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采购合同公告(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25)



2025年-2027年重庆市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服务(CQS24C01548)

2025年-2027年重庆市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服务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HT2025006
二、合同名称: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CQS24C01548
四、项目名称:2025年-2027年重庆市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93号
联系方式:17347651686
供应商(乙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1号国金中心T6写字楼17层17-2、17-3、17-10、18层
联系方式:13274058383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2025年-2027年重庆市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以及追溯期间办理的各类不动产登记、查询等业务行为及延伸业务行为(例如:测绘、地籍调查等)所产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主要标的数量:3.00年
主要标的单价:¥480000.0000
合同金额:¥1440000.00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保险期间为2025年2月14日零时起至2028年2月13日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追溯期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起始日向前追溯二十年(即:2005年2月14日零时起至2025年2月13日二十四时止)。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01-27 00:00:0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01-27 00:00:00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政府采购合同(盖章).pdf

政府采购合同甲方(采购人):乙方(保险人):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93号联系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号国金中心T6写字楼17层17-2、17-3、17-10、18层联系电话:17347651686联系电话:1327405838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被保险人委托甲方(采购人)采购2025年-2027年重庆市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服务,现根据招标文件及采购情况,由甲方(采购人)与乙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乙方(保险人)分别与各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第二条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及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名单详见附件)。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及追溯期内,因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行为及延伸业务行为(例如:房屋测绘备案、地籍调查等)造成不动产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由不动产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有效法律文书(含保险第1页共10页期间届满后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具体包括以下范围:(一)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由被保险人因疏忽、过失、重大过失造成的赔偿责任);(二)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与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一致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律所费用、鉴定费用以及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四)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五)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确认的可以纳入保险责任范围的其他内容。第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对于多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年度累计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对于法律费用的赔偿,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四)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五)火灾、爆炸;第2页共10页(六)故意行为;(七)其他不可抗力。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二)精神损害赔偿;(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第七条保险人主张存在所列免除保险责任情形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得免除保险责任。第四章保费及赔偿限额第八条年度保费为人民币48万元,三年保费共计人民币144万元。保费由被保险人共同分摊(保费分摊率详见附件),被保险人按年度支付保费,一年一付。第九条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被保险人“共享保额”,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后,以保险人出具理赔通知书的先后顺序在年度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合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0元。第十一条支付保费的被保险人投保人数量达到90%及以上的,保险服务即生效,未支付保费的投保人不享受保险服务。第五章保险期间和追溯期第3页共10页第十二条服务期间为三年,即:2025年2月14日零时起至2028年2月13日二十四时止。服务期内,投保人应在保险期间起始日之前按年度与保险人分别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费。第十三条本合同的追溯期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起始日向前追溯二十年(即:2005年2月14日零时起至2025年2月13日二十四时止)。第六章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本合同签订后,保险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在收到索赔资料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若保险人在接到索赔资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未发出补充提供材料通知,则视为认可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资料完整。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若保险人未在本条约定的时间内作出保险责任和赔偿金额核定,则视为保险人同意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并认可被保险人索赔金额。第十七条保险人成立专属理赔服务团队,全程负责理赔工作。经保险人核定属于承担保险责任赔偿的范围,保险人应在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之日起提供理赔服务:人民币10万元以内(含)的赔案,应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10万元(不含)至人民币50万元以内(含)的赔案,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大于人民币50万元的赔案,应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4页共10页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理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在十日内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支付期限按时支付保险赔偿金,如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从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每日以需支付保险赔偿金数额的10%向保险人支付违约金。第二十条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评估风险,指派法务人员协助配合处理诉讼案件,预留相应资金。待诉讼案件审结后(即使已超过保险期间),按生效法律文书进行赔付。第二十一条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制定培训计划及其它相关服务,为被保险人培训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及相关内容,经被保险人确认后实施。保险人免费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咨询,提供书面保险计划及安排,了解被保险人的意见及需求,提高服务水平。第二十二条保险人协助被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并提供送达保险单服务、上门收取保险理赔资料、协助被保险人办理保险索赔等相关事宜,并按月以书面形式向各被保险人详细反馈理赔相关情况。第七章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按年度支付保费。被保险人在每年收到保险人签发的保单、有效发票等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支付手续,一次性支付当年保费。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第5页共10页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并评判可能发生赔偿风险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收到不动产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或得知可能产生损害赔偿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就损害赔偿请求与保险人进行协商。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经生效法律文书裁判确认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追求赔偿的权利。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按保险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1、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告知后在十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乙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2、甲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甲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赔偿损失且甲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第6页共10页3、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甲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4、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第三方产生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以及其他非甲方原因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第九章其它事项第三十条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与本保险合同相关的任何信息。第三十一条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任何一方应向被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二条释义的约定【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等。【法律费用】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复议、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用、复议费用、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鉴定费用等(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保险人作出的登记相关行为错误或违4法,被保险人所产生的法律费用都在保险赔付范围内,无论是否确认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和解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决定书等。第7页共10页【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间和追溯期间内发生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由生效法律文书已确定的被保险人应当向不动产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承担经济损失的事实。【利害关系人】与被保险人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与被保险人登记行为、查询行为、行政行为所涉及的不动产权利内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提起行政赔偿之诉的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第三十三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分别签订的保险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以及本合同的核心条款做实质性修改。核心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责任、保费金额及赔偿限额、保险期间和追溯期、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限等。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第三十五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合同内容。甲方(采购人):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乙方(保险人)中国大地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授权代表:授权代表:龙一鸣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93号联系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号国金中心T6写字楼17层17-2、17-3/17-10/19层联系电话:17347651686联系电话:13274058383第8页共10页附件:被保险人明细及保费分摊率序号被保险人投保人总保费分摊率(%)1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72重庆市渝中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73重庆市江北不动产登记中心重庆市江北不动产登记中心4.54重庆市江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江北不动产登记中心4.55重庆市沙坪坝不动产登记中心重庆市沙坪坝不动产登记中心4.56重庆市沙坪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沙坪坝不动产登记中心4.57重庆市九龙坡不动产登记中心重庆市九龙坡不动产登记中心4.58重庆市九龙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九龙坡不动产登记中心4.59重庆市大渡口不动产登记中心重庆市大渡口不动产登记中心4.510重庆市大渡口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大渡口不动产登记中心4.511重庆市巴南不动产登记中心重庆市巴南不动产登记中心4.512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巴南不动产登记中心4.513重庆市北碚不动产登记中心重庆市北碚不动产登记中心4.514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北碚不动产登记中心4.515重庆市渝北不动产登记中心重庆市渝北不动产登记中心4.516重庆市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渝北不动产登记中心4.517重庆市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重庆市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4.518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4.519重庆两江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两江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520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5一21重庆市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22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23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24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25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26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27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128重庆市大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大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29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30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31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32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33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34重庆市万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重庆市万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235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万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236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37重庆市梁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梁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R第9页共10页、38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139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140垫江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垫江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141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142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143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144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145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146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47重庆市武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武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48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149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150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151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1第10页共10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重庆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