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自费医疗补充保险采购合同公告(丹阳市医疗保障局2025)
一、合同编号:JSZC-321181-JZCG-G2024-0055015
二、合同名称:丹阳市(2025-2027)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项目002
三、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号
等、如有):JSZC-321181-JZCG-G2024-0055
四、项目名称:丹阳市(2025-2027)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自费医疗补充保险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丹阳市医疗保障局
地址:丹阳市东方路25号
联系方式:13852926636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
地址:镇江市京口区正东路32-3号
联系方式:15952860033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信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项目
联系方式:15952860033
主要标的数量:515864
主要标的单价:248.00元
合同金额: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1年
采购方式:cgfs001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01-24 00:00:0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01-26 10:29:41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中国人寿保险.pdf
丹阳市政府采购合同项目编号:JSZC-321181-JZCG-G2024-0055项目名称:丹阳市(2025-2027)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项目采购人:丹阳市医疗保障局中标供应商(首席承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签订日期:2025年月24日丹阳市(2025-2027)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项目甲方:丹阳市医疗保障局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首席承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共保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共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共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共保人)为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关于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苏医保发(2019)103号)、《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镇政办发(2013)297号)、《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镇政发(2017)37号)、《镇江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镇政办发(2017)71号)、《关于印发(镇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镇人社发(2017)186号)《关于适当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镇医保(2019)20号、镇财社(2019)99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21)12号)《******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甲、乙双方对照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项目内容、需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本着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甲方”系指招标文件中所述购买保险服务的丹阳市医疗保障局。1.2“乙方”“承保人”,系指为丹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项目提供承保服务的保险机构。1.3“鉴证方”即“招标组织方”,系指丹阳市政府采购中心。1.4“服务”系指乙方承担的在本项目采购范围内承保的丹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相关的后续服务,如受理索赔请求、限时理赔支付、无偿提供保险知识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乙方应承担的义务,服务亦包括招标文件中特别描述的其它形式的服务。1.5“合同”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条款及格式中载明的甲方与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招标文件、招标响应文件以及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2.1甲方作为投保人,乙方作为保险人,参加丹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作为被保险人。3、保险原则3.1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有责任保障被保险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减轻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的经济负担,同时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可持续运行。4、保险险种及保险条款4.1保险险种为:丹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4.2乙方遵照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条款执行。4.3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派专人负责与甲方按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及时签订保险单(或保险协议)、履约协议等,办理规范的投保手续。4.4保险单(或保险协议)、履约协议等有效期截止前,乙方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5、承保范围、承保服务期限5.1丹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2025年度参保人数为515864人。5.2保险期限为三年,即自2025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7年12月31日24时止。分为3个保险年度:第一个保险年度为2025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5年12月31日24时止;第二个保险年度为2026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6年12月31日24时止;第三个保险年度为2027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7年12月31日24时止。项目合同一年一签(若镇江统一招标,则次年不再续签合同),投保人(丹阳市医疗保障局)每年对项目运行情况进行考核,投保人根据考核结果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项目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6、承保保费、综合管理费费率及承保份额6.1承保保费:2025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8元;6.2以后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费标准,根据上年度承保经营状况、医疗费用增长、城乡居民保险年度的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运行情况和政策性调整等因素,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并报请上级批准同意,可进行相应调整以确保基金健康平稳运行。6.3综合管理费费率:2.9%。6.4第一名(首席承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承保份额为80%;第二名(共同承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承保份额为5%;第三名(共同承保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承保份额为5%;第四名(共同承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承保份额为5%;第五名(共同承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承保份额为5%;6.5各共同保险人根据各自共保的比例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按共保比例收取保险费,并按共保比例支付保险赔款。授权首席保险人为共同保险人的代表,负责处理与被保险人之间有关统保保险项目的日常工作事项。共保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6.6乙方不得将保险准备金列入综合管理费支出项目。7、保费来源及付款方式7.1资金来源。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费直接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7.2保费拨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费每年按照年初参保人数,每季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转账至乙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专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总保费的10%部分纳入年度考核,每季度拨付资金不超过本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总保费(除年度考核资金)的25%拨付保费(含管理费),以及根据年底实际参保人数调整的部分,在年度赔付款结清后并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支付。年初参保人数按照系统1月1日参保缴费状态人数为准,实际参保人数以12月31日参保缴费状态人数为准。7.3理赔结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保险金由承保人和丹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直接结算,为加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补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包括慈善助医)的有效衔接,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补充保险信息系统,达到“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参保人方便、及时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依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补充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数据交换和数据共享,实现市内、外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周期等均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补充保险报销同步进行。8、保险责任8.1特殊重大疾病保障参保人员患有规定范围内的特殊重大疾病,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按不同病种及费用范围再给予一定比例的支付:(1)患终末期肾病进行透析治疗,医保制度内门诊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部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再给予支付70%。(2)凡第一诊断是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脑梗死、精神病、耐多药结核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唇腭裂、原发性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I型糖尿病、尿道下裂等特殊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病种,在本市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救治并采取全程规范化治疗的,发生的医保制度内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部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再给予支付50%。8.2大额费用保障参保人员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制度内基本医疗费用,累计达1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累计在10万元以上部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70%。医疗救助对象起付线降低50%,各段赔付比例提高5%。8.3上述个人支付的医保制度内基本医疗费用含①起付线(个人自付部分)、②个人按比例先付部分、③使用单独支付药品的个人支付部分、④含药品超限价部分,不含材料超限价部分。8.4因政策性调整需由大病保险承担的支付范围及标准,则按相关规定调整的执行。9、盈亏控制9.1乙方应准确测算本项目成本及利润,加强项目管理,合理控制成本,按照实际成交价的总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综合管理费(含人工成本和第三方医保监管服务成本等)。综合管理费费率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总保费的2.9%(在合同有效期内综合管理费的提取,如因国家有关基金管理规定,甲乙双方需随之调整按新规定执行,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协商一致)。9.2根据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并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予以动态调整。大病保险实际保费=成交保费收入一综合管理费收入(含人工成本和第三方医保稽核监管服务成本等)年度内应付医疗费用小于大病保险实际保费,即视为盈利。对承保人盈利进行封顶控制,年收益不得超过实际保费的6%。当年盈利的部分,采取分段累进的方式,分别返还承保人和大病保险基金:盈利率在大病保险实际保费的5%以内的部分(含5%)返还承保人70%,返还大病保险基金30%;盈利率在实际保费的5%—10%之间的部分(含10%)返还承保人和大病保险基金各50%;盈利率超过实际保费的10%以上部分(即年收益超过实际保费6%的部分),全部返还大病保险基金。年度内应付医疗费用大于大病保险实际保费,即视为亏损。当年亏损的部分,采取分段累进的方式,分别由承保人和大病保险基金承担:亏损率在实际保费的5%以内的部分(含5%)由承保人承担70%,大病保险基金承担30%;亏损率在实际保费的5%—10%之间部分(含10%)由承保人和大病保险基金各承担50%;亏损率在实际保费的10%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承担。盈利率或亏损率=(大病保险实际保费一赔款支出)/大病保险实际保费。9.3鼓励承保人参与医疗行为监管,通过监管查出违规行为并得到采购人确认并查处的,在大病保险盈利的前提下,在政策范围内依据查处金额给予承保人一定比例的额外奖励。9.4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政策调整(如医改等政策性要求、医保目录调整等)导致保费的额外支付由大病保险基金承担,由投保人和承保人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汇报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投保人和承保人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予以明确。9.5因经办信息系统原因,造成支付顺序变化,导致社会救助资金、慈善助医资金的额外支付,由大病保险基金承担。10、甲方责任10.1甲方应协助提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核查所需的相关资料。依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提供必要的信息或授予乙方必要的医疗费用查询审核权限。10.2甲方为乙方参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核查提供尽可能的支持。10.3甲方应根据赔付要求,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查询及报销系统。11、乙方责任11.1乙方做好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的有效衔接,实现准确便捷的结算服务,确保参保人员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必须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依规、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或参保人员支付大病保险赔付费用。11.2乙方按照合署办公人数配齐办公所必须的确保相关业务工作有序开展。11.3乙方落实承办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责任。乙方要保障稽核监管、定点医药机构考核、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现场评估等工作车辆、合署办公人员的办公设备等基本设施,切实承担运行监管、费用审核、异地就医核查、外伤调查、资金结算、政策宣传、人员业务素质培训、查处和办理咨询投诉案件等职责,保证及时赔付,协助、参与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监管、医疗保险费用征缴等工作。11.4乙方要严格依据省、市相关政策开展业务工作,并与甲方共同做好大病保险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包括与投保方合作完成大病保险异地结算报销业务以及开展异地大额费用的协作核查等)。11.5乙方遵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2号)》中的相应规定。11.6乙方应与甲方一同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包括协助审核参保人员身份、告知参保人员权益和义务以及医疗服务合规性核查等。11.7乙方应与医保机构共同即时报销按月结算支付医保费用,做好大病保险统计报表和分析数据;按要求公布大病保险资金收入情况、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补偿情况。11.8乙方提供驻点、巡查等大病保险专项服务。不得利用经办大病保险之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其他商业保险产品。11.9乙方开展相关业务时,因未约定事项与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矛盾时,甲方将作为第三方介入进行协调裁定,乙方需积极配合予以解决,不得推诿。11.10乙方遵守招标文中的盈亏控制要求。根据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有效控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收支盈亏率,年收益率不得超过实际保费的6%,并承诺按照招标需求的盈亏分担比例进行最终结算;每季度及时形成基金运行情况报告,报甲方。11.11乙方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医保宣传、培训等工作并负责相关费用。11.12乙方即时报销按月结算支付医保费用,并按现有结算办法及医保管理规定支付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11.13乙方按镇江市医疗保险政策和医保目录管理规定,规范开展大病保险服务。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资格待遇核定、医疗费审核及结算、异地医疗经办、异地就医核查、外伤调查、三个目录维护、财务结算、协助稽查、政策咨询服务、协助、参与大病保险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监管等。11.14乙方配合医保部门开展第三方稽核监管服务,主要包括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开展日常稽核工作且每年稽核量不少于1000件,配合医保监管部门对各级医保经办服务点报销费用核查且每年稽核量不少于1000件、配合医保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实地检查和监管每年要全覆盖(市区各类定点医药机构目前为371家),负责聘请相关专家(包括医疗、医药、财务、信息、法律等专业),负责支付专家劳务费用等,并做好车辆安排等保障工作。12、共同责任12.1甲乙双方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收入、赔付情况等定期按规定接受财政、审计、医保部门的监督。12.2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等政策发生调整时,甲方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办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时出现新情况或遭遇突发事件,要及时通报甲方。12.3甲乙双方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医疗保险政策、管理知识等培训,以利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有效衔接。12.4合同结束或提前终止前已发生但未结算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支付。甲乙双方协商有效办法,落实结算责任,保障参保人员、医疗服务机构权益。13、医疗监管与理赔审核13.1乙方要派驻专业人员与经办机构合署办公,主要办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赔付、医疗监管等业务。合署办公人员必须按照经办机构要求,服从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并切实承担起费用审核、稽查监管、资金结算、政策宣传及培训等职责。13.2每个月的赔付案件,应由甲乙双方相关人员共同审核确认,由甲方出具保险金给付汇总数据信息。14、合署办公14.1乙方必须配备25名合署办公人员,其中包含3名医学专业背景、至少2名软件信息专业,其余人员必须符合医保部门要求,并保证人员队伍的稳定性;负责支付工作人员相关费用;合署办公人员所在的合署办公地点场所设置配备必须满足医保经办工作开展要求。合署办公人员需在签订合作协议后的一个月内全部配备到位,合作期间派驻人员如有调整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医保部门并重新派驻人员。合署办公人员招聘由医保部门全程主导参与并监督,配备人员必须符合医保部门要求并服从医保部门统一管理,并切实承担起业务经办、费用审核、稽查监管、资金结算、政策宣传及培训等职责。派驻1名正式人员与医保部门一起加强对派驻25名合署办公人员的日常管理。14.2甲方负责为乙方免费提供合署办公场所,并参与乙方所配备的专业人员的调度和管理。15、考核与管理15.1甲方建立对乙方的考核机制,乙方接受甲方的工作指导与监督检查,考核办法另行制定。15.2甲方有权邀请相关专业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组成考核小组对乙方相关工作进行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履行情况、理赔时限情况、服务质量情况、资金管理情况等,乙方须积极配合。16、合同的变更16.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按本合同内容执行,不得变更。如确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须变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地市级以上政府相关政策执行。17、履约保证金17.1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18、税费18.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18.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19、保密条款19.1乙方严格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信息管理数据交换,以完善服务流程,简化赔付手续,实现市内、外医药费用结算方式、周期等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补充保险支付协同进行。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资料,保守甲方的各项秘密,对因管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取的个人权益记录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将个人权益记录信息私自用于管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向第三方交换和泄露。19.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露被保险人的个人所有信息20、违约责任及违约终止合同20.1甲乙双方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就违约情况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20.2乙方利用专业技术和行业信息优势之便,故意隐瞒和掩盖自身过失,违背招标承诺和未尽义务,甲方均可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索取赔偿,且不受合同时效的限制。20.3乙方未履行责任且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20.4甲乙双方发生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争议时,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政府有关部门调解。20.5如乙方不能履行合同,影响了参保人权益,甲方按政策规定履行职能,停止支付尚未支付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并报相关部门追究其责任。20.6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将在接到投诉或主动不定期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调查属实,将视具体情况追究乙方违约责任(1)如果在乙方承诺的支付赔款时限内未能支付完毕的;(2)未按招标承诺履行服务承诺的;(3)乙方提供任何形式回扣的;(4)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情况。20.7经调查属实,情节严重的:在一至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市政府采购的招标活动。20.8如乙方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金而出现拒绝支付或者延期支付行为的,甲方按照本成交标的额的千分之五按日加收滞纳金。20.9如乙方完全履行合同,甲方将根据检查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两种方式对乙方进行奖励:(1)予以通报表扬;(2)在项目下一招标年度政府采购中给予乙方适当加分。21、纠纷解决办法21.1甲、乙双方应秉承善意严格履行本合同规定内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即构成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履行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提出损失赔偿的要求。21.2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争端或本合同未及事宜,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则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1.3在诉讼期间,本合同应继续执行。21.4本合同签订后所发生的具体保险业务方面的合同纠纷,由被保险人与甲(乙)方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则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2、不可抗力22.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22.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甲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23、转让和分包23.1本合同不得转让和分包。24、破产终止合同24.1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25、合同有效期25.1本合同的有效期为:2025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5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25.2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因国家部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有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乙方颁布并执行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新的保险条款、保险责任及保费的,甲乙双方需随之相关调整并执行,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协商一致。25.3甲方有权选择因上述变故继续或终止本合同,如果继续甲乙双方应调整本合同的具体内容并签订补充协议。25.4本合同期满后招标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终止、续签或重新组织招标。26、合同生效及其它26.1合同经甲方、乙方、鉴证方签字盖章,并在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26.2本合同一式捌份,以中文书写,甲方两份,乙方、鉴证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6.3本合同生效后在履行服务的过程中,若服务达不到甲方要求,经甲方提出而乙方未及时整改的或虽经整改,但仍未达到甲方整改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26.4乙方须根据本合同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在合同签订二十日内交甲方。26.5本合同生效后所发生的合同纠纷,甲方与乙方进行协商处理。26.6如需修改(指非主要合同条款)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且修改及补充内容不得对本合同主要条款、招标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招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并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6.7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政策性调整或其他本合同未尽之事宜,可根据政策予以动态调整,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加以补充。补充合同或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26.8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一、甲方(公章):丹阳医疗保阳局地址:丹阳市开发区东方路25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联系电话:0000乙方(共同承保人)(单位盖章):.地址:0000电话::网下代表签字: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自费医疗补充保险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