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采购合同公告(长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站2025)



一、采购人名称:长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站
二、供应商名称:吉林省科力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长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站网上超市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181101000019040809
五、合同编号:11N7859448792025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无品牌20230214

1.00
100000
100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长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站
联系人:质监站
联系电话:0431-81501247
传真:
地址: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7766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25.01.21-补充协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2025年度在建工程所涉及建筑材料、构件、结构等项目检测合同.pdf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2025年度在建工程所涉及建筑材料、构件、结构等项目检测合同(11N78594487920251).pdf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2025年度在建工程所涉及建筑材料、构件、结构等项目检测合同(11N78594487920251).pdf

编号:11N78594487920251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2025年度在建工程所涉及建筑材料、构件、结构等项目检测合同(合同编号:11N78594487920251)补充协议采购单位(甲方):长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站供货商(乙方):吉林省科力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5年1月21日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2025年度在建工程所涉及建筑材料、构件、结构等项目检测合同(合同编号:11N78594487920251)补充协议甲方:长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站乙方:吉林省科力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通过吉林省政府采购云平台,评定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为供应商,甲方委托乙方,对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2025年度在建工程所涉及建筑材料、构件、结构等项目进行检测服务。本协议检测服务期限为2025年01月21日-2025年12月3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检测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补充协议。第一条检测项目及检测项目单价(一)检测项目1.本补充协议所有检测项目以甲方委托任务审批单及试验委托单为准。2.对甲方不明确检测项目的样品,乙方可提供技术支持,由甲方自行确定。(二)检测项目单价1.本补充协议所有检测项目单价参照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协会《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指导价格(2023版)》文件,在此基础上按照折扣系数0.48执行。此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含损耗)、机械费、管理费、保险费、现场文明施工、技术措施费、机械进场费、用水电费、运输费及劳务费等一切按照规范完成本合同检测所需的全部费用,乙方无权要求甲方再支付价款以外的任何费用。2.对于《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指导价格(2023版)》文件中未明确收费标准的检测项目,由甲乙双方协议商定价格,并将商定价格明确标注在甲方委托任务审批单及试验委托单上。甲乙双方签字确认。3.协议商定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第二条检测费用的核算与支付(一)检测费用核算1.检测工程量:本补充协议检测工程量最终以甲方委托任务审批单、检测报告为准,两者需一一对应,若两者不一致,则以工程量少的作为费用核算依据。2.检测单价:按照第一条,第(二)款执行。3.费用核算:暂定检测费用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最终按照实际检测工程量进行检测费用核算。(二)检测费用支付1.本合同服务期届满(甲方指示的附件内容检测完毕后),甲方按照乙方实际检测工程量,于乙方提交申请全部结算材料30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检测费用。当检测费用高于10万元,按照10万元进行支付;当检测费用低于10万元时,按照实际产生检测费用支付。2.乙方根据甲方委托任务审批单、检测报告,编制结算费用清单,并交由甲方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按照甲方要求提交结算材料。结算材料包括:1)结算费用清单(包括电子版)1份。2)全部检测报告1份。3)经审定结算金额的发票及发票查验证明各1份。4)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复印件各1份。3.甲方开具发票信息如下: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名称:长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站纳税人识别号:122201007859448796地址:长春市东风大街7766号。电话:81501529开户行及账号:吉林银行长春西新支行、0117011000000431。(三)甲方对个别检测项目费用有异议的,应及时与乙方进行协商,但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项目检测费用的支付。第三条检测报告的交付(一)乙方交付检测报告时间根据各项材料检测周期而定,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完成每项相关检测任务后7日内向甲方交付检测报告,乙方交付检测报告一式叁份,并对其准确性和可靠性负责。当甲方对部分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份数有特殊需要时,可另行约定。(二)双方约定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交付检测报告。1.甲方上门提取检测报告。2.乙方送检测报告或者邮寄报告给甲方。邮寄地址:汽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收件人:孙兆玉联系电话:13756081115第四条样品抽取及现场检测1.乙方到工程现场收取检测样品和工程检测,并承担相应抽样运输费用以及工程检测有关的附属工作。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正式委托后,24小时内进行现场取样工作。现场取样工作在甲方指定现场负责人、乙方现场取样人员共同见证下进行。现场需填写检测样品取样单,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确认。3.对于现场检测工作,甲方应提前至少48小时进行委托,以方便乙方合理安排检测人员开展现场检测工作。现场检测工作在甲方指定现场负责人、乙方现场检测负责人共同见证下进行。现场需填写现场检测单,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确认。4、对于现场检测工作,甲方有特殊要求需立即赶到现场开展检测工作的,应由甲方项目负责人与乙方项目负责人协商解决。第五条相关人员及职责1、甲方项目负责人姓名:孙兆玉电话:13756081115职责:负责填写甲方委托审批单、试验委托单。并将审批单委托单发送给乙方委托人员;提供甲方现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给乙方;组织协调现场取样及现场检测工作。2、乙方项目负责人姓名:孟祥月电话:13756174373职责:全面负责检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3、乙方委托人员姓名:王艳电话:0431-88704759职责:全面负责接收甲方委托任务审批单、试验委托单,并安排现场取样及现场检测工作。一方变更相关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补充协议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根据现场需要对现场材料抽验检测送试、现场构件、结构现场检测的,按照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对乙方下达委托任务审批单、试验委托单。(二)甲方选用既诚信又有资格的现场负责人,保证现场取样工作和现场检测工作有效进行。(三)当乙方确有需要时,甲方应协调提供必要的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四)当做现场检测时,甲方应协调提供必要的现场检测条件。(五)甲方对所委托的所有检测项目,须在甲方现场负责人见证下进行,并签字确认。(六)甲方应在开展现场取样工作前24小时,开展现场检测工作前48小时将委托任务审批单,试验委托单发送至乙方委托人员(曹婉),并告知取样时间和现场检测时间。(七)甲方应当负责与本工程检测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外部工作条件。(八)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乙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九)在履约过程中如果乙方的输出的检测成果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乙方存在偷工减料、搪塞敷衍、与施工单位串通、私自修改检查报告数据、不能认真对待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工作内容等不利于甲方的行为,甲方有权利无条件终止本合作协议。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一)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本工程检测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检测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评估认可证书及其附表的复印件。(二)乙方承诺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本工程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三)乙方负责对甲方所委托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结构等项目进行检测,并按相关标准出具检测报告。(四)乙方负责提供检测须知,解答甲方所提出的工程相关检测问题,以便甲方能及时正确地提供检测条件及符合要求的试样。(五)乙方对各种检测必须按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所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执行,应对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六)现场具备取样和检测的条件下,乙方在甲方或甲方通知的3日内进场开展检测活动。每延迟一日应当按照相关检测项目检测费用的1.5‰/日承担违约责任。迟延超过3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七)乙方现场检测时应遵守工程安全管理及其他工程现场管理制度,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承担工作过程中的安全责任。若发生安全问题,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和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八)乙方应按补充协议委托的检测内容及时保质保量完成检测任务,及时出具检测报告。(九)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乙方应在获得检测结果后1日内通知甲方,出具检测报告后在2日内将检测报告报送给甲方。(十)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所有人员、机械设备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甲方移交已完工程和工程资料,完成撤场和移交后双方办理工程量确认和结算工作。(十一)项目建设和备案过程中,如政府部门或甲方对过程检测情况提出技术意见、对检测成果进行确认或补充资料等,乙方应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第八条对检测结论异议的处理甲方对检测结论有异议的,可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的结论必须有现场验证。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专家论证解决。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待复检完成后,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相同,由甲方支付复检费用;反之,则由乙方承担复检费用;第九条违约责任(一)因甲方未履行义务而造成乙方无法按时保质地完成检测业务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完成检测业务的时限由双方另行约定。(二)乙方未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时间提交检测报告,每逾期一日应按相关检测项目检测费用的5%逐日叠加,超过1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支付因此产生的全部检测费用,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另行承担赔偿责任。(三)因乙方检测报告信息错误、未按照约定检测依据进行检测或者检测结论判断错误、检测结论资料不完整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检测成果报告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任务委托书的有关要求,应按照甲方要求免费修正、补充、完善或重新检测,或因此造成检测延误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本合同价款的20%违约金,且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另行承担赔偿责任。由甲方原因造成上述错误的除外。(四)乙方检测进度不及时、与施工单位进度配合不好或其他乙方原因影响实际检测需要的,每出现一次,乙方应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交付5000元违约金,甲方发现任何情形并书面通知乙方超过三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双方根据标段所出阶段结算检测费用,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另行承担赔偿责任。(五)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除不可抗力和甲方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一旦发现乙方停工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向甲方承担本合同价款的20%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另行承担。(六)乙方分包应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擅自分包或者转包项目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另行承担赔偿责任。(七)发现乙方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对不合格工程出具合格检测报告或结论,乙方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检测费用20%的违约金,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需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八)本协议所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可以预见的可得利益(商业利润)的损失和追索或索赔的全部费用(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差旅费等)。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甲方有权在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本补充协议所有附件均为本补充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补充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吉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十二条附则本补充协议自双方有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补充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长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长春吉林省科力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站地址:长春市东风大街7766号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金城街1111号法定代表人:唐艳法定代表人:王艳委托代理人:孙兆玉委托代理人:孟祥月开户银行:吉林银行长春西新支行开户银行:吉林银行长春瑞祥支行账号:0117011000000431账号:7020120109111777邮政编码:130011邮政编码:130000单位电话:0431-81501529单位电话:0431-88704759传真:/传真:/联系人:孙兆玉联系人:孟祥月联系人手机:13756081115联系人手机:13756174373网上超市合同合同编号:11N78594487920251采购单位(甲方):长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站供货商(乙方):吉林省科力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吉林省本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入围项目-吉林省科力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吉林省本级网上超市项目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项目协议和承诺书,双方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采购标的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单位成交单价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无品牌20230214品牌:无品牌,型号:202302141套100000.00合同总价(元)合同总价(元)100000.00100000.00100000.00100000.00100000.00100000.00注:合同总价包含商品到达甲方并能正常使用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购置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以及保修费、税费等。二、货款结算1、甲方应于货物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将货款全部支付给乙方。2、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未收到发票的,有权不予支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提供合格发票,并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发票认证通过是付款的必要前提之一。3、三、履约保证金(如有)1、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的保证。2、乙方没有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所需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中不足以扣除的,甲方有权从任何一笔货款中扣除。剩余履约保证金(如有)自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届满后由甲方无息返还给乙方。3、四、货物包装与交付1、货物的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和反复装卸,并且乙方应根据货物不同的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到达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将承担因包装不当导致交付的合同标的物受损的责任。2、乙方在交付产品的同时需向甲方提供有关货物的附随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目录、安装图纸、使用说明书、质量证明及其他技术资料(如有)。3、交货期:4、交货方式:5、收货人:质监站;联系方式:0431-815012476、收货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特殊镇汽开区管委会231室1/47、五、安装与验收1、安装调试(如有):乙方负责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货物的安装调试。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规,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保证人员安全。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2、验收标准:详见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项目协议书约定的验收标准或质量要求;3、到货验收: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个工作日内进行到货验收。甲方仅对产品的数量和外观进行检验,并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所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4、最终验收(如有):安装调测完毕后,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最终验收,验收结果以甲方签署的验收证明为准。5、六、保修与售后服务1、货物质保期为,自到货验收合格或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质保期届满且经甲方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时止。2、乙方承诺所售商品,自甲方收到商品之日起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日内可以换货。更换后的货物质保期应重新计算。3、质保期内,乙方应当提供7×24小时电话支持服务。乙方接到甲方保修通知后个小时内响应,个小时内排除故障。对于质保期内不能修复的产品/部件,乙方应在个小时内免费更换备品备件。4、质保期届满后,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货物提供终身维修服务,且维修时只收取所需维修部件的成本费,服务内容应与质保期内的要求相一致。5、七、知识产权及其他民事权利的保护1、乙方保证向甲方交付的货物、软件、技术资料等,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其他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民事权利。如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则乙方应负责消除甲方拥有并使用乙方交付的货物、软件、技术资料等所存在的全部法律障碍,并赔偿甲方的损失。2、八、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支付(申请支付)货款的,自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2、乙方逾期供货的,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乙方逾期日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再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有)。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安装调试(如有)的,参照前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乙方违反本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约定的有关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等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保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因货物缺陷或乙方服务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任何人员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有关责任并作出相应赔偿。4、乙方没有按网上超市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合同并供货的,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如有),同时,报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按照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5、九、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3、2/4十、合同生效及其他1、吉林省本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入围项目-吉林省科力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吉林省本级网上超市项目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询标纪要、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项目入围协议和承诺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规定。若本合同约定与前述文件约定不一致的,按照下列顺序予以解释:(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的变更或补充协议(如有);(2)本合同;(3)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项目入围协议和承诺书;(4)投标文件;(5)其他合同文件。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3/4(本页无正文,为《网上超市合同》之签章页)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吉林银行长春瑞祥支行账号:,账号:7020120109111777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4/4网上超市合同合同编号:11N78594487920251采购单位(甲方):长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站供货商(乙方):吉林省科力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吉林省本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入围项目-吉林省科力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吉林省本级网上超市项目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项目协议和承诺书,双方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采购标的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单位成交单价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无品牌20230214品牌:无品牌,型号:202302141套100000.00合同总价(元)合同总价(元)100000.00100000.00100000.00100000.00100000.00100000.00注:合同总价包含商品到达甲方并能正常使用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购置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以及保修费、税费等。二、货款结算1、甲方应于货物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将货款全部支付给乙方。2、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未收到发票的,有权不予支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提供合格发票,并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发票认证通过是付款的必要前提之一。3、三、履约保证金(如有)1、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的保证。2、乙方没有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所需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中不足以扣除的,甲方有权从任何一笔货款中扣除。剩余履约保证金(如有)自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届满后由甲方无息返还给乙方。3、四、货物包装与交付1、货物的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和反复装卸,并且乙方应根据货物不同的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到达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将承担因包装不当导致交付的合同标的物受损的责任。2、乙方在交付产品的同时需向甲方提供有关货物的附随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目录、安装图纸、使用说明书、质量证明及其他技术资料(如有)。3、交货期:4、交货方式:5、收货人:质监站;联系方式:0431-815012476、收货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特殊镇汽开区管委会231室1/47、五、安装与验收1、安装调试(如有):乙方负责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货物的安装调试。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规,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保证人员安全。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2、验收标准:详见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项目协议书约定的验收标准或质量要求;3、到货验收: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个工作日内进行到货验收。甲方仅对产品的数量和外观进行检验,并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所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4、最终验收(如有):安装调测完毕后,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最终验收,验收结果以甲方签署的验收证明为准。5、六、保修与售后服务1、货物质保期为,自到货验收合格或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质保期届满且经甲方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时止。2、乙方承诺所售商品,自甲方收到商品之日起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日内可以换货。更换后的货物质保期应重新计算。3、质保期内,乙方应当提供7×24小时电话支持服务。乙方接到甲方保修通知后个小时内响应,个小时内排除故障。对于质保期内不能修复的产品/部件,乙方应在个小时内免费更换备品备件。4、质保期届满后,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货物提供终身维修服务,且维修时只收取所需维修部件的成本费,服务内容应与质保期内的要求相一致。5、七、知识产权及其他民事权利的保护1、乙方保证向甲方交付的货物、软件、技术资料等,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其他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民事权利。如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则乙方应负责消除甲方拥有并使用乙方交付的货物、软件、技术资料等所存在的全部法律障碍,并赔偿甲方的损失。2、八、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支付(申请支付)货款的,自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2、乙方逾期供货的,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乙方逾期日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再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有)。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安装调试(如有)的,参照前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乙方违反本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约定的有关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等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保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因货物缺陷或乙方服务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任何人员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有关责任并作出相应赔偿。4、乙方没有按网上超市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合同并供货的,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如有),同时,报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按照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5、九、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3、2/4十、合同生效及其他1、吉林省本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入围项目-吉林省科力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吉林省本级网上超市项目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询标纪要、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项目入围协议和承诺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规定。若本合同约定与前述文件约定不一致的,按照下列顺序予以解释:(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的变更或补充协议(如有);(2)本合同;(3)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项目入围协议和承诺书;(4)投标文件;(5)其他合同文件。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3/4(本页无正文,为《网上超市合同》之签章页)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吉林银行长春瑞祥支行账号:,账号:7020120109111777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4/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长春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