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办公车辆租赁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采购合同公告(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25)



合同编号:370211218001202400065_001

合同名称:办公车辆租赁

项目编码:SDGP370211000202401006680

项目名称:办公车辆租赁

采购人(甲方):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青岛西海岸新区双珠路2117号

联系方式:58613825

供应商(乙方):青岛晟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黄岛区东岳中路378号

联系方式:18661831667

合同签订日期:2024-10-18

主要标的名称: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规格型号:无

主要标的数量:4.368

主要标的单价:1万元

合同金额:4.3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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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车辆定点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青岛晟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租方(乙方):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租车标的及期限甲方将其所有的吉利嘉际鲁UDE837、比亚迪鲁BD63451、荣威鲁BA56743(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共叁辆车提供给乙方使用,使用期限从2024年04月20日至2024年10月19日,具体使用期限起算日期以车辆实际交付之日为准。其中吉利嘉际租赁服务费用(大写):壹万玖仟元整/半年,比亚迪、荣威租赁服务费用(大写):贰万玖仟元整半年,共计(大写)肆万捌仟元整半年,上述金额均为含税全包价。金额按实际天数结算。此车辆只能由甲方或乙方配备专业司机人员驾驶。第二条:租金及交付期限甲方在本合同正式签订后即按本合同第一条安排车辆,乙方接受上述车辆后,根据第一条计收车辆租赁服务费。甲方收款账号:227314545045开户行:中国银行胶南支行户名:青岛晟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甲方确认上述账户为其指定收款账户,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甲方应于5日内通知乙方,若因甲方提供账户信息错误或变更后未及时告知的,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三条:甲方责任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租赁车辆技术性能必须良好,各种证照必须齐全(包括汽车行使证、保险单、汽车养路费及桥费年票、购置税等),且车辆应在甲方名下,无任何如质押、抵押、查封的权利负担。如因甲方办理手续不全导致使用车辆过程中被有关部门查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因此耽误乙方使用车辆,应根据实际耽误情况赔偿乙方损失。2、当出现交通事故或者意外发生,甲方应赶往现场或者联系相关部门,协助乙方处理。3、甲方负责对租赁车辆投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150万)、交通事故强制险、乘员险、车损险等附加车辆保险险种,且保证保险种类应与该车用途、性质相一致,负责车辆在租赁期间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年审,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若甲方未及时为租赁车辆续保导致断保,在断保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以外的交通事故等,一切损失及赔偿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1担。若甲方投保的保险种类应与该车用途、性质不一致,导致保险公司不予全部赔付的情况,一切损失和赔偿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4、甲方定期查验车辆行驶状况,并对车况进行评估和记录。5、因甲方车辆自身问题导致车辆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况,甲方应当更换同等档次和类似车况的车辆为乙方服务。6、因车辆自身问题产生的维修事项由甲方负责,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如车辆维修周期较长或存在影响安全驾驶的因素,甲方应当主动提出更换车辆,或乙方有权要求退租车辆。7、甲方所提供的车辆需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要求,做好车辆的消毒、通风工作,如因违反疫情防控政策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8、甲方应确保本合同中所载的账户准确,因账户不实引发的款项未及时支付的情况,甲方自行承担相应损失。9、甲方提供车辆发生质量问题或自燃的,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第四条:乙方责任1、租赁期间,乙方配备的司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乙方配备的司机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驾0204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等责任,乙方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责任,并承担保险公司或第三方赔偿后不足的车辆维修费用和修理期间车辆的租金。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连带责任。2、在租赁期间因乙方配备的司机违章驾驶(如酒驾、超速驾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闯红灯等被电子眼监控摄录)而被罚款或责令承担其他责任,乙方须承担后续责任。3、乙方配备的司机须持有C等级以上的且与所驾驶车型一致的汽车驾驶执照,并有一定的驾驶经验。不得将汽车交给无C等级以上汽车驾驶执照和驾驶经验的他人驾驶,如违反此规定,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此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乙方须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及违约、违章责任。4、所租赁的车辆,不得进行转借、转租、出售、典当、抵押、担保或其他主张超出本合同的其他权利。不能私自拆装甲方的车体(件)(车辆以交付时为原状),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5、车辆租赁期满或租赁期内退租时,双方须共同检查租赁车辆的各种性能,清点车辆附件,验收签字后,合同终止。第六条:违约责任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造成对方经济、社会效益等损失的应当赔偿。2、甲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项目相关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拒收,并且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3、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提供服务或完成约定的项目服务内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租金的0.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自应付租金中扣除;逾期5日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服务转包第三方承担,如擅自转包,则甲方应支付给乙方本合同总租金20%的2违约金。5、其他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6.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且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甲方还应当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函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同时,甲方有权随时以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的方式解除本合同,自解除合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合同解除。第七条:合同修改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3、本合同不得涂改、涂改无效。第八条保密条款1、双方应当对本合同的内容、因履行本合同或在本合同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对方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同意,不得向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2、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或国家秘密向任何第三方泄露。3、本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通过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诉讼处理。第十条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1、本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合同的;2、甲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本合同服务无法正常提供的: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甲方已不符合承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4、受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变动影响的可随时终止本合同的,双方不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二条税费发生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3第十三条:合同效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壹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通知与送达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或司法机关诉讼、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任何一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对方送交书面变更告知书。双方承诺:双方确认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有错误导致商业信函和诉讼文书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华王印本甲方:盈章)乙方:盖意经办人:经办人中月18日202年2027月1884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车辆定点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青岛晟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租方(乙方):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租车标的及期限甲方将其所有的吉利嘉际鲁UDE837、比亚迪鲁BD63451、荣威鲁BA56743(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共叁辆车提供给乙方使用,使用期限从2024年10月20日至2025年04月19日,其中吉利嘉际租赁服务费用:17290元(大写):壹万柒仟贰佰玖拾元整/半年,比亚迪、荣威租赁服务费用:26390元(大写):_贰万陆仟叁佰玖拾元整/半年,共计费用:43680元(大写)肆万叁仟陆佰捌拾元整/半年。金额按实际天数结算。此车辆只能由甲方或乙方配备专业司机人员驾驶。第二条:租金及交付期限甲方在本合同正式签订后即按本合同第一条安排车辆,乙方接受上述车辆后,根据第一条计收车辆租赁服务费。甲方收款账号:227314545045开户行:中国银行胶南支行户名:青岛晟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条:甲方责任信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租赁车辆技术性能必须良好,各种证照必须齐全(包括汽车行使证、保险单、汽车养路费及桥费年票、城P购置税等),且车辆应在甲方名下,无任何如质押、抵押、查封的权利负担。如因甲方办理手续不全导致使用车辆过程中被有关部门查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因此耽误乙方使用车辆,应根据实际耽误情况赔偿乙方损失。2、当出现交通事故或者意外发生,甲方应赶往现场或者联系相关部门,协助乙方处理。3、甲方负责对租赁车辆投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0万)、交通事故强制险、乘员险、车损险等附加车辆保险险种,负责车辆在租赁期间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年审,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4、甲方定期查验车辆行驶状况,并对车况进行评估和记录。5、因甲方车辆自身问题导致车辆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况,甲方应当更换同等档次和类似车况的车辆为乙方服务。6、因车辆自身问题产生的维修事项由甲方负责,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如车辆维修周期较长或存在影响安全驾驶的因素,甲方应当主动提出更换车辆,或乙方有权要求退租车辆。16.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履行协议、解决协议争议时或司法机关诉讼、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任何一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对方送交书面变更告知书。双方承诺:双方确认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有错误,导致商业信函和诉讼文书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7.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本协议书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持叁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乙方:青岛城运西海岸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31委托代理人:签的日期2213日签约日期:202年3月2日日编号:汽车租赁协议出租方:青岛城运西海岸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租方: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汽车租赁协议承租方: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甲方)出租方:青岛城运西海岸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甲方承租乙方车辆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一、协议标的甲方租赁乙方车辆1辆,用于公务需求。二、协议期限租赁期限半年,即自2024年10月2日起至2025年4月1日止。三、租赁费与结算1.租赁费1.1车型:1辆7座上汽大通G10,车牌号:鲁UZ3835。1.2租赁费(含税、费):租赁期限内合计人民币18200.00元(大写:壹万捌仟贰佰元整)。租赁费用包含每辆汽车行驶里程3万公里内(包含3万公里)的全部费用,车辆行驶里程最终数额由双方协商确认。1.3租赁期间由甲方负担所承租车辆的燃油费、路桥通行费、停车费及驾驶员人工费用。乙方负担维护保养费、维修费、车辆保险费、年审费用等除上述由甲方承担的全部费用,具体保险内容按本协议第五条第3项处理。2.结算方式:车辆交付应由双方当面验收,甲方仅对乙方交付的车辆以及车辆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验收,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车辆权属清晰、不涉及任何纠纷,车上无查封、抵押等情形,且车辆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双方验收无异议的均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交付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的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后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租赁费总额的50%;租赁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租赁费总额的90%;租赁期限届满,双方无纠纷且经甲方审计确认后,甲方于一个月内将余款无息一次性付清。租赁费均含税、费。(具体拨付时间及金额以财政部门实际批复为准)3.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如下:乙方户名:青岛城运西海岸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青岛黄岛支行银行账号:532909056910901乙方承诺,上述账户信息为履行本协议的指定收款账户,若乙方收款账户发生变动,应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甲方。因乙方收款账户存在问题或发生变动爱而未及时告知甲方,致使甲方未能付款或者付款错误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1,租赁期内,甲方于每个月的最后一日将租赁车辆的运行公里数报于乙方,专乙方应安排时间进行车辆保养(确保每10000公里保养一次)。2.租赁期内,车辆由甲方负责看管,防止车辆被损、被盗事件的发生。非因甲方原因或者乙方未按照要求安装定位系统,导致车辆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3.租赁期内,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被盗等,甲方必须第一时间报警,并及时通知乙方和保险公司。由甲方负责按照规定和流程进行处理,乙方应当予以协助,及时为甲方提供所需资料。因车辆质量问题导致的维修,在维修期间租赁费相应免除。如因甲方酒驾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驾驶车辆导致的事故在维修期间的租赁费由甲方承担。4甲方应当安排具有驾驶资格的驾驶员驾驶租赁车辆。车辆不得用于、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使用过程中不得出现超员驾驶、酒后驾驶、客货混装、违章驾驶,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其他危险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5.甲方当定期对车内外设施进行清洁,保持车内外洁净卫生。6甲方不得将车辆转租、转借、典当、抵押、改变使用性质和违法使用。7.甲方应接受乙方对其车辆使用情况的监督,甲方应安排合法驾驶员驾驶车辆,加强对驾驶员安全行车的教育及公务车运行秩序的管理,提高其安全行车意识。8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准时、足额的向乙方支付租赁费。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保证对所出租的车辆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不得存在权属争议,不涉及任何纠纷,涉案车辆无查封、抵押等情形。2.乙方提供的车辆应具备合法完整的手续,并提供车辆性能良好的检测证明,保证车辆手续齐全、设施完好,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若因车辆质量、性能瑕疵造成车辆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小时内到现场进行处理:修车期间无偿为甲方提供同档次、同型号的替代车辆。车辆经相关部门鉴定无法使用的,乙方应及时免费更换车辆。S3.乙方应为所提供的车辆缴纳车辆损失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50万)、医疗外医保费用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险、车上成员责任险(责任限额不低于25万)等保险,且保险种类应与该车用途、性质相一致,乙方负责处理车辆保险理赔等工作,保险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未及时为租赁车辆续保导致断保,在断保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以外的交通事故等,一切损失及赔偿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投保的保险种类应与该车用途、性质不一致,导致保险公司不予全部赔付的情况,一切损失和赔偿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4乙方应按照车辆保养计划和车辆审验规定,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甲方维护保养、年审检验的具体时间,甲方及时配合乙方进行车辆维护保养及年审检验,因车辆维护保养、年审检验等导致车辆无法使用的,租赁期限相应顺延;甲方有用车需求的,也可由乙方更换同型号、同档次的车辆供甲方免费使用。5.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及安全行车的要求,对甲方人员违规驾驶车辆、违规使用车辆、携带危险物品上车等行为予以制止。6乙方有权对甲方使用、维修车辆进行监督检查。甲方不得私自对车辆设施、设备、零部件及甲方所设的标识、铅封等物件,进行拆卸、改装、更换等。7.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安装车辆监控设备、定位系统、车身喷绘执法标志、全车贴膜、车辆灭火器、故障警示牌、备胎等设备,保证车辆交付时符合甲方对车辆的全部要求。8.租赁期间,乙方应定期派员检查车辆机油、刹车油、防冻液、轮胎气压等,发现问题的,及时负责保养、修理。六、违约责任1.甲方要依据本协议要求按时支付给乙方租赁费,因乙方提供发票延迟、未及时告知甲方提供银行账户变动、财政政策原因等造成的支付延迟,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2.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国家政策、政府行为、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等因素)导致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将车辆交还给乙方,乙方将剩余租赁期限相应的租赁费用一次性返还给甲方,本协议终止。3甲方若有下列行为之一,应立即纠正,经乙方催告仍不改正,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违反行为的对应车辆:(1)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将车辆转借、转租他人使用的;(2)未经乙方同意,拆换车辆的任何零部件,导致车辆无法使用的;(3)因甲方未尽注意义务,造成车辆丢失、损坏或部件丢失、损坏,导致车辆无法使用的;(4)因乙方定期保养、维修,甲方不配合而发生机械事故导致车辆无法使用的;(5)因甲方原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扣车、证、牌照的;(6)其他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责任和保证的行为。4.乙方若有下列行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租赁费总额20%的违约金,且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函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同时,甲方有权随时以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的方式解除本协议:(1)乙方擅自解除本协议;(2)乙方提供的车辆手续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3)乙方提供的车辆未满足甲方要求或者本协议约定;(4)乙方未及时提供维修、维护保养、年审检验等义务;(5)乙方提供的车辆涉及纠纷、存在权属争议或存在查封、扣押等情形;(6)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的车辆故障、交通事故、被有关部门扣车、证、牌照的等;(7)乙方未及时续保、交纳的保险险种不全或与车辆用途、性质不相符,或不符合本协议约定;(8)乙方不具有租赁汽车的经营资质或中途丧失该资质;(9)乙方擅自将本协议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交第三人;(10)乙方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责任和保证的行为。5.甲方不得私自拆卸车辆,改动里程表显示数据,否则按每日350公里,每公里2元计算租赁费用(从租车之日起至发现改动之日止),同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立即收回车辆。七、其他约定1.甲方租赁车辆每车年行驶里程为60000公里,每超行驶1公里,加收3元,按最终公里数收取。半年期限内,里程为30000公里,加收比例仍按上述金额收取。2.甲方丢失、损坏租赁车辆相关牌照、证件,由甲方承担所丢失、损坏牌照、证件的补办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损坏丢失车辆钥匙、车辆遥控器的,甲方承担补办费用。3.甲方在租赁车辆期间违反交通规则,未能按期处理的,需在协议期满交还车辆时,明确告知乙方,并承担其违章罚款。4甲方应于本协议到期后7日内完成车辆返还。甲、乙双方负责人或经办人在车辆交接单上签字或盖章,即视为车辆完好无损的交付至乙方,此后发现的车辆毁损、车内物品丢失等情况均与甲方无关5甲方如要续租车辆,应当于本协议期满前30日内提前告知乙方,并于15日内与乙方办理续租手续,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协议,同等价格下,甲方有优先租赁权。6.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履行协议、解决协议争议时或司法机关诉讼、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甲方:联系人:处中联系电话:0532-58613825联系地址:黄鸟区双味络217号乙方:联系人:子霞联系电话:13012516758联系地址:黄岛区大珠山中路西海岸汽车总站任何一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对方送交书面变更告知书。双方承诺:双方确认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有错误,导致商业信函和诉讼文书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7.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自双方方车之日起生效。印型8本协议书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持叁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甲方: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乙方:青岛城运西海岸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者鞋青创mmt委托代理人:9月30日了。日签约日期:722年了。日签约日期:202年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办公车辆租赁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青岛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