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监督评估采购合同公告(新乡市区卫河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局2025)
一、合同编号:新乡政采招标采购-2024-145-B
二、合同名称:河南省新乡市卫河共产主义渠综合治理工程移民监督评估项目
三、项目编号:新乡政采招标采购-2024-145
四、项目名称:河南省新乡市卫河共产主义渠综合治理工程移民监督评估项目
五、合同主体
1. 采购人(甲方):新乡市区卫河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址:新乡市牧野区宏力大道西段240号
联系人:陈天佑
联系方式:15903730932
2.供应商(乙方):中科华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规模:小型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金成时代广场9号楼18层
联系人:张利宾
联系方式:18603912326
六、合同主要信息
1、合同金额:4398000 元
2、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合同生效之日至竣工验收通过。履约地点:卫辉市境内共产主义渠及共产主义渠左岸滩区治理范围。
4、合同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工程移民监督评估
完成卫辉市境内共产主义渠及左岸滩区范围工程移民监督评估服务
确保项目通过竣工验收
合同生效之日至竣工验收通过
符合国家、行业、地**府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1月2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月21日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2标项目合同.pdf
合同编号:XXWGYMJD-2河南省新乡市卫河共产主义渠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2标项目合同1甲方:新乡市区卫河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局乙方:中科华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5年1月20日目录第一节合同协议书..........1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31.一般约定...……32.委托人义务.……….….73.委托人管理.....…………….….84监督评估单位义务.…………………..95.监督评估要求...10....6.开始监督评估和完成监督评估...117.监督评估责任与保险...………….12·....8.合同变更.....…13....9.合同价格与支付.……………………1310.不可抗力........……1411.违约.......……1512.争议的解决..…15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61.一般约定……………………..162.委托人义务......…….173.委托人管理.………………………174.监督评估单位义务...…….….17…205.监督评估要求,6.开始监督评估和完成监督评估....21.218.合同变更..219.合同价格与支付..·:.··....10.不可抗力......…2212.争议的解决...........…….22第一节合同协议书新乡市区卫河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局(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河南省新乡市卫河共产主义渠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中科华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督评估单位名称)对该项目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委托人和监督评估单位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委托人要求;(6)监督评估报酬清单;(7)投标文件、监督评估大纲;(8)招标文件及答疑补遗文件,包含但不限于委托人要求;(9)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肆佰叁拾玖万捌仟元整(¥4398000.00元)。4.总监督评估师(总监理工程师):郝超。5.监督评估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规程》(SL716-2015);《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移(2010)492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水移民(2022)414号);河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标准和要求。6.监督评估单位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7.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督评估单位支付合同价款。8.监督评估单位计划开始监督评估日期:合同签订日期后,实际日期按照委托人在开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督评估日期为准。监督评估服务期限为竣工验收通过。9.本合同协议书一式8份,合同双方各执4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1委托人(盖单位章):新乡市区卫河建监督评估单位(盖单位章):中科华水设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局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浦发银行郑州东明路支行银行账号:银行账号:76070154800001109法定代表人:种法定代表人::1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日期:2025年月20日日期:2025年1月20日2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督评估服务酬金、监督评估工作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督评估单位(也称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督评估单位(也称监理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由监督评估单位(也称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督评估单位(也称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1.1.1.6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1.1.1.7监督评估工作大纲:指监督评估单位(也称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督评估工作大纲。1.1.1.8监督评估服务酬金:指监督评估单位(也称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督评估服务酬金。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监督评估单位。1.1.2.2委托人:指与监督评估单位(也称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3监督评估单位(也称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4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5“监督评估机构”指监督服务评估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督评估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督评估师(也称总监理工程师)、监督评估工程师(也称监理工程师)和监督评估员(也称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31.1.2.6总监督评估师(总监理工程师):指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由监督评估单位任命,代表监督评估单位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7监督评估师(监理工程师):指承担移民安置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移民安置实施管理情况、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以及合同和信息管理等具体监督评估工作的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监督评估师资格证的监督评估人员。1.1.2.8承包人:指在本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1.1.3工程和监督评估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监督评估服务:依据国家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相关法规、政策、规程、规范和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专题设计文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以及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按照补偿补助兑付、农村移民安置、专业项目处理、移民工程等分类目标和内容,监督移民安置进度、质量、资金拨付和使用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等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记录、审核、协调和报告、评估,组织或参加征地、移民安置工程验收等相关技术服务工作。1.1.3.3监督评估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督评估单位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督评估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4监督评估文件:指监督评估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督评估工作大纲、实施细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1.1.4日期1.1.4.1开始监督评估通知:指委托人按第6.1款通知监督评估单位开始监督评估的函件。1.1.4.2开始监督评估日期:指委托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监督评估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督评估日期。1.1.4.3服务期限:指监督评估单位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和第6.3.2项约定所作的调整。1.1.4.4完成监督评估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监督评估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督评估服务酬金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监督评估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督评估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督评估单位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委托人要求;(7)酬金清单;(8)监督评估规划大纲;(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监督评估单位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督评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监督评估文件的提供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督评估单位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督评估文件。合同约定监督评估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督评估单位。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督评估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6.4文件的照管监督评估单位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督评估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知识产权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督评估单位完成的监督评估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1.10.2监督评估单位从事监督评估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督评估单位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督评估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1.10.3监督评估单位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6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委托人要求1.12.1监督评估单位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监督评估单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督评估单位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1.12.2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督评估单位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督评估单位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督评估单位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1.12.3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督评估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委托人义务2.1遵守法律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督评估单位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始监督评估通知委托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监督评估单位发出开始监督评估通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督评估单位的现场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2.3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督评估单位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督评估单位负责办理的监督评估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支付合同价款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督评估单位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提供监督评估资料委托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监督评估单位提供监督评估资料。72.6其他义务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委托人管理3.1委托人代表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督评估单位,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3.1.2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督评估单位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督评估单位。3.1.3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督评估单位。委托人代表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督评估单位。3.2委托人的指示3.2.1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督评估单位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3.2.2监督评估单位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8条执行。3.2.3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督评估单位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3.2.4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督评估单位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3.3决定或答复3.3.1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督评估单位的监督评估工作或监督评估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督评估单位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督评估服务期限或监督评估服务酬金等问题按第8条的约定处理。3.3.2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督评估单位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88.合同变更8.1变更情形8.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督评估服务期限和监督评估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监督评估范围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督评估单位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监督评估单位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督评估;(4)非监督评估单位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督评估及恢复监督评估。8.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8.2合理化建议8.2.1合同履行中,监督评估单位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8.1款约定。8.2.2监督评估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9.合同价格与支付9.1合同价格9.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9.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督评估、编制监督评估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9.1.3委托人要求监督评估单位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9.2预付款9.2.1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督评估,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9.2.2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督评估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9.3中期支付9.3.1监督评估单位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9.3.2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督评估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13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9.4费用结算9.4.1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督评估单位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督评估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9.4.2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督评估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4.3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督评估单位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督评估单位重新提交。监督评估单位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9.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3项的约定执行。10.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的确认10.1.1不可抗力是指监督评估单位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0.1.2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督评估单位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10.2不可抗力的通知10.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0.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0.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0.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督评估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0.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1410.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11.违约11.1监督评估单位违约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督评估单位违约:(1)监督评估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2)监督评估单位转让监督评估工作;(3)监督评估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督评估并造成工程损失;(4)监督评估单位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5)监督评估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1.1.2监督评估单位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督评估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督评估单位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督评估单位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11.2委托人违约12.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督评估服务酬金;(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督评估停止;(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督评估单位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督评估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督评估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督评估单位损失等。11.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2.争议的解决委托人和监督评估单位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3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3)3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2)1号)、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豫林资(2021)144号)、《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20)167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文(2022)150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等与本工程有关的现行规范性文件。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监督评估文件的提供监督评估单位应提交报告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包括监督评估工作大纲:实施细则:征地移民监督评估报告:档案资料:监督评估日志: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监督评估调查表:移民资金拨付情况调查表;主要补偿标准执行情况调查表;移民满意度调查表:移民生活水平本底调查方案:移民生活水平本底调查报告:本村、组本底调查表:户本底调查表;移民生活水平恢复情况监督评估指标表及项且需要的专项报告等,按委托人要求时间和份数提交。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所需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等。补充条款:1.6.5本项目所有图纸、规范、设计、报表和其他应由监督评估单位为提供监督评估服务而制备的文件资料均属委托人财产。监督评估单位在协议书终止期满前应将此类文件、报表、签认的凭证、监督评估指令等资料按要求汇总,整理、装订成册,作为监督评估竣工资料交付给委托人,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批准,不16得将以上资料用于与本协议无关的其他项目。1.12委托人要求1.12.1委托人修改委托人要求,由此导致监督评估单位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监督评估费不予增加。1.12.3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2.委托人义务2.2发出开始监督评估通知委托人不对监督评估单位提供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由监督评估单位自行解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2.4支付合同价款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督评估单位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完成临时用地报批支付监督评估合同额的20%,完成土地组卷报批手续后28日内支付至监督评估合同额的50%。后续按完成征地拆迁补偿移民资金的投资比例支付,完成移民直接投资的70%支付至监督评估合同额的60%,完成移民直接投资的90%支付至监督评估合同额的80%。工程竣工验收28天内支付剩余酬金。2.6其他义务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委托人管理3.3决定或答复3.3.2委托人审批监督评估单位文件的期限:收到监督评估单位文件后的28天内。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4.监督评估单位义务4.1监督评估单位的一般义务4.1.4其他义务(1)监督评估单位不能成为本项目的任何承包商的承保人或保证人。(2)监督评估单位在进行监督评估服务时,其工作时间必须满足水利工程的特点和需要,并应充分考虑工作具有连续性(双班或三班)。法定节、假日和工作时间延长等的加班费及监督评估机构人员的伙食补贴已计入投标报价。(3)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委托方要求监督评估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监督评估单位应在7天内提交或作出答复。(4)监督评估单位应按国家和地方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相关规定,提交齐全、系统的监督评估资料,并按规定数量、时间送交委托人。(5)监督评估成果在合同履行期内发现服务质量有缺陷的,监督评估单位应负责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17(6)监督评估师应全过程、全方位地对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合同执行的质量、进度和合同管理事宜进行监督和管理,若由于监督评估方原因给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执行造成损失、延期、质量等问题,委托方有权更换监督评估机构人员包括总监督评估师,直至终止监督评估合同,清退监督评估方,并要求监督评估方承担和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8)监督评估单位应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及初步设计,参与征迁安置实计划的制定。(9)监督评估单位应按照项目建设进度的要求,参与征迁安置计划的修改完善,对征迁安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评估,并参与验收工作(包括征地移民安置专项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10)监督评估单位应协助征迁安置实施机构对征迁安置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政策学习。(11)监督评估单位应协助发包人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征迁安置各阶段验收,重查各项完工验收资料。12)监督评估单位应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征迁安置工作检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监察。(13)监督评估单位应配合委托人或征迁安置实施机构聘请的咨询专家开展工作,向咨询专家提供工程资料与文件。(14)因监督评估单位原因,监督评估合同终止后,监督评估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向委托方提出赔偿。(15)监督评估单位向委托人承诺:a.监督评估单位将免费为委托人全程提供咨询服务;b.免费向委托人提供招标咨询服务;c.监督评估人员的餐饮不得与施工单位搭伙;d.监督评估单位自行配备通讯设施、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4.2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保函)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28日后失效。本条款增加以下内容:4.2.1本合同签订之日前,监督评估单位应向委托人支付履约保证金。4.2.2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委托人将扣除监督评估单位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在监督评估单位无法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整改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监督评估单位自负。a.投标项目总监督评估师或副总监督评估师不能常驻施工现场,或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督评估单位擅自更换项目总监督评估师或副总监督评估师。b.合同执行期间,监督评估单位拒绝接受委托人管理,监督评估单位人员不18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督评估单位又不能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c.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监督评估单位的原因不能满足移民安置工作正常推进,造成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委托人认为监督评估单位不能胜任监督评估工作。d监督评估单位派驻现场的监督评估单位人员无法保证常驻现场、影响工程正常推进或管理的。e,由于监督评估未加强监督管理,未认真履行监督评估职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f.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未达到当地主管部门安全文明验收标准。45监督评估单位人员的管理4.5.2本项目监督评估机构主要人员包括:总监督评估师、副总监督评估师及监督评估师、一级造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督评估员、资料员等。本条款增加以下条款4.5.5人员更换:4.5.5.1监督评估单位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督评估服务的人员时,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书面批准。总监督评估师:(1)未经委托人同意,在本合同期内总监督评估师不得更换,否则监督评估单位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伍万元/人次,并应及时纠正。经委托人同意更换总监督评估师的,须试用3个月,该总监督评估师在试用期内使委托人满意方可更换:若委托人不满意,监督评估单位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伍万元/人次并重新更换总监督评估师直至委托人满意。由此造成委托人损失,委托人有权索赔。(2)未经委托人同意,总监督评估师脱离工作岗位,在工地时间少于22天/月,缺勤按每天1000元/人计算违约金。副总监督评估师和其他主要监督评估人员:本合同的副总监督评估师及监督评估师、造价工程师,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更换;否则监督评估单位按以下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壹万元/人次。经委托人同意更换副总监督评估师及监督评估师、造价工程师,在三个月试用期内应使委托人满意:否则监督评估单位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壹万元/人次,同时监督评估单位须重新更换副总监督评估师及监督评估师、造价工程师,直至委托人满意。委托人提出撤换不胜任的副总监督评估师及监督评估师、造价工程师,监督评估单位应及时更换,否则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副总监督评估师及监督评估师、造价工程师每月在现场工作天数不得少于22天,委托人将根据考勤记录对副总监督评估师及监督评估师、造价工程师进行考评,未经委托人同意,副总监督评估师及监督评估师、造价工程师脱岗,缺勤按每天500元/人计算违约金。19当监督评估单位违约时,委托人将在7日内书面通知监督评估单位,并有权按计算的违约金额度在应支付的监督评估费用中进行扣除,或从监督评估单位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4.5.5.2若因特殊情况或实际需要必须调换者,监督评估单位必须事先向委托人提供以下材料并取得委托人的书面批准以后,才能派更换的监督评估人员进场:a.书面请示报告:b.更换人的技术职称证书、监督评估岗位证书、身份证(验证原件,提供复印件)及其工作经历与业绩等有关证明材料。4.5.5.3如被批准更换主要人员时,监督评估单位应更换不低于被更换人员技术水平的人员,并不得影响监督评估工作的正常进行。4.5.6监督评估机构人员安排计划4.5.6.1各阶段监督评估人员数量以满足工程需要为准,监督评估人员要求常驻现场。4.5.6.2总监督评估师常驻现场。监督评估机构人员的休假(包括时间和期限等)应事先征得委托人书面批准,并保证在休假期间不影响监督评估工作的正常进行。4.5.6.3监督评估单位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按照委托人要求的时间及时安排一到两名专业监督评估师进驻委托人项目现场,协助委托人办理项目前期手续及相关方案的审核工程,费用包含在本次投标报价的监督评估费中。5.监督评估要求5.1监督评估范围5.1.2工程范围指监督评估工作的内容,具体范围:河南省新乡市卫河共产主义渠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2标,监督评估范围为:卫辉市境内共产主义渠及共产主义渠左岸滩区治理范围。5.1.3阶段范围:合同生效之日至竣工验收通过。5.1.4工作范围:依据国家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相关法规、政策、规程、规范和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专题设计文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以及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按照补偿补助兑付、农村移民安置、专业项目处理、移民工程等分类且标和内容,监督移民安置进度、质量、资金拨付和使用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等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记录、审核、协调和报告、评估,组织或参加征地、移民安置工程验收等相关技术服务工作。5.4监督评估文件要求5.4.3本工程监督评估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监督评估单位向委托人提供的监督评估文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最新规定20要求提交。6.开始监督评估和完成监督评估6.1开始监督评估6.1.1开始监督评估条件:合同已签订,委托人已提供工程设计及批复文件。6.1.2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督评估通知的,委托人应承担的责任:监督评估开始时间相应顺延,监督评估费不予增加。6.2监督评估周期延误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费用计算标准:(1)合同变更,监督评估标段内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费用变化在百分之十五以内不调整监督评估费,变化超过百分之土五以上按照监督评估单位的中标费率相应调整监督评估费,监督评估服务期相应调整;(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督评估工作暂停,监督评估费不予调整,监督评估服务期顺延;(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督评估报酬(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L(5)由于征迁安置实施机构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督评估服务期延误,监督评估费不予调整,监督评估服务期顺延;(6)造成监督评估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6.3完成监督评估6.3.5监督评估文件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具体份数要求:按委托人要求提供。8.合同变更8.1变更情形8.1.1监督评估服务期限和监督评估服务酬金调整范围。(1)监督评估范围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督评估单位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监督评估费丕予调整,监督评估服务期顺延;(3)非监督评估单位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督评估,按条款6.2执行:(4)非监督评估单位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督评估及恢复监督评估,监督评估费不予调整,监督评估服务期顺延。9.合同价格与支付9.1合同价格9.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监督评估服务酬金按总价确定,调整方式:按专用合同条款6.2(1)执行,监督评估单位的其他风险均包含在报价内不予调整。21监督评估服务所需辅助工作人员由监督评估单位自聘,其费用已包含在监督评估单位的监督评估服务费用的单价中,不另计算费用。9.1.2完成本标段监督评估范围内工作的一切费用: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费用: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配合项目法人做好审计、各项督查相关工作等全部费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各项税费。监督评估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监督评估服务费,是监督评估单位从事该项目监督评估的唯一报酬。除此之外,不允许监督评估单位接受与合同有关的,或与其他承担义务有关的任何佣金、回扣、津贴,特别是不能从征迁安置实施机构处获得任何额外利益,以及非偶尔用车和试验检测设施。9.2预付款本项目不支付预付款。9.3中期支付9.3.1监督评估单位应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的格式及份数:按委托人要求。9.4费用结算9.4.1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督评估单位,向委托人提交监督评估费用结算申请份数和期限:按委托人要求。9.4.2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方法:10.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的确认10.1.1不可抗力其他情形:12.争议的解决委托人和监督评估单位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采用下列(2)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移民监督评估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