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模型建设采购合同公告(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2025)



一、合同编号: HC2024C2-0113
二、合同名称: 海关总署2024年第二批智能模型建设项目二采购项目合同(包件2)
三、项目编号: CG2024-BJ-GK-FW-044
四、项目名称: 海关总署2024年第二批智能模型建设项目二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61号
联系方式:01065195406、65194619
供应商(乙方):青岛清数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青岛市高新区华贯路869号联东U谷产业园13号楼102户101室
联系方式:1385336760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详见附件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详见附件
主要标的单价:详见附件
合同金额: 82.7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附件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1-14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01-16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海关总署2024年第二批智能模型建设项目二采购项目(包件2)合同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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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2024C2-0113号海关总署2024年第二批智能模型建设项目二采购项目(包件2)合同书甲方: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乙方:青岛清数科技有限公司海关总署2024年第二批智能模型建设项目二采购项目(包件2)合同甲方(采购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乙方(供应商):青岛清数科技有限公司经海关总署授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作为甲方代表,受海关总署风险管理司委托签订该项目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方对海关总署2024年第二批智能模型建设项目二(包件2)国际动植物疫情风险预警模型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采购项目编号:CG2024-BJ-GK-FW-044),确定乙方为中标人,现依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相关文件的内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采购清单及报价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数量(人天数)单价(元)合计(元)管理费用项目管理20110022000.00管理费用方案设计12080096000.00管理费用方案编制6080048000.00开发费用数据清洗160800128000.00开发费用模型构建200900180000.00开发费用模型集成140900126000.00开发费用模型测试8080064000.00开发费用模型部署20110022000.00服务费用差旅费用/124000124000.00服务费用咨询费用/80008000.00其他税费/9000.009000.00合同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总价827000.00第二条合同总价款本合同总价款人民币大写:捌拾贰万柒仟元整,小写:827,000.00元(含税)。除上述款项外,乙方不得向甲方(用户)主张其他任何费用,详见附件分1项报价表。第三条付款条件(一)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二)付款办法:1.乙方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并提交下列单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60%合同款(人民币大写:肆拾玖万陆仟贰佰元整,小写:496,200.00元)。乙方提交单据:合同(正文部分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发票(原件)、履约保证金单据。2.乙方完成系统功能开发,经甲方审核确认并正式上线后,并向甲方提交下列单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合同款(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万捌仟壹佰元整,小写:248,100.00)。乙方提交单据:合同(正文部分复印件)、中标通知书、详细设计方案、发票(原件)、上线证明(原件)。3.乙方完成全部服务内容,经甲方组织的合同验收通过,并向甲方提交下列单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合同款(人民币大写:捌万贰仟柒佰元整,小写:82,700.00元)。乙方提交单据:合同(正文部分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发票(原件)、合同验收合格报告(原件)。4.因财政集中支付延误时间不计算在内,乙方提交付款单据延迟、缺失及账户信息错误的,甲方有权相应顺延付款期限,且甲方不承担延误付款责任。乙方指定收取款项账户为:收款单位全称青岛清数科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新区支行账号38190101040018661第四条履约保证金(一)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须按合同金额的10%(人民币大写:捌万贰仟柒佰元整,小写:82,700.00元)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如果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2甲方指定履约保证金收款账户为:收款单位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金街支行账号0200000709089110239(二)履约保证金以银行保函、银行电汇向甲方提供。(三)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自提交保证金之日起至项目服务期满验收通过后30个日历日止(因乙方原因造成延期履约的,履约保证金相应顺延)。(四)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五)如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六)履约保证金在有效期满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退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第五条工作进度要求及履行地点(一)本技术服务工期6个月,要求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服务内容。(二)因甲方(用户)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的,经甲方(用户)书面确认后,乙方工期可以顺延,顺延的日期与甲方(用户)造成乙方不能正常工作的日期相等。(三)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第六条验收乙方完成甲方(用户)要求的全部服务内容后,向甲方(用户)提交工作成果,甲方(用户)组织对服务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第七条质量保证(一)乙方应保证所开发的产品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并完全符合或高于合同要求的质量、规格和技术性能。(二)本合同项目质量保证期为:自双方签署合同验收合格报告之日起计算31年。第八条培训本合同包括培训,具体培训方案详见附件。第九条售后服务(一)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免费提供7天*8小时(9:00-17:00)的运维服务,提供7天*24小时专线电话等远程技术支持服务与故障响应服务,远程技术支持保证4小时内响应,故障响应业务高峰期保证1小时内修复故障,非业务高峰期保证2小时内修复故障。(二)本合同包含售后服务,具体售后服务方案详见附件。第十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用户)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用户)有权了解整个委托技术服务的执行进程,监督服务执行,并对技术服务的进度及质量进行要求和检查。(二)甲方(用户)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服务,并对乙方的服务成果进行评估和确定,提出修改意见。(三)甲方(用户)对服务成果拥有所有权以及全部、完整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知识产权申请权等)。甲方(用户)可安排技术人员参与核心工作,以便后续维护。(四)甲方(用户)有权在海关范围内对技术服务涉及的所有成果进行推广应用。(五)如果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甲方(用户)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整改,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和改进。如果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补正和改进,甲方有权中止支付款项,直至乙方能够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若乙方的补正和改进在甲方(用户)规定的期限内仍无法达到合同要求,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六)甲方(用户)应在实施过程中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1.提供完成技术服务所需的全部文档及相关资料;2.解答或协调解答技术服务实施过程中的需求问题。(七)在乙方完成相应阶段工作并满足付款条件时,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4定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乙方保证在甲方规定的工期进度内按照合同以及合同附件的要求完成应交付的完整、合格服务,并符合服务质量要求。(二)乙方在服务实施中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海关信息化建设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方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运行管理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严格的质量管理,以确保本项目质量符合信息化标准和合规性检查的要求,完成合同履约。(三)乙方应派专人负责技术服务执行,以保证技术服务顺利进行,加强风险分析与控制,对风险要有详细的分析,有可靠的控制手段和措施,并及时向甲方(用户)汇报。(四)乙方应在服务期内及时修复安全漏洞。(五)乙方所派人员应熟练掌握所需技术,所派人员对技术服务内容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六)乙方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下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七)乙方应按甲方(用户)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相关代码实现以及配套文档的编制工作,并及时、完整向甲方(用户)交付相关材料。(八)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完成技术服务的业务测试工作。(九)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提供的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或引起任何第三方的指控或行政机关的处罚,如有任何第三方向甲方(用户)主张侵权或赔偿或行政处罚,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赔偿金及罚金等都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需提供全力支持,防止因上述侵权或可能的侵权给甲方(用户)造成的损失,且乙方需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的费用。(十)乙方须遵守甲方(用户)提出的各项安全管理要求。(十一)乙方须按照国家关于通过政府采购渠道参与政务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签订《政务数据安全管理承诺书》,具体详见附件。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违约责任。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迟的事实、可能延迟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用户)。甲方(用户)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乙方延期提供服务,如甲方(用户)不同意延期,乙方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服务,如甲方(用户)同意延期,必须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2.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合同项下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要求乙方支付误期赔偿费,或从合同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周未提供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到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误期服务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一周按七(7)天计算,不足七(7)天按一周计算。3.出现上述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情形时,甲方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回甲方已支付款项、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相应违约责任、赔偿甲方(用户)的全部损失。(二)因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相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致使甲方(用户)或第三方遭受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全部损失,且甲方有权以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解除本合同。(三)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证据证明乙方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如因乙方不能履行给甲方(用户)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一)没有甲方(用户)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或资料等提供给乙方雇佣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本合同必须的范围。(二)没有甲方(用户)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乙方不应使用、传播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文件、资料。第十三条知识产权(一)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专利权、6商标权、版权等)及其他任何合法权益。如果甲方(用户)在使用乙方服务成果的任何一部分过程中,遭致第三方索赔或主张权利的,乙方应当修正以避免侵权。(二)如果甲方(用户)在使用乙方服务成果过程中,因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而遭致第三方索赔或主张权利的,乙方将自费为甲方(用户)应诉,并支付法院最终判决的甲方(用户)应支付第三方的一切费用、并赔偿甲方(用户)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确实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要求乙方退回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及支出的合理费用。第十四条不可抗力及其免责(一)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二)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除甲方(用户)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一百二十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合同达成协议。(三)乙方在延迟履行合同期间由于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不能被免除责任。(四)甲方(用户)如遇不可抗力,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尽实际可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甲方(用户)不承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五)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指那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动乱、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及其他双方同意的情况,但不包括违约或疏忽。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一)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六十天内还不能解决,争议应提交仲裁。7(二)仲裁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其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三)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四)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第十六条合同修改或变更(一)如无重大变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二)如确需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三)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用户)有权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第十七条合同中止(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用户)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二)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因其他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质疑、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甲方(用户)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第十八条合同解除由于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严重违反合同,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时,对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对于部分解除的合同,违约方除应承担规定的责任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的剩余部分。(一)因违约解除合同1.在甲方(用户)因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用户)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用户)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的服务,达到合同所规定的要求;(2)如果甲方(用户)发现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欺诈行为。(3)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2.如果甲方(用户)根据上述规定与乙方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甲方(用户)8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乙方未能提供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购买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同时,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二)因破产而解除合同1.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用户)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解除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并有权要求乙方退回甲方(用户)已支付的合同款项。2.该解除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用户)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三)其他解除合同情况1.若合同继续履行将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用户)可以解除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2.乙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故,对履行合同有影响的,甲方(用户)可以解除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3.甲方(用户)因重大变故取消或部分取消原来的采购任务,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无需继续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第十九条合同终止(一)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2.合同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4.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合同。(二)对本合同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损失。第二十条合同转让和分包(一)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或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二)除经甲方(用户)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分包。乙方擅自转包或分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赔偿甲方(用户)全部损失及支出的合理费用。第二十一条其他9中标通知书、乙方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合同附件(协商、变更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以书面形式而表现出来的协议或书面通知或确认书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二条合同生效(一)本合同一式6份,甲方执4份,乙方执2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对本合同的任何更改及补充,均需双方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盖章确认。(二)本合同签订后,由海关总署风险管理司执行资金支付、履约保证金收退、试运行或合同验收等合同履约一切事宜。附件一:项目需求书附件二:分项报价表附件三:政务数据安全管理承诺书附件四:相关方案(附件二、四内容与投标文件一致。)甲方(公章或合同章):海关总署乙方(公章或合同章):青岛清数物资装备采购中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手日期:2025年1月14日期:205年1月14日联系人:陈女士、钟先生联系人:韩立亮电话:01065195406、65194619电话:13853367608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61号地址:青岛市高新区华贯路869号联东U谷产业园13号楼102户101室1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智能模型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