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食堂智能化设施设备 其他终端设备采购合同公告(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2025)



一、合同编号:N5115012024000538-1

二、合同名称:市属学校食堂智能化设施设备采购

三、项目编号:N5115012024000538

四、项目名称:市属学校食堂智能化设施设备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南岸南广路197号
联系方式:18383572767
供应商(乙方):宜宾市晏清商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新区兴盛路175号(天悦府)2幢1层1号
联系方式:1552064123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市属学校食堂智能化设施设备采购
1(批)
¥816,400.00
¥816,400.00
详见附件核心产品明细表

合同金额: 816,4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壹万陆仟肆佰元整
履约期限:2025年01月17日至2025年02月16日
履约地点:宜宾市第一中学校、宜宾市第三中学校、宜宾市职业技术学校、宜宾市特殊教育学校、宜宾市第十六中学校、宜宾市市级机关幼儿园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1月0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1月2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合同文件.pdf
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5年01月22日

市属学校食堂智能化设施设备采购-合同包一(第1包)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5115012024000538-1履约地点:宜宾市第一中学校、宜宾市第三中学校、宜宾市职业技术学校、宜宾市特殊教育学校、宜宾市第十六中学校、宜宾市市级机关幼儿园签订地点: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签订时间:2025年01月06日采购人(甲方):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采购人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南岸南广路197号供应商(乙方):宜宾市晏清商商贸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新区兴盛路175号(天悦府)2幢1层1号-第1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目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市属学校食堂智能化设施设备采购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单价(元):816,400.00数量:1.00单位:批,总金额(元):¥816,400.00品目编码A02010499品目名称其他终端设备采购标的市属学校食堂智能化设施设备采购品牌详见附件核心产品明细表规格型号详见附件核心产品明细表详见附件核心产品明细表详见附件核心产品明细表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捌拾壹万陆仟肆佰元整(¥816,400.00)二、货物要求1.产品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对同类产品的质量规定。2.产品满足甲方使用需求,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3.产品设计、生产、销售流程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4.货物质保期为一年。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期次支付金额(元)计划支付日期收款人支付说明1816,400.002025-02-20宜宾市晏清商商贸有限公司货到安装调试完毕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1.交货期限2025年01月17日-2025年02月16日。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根据甲方提供安装清单到相关学校提供设备并安装,乙方收到甲方的安装清单后应在15日内安装完成。2.交货地点:宜宾市第一中学校、宜宾市第三中学校、宜宾市职业技术学校、宜宾市特殊教育学校、宜宾市第十六中学校、宜宾市市级机关幼儿园3.联系方式:甲方指定联系人:古奕联系电话:18990985688乙方指定联系人:詹季鑫联系电话:1552064123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通过以上联系方式发送与本合同有关信息的,均视为有效送达。4.交货方式:乙方安装完成并调试完成相关设备后2日内通知甲方验收。-第2页-五、履约保证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5.00%履约保证金金额(元):40,820.00履约保证金收取方式:银行转账六、验收标准和方法1.产品外观无质量瑕疵,符合甲方确认的产品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制造设计图样。2.产品合格相关资料齐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检验合格证。3.安装完成并调试。乙方确保提供的本合同设备可以正常使用。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按照验收标准提供货物。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3.乙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九、违约责任1.本合同成立生效后,任意一方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若一方无故解除合同的,构成根本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签约合同价10%的违约损害赔偿金。2.若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工作任务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签约合同价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中予以先行扣除。3.若因甲方过错未能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当期应付价款同期银行借款利率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上限为签约合同价的5%。4.若乙方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或隐形质量问题的,乙方应无偿进行维修或更换,由此造成工期迟延的,乙方应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同约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费用。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6.若产品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乙方应负责退货、换货,并承担由此增加的所有费用和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换货后仍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第3页-,乙方支付甲方签约合同价10%的违约损害赔偿金。7.乙方未按期完成项目进度或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甲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直接扣除乙方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十、不可抗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30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3.不可抗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1.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若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导致诉讼,败诉方除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因诉讼而产生的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执行费、交通费等费用十二、合同生效及其他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履约保证金于2026年2月16日以后,由乙方提出正式申请并送达甲方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4.本合同一式3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持有1份,乙方持有1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盖章),乙方:宜宾市晏清商商贸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代表):唐久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代表):詹季鑫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南岸南广路197号,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新区兴盛路175号(天-第4页-悦府)2幢1层1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宜宾分行营业部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宜宾五粮液大道支行账号:123902293185账号:118574540871签订时间:2025年01月06日签订时间:2025年01月06日-第5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食堂智能化设施设备 其他终端设备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宜宾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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