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排水管道、桥梁日常养护—养护安全质量第三方监管 排水系统所属道路、桥梁、下水道等市政设施日常养护安全质量第三方监管 排水系统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普陀区市政水务管理中心(上海市普陀区防汛指挥中心、上海市普陀区河道管理所)2025)
一、合同编号:11NMB2F092722025208
二、合同名称:2025年道路、排水管道、桥梁日常养护—养护安全质量第三方监管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07000241223157052-07182903
四、项目名称:2025年道路、排水管道、桥梁日常养护—养护安全质量第三方监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普陀区市政水务管理中心
地址:大渡河路1668号
联系方式:021-52564588
供应商(乙方):上海珠宇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敏(男)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6088号
联系方式:021-5980210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志丹等十个排水系统所属道路、桥梁、下水道等市政设施日常养护安全质量第三方监管
数量:1.00
单价(元):3585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志丹等十个排水系统(志丹、新光复、宜川东、宜川西、中华新、宜昌、叶家宅、岚皋南、万航、新昌平)服务要求:对志丹等十个排水系统(志丹、新光复、宜川东、宜川西、中华新、宜昌、叶家宅、岚皋南、万航、新昌平)所属道路、桥梁、下水道等市政设施日常养护工作提供养护安全质量第三方监管服务,预算金额36万元。服务时间:2025年度服务标准:符合磋商文件
2.合同金额(元):
3585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1月1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1月2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2025年道路、排水管道、桥梁日常养护—养护安全质量第三方监管的合同(11NMB2F092722025208).pdf
2025年道路、排水管道、桥梁日常养护—养护安全质量第三方监管的合同(包名称:志丹等十个排水系统所属道路、桥梁、下水道等市政设施日常养护安全质量第三方监管)合同统一编号:11NMB2F092722025208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普陀区市政水务管理中心乙方:上海珠宇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敏(男)地址:大渡河路1668号,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6088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1706电话:021-52564588,电话:021-59802108传真:,传真:联系人:王老师,联系人:朱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项目委托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2025年道路、排水管道、桥梁日常养护—养护安全质量第三方监管2.项目地点:采购人指定地址3.项目规模:详见采购文件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投标响应文件;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7.《上海市上海市普陀区市政水务管理中心监管单位考核办法》四、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姓名:详见投标响应文件,身份证号码:详见投标响应文件,注册号详见投标响应文件。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叁拾伍万捌仟伍佰元整(358500)。六、服务期限服务期限:2025年度。七、双方承诺1.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2.甲方向乙方承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合同中心-签订时间]2.订立地点:上海市普陀区。3.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2025-01-17,日期:2025-01-17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项目”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相关服务的养护项目。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项目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承包人”是指在项目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养护作业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受托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管”是指受托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养护标准、养护承包合同,在养护阶段对养护项目的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项目相关单位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养护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监理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受托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养护作业阶段提供的第三方监管服务活动。1.1.6“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受托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受托人的工作。1.1.7“项目管理机构”是指受托人派驻项目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8“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管理机构工作的负责人。1.1.11“酬金”是指受托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受托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受托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受托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受托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受托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受托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受托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养护作业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成交)通知书;(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或相关服务建议书。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受托人的义务2.1服务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服务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2相关服务依据2.2.1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养护项目有关的标准;(3)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项目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项目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相关服务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2.3.1受托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及重要岗位受托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工作正常进行。2.3.3受托人可根据项目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受托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受托人更换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其他服务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受托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受托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受托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与项目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受托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受托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受托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受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受托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受托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本合同履行期内,受托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的相关文件。项目结束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受托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受托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受托人、项目负责人和授予项目管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受托人提供项目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受托人提供最新的与项目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受托人完成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受托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项目所有外部关系,为受托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项目情况的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受托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受托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受托人,由受托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受托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受托人的违约责任:受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受托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受托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受托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受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受托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受托人的原因,且受托人无过错,发生项目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等造成的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受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受托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受托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受托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受托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受托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项目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受托人原因造成项目直接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项目规模、服务范围的变化导致受托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受托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受托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受托人的部分义务导致受托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受托人的原因导致项目作业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受托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受托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受托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项目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受托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受托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项目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受托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受托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受托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受托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受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项目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受托人之日,但受托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受托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受托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受托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受托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受托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受托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委托人与受托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员外出考察发生费用由委托人审核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项目需要由受托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奖励:受托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守法诚信: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项目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项目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作权:受托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受托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本项目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受托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项目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响应文件。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乙方义务2.1服务范围和内容2.1.1服务范围包括:本项目养护作业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生产文明作业的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等内容。2.1.2工作内容还包括:A.机构人员1)乙方应采用有关行业标准执行相关监管工作。2)乙方应按照响应文件约定组建服务机构进驻现场,实行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制。3)乙方工作日志和乙方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作人员签字。4)乙方应当加强养护现场巡查,现场有养护作业时,必须有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实施监管。5)乙方应当对养护作业人员到岗情况实施检查,对于作业现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6)对质量安全隐患,乙方应当要求承包人停工,乙方同时书面报告甲方。7)抢修项目须2小时随叫随到作业现场。B.质量控制1)参加养护作业交底会议,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2)审查和批准养护服务方案,核实并签发养护作业必须遵循的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规范等质量文件;3)检查相关手续的办理情况,向委托人提交检查报告;4)检查养护作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5)复核和审查承包人以及材料、设备、构配件等供应单位的资格及发包手续、备案情况等;6)依据监管工作规划分析、调整和确定质量控制重点、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和监管措施,制定质量控制的各项实施细则、规定及其他管理制度;7)检查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适合于本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切实发挥作用,督促承包人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8)协助委托人移交与项目有关的测量控制网点;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测量实施报告,并依据监管规范要求检查和复合有关测量成果;9)审查承包人自建的试验室或委托试验的试验室;审查批准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进行的材料、工艺试验及确定各项参数的试验;10)审查进场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试验检测结果。必要时,乙方可按合同约定进行一定数量的抽样检测试验;11)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在加强现场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应采取旁站;对项目质量情况及时作好记录和统计工作,对发现质量问题的项目现场及时进行拍照或录相;12)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审批事故处理方案,并监督质量事故的处理;13)组织并主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查会和分析会,分析、通报养护质量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养护作业活动以消除影响质量的各种外部干扰因素;14)对项目的检验批等及时进行质量验收和质量评定工作;15)协助甲方组织项目预验收;16)参与甲方组织的项目验收,提交质量评估报告;C.进度控制1)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有关进度的条款;2)审核、分析承包单位进度计划;3)审核进度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控制其执行,必要时,及时提出进度调整建议;4)审核项目各阶段、年、季、月度的进度计划,并控制其执行,必要时作调整建议;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要时采用用计算机辅助进行进度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每月、季、年提交各种进度控制报告。D.造价控制1)对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作好完善的记录和必要的签证;2)对项目的修改、变更以及返工等情况作好完善的记录和必要的签证;3)对与项目有关的措施等作好完善的记录和必要的签证;4)参与项目付款审核;5)参与审核其他付款申请单;6)参与审核及处理各项索赔中与资金有关的事宜。E.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审核专项作业方案、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保证体系;2)督促承包人履行安全、文明作业保障义务;3)协助采购人组织现场安全检查;4)协助制订项目应急措施;5)协助处理安全事故;6)督促承包人组织项目现场卫生及文明检查;7)督促承包人协调处理现场的各种纠纷;8)督促承包人组织落实现场的保卫及产品保护工作。F.合同管理1)协助委托方处理有关索赔事宜,并处理合同纠纷;2)进行项目合同的跟踪管理并定期提供合同管理的各种报告。G.信息管理1)进行各种项目合同信息的收集、整理、存档;2)定期提供各类项目管理报表;3)建立例会制度,并作好会议记录;4)督促各承包人整理技术资料。H.具体工作要求以附件《上海市普陀区市政水务管理中心市政设施日常养护管理安全质量第三方监管考核办法》为准。2.2相关服务依据2.2.1依据包括: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工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项目服务合同。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2.3项目机构和人员2.3.4更换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2.4履行职责2.4.3对乙方的授权范围:/。在涉及项目的变更,乙方需请示甲方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4乙方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2.5提交报告乙方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工作规划、实施细则、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按甲方要求提供。3.甲方义务3.4甲方代表:。3.6答复:甲方同意在7天内,对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乙方的违约责任4.1.1乙方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养护工作经费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汇率为:/。5.2支付酬金1、本合同以人民币计价并付款。分期付款2、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的30%,十一月份支付至合同价的50%,服务完成提供项目资料,通过甲方的监督考核,结合年度考核评分结果支付尾款(根据市排水体制改革要求,相关移交时间明确后,涉及排水养护费用相应调减)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6.2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服务期限(天)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服务期限(天)6.2.4因项目规模、监管范围的变化导致乙方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7.争议解决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1)种方式:(1)提请上海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上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2检测费用甲方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并经投资监理审核后30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道路、排水管道、桥梁日常养护—养护安全质量第三方监管 排水系统所属道路、桥梁、下水道等市政设施日常养护安全质量第三方监管 排水系统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