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 器材消防车采购合同公告(宜宾市消防救援支队2025)
一、合同编号: SCXF(BJ)-2024-005-0304-YB
二、合同名称: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项目(作战训练类第2批)第 2 包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SCXF(BJ)-2024-005
四、项目名称: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项目(作战训练类第2批)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宜宾市消防救援支队
地 址: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丝绸路19号
联系方式:0831-2318134
供应商(乙方):江苏振翔车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浒关镇永安路28号
联系方式:1340862524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器材消防车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MG5140TXFQC65/ZB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785000
合同金额: 78.5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宜宾市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1-16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01-16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项目(作战训练类第2批)第 2 包采购合同.pdf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项目(作战训练类第2批)第 2 包采购合同.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项目(作战训练类第2批)第2包采购合同甲方:宜宾市消防救援支队乙方:江苏振翔车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编号:SCXF(BJ)-2024-005-0304-YB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项目的招投标文件,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同意遵照执行。一、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一)本合同由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并视为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各合同构成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文本;2.合同附件(包括:报价明细表;技术协议;列明产品名称型号、详细的中文技术规格书(与投标文件技术偏离表一致);清晰的外观照片;工具、零备件清单;产品全寿命周期的主要耗损件、易损件及维修费用价格清单(须承诺保证供应且价格合理));3.合同补充协议(如有);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5.本项目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澄清文件)(二)本项目合同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进行签订。1.对于同一事项在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或招标文件中未提出明确要求的事项,均以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为准。2.对于招标文件中提出明确要求,但中标人投标文件中不满足或不一致的相关内容,按如下原则处理:若中标人投标文件商务偏离表和技术偏离表中明确表示无偏离、或未明确提出偏离的,均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否则以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为准。3.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1页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双方同意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效力的有关条款。二、货物数量、价格、质量序号品名型号品牌单价(元)数量备注1器材消防车MG5140TXFQC65/ZB振翔牌785000.001辆需求单位详见附件明细表总价¥785000.00元(大写:柒拾捌万伍仟元整)¥785000.00元(大写:柒拾捌万伍仟元整)¥785000.00元(大写:柒拾捌万伍仟元整)¥785000.00元(大写:柒拾捌万伍仟元整)¥785000.00元(大写:柒拾捌万伍仟元整)¥785000.00元(大写:柒拾捌万伍仟元整)注:本表格中所述总价为甲方自乙方处采购货物或接受服务所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与单价均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注:本表格中所述总价为甲方自乙方处采购货物或接受服务所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与单价均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注:本表格中所述总价为甲方自乙方处采购货物或接受服务所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与单价均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注:本表格中所述总价为甲方自乙方处采购货物或接受服务所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与单价均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注:本表格中所述总价为甲方自乙方处采购货物或接受服务所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与单价均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注:本表格中所述总价为甲方自乙方处采购货物或接受服务所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与单价均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注:本表格中所述总价为甲方自乙方处采购货物或接受服务所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与单价均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三、履约保证金(一)为保证乙方全面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及相关违约责任承担,乙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0日内,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支付该包段中标总金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即大写:人民币叁万玖仟贰佰伍拾元整,小写:¥39250.00元。(二)乙方同意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具独立保函的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该保函必须载明:(1)见索即付;(2)收到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即应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采购人立即支付索赔款,直至最高担保金额;(3)有效期为保函开具之日起至全部货物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的第366天为止;若全部货物到货验收合格之前保函有效期届满的,乙方应当在保函有限期届满前10日更换新的保函或者延长保函有效期;(4)担保金额为中标金额的5%。如乙方提供的保函未载明前述内容的,甲方直接拒收该保函,乙方应以银行转账或其他能切实发挥履约担保作用的方式提供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为乙方不准备在法定日期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履约保证金期限:提交之日起至全部货物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的第366天为止。(四)履约保证金的作用:履约保证金用以担保乙方履行采购合同的义务。对于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索赔金额,如违约责任/索赔金额应向甲方支付的,甲方可直接使用乙方提供第2页的履约保证金进行抵扣或直接向出具独立保函的金融机构主张索赔。如履约保证金及尾款不足以承担违约责任的,乙方应予补足。(五)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履约保证金期限届满后,经乙方书面申请,且资料齐全,甲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乙方履约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甲方逾期未退还的,每天应承担应退履约保证金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的5%。其中,乙方履约不合格的情形包括:1.乙方无正当理由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交付。2.乙方交付货物与投标不一致。3.乙方交付的货物以次充好或存在明显质量问题。4.乙方因非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况造成合同无法履行。5.乙方不履行与采购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6.项目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7.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六)无论履约保证金、独立保函是否退还,甲方或乙方提供产品的合法用户随时都有权对由乙方交付的尚在质量保证期内的产品发生的质量问题向乙方主张索赔。四、付款方式(一)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二)付款方式:采购人在签订采购合同并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收到供应商根据采购人要求为采购人或采购人相关预算单位开具的等额有效票据后(含满足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和供应商承诺的预付款先行条件),采购人或采购人相关预算单位向供应商预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将全部货物发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通过采购人验收后,采购人或采购人相关预算单位根据供应商提交的等额有效发票,于3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剩余全部价款合同总额70%的价款。五、交货时间及交货验收所有货物由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统一验收,乙方应遵守甲方《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装备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进行履约验收,本合同约定与该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第3页(一)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150天(自然日)内,包含货物生产、运输、安装、调试、验收、交付等全部时间(特殊情况经双方共同认可,可予以扣除)。(二)交货地点:车辆: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空港五号2966号,联系人:陈嘉澳,手机:13211661524货物的装卸、运输、保管安全由乙方负责。货到后如甲方代为保管的,甲方不承担保管期间非因甲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三)交货资料:1.货物的出厂合格证明、使用说明、检验报告(注:如货物系车辆的,须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工信部公告等确保车辆能办理牌照、手续交付使用的资料);2.产品说明书。每套装备(货物)配备1本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内容包括装备技术性能、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3.每种装备(货物)的产品说明书pdf、产品彩色图片pdf、检测报告或3C认证pdf、培训视频资料等发送至甲方指定邮箱;4.投标文件及招标文件中承诺和要求的材料。若货物应当具备的资料手续不齐,则视为验收不合格。(四)到货验收:采购方在乙方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后15个工作日内,对全部货物进行到货验收,验收完成后,填写《消防车辆/装备器材验收报告》。如到货验收未通过,乙方应根据采购方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或更换。经两次验收不合格,视为验收不合格,整改或更换的间隔期限不得超过30日。(五)根据消防救援局发布的新版装备管理系统要求,乙方须在交货前自行登录装备基础信息采集子系统,按照系统内各类交货装备信息维护要求及赋码标准,录入相关装备信息,生成装备的专属二维码和RFID码。交货时须将生成的二维码标签和RFID码标签制作成标签固定安装在每件(套)装备上(赋码要求:二维码和RFID实现二合一(即在一个标签上体现)),实现单件(套)装备的扫码登记功能。注:装备基础信息采集子系统为免费注册应用,系统网址http:/xfzb.119.gov.cn。六、抽样送检(一)乙方向甲方交付货物后,甲方有权组织随机抽样,送第三方检验机构(符合国家相关资质要求,下同)进行检验,检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及所属配件的质量性能等。(二)如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合格,甲方可以视为乙方交付货物通过了甲方组织的抽样送检。如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合格,则视为乙方交付货物未通过甲方第4页组织的抽样送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更换合格货物,并且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甲方收到更换货物后,向乙方退还不合格产品。如货物已使用,甲方无需退还,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也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三)如乙方拒不配合更换,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相关预算单位退还全部已收款项,且甲方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抄告。(四)如涉及更换不合格产品事宜,即以甲方收到更换后合格产品日期为乙方交货日。如该日期晚于双方约定的交货日期,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即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承担违约金。抽样检查合格,则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抽样检查不合格,则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七、违约责任、违约问题处理(一)产品质量问题1.如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和乙方投标文件质量要求或其它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或退货,乙方应支付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乙方上述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另行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2.甲方对货物验收通过,并不代表对货物的隐蔽瑕疵予以接受,如甲方发现货物存在隐蔽瑕疵,无论发现隐蔽瑕疵之日距到货验收之日是否超过两年,甲方均有权自发现隐蔽瑕疵之日起1年内,按照“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招标文件需求”情形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支付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3.如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二)逾期交货问题。乙方逾期交货10日以上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逾期超过5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支付采购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并退还甲方已付货款。(三)验收问题。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第四款情形,即货物经两次验收仍不能通过验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支付预付款单位返还已收预付款并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四)本合同内容以及乙方因签订、履行本合同所获悉的甲方、关联单位及合作单位的相关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图纸、数据、文件、视频、图片等)均属于保密范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无论任何时间,乙方不得将保密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用途;否则,乙方须承担因泄密而引发的全部责任。如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第5页同、要求乙方返还已收取的全部合同款,追究因乙方泄密所造成的甲方损失,并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五)如乙方存在违约行为,或拒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退还已付款项的,甲方有权使用履约保证金予以抵扣或向出具独立保函的金融机构主张索赔。如上述金额不足以抵扣乙方应赔付和支付金额的,乙方还应补缴不足金额部分。(六)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七)甲方及相关预算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每天将承担应支付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总金额的5%。乙方理解并认可因其财务封账等客观因素不具备支付条件的,不视为违约;因当地财政经费因素需要单独约定支付方式的,由乙方与用户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为准,因此种情况下导致延期支付不视为违约。(八)甲方及相关预算单位无正当理由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5%的违约金。八、分包与转包:(一)本采购项目严禁乙方将采购合同义务整体或部分转包给第三人。乙方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直接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因转包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另行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本合同。九、质量保证期(一)质量保证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60个月,如约定的质量保证期短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准。(二)质量保证期的定义:指货物可以满足消防工作正常使用且符合国家、行业质量标准,且不会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风险的期限。(三)在质量保证期中甲方发现货物无法正常使用或存在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风险,则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区分质量问题的性质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质保期内货物因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亦会根据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情形,就乙方未提供质量合格货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进行移送。(四)如果货物发生故障后,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时起在12小时内提供检修服务(检修时限不得超过24个小时),在质保期内,如检修后仍无法排除,乙方应在5日内提供不低于故第6页障设备规格型号档次、价格相当的备用货物供使用,直到故障货物修复。在质保期外,乙方应在满足前述条件下,与甲方商定后酌情收取费用。前述情况直到故障货物修复。如乙方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则每次乙方需及时赔付对应货物价款不高于5%的赔偿金。如上述情况在1年内发生3次,则乙方需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提出的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0%的赔偿金(建议赔偿金比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十、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均不承担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所造成的无法交货或其他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叛乱、严重火灾、水灾、地震等人力无法抗拒的原因,以及双方在缔结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乙方应清晰知晓俄乌战争等已发生事件并不属于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因素。若乙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交货或无法按时交货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同时,乙方须取得有关权威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甲方有权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纳。乙方不得因自身履约能力不足或者因正常的商业风险导致的无法交货或者无法按时交货向甲方主张不可抗力。十一、合同纠纷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乙方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保全费等(不限于此)均由乙方承担。十二、合同生效1.合同正本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2.本合同如包含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招标文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同样合同效力。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如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十三、合同的解除与变更1.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和法律规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或变更合同。2.合同的变更以“补充协议”、“备忘录”或“纪要”形式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变更或解除合同所产生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如双方都有责任的,按照第7页责任比例分别负担。十四、联系方式1.本合同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根据相关事项的重要程度,以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地或通讯联络地并经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人员签收方视为送达。2.合同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本合同载明的以下通讯地址、业务邮箱,一方变更通讯地址、业务邮箱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业务邮箱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导致相关通知或回复无法送达的,则以相关通知或回复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且由变更方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业务邮箱备注甲方宜宾市消防救援支队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丝绸路19号陈嘉澳132116615241661010699@qq.com乙方江苏振翔车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浒关镇永安路28号但晓娟134086252422697185658@qq.com十五、本合同中,乙方还需要按照以下售后服务方案内容(附件5)和技术培训方案(附件6)执行。十六、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十七、保险1.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项目履约实际情况,购买涉及上述履约风险的对应保险,保险金额以抵消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2.乙方应为本项目提供履约的所有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相关保险。3.乙方自行运输标的物或委托承运人运输的,应为该批货物购买货物运输保险及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如涉及)。第8页合同附件1采购合同品名数量金额明细表2.廉洁协议书3.第批次发货清单4.《消防车辆验收报告》表5.售后服务方案6.技术培训方案甲方:宜宾市消防救援支队乙方:江苏振翔车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坤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日期:202年月/日期:205年1月/6日电话:0831-2318134电话:0512-6832386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宾戎州支行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浒关支行银行账号:22497001040005447银行账号:10541801040007368地址:宜宾市叙州区南丝绸路19号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浒关镇永安路28号第9页附件1采购合同品名数量金额明细表本表所列品名,乙方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所列品名填列。品名:器材消防车乙方计量单位单价(人民币:元)数量金额(人民币:元)宜宾市消防救援支队辆785000.001785000.00合计合计合计1785000.00金额合计(大写):柒拾捌万伍仟元整金额合计(大写):柒拾捌万伍仟元整金额合计(大写):柒拾捌万伍仟元整金额合计(大写):柒拾捌万伍仟元整金额合计(大写):柒拾捌万伍仟元整上述单价包括原料、生产、包装、运输费、保险费、检测费用、验收费用、国家征收的所有相关税费,以及从签订合同起直至保修期完毕的一切相关费用。甲方(盖章):宜宾市消防救援支队乙方(盖章):江苏振翔车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1025年/月/6日2025年月16日第10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 器材消防车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宜宾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