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共交通智能优化工程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采购合同公告(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石龙分局2025)



东莞市石龙镇公共交通智能优化工程(工程造价咨询)

采购项目名称:

东莞市石龙镇公共交通智能优化工程(工程造价咨询)

采购项目编码:

4419001024572323972407191021

项目业主: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石龙分局

服务机构:

广东南方电信规划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总金额:

¥62,580.68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4年07月29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4年07月29日至2025年01月31日

服务内容: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开展东莞市石龙镇公共交通智能优化造价咨询,按东莞市相关行业规范出具预算,编制项目造价书,提供专业的设计咨询服务。

合同附件

工程造价合同.pdf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石龙分局

2025-02-08

GF-2002-021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名称:东莞市石龙镇公共交通智能优化工程(造价咨询)委托人: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石龙分局咨询人:广东南方电信规划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1-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石龙分局(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广东南方电信规划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东莞市石龙镇公共交通智能优化工程2.工程项目:本工程的内容包括:东莞市石龙镇公共交通智能优化工程(造价咨询)。3.服务类别:编制工程预算。4.服务内容:一期预算咨询、二期预算咨询。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按国家规范进行工程清单预算编制,自签订合同起10个工作日清单预算书交付委托人使用。七、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肆份,咨询人执贰份。-2-委托人:(公章)咨询人:(公章)东莞市交通运输广东南方电信规划咨询局石龙分局设计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2清开户银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深圳皇岗支行石龙兴龙支行帐号:550000703001424帐号:7442110182600072615邮政编码:523000邮政编码:523000电话:0769-86189312电话:0769-83599194传真传真:0769-83599194229年7月29日2224年7月29日-3-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4-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7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5-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6-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1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7-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六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七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八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二十九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条阝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8-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一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三十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1、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2、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3、东莞市现行计价办法。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第三十四条委托人应在3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本项目造价咨询服务费按财审审定的工程总造价为基数,按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标准的80%计收(单份预算收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明细如下:按工程审定价25,104,743.76元为基数计算:=(100*(0.3%+0.18%*0.6)+400*(0.25%+0.16%*0.6)+500*(0.24%+0.14%*0.6)+(2510.474376/10000-1000)*(0.22%+0.12%*0.6))*10000合计:78,225.85元,再按80%取整计收:78225.85元*80%=62580.68元。即为人民币(小写)62580.68元,人民币(大写)陆万贰仟伍佰捌拾元陆角捌分,最终以财政审定的预(结)算金额为准。大写:陆万贰仟伍佰捌拾元陆角捌分按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一条的服务内容,本项目将会分为:一期预算咨询和二期预算咨询,其中一期预算咨询费占总工程造价咨询费的-10-50%,二期预算咨询费占总工程造价咨询费的50%。以上所提及的费用最终均以财政审定的金额为准。工程预算书交委托人使用后,并提交预(结)算资料报财政审核,∮财政款项拨入委托人账户后按财政审定的结算金额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第三十六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付酬金。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东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1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预算的内容等。-1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共交通智能优化工程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东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