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设施养护经费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供排水管理事务中心2025)



一、合同编号:11N425167842202514

二、合同名称:2024年城市道路排水设施养护经费川沙标公路建设发展
三、项目编号:310115000250117162985-15191427
四、项目名称:2024年城市道路排水设施养护经费包件14浦东新区公路建设发展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上海市浦东新区供排水管理事务中心 
地址:峨山路555号
联系方式:58736091
供应商(乙方):上海浦东新区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YU HAI PING(女)
地址: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
联系方式:18117544949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2024年城市道路排水设施养护经费川沙标公路建设发展 
   数量: 1.00 
   单价(元): 1291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2.合同金额(元):
1291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2月0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2月0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城道包14川沙标.pdf

GPSGW水20240542024年城市道路排水管道设施养护项目承包合同发包单位(全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供排水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承包单位1(全称):上海浦东东道园综合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1”)承包单位2(全称):上海浦东新区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2”)项目名称:2024年城市道路排水管道设施养护项目(包件14:川沙标)中标价:(大写):柒佰捌拾陆万叁仟贰佰零壹元整(小写):7863201元其中:上海浦东东道园综合养护有限公司¥5145791元上海浦东新区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717410元-1-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浦东新区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通知,属于公开招标投标的城市道路综合养护项目(排水部分)由乙方承包,经过甲乙双充分协商,为了进一步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明确双方的责任,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制定本合同,以资遵守:第一条项目合同内容1.1项目名称:2024年城市道路排水管道设施养护项目(包件14:川沙标)1.2项目内容:城市道路排水管道设施养护1.3项目地点:见附件四:一路一行表1.4承包形式: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包进度。1.5养护工期:2024年7月1日到2025年6月30日。1.6质量等级:达到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相关标准。1.7根据项目量清单所列的数量和单价,本项目暂定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柒佰捌拾陆万叁仟贰佰零壹元整,(小写):7863201元;其中,上海浦东东道园综合养护有限公司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伍佰壹拾肆万伍仟柒佰玖拾壹元整,(小写):5145791元;上海浦东新区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佰柒拾壹万柒仟肆佰壹拾元整,(小写):2717410元。。最终以主管局与财政审核清算结果为准,确定实际养护经费。1.8本项目量清单实际养护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变动,甲方将与中标人于每年度末根据当年审批的养护决算签订养护经费合同。养护项目量最终按实决算,决算总价按照各标段子目中标单价×最终养护项目量计算。1.9本项目如涉及上级调整新的养护标准或要求的,按新要求实施。1.10本项目一线劳动力的工资不低于投标文件承诺的该工种的工资报价,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1.11合同履行过程中,新增设施量的追加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文件应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2.1.1合同协议书(含附件1、2、3);2.1.2本合同实施期间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2.1.3本合同协议书条款(含补充招标文件中与此有关的部分);2.1.4中标通知书;2.1.5投标书及其附件(含乙方在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递交和确认并经甲方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承诺书、投标的项目量清单或项目预算书等);2.1.6招标文件;2.1.7项目概况及技术规范要求(含补充招标文件中与此有关的部分);2.1.8养护质量规范及考核;-2-2.1.9甲方在合同期内发布的管理考核及其他文件;2.1.10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文件。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使用法律3.1合同文件的语言:本合同文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汉语。3.2适用法律法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的地方条例。3.3适用标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上海市的有关本养护项目适用的各专业标准规范。第四条甲方责任4.1负责向乙方提供本标段设施量清单。4.2负责组织召开养护作业技术交底会。4.3协助乙方办理养护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批件等。4.4负责乙方的日常养护作业及小修保养项目的管理和检查(定期检查和抽查相结合)。每月对乙方做出养护工作计划的布置和对当月度养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考核办法进行。4.5甲方每月对乙方的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考核,按照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支付相应的养护经费。4.6甲方负责合同期间的路政业务协调工作,如遇突发事件,协调乙方在作业过程中与其他管理部门的关系。4.7对乙方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立功竞赛等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4.8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补充条款内约定。第五条乙方责任5.1根据甲方批准的养护工作计划,乙方承担招标设施的日常养护及小修保养等养护作业。5.2做好日、周统计报表,并按时做好月、季、年度上报养护工作完成情况表,按照甲方规定的格式要求,建立养护工作台帐(册),做好养护信息平台的维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各类甲方规定的报表。5.3应按甲方提出的对周围建筑物和各种管线的要求,落实保护措施。5.4建立巡视报告制,每天有专人进行对下水道、检查井、雨水口等排水设施的巡视,并做好每日巡视记录。5.4.1巡视中如发现排水设施损坏,应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如发现人为造成的排水设施损坏,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甲方。如发现紧急抢修的情况或设施异常损坏情况,应立即通知甲方。新区生态环境局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5.4.2管养段内发现窨井盖失落,必须在2小时内派人到现场,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修复。5.5小修保养及超出常规小修范围的工作,需提前报甲方审批。5.6及时解决来信、来访及企业微平台的相关工单,并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处理。5.7按时按量完成甲方交办的其它突击性任务和指令性任务,按照要求做好重大活动的保障工作。5.8加强法定节假日的正常养护维修工作。5.9切实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内容履行合同。5.10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补充条款内约定。-3-第六条养护项目款支付办法6.1甲方按中标金额支付每年的养护经费。下一年度初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在审计完毕后2个月以内,按照审计结果进行清算,清算内容包括一类经费,二类经费和托底费。其中,一类养护经费每月按年中标金额95%的十二分之一进行预拨,若有设施增减(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或月度考核有扣减经费等情况发生,则按调整后的金额支付。当月无法调整的,下一个月进行调整。二类养护经费和托底费支付按照《浦东新区供排水管理事务中心排水设施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按实结算。同时,甲方有权根据年度预算执行和养护考核情况进行支付进度和支付方式的调整。第七条综合养护项目质量7.1为确保养护项目质量,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招标文件中的“养护工作内容与质量要求、养护频率要求”等条款和《浦东新区供排水管理事务中心排水设施养护管理考核办法(2022)》执行(合同履约期间,按照最新的考核办法执行)执行,同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对乙方进行养护质量考核,考核结果将与养护经费的核拨、企业退出机制等直接挂钩。第八条人员材料设备和施工工艺8.1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投标承诺,在相应的标段足额配置养护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同时在中标后3个月内到甲方进行备案登记并锁定,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提供的人员及设备清单进行现场抽查,发现问题计入考核。8.2采购的材料和制品的材质、品种、规格等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本项目原有的设计,如与原设计有变化,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可以指定乙方使用新型材料或甲方认为必须使用的材料。8.3其它材料设备及施工工艺要求以专用条款为准。第九条文明安全养护施工9.1养护项目作业应遵循《上海市建设项目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项目文明施工标9.2乙方应遵循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作业、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甲方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9.3由于乙方管理不善,引起的相关处罚和整改、措施不到位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9.4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业主代表,同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9.5严格按照新区城市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组织网络。9.6经过网格化管理系统上报的所有案件,投标人必须及时受理、处理和反馈,有问题即查,有情况即处理,时间要求均要符合《网格化管理指挥手册》中的时限规定。-4-、第十条争议10.1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的,若双方同意选择仲裁,则必须签定同意仲裁协议书。10.2发生纠纷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的连续性:建设10.2.1由双方委托的第三者认为,本合同继续履行的客观条件不复存在;10.2.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10.2.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传10.2.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10.2.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第十一条违约11.1乙方没有很好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达不到技术规范中明确的养护技术质量要求的,甲方向乙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乙方必须按照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11.2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书后的7日内(或由甲方以书面同意的时间内)尚未纠正其违约的行为,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或部分终止合同。11.3如甲方终止合同或部分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费用增加,增加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费用将由甲方在合同价款支付中予以扣除。未终止部分的义务乙方仍应继续履行。第十二条合同生效与终止12.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2.2本合同待项目养护工期到期后财务结算结束之日起自行终止。12.3乙方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转包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具体项目施工合同的约定或者预先经甲方同意,可以将具体项目中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配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全责,接受分包的施工单位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以外如甲方一旦发现协议采购中标人有任何分包行为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其本项目协议采购的中标人资格,并且,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该中标人承担。12.4乙方在招标后提出与投标和招标文件不相符的条款或异议,甲方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12.5如乙方资金使用不当而造成后果的,甲方无需对乙方进行补偿,可在任何时间内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并仅承担合同终止前乙方已实施养护项目项目的费用。12.6若乙方由于投标策略有误,而无力继续承担日常养护维修项目,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承担对甲方所造成的任何损失。12.7合同期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所有安全、责任事故、引起社会重大反响的事件等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及法律责任和后续处理。由于乙方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并产生严重后果的,按照“关-5-于实施《浦东新区供排水管理事务中心排水设施养护管理考核办法(2022)》的通知”(浦供排(2022)38号)中有关退出机制及末位惩戒的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或部分终止合同,并同时,由甲方临时指定一家养护公司作为代养护单位直至重新招投标产生新的中标供应商。12.8乙方承包养护的排水设施,由于整体规划的需要而废弃的,养护合同自然终止,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仅支付合同终止前乙方已实施养护项目项目的费用。12.9若乙方提出合同终止的,应在合同终止日期60天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甲方同意终止合同的,乙方应承担甲方为使养护项目正常实施而支付的包括重新招标等一切费用以及所造成的任何损失。12.10乙方应严格执行上海市养护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等。甲方每年会同劳动稽查部门对乙方工资福利等相关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乙方不能按照甲方的要求执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纳入企业诚信体系,同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合同份数13.1本合同一式十五份,其中:正本3份,副本十二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各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各方各执正本1份,副本四份。第十四条其它14.1本合同如遇和政策、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履行。14.2本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14.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解决。(以下无正文,为《2024年城市道路排水管道设施养护项目承包合同》的签署页及附件)-6-(本页无正文,为《2024年城市道路排水管道设施养护项目承包合同》的签署页)发包方:公章)承包方1:(公章)法定代表大: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经办人:姚磊X电话:1811608207电话:58988967地址:地址:川周公路8737号承包方2:(盖章)法定代表人:经办人h1352416268电话:路700号地址:PING合同订立日期:2024年6月28日-7-通用条款第一条名词解释1、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2、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业主通知承包商中标的书面文件。3、技术规范、规定、规程、标准及规范性文件:是指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守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4、业主:是指与承包商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5、承包商:是指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养护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6、分包:是指承包商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将部分专业项目给符合相应条件的法人实施的方式。7、合同期限: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商提供养护(运行)服务的起止日期。8、合同价格:是指业主用于支付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9、合同履行开始日:合同履行开始日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合同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期。10、合同服务范围:合同服务范围是指本合同中承包商需要提供服务的设施养护或运行管理的所有服务范围。第二条合同生效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违约,则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三条合同履行筹备1、承包商应参加业主组织的技术评估检查、各类设施设备的清点及交接验收以及业主召开的筹备会议。2、承包商必须在业主的指导下与原承包商进行移交工作。在移交期间,承包商应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天以内建立一个至少有五人组成的移交工作小组,并进驻现场,负责与原承包商的交接所有事宜。3、在合同履行开始日之前,承包商应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向业主递交一份履行本合同的与投标文件一致的养护机械设备量清单(包括车辆、养护机械设备等)以及一份人员进场计划,并注明岗位、资格、经历等。4、在合同履行开始日之前,承包商应及时与公用事业、路政管理、交警、消防、治安等部门建立联系,获得必需的相关许可、批准、办理证照,并承担所有的费用。5、在合同履行开始日之前,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交养护(运行)维修大纲(计划)及应急预案,供业主审批。第四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1、业主在合同期内根据工作需求向承包商发出提供服务的指示或要求,承包商须应遵照业主的指示-8-或要求执行。2、业主在考核承包商人员的管理水平时。若发现由于承包商人员缺少无法完成原承诺的,可以要求承包商增加员工。3、因承包商管理人员处理事务不当、不称职或是疏忽职守造成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业主可要求承包商辞退或更换该员工。4、业主在本合同的服务范围内搭建、陈列或批准搭建、陈列通告、标识或其它装置,不影响承包商]章合同履行的,无需事先经过承包商的同意。5、如果承包商未在合同履行开始日提供服务或者未按本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在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业主权利的情况下,业主有权接管上述所涉及的合同内容和项目,同时不影响承包商的其它合同责任,承包商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不能获得赔偿。6、业主应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款。7、业主应做好定期检查及日常抽查工作,对检查出的问题或缺陷及时反馈给承包商,承包商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8、业主应对承包商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对应急设备、物资、人员进行检查,在突发性事件发生时,承包商应按业主的要求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组织好应急抢险和交通组织工作。9、业主负责审核承包商的日常养护(运行)大纲(计划)、专项养护(运行)计划,对专项养护(运行)项目进行验收和结算审核。10、业主依照本合同及相关规范、规程、标准对承包商的服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内业资料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11、业主应委托第三方银行对承包商进行必要的资金监管,保证养护(运行)经费的合理使用。第五条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1、业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承包商提供合同范围额外的服务内容超过合同价的5%,承包商有权向业主申请支付相关费用。2、承包商有权对合同服务范围内的专业分包项目,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分包单位中进行比选并确定分包单位,分包单位确定后需报业主备案。3、承包商应按技术要求规定保证员工的人数和服务水平。承包商所聘用、使用和安排岗位的人员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技能、经验要求的最低标准,相关人员配置须事先获得业主的书面认可。4、承包商应恰当按职位分类情况记录员工的变动情况,并实时更新。必要时应呈交业主核查。应当及时向业主报告在合同开始前及合同期内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的关键岗位人员情况,同时在获得业主的书面许可后选择适当的人选接替工作,新接替的人员须满足关键岗位人员的技能和经验标准的最低要求,并应得到业主的书面许可。5、承包商应对其为履行本合同而进行的工作和所有人员的安全负全部责任。6、承包商应建立职工(含劳务工等各种类型用工)花名册等档案资料,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保险。-9-7、承包商应承担所有发生的与履行本合同义务和责任相关的公用事业费用。8、承包商完成业主合同外的指示和要求,如产生费用,由业主和承包商予以协商解决。9、承包商在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下述行为应承担相关费用。(1)因承包商、承包商职工的疏忽、过失或故意行为而违反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对人员和财产造成的伤害或损失所产生的费用;(2)因承包商未遵守本合同产生的违法、行政处罚等造成的所有索赔、追索、诉讼、损坏等应发生的费用。10、在获得业主书面许可前,承包商不得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开展或批准开展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业务。若发现已开展的,承包商应按业主的要求立即停止此行为,业主不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负任何责任,且承包商应将所有因上述行为的所得上交业主。11、在没有业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承包商不得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改变、附加及安装设备设施,不得竖立任何构架或机械。12、承包商除专业分包外,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合同内容进行转包。专业分包内容需报业主备案。承包商应对专业分包给他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专业分包商在工作时出现的过失,失职等其它情况均由承包商承担总包责任。13、若无业主的书面同意,承包商在本合同的服务范围内不得向任何人收取其他费用。14、承包商应保证一线职工的人员工资发放,对每年的人员经费按照行业公布的增长水平进行必要增长。15、承包商应接受业主委派的第三方银行对本合同资金的使用监管,并出具接受监管同意书(详见附件)。第六条合同保密业主和承包商在任何时间内不得泄露或与他人交流(除原本就知道的人)关于本合同的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政府机构的监管和司法调查除外。第七条合同金额变更及修订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应国家、上海市、上海市道路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发布新的规范、规程和标准,参照新标准执行的,合同中有设施移交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接管的,作业频率表中相关作业频率调整的,合同总价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相应调整,具体金额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本合同条款以及附表中的内容原则上不得修改,若需修订需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且该书面协议应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第八条不可抗力1、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明确的不可抗力。2、承包商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应及时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3、承包商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不可抗力依然持续存在,承包商不因此赔偿业主,除此情况外,合同中的其它规定仍然生效。-10-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汇报有关安全、防火等方面的工作,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项目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乙方自理,乙方应每天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安全标志服,保证施工作业的安全。9、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自负。10、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并在安全情况下使用。11、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沪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需经上海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12、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13、乙方不得擅自乱拉电器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14、贯彻先定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15、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16、乙方在签定施工项目合同后,应自觉地向地区(县)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科(股)等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17、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甲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18、其他未尽事宜:无。19、本协议定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不符者,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15-20、本协议经立协双方签字、盖章方有效,作为施工合同正本和副本的附件。21、本协议同项目合同正本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16-,附件二文明施工协议书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供排水管理事务中心乙方1:上海浦东东道园综合养护有限公司乙方2:上海浦东新区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了加强施工项目中的文明施工管理,本着为民、便民、利民的原则,依据《上海市建设项目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项目文明施工标准》等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文明施工协议,以资信守。一、甲方责任:1、积极向乙方宣传文明施工规定,为乙方提供文明施工检查、考核办法,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比活动。2、若乙方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甲方则参照《浦东新区供排水管理事务中心排水设施养护管理考核办法(2022)》的通知”(合同履行期间,以最新考核办法为准。)办法对乙方进行处罚。二、乙方责任:1、认真贯彻执行管理单位文明施工检查考核要求,保证做到文明标段,争创文明工地。2、负责组织每月的文明施工活动和评议工作,并每月向甲方上报文明施工活动情况。3、认真教育职工做到遵纪守法,并会同地方搞好治安保卫工作。4、认真搞好工地卫生,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5、若违反项目文明施工若干规定,则愿意接受处罚。三、其它条款:1、甲乙双方必须共同履行本协议。2、本协议作为施工合同正本和副本的附件,自签字之日起生效。-17-附件三廉政协议立协单位: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供排水管理事务中心乙方1:上海浦东东道园综合养护有限公司乙方2:上海浦东新区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了在施工项目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项目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参照《上海市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结合项目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建设项目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项目分包等经济活动。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项目承包、项目费用、材料设备供应、项目量变动、项目验收、项目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九、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十、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十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项目的优先邀请投标权。十二、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项目造价1-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十三、本协议作为施工合同正本和副本的附件,与项目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18-2345678911121315161718192021222425262728293031新德支路川环东路文化路十一墩街车站路广厦路三灶浜路中市街东门街东河浜路东城境路北市街北城壕路石皮路乔家弄乔家浜路乔港路西市路西泥路场署街护塘街妙境路城南路南市街临园路南桥路益民路华夏路-新德路护塘街-川环南路进贤路一妙境路畅荡桥-太平桥南华夏路-操场街华夏路-新德路操场街-北城壕路东城壕路-北市街印刷厂一新川路车站路一新川路车站路一新川路北城壕路一新川路车站路-三灶浜路西市街-新川路场署街-中市街川中围墙-西泥路东城壕路-北市街北市街-川沙路北城壕路-乔家浜路中市街-北市街门街北首一学北路南华夏路-川周路川黄路东-妙境路中市街-新川路南首新川路一城南路护塘西街一妙境路西市街-石皮路0.741.001.962.343.365.022.616.152.933.058.564.324.310.760.322.654.264.452.116.4425.0023.121.572.5514.501.622.231.3111.180.303.733.441.601.240.506.521.120.924.160.382.532.440.290.243.8939.2719.302.400.120.8950.540.971.120.5151.810.521.2151.241.820.6950.351.131.572.360.190.291.618.344.750.20.455.5060.60.490.110.080.080.020.130.090.360.140.410.300.410.620.450.470.080.230.230.280.270.280.452.331.330.150.121.150.160.380.020.080.120.230.180.400.210.800.160.270.350.350.210.130.270.520.590.080.230.732.461.030.140.170.970.179.762.342.241.960.502.349.886.142.616.153.857.218.949.086.750.760.322.655.574.742.3510.3375.4523.421.572.5537.531.629.762.342.241.960.502.349.886.142.616.153.857.218.949.086.750.760.322.655.574.742.3510.3375.4523.421.572.5537.531.6240882705187499611112814217239572903214077410031898129053440813864829502645812358230433380619430163454635026550011407810038127011224261152258121394133411672981394588436561554366222934294532454074020453191157833172823139961524493013947935151922350965350684180570418084135492205938220913832590321】3262242527311595220011703844371127100841256491613481582215237146050659748126115287412158999152923202034155334065012131779102386024391397460045286686443606114702605259923775372982106947390323380304675841310855107037997106595637437097554831041230286004283642027310342274215352352965611348119881664171993465136422173104903323656374665493649351374997523133132678640903249781944958652351504142441120661580516470013676261548256759983859173118198642449118118712744246518733766651338204312479712929175557114603789822568354966101381191412587174718058363813824118175514822483839337576805181639372789913978281234294626225204206158136905914955512668165941729251435932333435363738394142475253545556575859616263646566677071情谊路新川路新源路新德路操场街川环南路民贤路城西路妙栏路界龙一路翔川路勤川路北市街2德翔路南桥路1华城路华城路2华夏三路杳艺路华夏一路华夏二路新德路2青厦路硕川路规划二路规划路川银路新德西路华夏东路-新德路护塘路东首一华夏二路西河浜路-川沙路新德支路-妙境路北城壕路-场署街太平桥-华东路新德路一城西路川沙路-妙境路妙境路-华夏二路妙栏路-翔川路界龙一路-川沙路德川路-德翔路北城壕路一华夏东路新德路-勤川路妙境路一华夏二路新川路-南桥路妙栏路-南桥路华夏东路-勤川路华夏二路一华夏三路华夏东路-川银路华夏东路-川银路妙境路-华东路妙境路-华夏二路规划一路-新民路华夏东路-硕川路华夏东路一硕川路临河小区-华夏二路华夏三路-曹家沟5.0415.410.864.762.098.031.096.080.184.380.920.6611.512.6724.964.802.579.616.571.225.095.073.510.095.536.085.406.842.184.424.270.910.6019.210.471.210.471.440.384.3711.7543.6139.854.512.289.976.901.304.844.652.550.957.656.463.643.879.394.954.370.670.894.5721.291.849.8040.0452.410.9528.630.3551.32.190.785.343.120.641.53.180.9950.562.8111.11.531.112.742.4650.50.140.170.96.610.311.630.051.240.201.880.060.170.300.150.830.480.110.330.310.180.110.570.460.450.430.590.400.400.080.090.320.850.311.400.020.400.251.610.060.340.310.090.590.330.080.200.280.200.060.450.260.220.320.370.330.240.040.040.280.625.0438.670.8651.042.0972.841.096.089.314.8520.0514.682.5210.409.726.061.0414.6213.109.0410.7115.959.378.641.591.809.5441.165.0438.670.8651.042.0972.841.096.089.314.8520.0514.682.5210.409.726.061.0414.6213.109.0410.7115.959.378.641.591.809.5441.162785715836737181155331550224863056782688533076154097485249264954233081352122088258975185241229342933859552833358193009359346384310331166013001230295123039512454337864936215544288811940874215016193578836096198704780153836378949955805145947107256812451218101389030918333751261643922184334417427202527390537363491217737452504705324738475729336631035716473427147851466833519660818161308629914151741811394025935021741185310993102729217018052031278118851584312336163361376278452541017548092811826271339722010629544123082166082908116701113368851303166821467710436122561800810831983318302054107414543334135203621473517034318313331257701734104437052085097933658731245044751463452776772006853555905447295085270841466493992577658438417751620341705101692368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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排水设施养护经费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