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服务 财务决算评审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2025)



公告内容: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2022-2025年广州市番禺区财政投资评审服务(第二次)的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

0692-229C03380230

二、合同名称

2022-2025年广州市番禺区财政投资评审服务(第二次)

三、项目编号

0692-229C03380230

四、项目名称

2022-2025年广州市番禺区财政投资评审服务(第二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广场西路83号
联系方式:周先生020-39999016、吴先生20-39999007
供应商(乙方): 广东中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001室
联系方式:020-3832492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1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含土 地成本核算)评审服务
1(项)
1,150,000.00
1,150,000.00

合同金额: 1,150,000.00元,大写金额:壹佰壹拾伍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2年07月22日至2025年07月21日
履约地点:广州市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2年07月2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1月2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2.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3.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4.合同变更.pdf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
2025年01月21日

合同编号:[2022]11号财政投资评审服务采购项目服务协议合同编号:[2022]11号财政投资评审服务采购项目服务协议甲方(采购人):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乙方(中标人):广东中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合同仅适用子包1,中标合同预算金额11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2022-2025年广州市番禺区财政投资评审服务(第二次)”(项目编号:0692-229C03380230)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招标结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如下条款(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协议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协议附件予以说明,协议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一部分):一、服务内容及期限(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作为“2022-2025年广州市番禺区财政投资评审服务(第二次)”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在服务期内接受甲方的委托,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进行评审,并对其他相关业务提供造价咨询等服务。(二)服务内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含土地成本核算)评审服务(三)甲方没有义务确保乙方的项目数量,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暂估价,可能会因为政府的政策、建设项目需求及对乙方考核情况等原因而导致项目数量和金额的减少,甲方不保证乙方在中标服务期内业务能达到预算金额。(四)服务期:3年,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自2025年7月21日止(合同到期或合同金额使用完毕,视为合同终止)。二、服务费用及付费方式(一)工程项目评审费计算原则1.概算、预算和结算评审计费标准序号咨询项目名称收费基数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1亿元以上备注第1页共11页1概算基本收费送审概算价1‰0.8%0.6%0.35‰差额定率累进计费2审核效益收费核减额1.4%1.4%1.4%1.4%3预算基本收费送审预算价1.2%1.0%0.7‰0.35‰差额定率累进计费4审核效益收费核减额1.8%5结算基本收费送审结算价1.5‰1.3%0.9%0.45%差额定率累进计费6审核效益收费核减额3.5%3.5%3.5%3.5%备注:(1)核减额=审定金额-送审金额(如最终审定金额为核增情况的,则不计取效益收费)(2)以上收费均为含税金额(下同)2.竣工财务决算(含土地成本核算)项目计费标准送审金额评审费500万元以下(含500万)5000元500万-1000万元(含1000万)10000元1000万-3000万元(含3000万)15000元3000万-5000万元(含5000万)20000元5000万-8000万元(含8000万)25000元8000万-1亿元(含1亿)30000元1亿-2亿元(含2亿)50000元2亿-10亿元(含10亿)80000元10亿元以上100000元3.全面性复核服务计费按上述对应类别收费标准的50%计取,一般性复核服务计费按上述对应类别收费标准的20%计取;稽核服务计费按上述对应类别收费标准的50%计取。4.计费基数的说明对下列情况核减的金额不得作为评审费中效益收费的计费基数,在计费时必须予以剔除:(1)在评审过程中因建设单位要求取消或暂不实施部分项目(内容)而核减的金额。第2页共11页(2)在评审过程中不予评审或未在评审范围的项目内容对应的核减金额。(3)预(结)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以外的不应包含的费用,如:招标代理费、监理费、勘察设计费、预备费等。(4)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审核单位)送审时已核减的金额。(5)送审金额中虚列、错列与该项目无关的费用。(6)无充分依据的暂列金额、暂估价。(7)番禺区财政复核项目的复核偏差金额(详见《番禺区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复核操作规程》)。以上不属评审费计费基数的内容须在评审结果确认表和评审报告中详细列明费用的名目及具体金额,乙方在每季报送评审费计费表时应主动剔除上述费用。如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甲方除按规定剔除上述费用外,还将倒扣未剔除部分对应的评审费。如果乙方三次以上(含三次)未主动剔除该费用,甲方将暂停其评审业务1~3个月。对恶意骗取评审费的,一经发现将终止服务协议。(二)本合同评审费下浮率为5%。实际支付的评审费金额=计费标准×(1-下浮率5%)经下浮后:1.项目计费不足2000元时,按2000元计费;2.单一项目评审费,概算、预算评审费超50万元,按50万元计费,结算项目评审费专专超100万元的,按100万元计费;603.绿色通道项目、抢险救灾项目及其他一些特殊项目乙方必须按甲方根据番禺区政府或甲方相关文件确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初审,若评审时限压缩超过常规时限50%或以上的,\乙方在评审时限内完成初审,在保证项目评审质量达基本合格或以上的,该项目评审费计算按应计评审费基础上乘以1.1计费,即概算、预算评审费封顶55万元,结算项目评审费封顶110万元。4.单一项目:全面性概算、预算复核服务计费超25万元,按25万元计费;全面性结算复核服务计费超50万元,按50万元计费;一般性概算、预算复核服务计费超10万元,第3页共11页按10万元计费;一般性结算复核服务计费超20万元,按20万元计费。概算、预算稽核服务计费超25万元,按25万元计费;结算稽核服务计费超50万元,按50万元计费。5.所有因评审工作产生的费用开支(含差旅费等)均由乙方自理。协议执行期内,收费标准不作调整。(三)付费方式付费方式为按季度据实结算付款。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乙方按上述计费标准,向甲方书面报送该季度完成评审项目及评审费用的统计情况(同时提供电子版),甲方根据报送项目的评审、审查或复审以及出具评审处理意见通知书的情况进行核对,依照有关规定确定评审费用,并每季度结算一次将评审费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用支付的依据以完成单一委托评审项目并出具甲方认可的评审报告以及按甲方要求完成档案移交为准。三、服务要求(一)对掌握政策的要求:乙方应熟悉财政、财务、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具有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或审核经验,必须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准予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具有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资格。(二)乙方应根据有关规定,本着为政府节约投资的原则,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同时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按时按质提供评审报告,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负有保密责任。(三)乙方满足以下人员配置要求:竣工财务决算评审人员应具备独立开展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能力,乙方应提供不少于4名工程经济、会计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专职服务于甲方业务,其中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少于1名。(四)乙方应具有良好的市场诚信、商业信誉、组织机构、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拥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及相应的软件、硬件及交通工具支持,保证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乙方能按照番禺区财政部门规定的统一程序、标准进行评审,并提交统一规范的评审报告。第4页共11页(六)委托业务回避要求:在合同期内,乙方接受甲方委托项目,存在以下情形应予回避:1.乙方曾就委托项目向甲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包括设计、概预算编审、招标代理、监理、代建等)的;2.有其他利害关系的;3.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公平的情形的。乙方在某项目存在回避情形的,不得作为该项目的财政委托审核机构,并应主动提供回避事项的证明文件交由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按循环排号法选取下一家符合条件中标服务商承担该项目的评审任务,乙方排号顺延调整为第二位(循环排号法详见项目分配方法)。(七)完成项目审核的时间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和甲方要求执行。(八)协议期内,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托。已接受委托的项目,乙方必须按照协议要求按时按质完成任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受托项目转委托或分包给第三方承担,即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禁止以任何形式将评审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九)评审资料的扫描、保管要求:对已出具评审报告的项目,需同步提供档案资料的电子扫描文件(PDF格式),并按评审项目建立档案,妥善保管至报告出具之日起十年后。对相关单位提供的各类合同、图纸、文件、凭证的原件,应全部退回。对已退审的项目,应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签收并取回所有资料,不得滞留,如未按要求督促建设单位签收并取回资料所导致的后续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十)乙方在本服务期满后,应在到期后3个月内将甲方所有委托项目评审完毕,特殊原因不能完成评审的退回给甲方,未完成评审的项目不计算评审费;如因乙方原因被终止服务的,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有委托任务退回,未完成评审的项目不计算评审费。四、项目分配办法(一)基本建设项目决算(含土地成本核算)评审服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含土地成本核算)评审服务设置六个独立分档区间,由子包1至子包2的所有中标人,在各档范围内分别依次接受安排委托评审任务。每档范围内按照子包1→子包2的顺序,根据项目送审时序自动匹配,进行安排任务。各档设置如下:第一档:送审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第5页共11页第二档:送审金额在5000-10000万元(含)的项目;第三档:送审金额在1000-5000万元(含)的项目;第四档:送审金额在500-1000万元(含)的项目;第五档:送审金额在100-500万元(含)的项目;第六档:送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二)项目单位的评审委托书到达甲方后一律纳入甲方设置的番禺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系统,由专人负责按项目分档情况,分别顺次分配给中标人,分配项目后该中标人的排号顺次递延到该档项目排号的最后,其他中标人排号均向前累进一位。(三)若本应承担某项目评审、复核、稽核业务的中标人遇回避事项,由当前排号第二位的中标人承接该项目的评审任务,回避的中标人排号顺延调整为第二位。(四)服务期限内,甲方没有义务确保乙方的项目数量,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和项目数量非固定,可能会因为政府的政策、建设项目需求及对乙方考核情况等原因而导致项目数量和金额的减少,甲方不保证乙方在中标服务期内业务能达到预算金额,乙方自行评估和承担风险。(五)为避免评审费超过中标合同价,当已支付费用达到中标合同价的80%时,甲方将视情况暂缓委派新的评审任务,待核定所有在审项目的预计评审费后【预计评审费计算标准:(基本收费+按8%核减额预估效益收费)*(1-下浮率)],如经核定后的总支付费用仍不超中标合同价的,才能继续委派新项目,直到合同终止。服务期内,合计评审费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如中标合同价剩余金额小于评审费的,仅支付中标合同价剩余金额。(六)为加强财政政策及业务培训,乙方每年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派1名服务于本项目的业务骨干到番禺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驻场学习不少于15个工作日时间。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系审核委托事宜,根据考核情况,客观、公正做好项目分配工作;2.协助乙方敦促被审核单位为乙方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3.合同期内,按照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约定不定期组织对乙方执行合同情况进行核查,第6页共11页并对乙方的服务做出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应通过有关部门查处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建设造价管理部门反映;4.依照约定的标准及期限,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5.甲方可委托广州市番禺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乙方组织开展监督管理及考核工作。(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保证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合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委托项目。已接受委托的项目,必须按照合同要求按时保质完成任务,且不得将受托项目转委托给第三方承担。2.遵循广州市、番禺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番禺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遵循并服从合同执行期内新制订的财政评审管理制度及工作规程。3.为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提供充裕的人力、物力及相应的软件、硬件支持,负责所有因为审核工作产生的费用开支(含差旅费等)。4.服务响应要求:乙方应在广州市辖区内设有固定办公场所,应在接到委托通知后24小时内按规定办理承接委托事宜(除需回避事项外)。5.完成项目审核的时间要求:一般情况下乙方需在收齐评审项目主要资料之日起按照《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9]3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报告原因。以上所有的完成时间不包含提交复核所需的时间。六、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一)乙方在协议期内遵循有关评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定。为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减少财政风险,甲方将于协议期内对乙方执行协议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和开展事后稽核。乙方应按广州市、番禺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番禺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指引等有关要求,按时完成评审、会审、现场踏勘和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评审资料的归集和移交工作。当(二)评审项目复核、稽核遵循《番禺区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复核操作规程》等相关管理规定,乙方接受相关考评及管理,规程有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在指定相关信息系统中及时填报相关评审信息,以满足甲方全过程监管的要求。第7页共11页(三)乙方在协议执行期内更换投标时提供的评审工作人员,需向甲方提出申请,未经甲方同意即擅自更换、脱岗或离职的,处2万元/人赔偿,超过三次即解除服务合同。申请人员更换应遵循资质和职称对等或更高替换原则,即新替人员职称、注册造价资格等应等于或高于原人员职称和资格。其中,同一自然年度更换注册一级造价师(或注册会计师)超过1人次(不含)的,赔偿甲方1万元/人次;同一自然年度更换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超过1人次(不含)的,赔偿甲方0.5万元/人次;同一自然年度更换初级职称及二级造价师(或造价员)等人员超过2人次(不含)的,赔偿甲方0.5万元/人次(以上资格或职称同时具备的人员,以最高资格或职称计算)。赔偿费用在评审费中抵扣。甲方将结合年度综合考核,对评审工作人员的稳定性进行专项复核。(四)专职服务本项目的团队负责人每次响应甲方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如累计3次响应甲方时间超过24小时的,且无正当理由的,则需赔偿甲方1万元。(五)甲方将按《番禺区财政投资委托评审管理办法》、《番禺区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复核操作规程》等规定,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对乙方评审的项目组织复核,依据复核结果判定评审质量,对发现的评审质量问题分别作如下处理(扣减评审服务费按单个项目合同评审费的总额封顶,扣完为止)。1.概算、预算项目,复核偏差率a计算扣减如下:(1)3%(2)5%(3)a>8%,扣减该项目合同评审服务费的100%。2.结算项目,区财政部门依据复核结果判定评审机构评审质量,对发现的评审质量问题分别作如下处理:(1)结算评审复核偏差率大于3%的,为一般评审质量问题。对于一般质量问题,区财政部门扣减该项目评审费的20%。(2)结算评审复核偏差率大于5%的,区财政部门扣减该项目评审费的50%,若同时复核偏差金额大于100万元的,为重大评审质量问题。对于重大评审质量问题,每出现一次1个月内不再委托评审任务。(3)结算评审复核偏差率大于8%的,区财政部门扣减该项目评审费的100%,若同时第8页共11页复核偏差金额大于200万元的,为特别重大评审质量问题。对于特别重大评审质量问题,每出现一次3个月内不再委托评审任务;当出现特别重大评审质量问题,且复核偏差金额大于500万元的,除扣减该项目全部评审费外,立即终止委托合同。3.对总价包干的结算项目分为两种情况扣减评审费:(1)在上述复核偏差率范围内的,按上述规定扣减评审服务费;(2)不在上述复核偏差率范围内,但偏差金额超过50万元的,按以下规定扣减评审费,具体如下:①复核偏差金额小于100万元(含100万元),扣减评审服务费金额=按复核偏差金额为计费基数计算的评审费×50%;②复核偏差金额大于100万元,扣减评审服务费金额=按复核偏差金额为计费基数计算的评审费×100%。4.对复核项目考核评分为60分以下的项目,扣减该项目合同评审费的40%,如果该项目符合上述按偏差率、偏差金额计算扣减评审费规定的,则取两者之中扣减评审费多者执行。复核偏差率计算规则:复核偏差率a=[交复核时的评审金额一复核后金额一/复核后金额]×100%复核偏差金额=交复核时的评审金额一复核后金额七、违约责任(一)甲方的违约责任如甲方未能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办法公正、公平的原则分配待审核项目,乙方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由其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二)乙方的违约责任1.乙方在协议执行期内如被发现有以下问题,通过有关部门查处核实,甲方有权发出警告、暂停评审委托任务、终止服务协议、扣除评审费用,甲方保留停止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审核费用和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将有关情况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建设造价管理部门反映:(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甲方及相关单位损失的;第9页共11页(2)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或欺骗等方式,以谋取非法利益的;(3)采用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构成恶劣影响的;(4)无正当理由拒绝委托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受托项目转委托给第三方的;(5)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的;(6)拒绝接受甲方跟踪核查和事后稽核的;(7)出现信用危机、财务危机、生产经营危机甚至破产、倒闭、无法继续履行审核业务;(8)不按要求移交评审资料的,不按要求提供档案材料的电子扫描文件和保管评审资料的;(9)在年度服务情况调查中,被建设单位实名反映并经查实,在评审过程中态度恶劣,或对评审项目有恶意拖延行为的;(10)甲方每年对乙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及格的;(11)违反甲方制定的《番禺区财政投资委托评审管理办法》、《番禺区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复核操作规程》以及相关管理办法的。2.乙方不按规定程序审核或出具虚假、依据不足的审核报告,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向甲方偿付全部经济损失。3.乙方及其评审人员的工作出现重大过失,或存在因涉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资料,给评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不得再参与评审业务。甲方停止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审核费用和追究其法律责任。4.廉政建设实行一票否决制。服务期间若发生乙方评审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现象的,情节严重的终止服务协议。八、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或其他双方认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协议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九、争议及解决办法第10页共11页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请选择):1.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协议附件附件1:《番禺区财政投资委托评审管理办法》5附件2:《番禺区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复核操作规程》十一、其他(一)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一份。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甲方: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盖章)乙方:广东中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盖章)签约代表:太宛萍签约代表: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广场西地址:路83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签约日期:2022年7月22日签约日期:2022年7月22日广东中职信会计师事务所甲方: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盖章)乙方:(特殊普通合伙)(盖章)太宛萍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广场西地址:地址:路83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签约日期:2022年7月22日签约日期:2022年7月22日第11页共11页番禺区财政投资委托评审管理办法(2022年4月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财政投资评审委托业务的管理,保证评审质量,提高评审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管理对象区财政局委托评审的社会中介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第三条管理机构区财政局委托其所属广州市番禺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区评审中心”)负责指导和管理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具体业务。第四条社会中介机构办公场所设置及人员管理(一)社会中介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投标承诺在广州市辖区内设置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相应的专业软件及现代化办公设备,确保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受委托的工程造价业务。(二)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管理要求:1.提供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结算评审服务及复核、稽核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配备不少于5名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服务于项目评审业务,其中: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数量不少于2名,中—1—级及以上职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以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2.提供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含土地成本核算)评审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配备不少于4名工程经济、会计等相关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专职服务于项目评审业务,其中: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少于1名。(三)办公地址、业务负责人、评审人员名单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区财政局备案,发生变更的,必须在3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区财政局。(四)区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中介机构办公场所进行检查,核实办公场所及人员配置是否符合要求。(五)不按合同约定及投标承诺设置办公场所的,区财政局将暂停该中介机构评审业务一个月。一个月后,经检查核实仍未按要求整改的,继续暂停安排评审业务;半年内未按要求整改的,将取消该中介机构的评审资格,终止委托服务合同。(六)不按要求备案和配备人员的,将发出书面警告,累计警告两次的将暂停其委托评审业务,并责令其整改,直至达到要求后再恢复其评审业务资格。第五条评审进度管理(一)各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独立完成评审工作,不得无故延误评审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报告区财政局,经批准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评审时间。—2—评审过程因补充评审资料而需延长评审时间的,中介机构必须向区评审中心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作为延长评审时间的依据。完成项目评审的时限要求: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3号)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执行(评审时限要求详见下表)。对绿色通道项目、抢险救灾项目及其他重点项目需要压缩评审时间的,中介机构必须按照省、市、区政府相关文件及番禺区财政部门要求的时限完成初审。工程类别送审金额评审时间(工作日)100~500万元(含)12500~3000万元(含)15工程概算&预算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103000万元~2亿元(含)202亿元以上25100~500万元(含)18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10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500~3000万元(含)25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3000万元~2亿元(含)30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2亿元以上35—3—土地成本核算2亿元以下(含)15土地成本核算注:1.上述评审时间指完成项目初审的时间。2亿元以上202.绿色通道项目压缩30%评审时间。(二)各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按要求报送评审进度报表。1.进度报表的编报需由专人跟进,并经业务负责人复核无误后上报。2.严格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3.报表内容要求准确、真实。4.严格按要求的格式填报报表。(三)区评审中心对各中介机构上报的评审进度报表的质量问题逐一记录在案。(四)不按时完成评审项目的处理。1.因中介机构自身原因延误评审时间的,超过规定时间1天以上,口头提出警告,仍然拖延并达到3天以上的,每延期1天即扣减该评审项目10%的评审费,扣完为止。延误超过13天,如仍未完成评审任务将收回该项目的评审委托,并暂停该中介机构评审委托业务一个月。2.服务期内累计3个项目以上(含3个)未按时完成的,先暂停其评审业务并发出第一次书面警告,要求立即整改,直至整改完毕达到要求后再恢复其评审业务。(五)不按要求报送评审进度报表的处理。—4—1.出现未按时报送报表、报表内容有错漏,或未按要求格式填报等情形的,一个季度内累计出现3次即进行口头警告,累计出现6次的,从第6次起每出现1次发出1次书面警告。2.虚构或隐瞒事实提供不真实的进度报表的,一经查实,每次发出书面警告。第六条评审质量管理(一)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评审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办建〔2002〕619号)、《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财建〔2005〕1065号)等财政投资评审相关规定开展工作。(二)各中介机构应在接到委托通知后24小时内按规定办理承接委托事宜。评审过程中的补充资料环节由区评审中心审核管理,中介机构发现评审资料不齐,须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列出需补充的资料并附电子文档,交由区评审中心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所补充资料进行基本审查后,再向建设单位发出补充资料的函,补充资料的接收与转发由区评审中心管理。(三)各中介机构完成初审后(含后续调整结果),必须将书面的征求意见书和一式五份的评审结果确认表送达建设单位,并办理签收手续,事后必须将评审结果表与签收记录扫描件电子版发至区评审中心邮箱,签收记录将作为评审进度监管的依据。(四)需要对数的项目须把对数资料交区评审中心备案,区—5—评审中心按照《委外评审项目对数工作指引》(附件1)进行管理。对数必须有建设单位参加,其他参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数过程做好书面记录,对数结果要如实填写在《对数记录表》中,并由各代表签名确认。(五)需要勘察现场的项目须把相关资料交区评审中心备案,区评审中心按照《委外评审项目现场勘察工作指引》(附件2)要求进行管理。未进行现场勘察的,需书面说明情况。勘察现场必须有建设单位参加,其他参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勘察现场情况需如实填写在《现场勘察记录表》中,并由各方代表现场签字确认,结算项目勘察现场应拍照或录像。(六)为加强评审质量的管理,除中介机构内部三级复核外,增设财政管理部门的再复核与稽核环节,具体按照《番禺区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复核操作规程》及《番禺区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稽核操作规程》执行。(七)未按上述第(一)点规定执行的中介机构,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采用警告、暂停委托评审业务、取消评审资格、上黑名单等方式予以处罚。(八)未按上述第(二)~(五)点要求执行的,一经发现,将发出口头警告,累计3次的发出第一次书面警告,累计2次书面警告的暂停委托评审业务,直至整改完毕达到要求后再恢复其评审业务。第七条评审项目分配方法—6—(一)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评审服务1.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结算评审服务设置六个独立分档区间,由相应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各档范围内分别依次接受委托评审任务。每档范围内按照服务合同编号顺序,根据项目送审时序自动匹配,进行安排任务。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含土地成本核算)评审服务设置六个独立分档区间,由相应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各档范围内分别依次接受委托评审任务。每档范围内按照服务合同编号顺序,根据项目送审时序自动匹配,进行安排任务。3.各档设置如下:第一档:送审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第二档:送审金额在5000-10000万元(含)的项目;第三档:送审金额在1000-5000万元(含)的项目;第四档:送审金额在500-1000万元(含)的项目;第五档:送审金额在100-500万元(含)的项目;第六档:送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二)基本建设项目复核、稽核服务设置六个独立分档区间,由相应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各档范围内分别依次接受委托评审任务。每档范围内按照服务合同编号顺序,根据项目委托时序自动匹配,进行安排任务。各档设置如下:第一档:送审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7—第二档:送审金额在5000-10000万元(含)的项目;第三档:送审金额在1000-5000万元(含)的项目;第四档:送审金额在500-1000万元(含)的项目;第五档:送审金额在100-500万元(含)的项目;第六档:送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三)项目单位的评审委托书到达区财政局后一律纳入番禺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系统,由专人负责按项目分档情况,分别顺次分配给社会中介机构,分配项目后该中介机构的排号顺次递延到该档项目排号的最后,其他中介机构排号均向前累进一位。(四)业务回避事项要求1.若中介机构曾就委托项目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包括设计、概预算编审、招标代理、监理、代建等)的,或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公平的,不得作为该项目的财政委托评审机构,应主动提供回避事项的证明文件交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循环排号法选取当前排号第二位的中介机构承担该项目的评审任务,申请回避的中介机构排号顺延调整为第二位。2.违反回避制度的,每发现1起,除即时收回委托评审项目外,暂停该中介机构委托评审业务一个月。(五)为避免评审费超过服务合同价,当已支付费用达到服务合同价的80%时,区财政局将视情况暂缓委派新的评审任务,待核定该中介机构所有在审项目的总支付费用不超服务合同价的,才能继续委派新项目,直到合同终止。—8—第八条评审费计费标准及计费基数要求(一)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含土地成本核算)等评审服务计费标准按照合同文件执行。(二)未完成评审的项目不计算评审费。(三)评审费计费基数的要求对下列情况核减的金额不得作为评审费中效益收费的计费基数,在计费时必须予以剔除:1.在评审过程中因建设单位要求取消或暂不实施部分项目(内容)而核减的金额。2.在评审过程中不予评审或未在评审范围的项目内容对应的核减金额。3.预(结)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以外的不应包含的费用,如:招标代理费、监理费、勘察设计费、预备费等。4.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审核单位)送审时已核减的金额。5.送审金额中虚列、错列与该项目无关的费用。6.无充分依据的暂列金额、暂估价。7.番禺区财政复核项目的复核偏差金额(详见《番禺区财政委托评审项目复核操作规程》)。以上不属评审费计费基数的内容须在评审结果确认表和评审报告中详细列明费用的名目及具体金额,中介机构在每季报送评审费计费表时应主动剔除上述费用。如未按上述规定执行,区—9—财政局除按规定剔除上述费用外,还将倒扣未剔除部分对应的评审费。如果中介机构三次以上(含三次)未主动剔除该费用,将暂停其评审业务1~3个月。对恶意骗取评审费的,一经发现将终止委托服务合同。第九条评审项目退审处理要求(一)建设单位对无法达到评审要求或不适用以评审方式核定费用的项目,以及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补齐材料,或存在较大争议经过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项目,可以提交退审申请函。(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评审资料、不按规定配合评审工作或组织协调其他单位配合评审工作不力的,在发出催办函2个月后,仍无法推进的项目,或存在较大争议经过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项目,可申请办理退审。原则上,项目自退审之日起2个月后方可重新报审。第十条社会中介机构考核工作(一)根据合同约定,由区评审中心负责对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质量、进度、服务的具体考核工作。综合考核时间原则上每年度进行1次,特殊情况可调整为半年考核1次。每次考核的时间在每个考核期截止时间的三个月内。考核结果将在各中介机构范围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完成后,区财政局通报考核结果,并根据考核结果按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工作处理。原则上,年度考核得分60分以下的中介机构,暂停安排“第一档”和“第二档”评审项目(即暂停安排5000万元以上的评审项目)。—10—资金年度完成率=考核期内已完成评审项目资金额/考核期内委托评审项目资金额。5.服务质量扣分按考核期内在服务方面每发出1次书面警告扣2分的方式计算,扣完20分为止。(三)财务决算评审机构的考核参照上述考核指标并结合项目业主评价进行,业主评价为“差评”的,纳入服务质量项进行扣分。(四)审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发现评审结果存在问题的,按照评审质量问题进行认定和处理,并纳入年度考核范围。第十一条评审报告编报管理(一)评审结果确认表必须将主要的核减(增)项目、核减(增)金额及核减(增)原因等内容详尽、清晰、准确地列出。(二)评审报告和评审结果确认表要求内容真实可靠,无错漏,评审报告要求在双方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每延期达到5个工作日,发出1次书面警告。(三)对评审报告或评审结果确认表中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金额前后不一致或与委托书不一致;结算项目评审结果确认表承包方式填写与合同不一致,或与实际评审不一致;不按要求及时上报报告电子版;不按要求上报征求意见稿等情况,每个季度内发现5次(或5处)发出1次书面警告。(四)评审报告对重大问题没有反映或定性不准确的,要求—12—重新评审,直到评审报告符合要求为止。如重新评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取消该项目的委托评审业务,重新委托另一家中介机构进行评审。(五)对于评审报告中发现中介机构在评审程序或评审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或是隐瞒、虚构事实提供不真实的评审报告的,一经发现暂停其评审业务1个月,一年内累计2次出现上述问题,暂停评审业务3个月,一年内累计3次因上述原因被暂停评审业务的,将取消其评审资格,终止委托服务合同。第十二条评审资料的保管与归档(一)评审资料的扫描、保管要求:对已出具评审报告的项目,需同步提供档案资料的电子扫描文件(PDF格式)。对已出具评审报告的项目,应按评审项目建立档案(详见附件3),妥善保管自报告出具之日起至10年后。对相关单位提供的各类合同、图纸、文件、凭证的原件,应全部退回。(二)对已退审的项目,中介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取回所有资料,并做好签收记录;如未按要求督促建设单取回资料导致遗失的后果由中介机构自行承担。(三)在合同服务期满后,各中介机构应在到期后3个月内将已委托项目评审完毕,特殊原因不能完成评审的退回给区评审中心;如因中介机构原因被终止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及时将所有委托任务退回。第十三条评审服务质量与投诉受理跟踪管理—13—(一)社会中介机构不得无故拒绝接收区财政局委托的评审业务,特殊情况需报区财政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调配,对中介机构无故拒绝接收委托评审任务的,第一次发出书面警告,暂停评审业务1个月,一年内累计2次,终止委托服务合同。(二)区财政局将受理各建设(代建)单位及财政评审相关单位的各类投诉,并组织专人对投诉内容进行核实,投拆内容涉及上述规定的,按上述规定处理;若不涉及上述规定,一经核实将视情况轻重采取扣评审费、取消该项目评审委托、暂停评审业务处理。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除采取取消评审资格、终止委托服务合同、列入黑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等方式进行处罚外,将向相关司法机关举报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番禺区财政委托评审管理办法》(番财评〔2019〕1号)和《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关于明确中介评审机构评审费计费的通知》(番财评〔2013〕4号)同时废止。附件:1.委外评审项目对数工作指引2.委外评审项目现场勘察工作指引3.中介机构档案管理工作指引—14—附件1委外评审项目对数工作指引一、监管对象与范围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全部项目的对数均需报区评审中心备案。其中,送审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概算及预算项目、送审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结算项目,以及区评审中心抽选的评审项目,中介机构须在区评审中心指定的对数室进行对数。二、监管方式需要在指定对数室对数的项目必须向区评审中心提出申请,由区评审中心联系建设单位,安排对数事宜。对上述需在指定对数室进行对数的项目,区评审中心将派员参加,作为旁站,监督对数的整个过程。对数室设有录像、录音设备,全程监控。三、申请方式中介机构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上,将列入监管的评审项目的《对数申请表》报送给区评审中心,包括加盖公章的纸质文件以及电子版(电子版发送至区评审中心邮箱即可)。四、对数申请表按要求填写计划对数的时间、地点、评审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对数的主要内容,并附上建设单位的不同意见函和评审结果确认表(复印件)。具体时间、地点由区评审中心统一安排。五、区评审中心代表在对数时将抽查评审资料,随时纠正评—15—审机构对数时的不规范行为,并记录在案。六、列入监管的评审项目如需后续再对数,必须继续申请并接受监督。七、对应报未报、漏报的对数申请,事后区评审中心不再接受申请(根据每天上报的评审进度表可判断是否已经对数),对该项目处以书面警告1次,并且该项目必须提交区评审中心复核或稽核。八、本规定是财政管理部门对中介机构评审工作程序、质量的内控与监管,不减少、不免除中介机构按合同规定对项目评审质量及结果承担的全部法律责任。—16—附件2委外评审项目现场勘察工作指引一、监管对象与范围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全部项目的勘察现场均需报区评审中心备案。其中,送审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结算项目,以及区评审中心抽选的结算项目,需区评审中心派员参加。二、监管方式需要勘察现场的项目中介机构必须向区评审中心提出申请,由区评审中心联系建设单位,安排勘察现场事宜。对上述区评审中心派员参加勘察现场的结算项目,中心人员作为旁站,监督勘察现场的整个过程,不参与现场工作量完成情况的确认工作。三、申请方式中介机构必须在项目勘察现场前三个工作日以上,将列入监管的评审项目的《现场勘察申请表》报送给区评审中心,包括加盖公章的纸质文件以及电子版(电子版发送至区评审中心邮箱即可)。四、现场勘察申请表按要求填写计划勘察现场的时间、地点、评审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勘察的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工程量、需核实的大额签证内容等。具体时间由区评审中心统一安排。五、勘察现场过程必须拍照或录像。区评审中心代表勘察现—17—场时将抽查评审资料,随时纠正评审机构勘察现场时的不规范行为,并记录在案。六、列入监管的评审项目如需后续勘察现场,必须继续报申请并接受监督。七、对应报未报、漏报的勘察现场申请,事后区评审中心不再接受申请(根据每天上报的评审进度表可判断是否勘察现场),对该项目处以书面警告1次,并且该项目必须提交区评审中心复核或稽核。八、本规定是财政管理部门对中介机构评审工作程序、质量的内控与监管,不减少、不免除中介机构按合同规定对项目评审质量及结果承担的全部法律责任。—18—附件3中介机构档案管理工作指引评审资料档案是评审过程的重要依据,中介机构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一、卷内文件档案目录排列财政局出具的评审委托书、送审资料列表、评审报告、概、预、结算(书)、图纸等。二、卷内文件档案目录要求字体:标题(宋体20号)、项目名称、报告号、内容(宋体10号)。顺序号:卷内文件一份填写一格,一份一个顺序号。文件材料标题:文件的标题,一般照抄原文标题。如原标题较笼统,要通过分析内容,重拟一个标题用括号附注在后“[]”。文件作者(责任者):指发文机关或个人,填全称。文件日期:该份文件签署的时间,年、月、日(如:2013.02.22)。文件编号:即该份文件发文字号,有的照填,无的空缺。文件所在张号:填写每份文件首页所在的张号,最后一份文件需填写起止号码(每份文件右下角加盖顺序号章,黑色印油)。备注:注明照片或光盘。—19—卷内文件材料目录顺序号文件材料标题文件作者(责任者)文件日期文件编号文件所在张号备注三、案卷封面封面项目包括:档号、中介机构名称、类别、案卷题名、编制单位、编制日期等。要求用电脑打印,要求书写位置要恰当、美观。四、装盒以件号为顺序装入档案盒,装满一盒再装另一盒,并在盒的封面、脊背填写上档号、册数。五、装钉要求(一)装钉前,首先要拆除文件上的金属物。(二)破损和不符合A4规格的,大小不一的文件要补齐、折叠、切齐。(三)裱托要用乳胶液,不能用浆糊,以免日后受潮脱落和虫蛀。(四)在保证装钉位置的前提下,尽可能取齐四边,使装钉的案卷整齐美观。—20—(五)案卷装钉采用“三孔一线”的钉装方法。(六)装钉后要检查一下有无脱页、倒装、压住字迹等,如有问题,要拆开重钉,以保证质量。(七)图纸采用装钉或不装钉两种形式,要求如下:1.图纸量较少的,可与文件一起装订(A4规格)。2.图纸量较多或已装钉成册的,可采用不装钉的形式,但要按照卷内文件排列次序编制顺序号,并折叠成A4规格。—21—番禺区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复核操作规程(2022年4月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财政投资评审复核考核行为,提高评审效率,保证评审质量,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并结合我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承担的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广州市番禺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复核机构”)负责评审项目复核工作。第三条复核工作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进行内控和监督的重要环节;复核机构的复核工作不减少,也不免除评审机构对项目评审质量及结果承担的全部法律责任。第四条广州市番禺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区评审中心”)接受区财政局委托,负责管理委外评审项目的复核和考评工作业务。第五条复核方式分为一般性复核和全面性复核。一般性复核指对评审依据的充分性、评审质量的保障性、评审程序的合规性、评审管理的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复核,必要时应对工程量、单价等方面进行抽查核对;全面性复核指除对以上方面有关问题进行复核外,仍须对工程量、单价等方面进行核对。第六条评审机构完成项目初审并与建设单位初步达成一—1—致意见后须报送区评审中心备案。送审金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结算原则上需复核;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结算及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概、预算采用抽查方式进行复核。第七条复核机构从评审依据、评审程序、评审质量、评审管理等方面对评审项目进行复核。(一)评审依据的复核主要根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评审操作规程》),检查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依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二)评审程序的复核主要检查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执行评审操作规程的情况。(三)评审质量的复核主要从工程量、价格、费用、设计变更与签证等方面审查评审机构执行合同、招(投)标文件、工程造价相关文件的情况。(四)评审管理的复核主要审查评审机构在评审人员配置、评审计划落实、评审质量三级控制、复核工作配合等方面的情况。第八条区评审中心在复核和考核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在区财政局的指导下,管理财政投资评审和复核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对中介机构进行考核;(二)组织对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进行抽查复核;(三)定期统计、跟踪复核项目,对未按期完成复核整改的项目进行协调催办,多次协调催办仍无法推进的项目,应上报区财政局;—2—(四)在复核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五)区财政局委托的与复核相关的其他事项。第九条社会中介复核机构在复核和考核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独立开展复核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复核并出具意见,并对复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二)定期统计、跟踪复核项目,对未按期完成复核整改的项目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及时上报区评审中心;(三)复核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区评审中心报告;(四)按规定做好复核资料管理;(五)接受区评审中心监督管理与考核。第十条社会中介评审机构在复核和考核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报送项目复核,并对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二)积极配合复核机构开展复核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对复核机构所提复核意见进行核对和整改;(三)在评审和复核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区评审中心报告;(四)按规定将复核档案归入评审项目总档案;—3—(五)接受区评审中心监督管理与考核。第十一条复核工作按以下程序组织:(一)按照第六条规定,复核项目确定后,评审机构自收到区评审中心复核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全部评审资料整理后送复核机构。(二)复核1.复核机构自收到评审机构评审资料之日起,一般性复核在5个工作日内,全面性复核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复核,在评审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一次性提出复核意见。2.评审机构应自收到复核机构复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核对和整改,形成评审结果报复核机构。复核机构及时对核对和整改情况做出反馈,形成复核意见,出具复核项目完成函。其中,一般性复核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面性复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项目,复核机构退回评审机构补充评审或进行后续工作处理。3.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有关各方确认并将确认表交至区评审中心。4.评审机构应自收到评审确认结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出具评审报告。5.涉及区重点项目的评审,区政府及区财政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复核资料退回—4—复核核对工作完成后,复核机构将复核的评审项目资料退回评审机构;评审机构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做好评审项目档案管理。第十二条复核工作是财政部门对评审机构进行的内部质量核查。评审机构和复核机构对复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对,经对数后仍存在较大分歧的,由区评审中心组织会审,按最终会审后确定的意见进行整改。评审机构不按规定完成整改或拖诿、推卸责任的,即视同该项目未与建设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不具备复核条件,将退回重审(或收回该项目),另暂停该评审机构评审委托业务一个月。第十三条复核项目考评指标(一)全面性复核考评指标:评审工作质量(70分)、评审工作程序(15分)、配合复核工作(10分)、评审人员配置(5分),总分值为100分(详见考核表)。(二)一般性复核考评指标:评审依据、评审质量、评审程序、评审管理、其他等五个方面进行考评(详见考核表)。第十四条根据合同约定,区评审中心负责对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质量、进度、服务的具体考核工作。中介机构考核按指标评分(100分)及服务质量扣分(20分)组合计算。指标评分考核包括复核项目得分情况(35分),项目平均核减率(25分),项目数量年度审结率(20分),项目资金年度完成率(20分),总分值为100分。其中项目平均核减率、项目数量年度审结率、项目资金年度完成率得分均根据各单位在各—5—单项排名情况,按各指标权重采用插值法计算分数。服务质量扣分:按一个考核期内在服务方面每发出一次书面警告扣2分的方式计算,扣完20分为止(详见《番禺区财政投资委托评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评审机构单个评审项目经全面性复核不合格的,将对该机构追加3至5个评审项目进行第二轮全面性复核,如有不合格的,将再次追加3至5个评审项目进行第三轮全面性复核。如仍有不合格,将视实际情况增加对该评审机构的评审项目进行全面性复核。从第二轮起,每发现一个评审项目复核考核不合格,则暂停该评审机构评审委托业务一个月。第十六条按规定无需送复核的评审项目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评审服务费;送复核项目根据复核考评结果,需按下述原则扣减项目评审服务费,扣减按单个项目合同评审费的总额封顶,扣完为止。具体如下:(一)概算、预算项目,复核偏差率a计算扣减如下:1.3%<a≤5%,扣减该项目合同评审服务费的20%;2.5%<a≤8%,扣减该项目合同评审服务费的50%;3.a>8%,扣减该项目合同评审服务费的100%。(二)结算项目,区财政部门依据复核结果判定评审机构评审质量,对发现的评审质量问题分别作如下处理:1.结算评审复核偏差率大于3%的,为一般评审质量问题。对于一般质量问题,区财政部门扣减该项目评审费的20%。—6—2.结算评审复核偏差率大于5%的,区财政部门扣减该项目评审费的50%,若同时复核偏差金额大于100万元的,为重大评审质量问题。对于重大评审质量问题,每出现一次1个月内不再委托评审任务。3.结算评审复核偏差率大于8%的,区财政部门扣减该项目评审费的100%,若同时复核偏差金额大于200万元的,为特别重大评审质量问题。对于特别重大评审质量问题,每出现一次3个月内不再委托评审任务;当出现特别重大评审质量问题,且复核偏差金额大于500万元的,除扣减该项目全部评审费外,立即终止委托合同。(三)对总价包干的结算项目分为两种情况扣减评审费1.在上述复核偏差率范围内的,按上述规定扣减评审服务费;2.不在上述复核偏差率范围内,但偏差金额超过50万元的,按以下规定扣减评审费,具体如下:(1)复核偏差金额小于100万元(含100万元),扣减评审服务费金额=按复核偏差金额为计费基数计算的评审费×50%;(2)复核偏差金额大于100万元,扣减评审服务费金额=按复核偏差金额为计费基数计算的评审费×100%。(四)对复核项目考核评分为60分以下的项目,扣减该项目合同评审费的40%,如果该项目符合上述按偏差率、偏差金额计算扣减评审费规定的,则取两者之中扣减评审费多者执行。—7—第十七条复核偏差率计算规则:复核偏差率a=[︱交复核时的评审金额-复核后金额︱/复核后金额]×100%复核偏差金额=交复核时的评审金额-复核后金额第十八条项目有关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评审材料或不按规定配合评审和复核工作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向财政部门申请单方确认或退审。项目自退审之日起2个月后方可重新报审。第十九条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将按照合同约定作出暂停评审业务委托、扣减评审费用、停止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评审费用和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委托方及相关单位损失的;(二)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复核信息,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或欺骗等方式,以谋取非法利益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委托或擅自将受托项目转委托给第三方的;(四)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的;(五)向项目建设单位及和项目有关的其他单位另行收取费用的;(六)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出现严重差错的;—8—(七)在送审资料齐备的情况下,未按规定时限出具评审意见并交付复核的;(八)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复核意见核对和整改的;(九)不按要求保管评审和复核资料的;(十)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投资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十一条本操作规程由广州市番禺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番禺区财政委托评审项目复核操作规程》(番财评〔2019〕2号)同时废止。—9—I°母的共‘下真三2由‘三一三°明电国明《X长目米长》由甲目长X明国共明算口草甲‘国头实2甲明由明中《X目米串》明日日二〇士头头由‘日目‘Y共回三‘工一°呼影头国甲明环计明中《X目》明日日2二〇士器由軎明目电重不明()章Y口年者年由晋‘不章明明由普2一:国共重《科目电》明日1自二二〇二士羊呼斗由三2由雎(要)章中1中串留中11:2曾留果中由X4楼补充协议甲方:广州市番禹区财政局乙方:广州市番禹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丙方:广东中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现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和丙方于二○二二年ˉ土兰月三冒jˉ兰日签订的《财政投资评审服务采购项目服务协议》达成以下变更约定并供遵照履行:一、乙方是甲方下设的区财政全额拨付的事业单位’是在甲方领导下专门从事财政投资概、预(结)算的专业技术部门。为更好地保证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质量’甲方需将和丙方于二○二二年-主—月兰工三日签订的《财政投资评审服务采购项目服务协议》中的委托和监管的部分职能转由乙方代为履行°丙方对此给予理解和接受·二、根据上述变化’现三方同意并确认’自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和丙方于二○二二年工兰月兰±兰日签订的《财政投资评审服务采购项目服务协议》中的甲方的以下部分权利和义务内容转由乙方代为履行’由丙方直接对口乙方行使其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接受监督’且由乙方代甲方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服务采购项目服务协议》的约定向丙方履行评审费的核查及支付职能。三、本补充协议一式-二-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名盖章后立即生效执行’并报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l2日90日2202:日::开軒(喜美)(:长章中半日g2202::解日2:日日g222022:日告90合88:件軒:开軒单留中1星留中:(真)中(喜):2:车由电量中曾留车!()(以下无正文)局甲方:,7|方:签约代,签约代表街广场西地,地址路83号↓6号签约日期:2022年7月龙日,德约日期:2022年7月25日所丙方:签约代表:地址签约日期:2022年7月巧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财政投资评审服务 财务决算评审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