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取水点试点监理采购合同公告(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5)



东莞松山湖再生水取水点试点监理

采购项目名称:

东莞松山湖再生水取水点试点监理

采购项目编码:

4419004015813893672412181395

项目业主: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服务机构:

东莞市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东莞松山湖再生水取水点试点监理

合同编号:

4419004015813893672412181395

合同总金额:

¥4,480.83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5年01月14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5年02月16日至2025年05月16日

服务内容:

对松山湖再生水取水点试点项目施工进行监理工作。

合同附件

松山湖再生水取水点试点工程监理合同.pdf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01-21

合同编号:20250089-01CSJSJ-C(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监理人:东莞市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松山湖再生水取水点试点工程;2.工程地点:东莞松山湖;3.工程规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城市建设局拟在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水管线沿线设置取水点位,新建环卫(洒水车)取水系统,取水点位共2处,分别为燕岭湿地公园、杨屋人工湿地;每个点设置单独水泵2台(一用一备),满足2辆10吨环卫洒水车同时取水。具体建设规模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184880.09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如有);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招标文件(如有);7.投标文件(如有);8.本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文件;9.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李伟平,身份证号码:******************,注册号:44045215。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肆仟捌佰捌拾元捌角叁分(¥4880.83元)。包括:1.监理酬金:肆仟捌佰捌拾元捌角叁分(¥4880.83元)。2.相关服务酬金:/(¥/元)。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包含在监理酬金中。(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六、期限1.监理期限:自2025年2月16日始,至2025年5月16日止(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日期为初验合格日期)。2.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2025年5月17日始,至2027年5月16日止(具体时间以施工保修期限为准确定)。(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5年月日。2.订立地点:东莞松山湖。3.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肆份,监理人贰份。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包含在监理酬金中。(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住所:东莞市松山湖沁园路4号2栋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伟路15号1002室邮政编码:523000,邮政编码:523079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开户名称:/,开户名称:东莞市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账号:/,账号:44274801040019473电话:22891052,电话:0769-22824778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附件:拟投入本工程的现场人员表(附上人员身份证和证件扫描件)姓名职务证书名称证书编号身份证李伟平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00877610******************李伟平总监刘雄专监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专监证书B23040084******************陈长林监理员******************陈长林监理员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专监证书B22080283本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颁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本证书合法持有人有权使用注册监理注册执业证书工程师名称,有权执行注册监理工程师业务,有权在工程监理业务中签署文件。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证书编号:00877610注册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2.东莞市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注册执业单位44045215商注册号李伟平20270904有效期至年月日姓名男持证人签名性别19860512出生日期年月日20240905发证日期年月日实时数据,扫码验证姓名真性别男专蔡泽鸿男身份证号440508197910140013业机电安装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工作单位东莞市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证书编号B19110362初次发证日期:2019年10月30日(盖章)换证日期:2023年2月7日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9日蔡泽鸿姓名真性别男男身份证号440508197910140013专业机电安装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实时数据,扫码验证工作单位东莞市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证书编号B19110362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初次发证日期:2019年10月30日(盖章)换证日期:2023年2月7日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9日广屋LD陈长林姓名男性别36072219920211003X身份证号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实时数据,扫码验证市政公用工程东莞市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作单位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B22080283证书编号2022初次发证日期:年月日(盖章)换证日期:年月月日202531有效期至:年月日陈长林姓名男性别******************身份证号广屋LD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实时数据,扫码验证东莞市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作单位B22080283证书编号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2022初次发证日期:年月日(盖章)换证日期:年月月日202531有效期至:年月日廉政合同委托人:(全称)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监理人:(全称)东莞市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了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松山湖再生水取水点试点监理项目的委托人与监理人特订立本廉政合同如下:第一条双方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严格执行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自觉按协议书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委托人的义务(一)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向)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监理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委托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人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第三条监理人义务(一)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二)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四)监理人不得为委托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五)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施工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向)施工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监理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六)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第四条违约责任(一)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规定,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二)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规定,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监理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委托人或委托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监理人或监理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本合同的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第七条本合同作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的附件,与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第八条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委托人:(公章),监理人:(公章)地址:,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伟路15号1002室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0769-22824778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23079电子邮箱:,电子邮箱:745857774@qq.com上级部门:(公章),上级部门:(公章)服务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书编号:DG2501010165东莞市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东省网东省网受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东莞松山湖再生水取水点试点监理(采购项目编码:4419004015813893672412181395),通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直接选取进行公开选取并经过项目业主确认,你机构为本项目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服务金额为(暂不做评估与测算)。服务时限为:合同需于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双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计划工期为90个日历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日期为初验合格日期;东省风东省缺陷责任期24个月。请你机构在接到此通知书之日按照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与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接洽,在15个工作日内与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采购公告确定的内容以及网上报名承诺书有关内容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上备案公示(合同中法定保密的内容应去掉),并依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东省东省区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5年01月01日开户许可证J6020041326703核准号:编号:5810-07547746经审核,东符合开户条件,准予东莞市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刘红波城支行开户银行44274801040019473账号2发证机关(盖章)2019年日东莞松山湖再生水取水点试点项目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小写):184,880.09元(大写):壹拾捌万肆仟捌佰捌拾元零角玖分其中:未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179939.06元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4941.03元工日人工费总额:22564.98元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工程造价招标人:区管理委员会咨询人广东华城程春训有限公司(招标单位章)(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黄兆锋谢绍华B104400009767编制人B44244400630841核人:东广(价华询(价1有限公司有效期: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2028年05月088编制单位:广东华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769-22213607单位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莞温路558号1栋405室、411室编制时间:2024年10月15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再生水取水点试点监理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