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5)
一、合同编号:11N42519062020251
二、合同名称:青浦区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项目(检查包)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18000241205154175-18179521
四、项目名称:青浦区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项目(检查包)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地址:华青南路757号
联系方式:33861848
供应商(乙方):上海市测绘院
法定代表人:魏子新(男)
地址:上海市
联系方式:13817278930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青浦区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项目(检查包)
数量: 1.00
单价(元): 433587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服务范围:青浦区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所有权调查区级检查及数据库入库等工作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全部工作内容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
2.合同金额(元):
433587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1月2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2月0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青浦区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项目(检查包)的合同(11N42519062020251).pdf
青浦区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项目(检查包)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42519062020251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乙方:上海市测绘院法定代表人:魏子新(男)地址:华青南路757号,地址:上海市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0063电话:33861848,电话:13817278930传真:,传真:联系人:施念溪,联系人:花叶为了顺利推进青浦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所有权进行排摸调查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作范围1.对调查数据开展区级检查,检查比例应为100%。2.完成宅基地及其上房屋总调查成果检查表,并上传调查系统。3.进行调查数据检查包括数据质量检查和调查业务检查,具体如下:(1)数据质量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数据合规性和完整性检查、图形拓扑检查、逻辑检查,登记情况检查、审批情况检查、空间用途管制检查。甲方: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乙方:上海市测绘院法定代表人:魏子新(男)地址:华青南路757号地址:上海市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0063电话:33861848电话:13817278930传真:传真:联系人:施念溪联系人:花叶(2)调查业务检查,通过核实审批材料、不动产地籍调查表、户成员审查意见、户代表推举表、指界通知书等检查调查程序是否规范、调查要件是否齐全、调查数据是否真实准确。4.配合市级核查与整改,对于市级核查发现的疑似错误,配合调查队伍完成核实修改。5.对调查资料进行整理与归档。调查资料主要包括外业调查资料、程序性要件和调查成果资料。第二条工作任务与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3年中央1号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以及上海市《上海市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沪规划资源登〔2023〕429号)的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我区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所有权总调查。第三条技术要求与项目成果(一)技术要求1.参照《上海市宅基地及其上房屋调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资料收集、仪器设备制备和调查人员委派等工作。2.开展预调查,排摸调查范围内宅基地的数量类型、分布、来源、使用状况、共有共用情况、“一户多宅”、“一宅多户”情况、是否需要指界等。并根据已收集的资料制作宅基地及其上房屋总调查清单。3.开展现场调查,具体内容如下:(1)依靠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对宅基地立基成员、现状户籍成员和其他成员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2)对宅基地的立基审批和现状使用情况开展调查,确定并实地测量宅基地合法用地范围,同时做好相关取证工作;(3)对房屋的建房审批和现状使用情况开展调查,实地测量房屋占地范围,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同时做好房屋边长检核及相关取证工作;(4)对宅基地超占、房屋超建进行调查处理;对现场指界、权源证明材料内容缺失或错误的进行调查处理;(5)对集体建房项目内的房屋情况开展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房屋类型、结构、层数、用途,户型,并测量房屋占地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4.投标人调查数据制作,投标人以调查任务为单位制作调查数据,包括调查数据包、房屋平面图、电子调查手簿、外业测量原始数据等。具体数据制作参照《上海市宅基地及其上房屋调查技术规范》的要求。5.质量检查与提交:投标人对调查数据开展自检,检查比例应为100%。自查通过内外业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对相关内业数据、外业数据、举证数据等进行全面自查,对自查结果及时修改,形成准确、规范、完整的成果报区级开展检查。6.调查结果公示后,下载并打印不动产地籍调查报告书,对报告书中的内容审核确认、权属核查,承担调查任务的调查人员和其所在的测绘机构分别在不动产调查报告书上签字和盖章,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7.配合各级核查与整改:对于区级和市级核查发现的疑似错误,应按要求核实修改。8.按照工作要求做好调查成果数据的整理、分析、汇总和提交工作。(二)项目成果项目成果主要包括调查资料主要包括外业调查资料、程序性要件和调查成果资料。1.外业调查资料包括调查清单、不动产地籍调查表、调查手簿、外业测量原始数据、取证材料等。2.程序性要件包括调查通告、户成员确认表、户成员审查意见、户代表推举表、出席指界通知书、指界人委托书、调查时出具的证明和确认表、承诺书、公示成果表、调查成果检查表。3.调查成果资料不动产地籍调查报告书、房屋平面图、权属核查表。第四条甲方职责及义务1.本合同签定之日起15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同项目所需的有关资料;2.负责对乙方的调查项目进行质量跟踪检查、监督、验收及成果移交等项目管理工作;3.提供符合技术方案要求的地籍管理操作系统;4.负责对乙方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地籍测量和地籍管理操作系统业务培训。第五条乙方职责及义务1.向甲方提交项目技术方案及技术保证措施;2.接受甲方的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及时向甲方移交已完成的调查资料;3.按时提交项目检查、验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成果数据和成果资料;4.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补充修改;5.完成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任务。第六条甲方权利1.对乙方派出的人员进行审核,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称职的人员有权要求更换;2.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方法、项目进度、项目质量进行审查;3.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进度、项目质量不符合要求时,有权要求补充修改或延迟付款期限;经补充修改后仍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第七条乙方权利1.有权查询与本项目有关的文件、技术资料,参与本项目的有关业务会议;2.有权按照合同规定获得甲方的帮助和配合。第八条合同期及工作进度合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各项任务时间节点安排如下:(一)准备阶段(2024年12月底之前完成)区规划资源局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经费及调查机构,初步做好资料收集、摸底调查、人员培训、宣传动员等工作。(二)实施阶段(2025年6月底之前完成)开展全区房地一体的地籍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属调查成果和数据库。按照“房地合一、应登尽登”原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户办理登记,发放“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三)上报阶段(2025年12月底之前完成)后通过验收做好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资料的归档、管理和应用工作,完成档案的数字化,实现信息化管理。档案整理工作完成后,将验收合格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地籍调查数据库和信息化的不动产登记数据逐级上报。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若实际工作量或合同期因故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均可提出合同变更请求并应签订补充协议。2.若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应提前2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说明理由,另一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10天内予以答复。若同意变更要求,双方应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若不同意变更要求,双方仍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一方在接到对方要求后10天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变更要求已被接受,否则视为违约。3.若一方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另一方有权通知违约方中止或解除合同。因合同终止所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外,应由违约方赔偿。4.若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2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说明理由,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0天做出答复;若不同意解除要求,在协商一致前,双方仍应履行本合同,若10天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同意解除合同,一方可在发出第一次通知的20天后,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自行解除。5.本合同签订之后,不因法定代理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第十条成果检查1.甲方按照技术方案、质量检查手册等文件组织青浦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所有权进行排摸调查工作的质量检查。2.乙方须按计划向甲方或甲方的上级业务管理部门提供外业调查资料、内业处理数据,供甲方甲方的上级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全面的外业检查和内业审查。乙方应及时按检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在检查意见达到乙方后10日内反馈合格的工作成果。第十一条费用与支付1.甲方应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予以支付乙方经费;2.本项目技术服务费用合计为4335870元整(肆佰叁拾叁万伍仟捌佰柒拾元整)。3.支付方式:分期付款在本合同签订且乙方人员进场工作后,甲方收到正式发票30日内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用的20%作为预付款;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调查成果区检并经市检合格的,甲方收到正式发票30日内再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用的40%;乙方完成调查成果等数据库入库,甲方收到正式发票30日内向乙方支付余款。结算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工作量计算。第十二条奖励与赔偿1.若因一方人员工作过失造成调查事故或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应向另一方进行赔偿。2.若因乙方原因未能通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自然资源部检查、验收,甲方可拒付相应项目技术服务款,直至检查、验收合格。第十三条违约争议与仲裁1.任何一方不执行本合同的规定或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提请本项目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整,若协调或调解无效,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1)向双方认可的或约定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争议发生后,除双方均同意终止合同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第十四条其他规定1.本项目实施人员必须是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人员,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原因和方式将合同转包、分包或雇用其他作业单位人员进行生产,也不得以联合体形式投标;2.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及中标单位形成的全部成果资料(包括中间资料),其版权归招标单位所有,中标单位不得自留使用或以任何方式转让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否则,招标方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3.中标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切事故的责任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第十五条合同收执本合同正本贰份、副本伍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正本贰份副本。一份副本报青浦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甲乙双方若对本合同还有补充及修改的内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效力相同,其中内容当以最新签订的合同为准。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2025-01-13,日期:2025-01-13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