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步行监测分析系统等设备 医疗设备采购合同公告(山东省日照市人民医院2025)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医院步行监测分析系统等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公示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医院山东省日照市人民医院步行监测分析系统等设备采购项目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SDGP371100000202402000799A_001
二、合同名称:山东省日照市人民医院步行监测分析系统等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项目编码:SDGP371100000202402000799
四、采购项目名称:山东省日照市人民医院步行监测分析系统等设备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山东省日照市人民医院
地址:日照市泰安路126号
联系方式:06333365088
供应商(乙方):济南茁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53号香港国际小区8号楼2-402
联系方式:13869161829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万元)
合同金额(万元)

其他医疗设备
PV-200
1
103.2
103.2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山东省日照市人民医院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01-09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01-21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医院步行监测分析系统等设备采购项目合同.docxdocx.pdf

1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医院步行监测分析系统等设

备采购项目

合同编号: SDGP371100000202402000799A_001

计划编号: 37110000040100920240145

采 购 人: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医院

供 应 商: 济南茁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 日照拓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

采购人(全称):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医院

供应商(全称): 济南茁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医

院步行监测分析系统等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 (SDGP371100000202402000799) 采

购与供应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货物条款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货物




产品名称

注册证

名称

品牌/型


厂家/产地









单价

(元)

金额

(元)

1
动态心肺功

能分析系统

动态心肺功能

数据分析软件
Woke600B

清易云康/

武汉
套 1

298000

.00

298000

.00

2 脂肪吸引器 脂肪吸引器 XYQ-2 燕山/北京 台 1
200000

.00

200000

.00

3 气道管理仪 气道管理仪 AG100S
道琪康/苏


台 2

247000

.00

494000

.00

4 排痰仪
高频振动排痰

系统
PV-200 普门/深圳 台 1

40000.

00

40000.

00

合 计

小写:1032000.00 元

大写:壹佰零叁万贰仟元整

注:如上述表格不适用相关货物的,具体品牌、数量、规格 型号(技

术参数)及质保期等可用附件形式列明,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二条 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零叁万贰仟元整(¥1032000.00元 )

3

此价格为合同执行不变价,不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变化,该价款包括了

货物及与之配套的设计、制造、正版软件、检验、包装、运输、保险、税

费以及安装、组织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提供等)、

质保期服务、院内网络(HIS、LIS、PACS等)连接等全部价款,除此之外,

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条 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1.货物原产地: 详见附件二

2.货物的质量要求:达到出厂检验标准

3.货物的技术标准:吸引压力:-65kpa~-98kpa 连续可调等参数符合招

标技术标准。

第四条 交货

1.交货日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60天内。

2.交货地点: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医院

第五条 包装、装运及运输

1.乙方负责包装、装运和运输,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装运和运输造成

货物有任何损坏均由乙方负责。

2.包装费、运费及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金额内。

3.根据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 准(试

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对乙方提出的

具体包装要求,乙方需按甲方要求执行。

第六条 货款支付

1.货物运到交货地点,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由甲方负责办理货

款支付手续。

2.允许并鼓励乙方提供电子发票。

3.付款方式:

3.1合同签订且具备实施条件后付至合同金额的 30%,本项目所有产品

4

安装、运行调试完成且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90%,剩余

10%自本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一次性无息付清。(付款前,乙方须向

甲方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付款票据及申请资料;验收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

费用均由中标单位承担;本项目若产生接口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第七条 质保期

质保期: 1 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第八条 售后服务及承诺

1.乙方有完善的服务体系,有能力提供持续的、本地化售后服务。

2.乙方负责系统安装和调试以及操作人员培训,并制定详细的培训计

划,使操作人员能独立进行管理、操作、维护和故障处理等工作,做好相

关记录及技术文档收集整理,待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甲方。

3.供货及服务范围:乙方负责货物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免费培

训、售后服务。

第九条 验收

1.货物运抵现场后,采购人将对货物数量、质量、规格等进行检验。

如发现货物和规格或者两者都与合同不符,采购人有权限根据检验结果要

求中标(成交)供应商立即更换或者提出索赔要求。

2.开箱检查设备外观,如有损伤或质量缺陷,乙方应及时更换。

3.依据合同设备清单,对设备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

质保书等必备附件进行检查。

4.货物由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安装,完毕后,采购人应对货物的

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在收到乙方项目验收

建议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对采购项目进行实质性验收(验收建议有明

显不当的除外)。

5.对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特种设备,甲方应当邀请国家

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报告。若项目验收需第三

5

方专业机构组织或参与的,验收发生的检测(检验)费、劳务报酬等费用

由乙方支付。验收小组成员中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费用可参照《山东省政

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或其他行业标准执行。甲方人员不得获取劳务

报酬。履约验收报告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

6.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和乙方出具《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

但该验收单不能免除乙方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或

质量问题应承担的责任。

7.中标的货物(产品)若是进口产品的,必须保证货物的来源是否合

法,符合国家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要求。乙方在中标的货物(产品)验收时

必须提供该货物的海关进口证明和商检证明。

8.根据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 准(试

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采购文件对商

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提出具体要求的,对乙方所提供包装的履约验收要求(必

要时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乙方需按甲方要求执行。

第十条 权利瑕疵担保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

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乙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

业秘密等权利;

4.如甲方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

1.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者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

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 如发生此类纠纷,

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2.乙方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或者其他相关资料、软件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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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永久免费使用。

第十二条 甲方责任

1.及时办理付款手续。

2.负责提供工作场地,协助乙方办理有关事宜。

3.对合同条款及所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责任

1.保证所供货物均为投标(响应)文件承诺的货物,符合相关 质量检

测标准,具有该产品的出厂标准或国家鉴定证书,保证其全部部件为全新

的未使用的且符合相关质量要求。

2.保证货物的售后服务,严格依据投标(响应)文件及相关承诺,对

货物及系统进行保修、维护等服务。

3.保证其所供货物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由此产生

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意一方无故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20% 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逾期交付货物时,每逾 1 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万分

之五 滞纳金。逾期交货超过 30 日的,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若甲方决定不终止履行合同,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 10%的违约金,

并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若甲方决定终止履行合同的,乙方应按

照第 1款的规定支付甲方违约金。

3.乙方所供货物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甲方

有权拒收,以及甲方收货后,发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不能使用的,甲方有

权终止合同,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10% 的违约金,如果违约

金不足以支付甲方所受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其赔偿。

4.在质保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7

24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否则甲方有权另请单位解决,由此产生的 费用由

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质合同款中扣除相关费用,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服务转包第三方承担。

6、如因一方违约,双方未能就赔偿损失达成协议,引起诉讼或仲裁时,

违约方还应承担对方因诉讼或仲裁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

7、其他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

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和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

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

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保密

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知悉甲方的工作秘密(包括相关业务信 息),不

得透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合同双方以外的其他方(包括乙方内部与本合

同无关的任何人员),乙方的保密责任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乙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按照本合同总金额的 20%支付违

约金。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采用下列方式解决:向日照仲裁委员会

提出仲裁。

第十八条 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

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除采购文件规定且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者全部转

8

让、分包履行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2.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

章,以最后一方签字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

3.本合同一式 八 份,甲方五份,乙方 二 份,代理机构一份。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1.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开展融资业务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持政府

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提前与金融机构进行合同融资商洽,双方达成融

资意向后,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中供应

商的银行账户要与合同融资的回款账户一致。中标(成交)供应商和贷款

金融机构要及时将政府采购合同作为融资质押的信息告知采购人。采购人

要从严加强合同付款账户管理,未经贷款银行同意,不随意更改合同付款

账户。

2.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开展融资的账户管理。在合同履约期间,中标

(成交)供应商持已经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合同融资,可

能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中供应商收款的银行账户与拟贷款银行回款账户不一

致的情形。为支持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合同成功获得银行贷款,采购人应

积极协助供应商及时变更政府采购合同中的供应商收款银行账户,保障供

应商收款的银行账户与拟贷款银行回款账户一致。

3.当中标(成交)供应商成功获批银行贷款后,采购人还应根据信息

公开平台推送的“确认单”信息,加强合同账户及资金支付管理,确保合

同资金准确支付到贷款银行确认的回款账户。采购人不得以未看见“确认

单”信息为由,不经贷款银行同意擅自更改合同账户、非法支付项目资金,

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1.政府采购文件(包括澄清、修改);

2.乙方投标(响应)文件;

9

3.中标(成交)通知书;

4.中标(成交)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承诺或

者补正文件。

采购人: (公章)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06333365088 电 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步行监测分析系统等设备 医疗设备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山东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