中航建设集团泽通水利水电工程L建设服务心(盖单位章)(北京)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地址:北京财房山区青龙湖镇大宛村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村委会往南100米兴路7号C0016室电话:010-80365922电话:010-79517262日期:2年12月1日日期:2029年12月11日甲方监督单位:(盖单位章)乙方监督单位:(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70附件五:安全生产协议书安全生产协议书工程项目名称:房山区村庄供水站标准化改造提升工程(2023)工程项目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张坊镇、韩村河镇、史家营乡、青龙湖镇、十渡镇、大安山乡和蒲洼乡建设单位(甲方):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水务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施工单位(乙方):中航建设集团泽通水利水电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房山区村庄供水站标准化改造提升工程(2023)工程的施工安全,按照国务院、水利部及北京市关于安全生产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安全生产协议书。一、本安全生产协议书作为房山区村庄供水站标准化改造提升工程(2023)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书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二、乙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其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水利工程施工,乙方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现场专职安全员及各级管理人员应对本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各负其责。三、乙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以及国家、行业、北京市有关规定,甲方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据以上规定和标准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及奖惩。四、乙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以及应急救援预案、安全度汛方案等并适时演练,组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等,生产生活中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安排专职人员巡视检查并及时整改,确保施工安全。五、乙方施工人员中的电工、焊工及垂直运输、爆破、等高架设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施工机具中的受压容器、电气设备、起重设施等特种设备必须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保护设施。71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证地下管线和周边地表构造物的安全。若造成地下管线和地表构造物的损坏,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七、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认真组织审核发包人下发的施工图纸,并严格按审核后的施工图纸及相应的国家有关标准施工,不允许随意改变施工工艺和工法,否则出现的任何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都将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八、施工过程中若发生人员伤亡(含刑事案件)、火灾、爆炸等事故,乙方必须立即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甲方及其政府主管部门,事故责任及事故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九、乙方所有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均应及时记录,形成可追溯文件。十、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处理,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经双方协商处理解决。十、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十二、本协议书一式捌份,甲方肆份,乙方肆份,合同履行期间有效。甲方: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水务工程乙方:中航建设集团泽通水利水电工程3建设服务中心(盖单位章(北京)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Z签订日期:2i4年12月日72附件六: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承诺书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承诺书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水务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发包人名称)我方作为房山区村庄供水站标准化改造提升工程(2023)(项目名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张坊镇、韩村河镇、史家营乡、青龙湖镇、十渡镇、大安山乡和蒲洼乡(标段名称)的承包人,作出如下承诺:严格按照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设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区域的要求,在相关区域内,使用《符合第四阶段非道路机械名录汇总》中的机械;严格落实本市地方标准《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要求,使用在本市进行信息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否则,我方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的处罚。特此承诺。承包人:航建设集团泽通水利水电工程北京盖单位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字)04年73附件七: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承诺书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承诺书项目名称:房山区村庄供水站标准化改造提升工程(2023)项目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张坊镇、韩村河镇、史家营乡、青龙湖镇、十渡镇、大安山乡和蒲洼乡承包人:虫航建设集团泽通水利水电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我单位中航建设集团泽通水利水电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现作出郑重承诺,保证遵守以下内容,切实维护本工程项目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在工程项目全面实施实名制管理,按月收集并确认《工资表》《考勤表》和《施工人员变更情况周统计表》。二、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三、妥善解决好工程项目的劳务、劳资纠纷。发生农民工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及时向施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报情况,并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门协调处理。特此承诺。承诺人:虫航建设集团泽通水利水电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盖单位章(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日期:年月日7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供水站标准化改造提升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