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绿道配套绿化 工程造价咨询结算审核服务 绿道配套绿化采购合同公告(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环街道办事处财政管理所2025)
西坑村乡村振兴绿道配套绿化项目采购工程造价咨询结算审核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
西坑村乡村振兴绿道配套绿化项目采购工程造价咨询结算审核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1305K305945462501020075
项目业主: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环街道办事处财政管理所
服务机构:
根据回避原则,应业主单位要求待服务期结束后公开结果。
合同名称:
西坑村乡村振兴绿道配套绿化项目采购工程造价咨询结算审核服务
合同编号:
441305K305945462501020075
合同总金额:
¥728.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5年01月13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5年01月13日至2025年06月30日
服务内容:
本次采购的是工程造价咨询结算审核服务,本工程结算造价为365652.59元。依据施工图、竣工图、结算书编制结算审核造价书,出具符合有关部门要求的结算审核造价书及详细工程量计算稿(含电子光盘光盘)各三份给选取人。
合同附件
西坑村乡村振兴绿道配套绿化项目-咨询合同.pdf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环街道办事处财政管理所
2025-02-07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工程名称:西坑村乡村振兴绿道配套绿化项目造价咨询结算审核服务委托人: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环街道办事处财政管理所咨询人:惠州市德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编号:德泉惠结字[2024]011号签订日期:22年1月13日第一部分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人: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环街道办事处财政管理所受托人:惠州市德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就工程结算审核的造价咨询服务委托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一、工程概况:1.项目名称:西坑村乡村振兴绿道配套绿化项目造价咨询结算审核服务2.服务类别:工程结算审核服务3.工程造价:该项目投资额(¥365652.59元)4.工程内容:本次采购的是工程造价咨询结算审核服务,本工程结算造价为365652.59元。依据施工图、结算书编制结算审核造价书,出具符合有关部门要求的结算审核造价书及详细工程量计算稿(含电子光盘光盘)各三份给选取人。二、工作内容及要求:根据审批后的施工图、竣工图、结算书编制结算审核造价书,出具符合有关部门要求的结算审核造价书及详细工程量计算稿(含电子光盘光盘)给委托人。三、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四、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0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五、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七、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拿到资料开始实施,至咨询人提交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并结清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酬金后终结。八、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贰份,咨询人执贰份。2委托人(名称并加盖公章):咨询人(名称并加盖公章):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环街道办事惠州市德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处财政管理所法人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人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招当签订日期:2025年1月13日3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以委托人提出的要求为准),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26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4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5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除不可抗力外,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未申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申请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申请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资金支付以财政资金落实为前提,委托人仅办理相关手续,若财政资金不到位导致延迟支付,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6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咨询人需向委托人提供真实有效的发票。其他第二十八条团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的保密期限为永久。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7F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国家及省、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结算审核。第三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1、相关的项目咨询文件2、其它未列明但是与本工程有关的资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1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逾期答复的,咨询工期顺延。第五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第六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支付金额和时间,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1、结算审核费:暂定含税人民币728.00元2、最终以财政所核定金额为准,参考《关于调整惠州市市级财政委托工程造价审核服务费的通知》(惠财建函[2022]102号)中工程结算审核收费标准(下浮21%)计费。3、出具成果文件,经确定后一次性付款。第七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第八条服务时限: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第九条收款账户户名:惠州市德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账号:704270701312开户行:中国银行惠州演达路支行,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乡村振兴绿道配套绿化 工程造价咨询结算审核服务 绿道配套绿化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