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设施维护采购合同公告(庐江县公安局2025)
一、合同编号:34012420250120000008
二、合同名称: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设施维护
三、项目编号:340124222405500100027
四、项目名称: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设施维护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庐江县公安局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泥河路2号
联系方式:13865264343
供应商(乙方):安徽择正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联系方式:1815683612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设施维护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1.00
主要标的单价:467255.80元
合同金额:467255.80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3年10月3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1月2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附件信息:
择正.pdf
合肥市政府采购合同参考范本(服务类)第一部分合同书项目名称: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设施维护号:项目编号2023NINNOO:32甲方(采购人):庐江县公安局2023年10月31日乙方(成交供应商):安徽择正公路工程限资任公司签订地:庐江县公安局道yy理六队2023年10月31日yy签订地:庐江县公安局道理六队2023年10月31日庐江县公安局(以下简称:甲方)通过安徽忠之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活动,经磋商小组评定,安徽择正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现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1.1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1.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1.1.2成交通知书:1.1.3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1.1.4采购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1.1.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1.2服务1.2.1服务名称:完全响应采购文件要求:1.2.2服务内容:完全响应采购文件要求:1.2.3服务质量:完全响应采购文件要求1.3价款本合同费率为55%。分项价格:详见附件1.4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1.4.1付款方式:按月支付维修费用(注:本项目系以人工投入为主且按月定期结算。):1.4.2发票开具方式:由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1.5服务期限、地点和方式1.5.1服务期限(日历天):3651.5.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11.5.3服务方式:采取大队派单方式进行维修服务。采购人将根据道路交通设施存在的损坏和故障等情况,实行派单方式要求定点维修单位进行及时维修和更新(道路交通护栏巡查维修和整理由乙方自行实施,其他原因损坏需更换由甲方实行派单更新)“否1.5.4续签条款:是拟招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本次合同服务期限一年。第一年合同履约完成后,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在保持中标费率和服务不变、报经县财政部门同意且资金到位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可续签下一年合同,续签时间最多不超过2年1.6违约责任].6.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台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1%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5%;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1.6.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1%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5%;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6.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1.6.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6.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6.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1.6.7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受领标的物、擅自解除合同导致乙方遭受的直接损失,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赔偿,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一致:针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时,造成乙方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可以给予乙方合理补偿,补偿金额不得超过乙方的直接损失。1.7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1.7.1将争议提交合肥市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1.7.2向庐江县人民法院起诉。1.8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时生效。甲方:(章)1L乙方:1(单11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宋涛或授权代表(字):赵锐1L11甲方:(章)乙方:1(单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宋涛或授权代表(字):赵锐乙方账户信息2023年10月31日2023年10月31日户名:安徽择正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号:1020501021000059520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2.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2.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的价格。2.1.3“服务”系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2.1.4“甲方”系指与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2.2技术规范货物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2.3知识产权2.3.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2.3.2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货物的知识产权归属,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4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2.4.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2.5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6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2.6.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2.6.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2.6.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2.7质量保证2.7.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2.7.2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2.8延迟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2.9合同变更2.9.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2.9.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0合同转让和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1不可抗力2.11.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2.11.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11.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2.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台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2.12税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2.13乙方破产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14合同中止、终止2.14.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2.14.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5检验和验收2.15.1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2.15.2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2.15.3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16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2.16.1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2.16.2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17履约保证金2.17.1采购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按台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不超过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2.17.2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间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前述约定期间届满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2.17.3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2.18合同份数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条款号约定内容3.1配备设施3.1.1乙方需按照甲方需要和实际发生工作量,配备足够的人员、工具、备品备件建立一整套工作流程,确保道路交通设施得到及时的维护和更新,保障各类交通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3.1.2成立常住庐江的道路交通设施维修工作组,有专门的维修人员(不少于4人)承担道路交通设施维修工作,提供现场服务和7x24小时响应服务。3.2维修服务内容及范围3.2.1大队辖区范围内的道路交通标线的维护和更新:3.2。2大队辖区范围内的道路交通标志牌的维护和更新3.2.3大队辖区范围内的交通护栏的维护和更新:3.2.4大队辖区范围内预防应急相关交通的设施维护和更新:3.2。5大队辖区范围内高杆灯的维护和更新;3.2.6大队辖区范围内遇有重大交通安保活动或重大交通时间时,现场临时交通组织应需要的交通设施以及所需要的人工3.3维修服务方式3.3.1采取大队派单方式进行维修服务。大队将根据道路交通设施存在的损坏和故障等情况,实行派单方式要求定点维修单位进行及时维修和更新(道路交通护栏巡查维修和整理由乙方自行实施,其他原因损坏需更换由大队实行派单更新)3.4相关维修工作要求3.4.1交通护栏维修:乙方需建立道路交通护栏日常巡查机制,保障护栏无倾斜、倒伏、损坏,做到整齐划一,对护栏缺损的反光片进行修复,并对日常巡查进行记录,以便甲方进行核查。对于道路交通护栏倾斜、倒伏扶正和日常整理,由乙方自行实施,甲方对护栏维修实行违约责任追究。对于道路交通护栏损坏实行派单方式,乙方应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换。夜间道路交通护栏被撞、损坏或倒伏的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接到甲方通知和122指挥中心指令后,应及时予以清理和恢复,保障道路交通正常通行和交通安全。3.4.2交通标志牌维修:对于道路交通标志牌损坏实行派单的方式,乙方应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换。对于需要制作更换标志牌的要在5日内完成,大型标志牌或特殊情况的,及时与甲方沟通,明确恢复具体时间,并征得甲方的同意。3.4.3交通标线维护:对于道路交通标线的维护实行派单方式,乙方要按照甲方要求的工期、质量和具体施划的路段位置,保质保量的完成交通标线的施划和维护工作。3.4.5乙方需将常住庐江的道路交通设施维修工作人员联系方式提供给122指挥中心,保证联系方式24小时畅通,接受指挥中心维修指令:当接到122指挥中心故障维修指令,城区白天应在20分钟内赶赴现场进行维修处置,城区夜间应在30分钟内赶赴现场维修处置,并在到达现场后将处置情况反馈122指挥中心,3.4相关维修工作要求同时需将相关指令及维修情况告诉甲方。3.5相关要求3.5.1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服务工作转由第三方承担。乙方应依据道路交通设施维护工作规范,结合甲方和维修工作业务需求,明确维修人员和工作职责,落实各项维护工作事项,满足甲方对维修管辂工作需求。对于维修工作中发现交通设施设置不合理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情况,乙方须应及时告诉甲方。3.5.2道路交通设施维修工作所需的各类维护工具及其使用费用(包括交通运输工具、施工器具、人工等)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配套防护措施,对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配套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事件、社会负面舆论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维修时应保证交通设施安全,及时检查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包括牌面与杆件是否连接牢固,杆件及基础是否松动等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如若因疏忽大意、检查不到位、发现不及时以及机件老化更换不及时等原因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乙方要加强维保人员自身安全教育和培训,维修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必须持证上岗,维修过程中必须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维修人员自身安全。如若维修人员在维修过程中发生一切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3.6保密要求3.6.1乙方必须遵守合同约定的保密规定和相关保密要求,如有违反保密规定和相关保密要求的,甲方有权进行处罚直至终止合同:对触及国家相关法律的,相关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处理。3.7权利和义务3.7.1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力与义务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书面请求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3.8验收标准要求3.8.1每个维修项目工作结束后,甲方在2日内对维修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在工作量清单上签字确认,并根据实际需要出具验收合格证书。由于乙方维修响应修复不及时或因为使用不符合要求材料等导致的验收不合格,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3.8.2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3.9违约责任3.9.1双方确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失赔偿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3.9.2因乙方现场维修人员留存的联系号码无法联系或不能及时联系的,致使道路交通护栏不能得到有效维护,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甲方将依法追求相关责任:对交通护栏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维护存在安全隐患的,甲方将另行安排人员进行维护,所产生费用均由乙方承担。3.10终止合同以下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3.10.1连续3次乙方维修响应修复不及时或不按合同履行的:3.10.2因维护过程中出现安全事件或维护不及时等原因导致交通大面积拥堵,或引起社会负面舆论的:3.10.3在维修过程中,未按照合同要求,以次充好,情节严重的;本合同中其他条款规定终止合同情形的。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交通设施维护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