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弃物处置服务采购合同公告(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阜阳市颍泉区人民医院)2025)



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FY2025QT0006-1
二、合同名称: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医疗废弃物处置服务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FY2025QT0006
四、项目名称: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医疗废弃物处置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阜阳市颍泉区人民医院)
地  址:阜阳市颍州北路156号,阜阳市太和路227号
联系方式:18900589760
供应商(乙方):阜阳市利康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地  址: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吕湖村(垃圾填埋场西侧150米)
联系方式:15805587644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医疗废弃物处置服务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满足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及采购需求相关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1项
主要标的单价:100%
合同金额:100%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一年、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1-27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02-06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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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第一部分合同书项目名称: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医疗废弃物处置服务项目项目编号:FY2025QT0006甲方(采购人):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阜阳市颍泉区人民医院)乙方(中标人):阜阳市利康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签订地:,阜阳市签订日期:2025年01月27日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甲方)通过安徽寰亚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活动,经专家评审小组评定,阜阳市利康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本项目中标人,现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1.1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1.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1.1.2中标通知书;1.1.3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1.1.4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1.1.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1.2服务1.2.1服务名称: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医疗废弃物处置服务项目;1.2.2服务内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1.2.3服务质量:符合标准。1.3价款本合同总价为:中标费率大写:百分之百;小写100%,折扣后按下表分项价格,以实际使用量结算:序号分项名称分项价格1病房费用1.9元/床日数2门诊处置费1500.00元/月3非诊疗产生医疗废物4.500元/GK4超重医废3.3元/GK总价总价以实际使用量为准(中标费率总价总价大写:百分之百;小写100%)1.4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1.4.1付款方式:每月结算一次,收到发票每月结算上月服务费;1.4.2发票开具方式:电子发票。1.5服务期限、地点和方式1.5.1服务期限:1年(2025年02月01日至2026年1月31日);1.5.2服务地点:乙方指定地点;1.5.3服务方式:上门服务。1.6违约责任1.6.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0.1%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10%;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1.6.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0.1%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10%;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6.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1.6.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6.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6.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1.7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1.7.2种方式解决:1.7.1将争议提交阜阳市颍泉区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1.7.2向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起诉。1.8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时生效。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时间:2025年01月27日,时间:2025年01月27日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2.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2.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人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人的价格。2.1.3“服务”系指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2.1.4“甲方”系指与中标人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2.2技术规范货物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2.3知识产权2.3.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2.3.2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货物的知识产权归属,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4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2.4.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2.5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6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2.6.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2.6.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2.6.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2.7质量保证2.7.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2.7.2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2.8延迟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2.9合同变更2.9.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2.9.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0合同转让和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1不可抗力2.11.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2.11.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11.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2.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2.12税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2.13乙方破产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14合同中止、终止2.14.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2.14.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5检验和验收2.15.1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2.15.2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2.15.3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16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2.16.1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2.16.2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17履约保证金2.17.1采购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提交;2.17.2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间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前述约定期间届满或者甲方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办理完毕退付手续;2.17.3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2.18合同份数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约定内容履约保证金(1)金额:遵照《阜阳市财政局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转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阜财购〔2022〕207号)执行□免收☑合同价的2.5%□定额收取:人民币元(2)支付方式:☑转账/电汇☑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其他要求:(3)收取单位: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阜阳市颍泉区人民医院)(4)缴纳时间:合同签订时(5)退还时间:服务期满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处置,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民健康。经市政府同意,阜阳市利康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作为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特许经营单位,具体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集中规范化处置。甲方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招标,我司为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医疗废物处置服务项目(项目编号:FY2025QT0006-1)中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甲方委托乙方集中收运、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等与之相关责任义务及服务费的支付、结算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一、双方权利、义务1、甲方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管理规定》,每天将医疗废物进行毁形、消毒等,分类包装、存放。禁止在医疗废物中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玻璃瓶,塑料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2、甲方应于次月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上月床位占用数量。并配合乙方工作人员对数据进行复核(以甲方的HIS系统数为准);3、甲方所产生的医疗废物连同废物包装物全部交于乙方处置,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另行处置;4、甲方保证医疗废物包装完好,防止所盛装的废物泄漏、渗漏,并协助乙方装车,确保收运工作的顺利进行;5、甲方安排专人每日将所产生的医疗废物集中到所设置的医疗废物暂存间贮存,对于乙方提供的周转箱,甲方须保证正常合理使用,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十五条要求贴上标签并及时将医疗废物投入乙方所提供周转箱内。要求装满压实封盖,每箱重量约11公斤左右;6、甲方需安排医疗废物专管人员负责医疗废物交接事宜,并将医疗废物专管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在暂存点公示,不得出现无法联系、联系不上导致无法签字交接、暂存点无法进入等情况;7、双方在进行医疗废物收运交接时,甲方必须按规范填写《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医疗废物专用),交接人填写《医疗废物转运交接卡》,并签字确认现场交接流程。填写《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8.甲方所设置的医疗废物暂存间应选择人流、车流较少的地方,保证乙方收运车辆得以正常通行;9、甲方须将传染科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预消毒处置,单独存放,并粘贴标签,以便乙方能安全规范的进行处置;10、乙方免费向甲方提供医疗废物专用周转箱(实际数量以乙方交接单为准),转运时实箱换空箱。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周转箱,须放置于医疗废物贮存点,妥善保管,以防丢失,若丢失需向乙方赔偿(周转箱150元一套);11、乙方给甲方的周转箱均应保证完好无损,发现破损及时通知调换,以防止医疗废物的渗漏、泄露;12、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规范要求及时对提供给甲方使用的周转箱进行清洗、消毒,保证清洁卫生;13、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14.乙方须合理安排专用车辆,对甲方所产生的的医疗废物按国家卫生医疗废物条例规范要求及双方约定,甲方产生医疗废物入库后,乙方在48小时内转运收集;15、乙方须及时对运输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进行消毒和清洁,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且乙方在运输中须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16、乙方须严格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对医疗废物进行贮存、处置工作;17、乙方收运人员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进行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工作;18、乙方不得将甲方内部医疗废物收集箱混入乙方周转箱一起进行收运。二、双方约定(一)、转移交接1、计量:在贮存收运时以该医疗机构智慧收集系统计量为标准。2、交接事项核对:收运现场甲乙双方需填写《医疗废物交接单》对交接事项进行仔细核对确认,尤其是转移的废物重量、周转箱交接数量。若甲方在交接时未清点周转箱数量,造成丢失,由甲方负责;3、填写转移联单: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认真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甲方必须认证填写《医疗废弃物转移电子联单》各栏目内容,甲方通过《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接收确认,作为双方核对废物种类、重量、数量等的唯一凭证,并作为接受有关部门监管的凭证;(二)、处置费结算: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处置费。2、处置费结算办法:根据市物价局、环保局、卫生局《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阜价服【2005】10号)文件规定,甲乙双方约定按每1个月结算一次,以甲方系统实际占用床位数结算,具体结算办法如下:2.1、床位月费用=每月实际占用总床日数×1.9元/床日;2.2、门诊月收费:1500元/月;2.3、月处置费=床位月费用+门诊月费用;2.4、国家相关规定,拥有3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人均医废产生量0.74KG/天,省属重点医疗机构人均医废产生量0.6KG/天,市级医院人均医疗废物产生量0.48KG/天。按照实际占用床日数计算,重量超过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重量收费单价3.3元/KG;2.5、非诊疗过程产生的医疗废物,按重量收费,单价4.5元/公斤;(三)处置费支付:甲方需安排专人负责接收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发票,并及时交医院财务科,甲方在收到票据后20个工作日内以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处置费。(次月支付上月费用)。(四)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一方因故停业,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五)甲方废弃的手术或者尸检后能辨认的人体组织、器官及死胎,麻醉、精神、放射物、毒性、反应性等废物,物业废品(床垫、被子、被单)不在本合同之内。但如确需处置麻醉、精神、毒性、等废物,由甲方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申请,并自行送往处置单位监督销毁。物业废品(床垫、被子、被单)单独签订合同收费,不得隐瞒乙方收运人员私自装车。三、违约责任1、甲方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暂停医疗废物的收运工作:(1)收运时甲方未按规定填写电子移联单,经沟通后不加以整改的;(2)逾期20个工作日拒不提交占用床位数报表的或不配合乙方工作人员对床位数进行复核的;(3)逾期3个月未支付处置费的;(4)甲方暂存点不符合收运条件,又未将医疗废物送至乙方车辆能够收运的地点的;(5)甲方对传染科产生的医疗废物未单独存放并粘贴标签的;(6)甲方医疗废物中混入其他生活垃圾、玻璃瓶盐水瓶;(7)医疗废物未投放到乙方提供的专用周转箱内或周转桶装箱不规范警告多次不加以整改的;2、甲方以下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物、毒性、放射类、反应性等废弃物、试剂、药品、易燃、易爆等隐瞒乙方进行装车时,若乙方收运时发现,当日立即停止收运;若乙方在运回处置后发现,甲方须在乙方书面告知后24小时内安排车辆运回。3、以下行为乙方承担责任:3.1、乙方须按照双方约定时间到甲方进行医疗废物收运工作,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不能收运的,或若因乙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控原因导致不能收运的,甲乙双方须协商另行安排及时收运。3.2、乙方提供给甲方使用的周转箱若未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及时进行清洗、消毒、有污渍或其他杂物,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及时整改。3.3、乙方在收运、处置甲方产生的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实施操作,不得将所收运的医疗废物造成任何流失,否则,因此造成任何污染或损害将由乙方负责解除或减轻危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4、乙方收运人员在收运过程中,若有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秩序等不良现象发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相应的处罚。3.5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一方因故停业且未及时通知另一方的,所产生的一切损失或责任均有违约方承担。四、违约处理1、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另一方在之后任何时间都可以向违约方提出书面通知,违约方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采取补救措施,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不予答复或没有补救措施的,守约方可以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2、甲方无故拖欠乙方处置款的,逾期3个月不支付处置费,经发(催款、停运)函仍不支付费用的,乙方暂停收运,甲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五、其他约定1、在合同期内,乙方若经查验发现病床实际使用情况与本合同期收费的病床数有差异,按新的实际占用床日数重新计算补充收费;2、乙方结合甲方医疗废物情况,按合适的比例向甲方提供周转箱,以确保满足甲方医疗废物的收集移交,若甲方因业务量增长或其他原因需增加周转箱,甲方需向乙方提交书面申请,将实际情况告知乙方。3、甲乙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合同内容,但不包括相应主管部门,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泄密方承担。4.、甲方指派单位张生为与乙方核对床位使用量的联系人,联系电话:13515583646,乙方催告时通过短信方式通知该联系电话,短信通知达到该电话即为送达。5、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合同公告一、合同编号:FY2025QT0006-1二、合同名称: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医疗废弃物处置服务项目合同三、项目编号:FY2025QT0006四、项目名称: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医疗废弃物处置服务项目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阜阳市颍泉区人民医院)地址:阜阳市颍州北路156号,阜阳市太和路227号联系方式:18900589760供应商(乙方):阜阳市利康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地址: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吕湖村(垃圾填埋场西侧150米)联系方式:15805587644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医疗废弃物处置服务项目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满足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及采购需求相关要求主要标的数量:1项主要标的单价:100%合同金额:100%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一年、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01-27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02-06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医疗废弃物处置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