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医疗责任保险 基础保费采购合同公告(宜昌市夷陵区卫生健康局2025)



一、合同编号:420506202406000239
二、合同名称:夷陵区医疗责任保险合作框架协议
三、项目编号:420506202406000239
四、项目名称:夷陵区医疗机构2025年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宜昌市夷陵区卫生健康局本级
2、地址:夷陵区小溪塔锦江大道59号
3、联系方式:0717-7837338
4、供应商(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夷陵支公司
5、地址:夷陵区发展大道夷陵国际附属楼三楼
6、联系方式:15802731707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全区政府办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的2024年度医疗责任险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项
4、主要标的单价:1340000元
5、合同金额:134(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5年02月01日至2026年01月31日;履约地点:各基层医疗机构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0506-2024-01509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01-26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02-10
九、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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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陵区医疗责任保险合作框架协议-副本.pdf

夷陵区医疗责任保险合作框架协议甲方:宜昌市夷陵区卫生健康局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夷陵支公司为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医疗纠纷,解除甲方及其所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后顾之忧,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夷陵区医疗机构2025年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项目编号:420506202406000239)竞争性磋商结果,甲乙双方达成此框架协议。甲方所辖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在框架协议精神指导下,分别与乙方签订医疗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一、保费约定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总价1夷陵人民医院综合院区基础保费个149640496402夷陵人民医院综合院区在岗医务人员人10082002016003夷陵人民医院综合院区开放床位张9502202090004夷陵人民医院妇幼院区基础保费个149640496405夷陵人民医院妇幼院区在岗医务人员人403200806006夷陵人民医院妇幼院区开放床位张4702201034007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社区医务室)基础保费个3300090008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社区医务室)在岗医务人员人266200532009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社区医务室)开放床位张2232204906010乡镇卫生院基础保费个1130003300011乡镇卫生院在岗医务人员人75120015020012乡镇卫生院开放床位张75322016566013村卫生室基础保费个186100018600014合计1340000二、甲方、被保险人权利义务(一)发生索赔金额超过每次事故免赔额的医疗纠纷后,被保险人应立即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且患方要求调解的医疗纠纷,被保险人还应立即通知宜昌市夷陵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和卫健行政部门。(二)医疗纠纷发生后,被保险人应书面提交有关诊疗情况说明和医疗机构讨论意见,配合乙方理赔人员和医疗纠纷调解部门工作人员调查取证,实事求是反映客观情况,并有义务提供病历等相关资料供调查人员查阅,必要时可经患方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复印件。(三)在医疗纠纷调解部门调解期间,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乙方理赔人员有权会见与医疗纠纷有关的当事人,被保险人应提供相关便利。(四)被保险人有了解调解或理赔工作进展情况及对调解医疗纠纷提出合理的处理建议和意见的权利。(五)甲方及被保险人对乙方的各项服务工作有监督的权利。三、乙方服务规范及权利义务(一)乙方成立“医疗责任险理赔服务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组长:张魁帅宜昌中支公司副总经理15802731707副组长:王雅洁夷陵支公司总经理18694081102组员:周荣夷陵支公司被保险人经理13349776188(62868卫生系统号)谢景泉宜昌中支公司财产险查勘岗15927574844工作组(视需要)可参与医疗纠纷调解部门、卫健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下同)的调解工作,从保险理赔服务的角度出发,保证售后理赔工作的落实到位。(二)工作组职责。1.受理被保险人医疗纠纷报案,及时派员参加医疗纠纷处理,负责受理、调查并参与评估、协商、鉴定、诉讼等工作,同时,配合夷陵区医疗纠纷调解部门做好调解工作。2.在理赔处理中,应当向医患双方宣传有关的条款、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告知义务,正确引导医患双方依法依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3。将调处过程中发现被保险人在管理上、医疗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被保险人提出防范建议。4.坚持公平公正,严守理赔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甲方、医患双方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努力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三)理赔服务流程。1.受理审查。工作组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乙方应安排专职理赔处理人员于90分钟内(偏远乡镇4小时内)赶到现场,全程参与和监督被保险人处理医疗纠纷。2.宣传告知。工作组受理医疗纠纷后,应当告知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提供建设性的医疗纠纷处理办法、途径、程序,积极向医患双方宣传相关条款、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处理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学鉴定(医学会鉴定或司法鉴定,下同)的,应当告知医患双方申请医学鉴定。协商不成的,应当告知医患双方通过其他途径解决。3。调查取证。工作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医疗过程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应当深入,评估应当公正,如遇疑难复杂纠纷,或医患双方提出要求专家会诊的,经工作组确认需要专家会诊的医疗纠纷,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诊,被保险人应全力配合提供与案件有关的相关资料。4.协商调解。经调查会诊或经医学鉴定,确认被保险人存在医疗差错、医疗过失或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损害并应承担责任的,工作组经授权可代表被保险人与患方进行理赔事宜的协商。患方申请夷陵区医疗纠纷调解部门调解的,工作组应当配合并参与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工作组应当告知患方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四、事故调处约定(一)患方索赔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可由医患双方自主协商赔付。(二)患方索赔金额1万-10万元(含10万元)的,须向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三)患方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除非保险双方同意,否则须进行相关鉴定,非医疗事故的,由医疗纠纷调解部门调解或人民法院判决并出具书面调解/判决意见。(四)凡经保险公司参与协商同意的调解结论,可直接作为赔偿依据。五、赔偿处理(一)双方以下列方式之一作为赔偿依据:1.地方医学会、中华医学会的事故认定书:2.司法损害鉴定书;3.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患者或患者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的赔偿协议;4.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5.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6.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7.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认可的其他依据。(二)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书面索赔申请、事故情况说明。2.被保险医疗机构的执业证明、责任人的执业资格证明。3.涉及医疗费用的,提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病历、用药清单、医疗费用票据、检查报告。4.涉及伤残、死亡的,应提供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患者死亡的需提供***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和销户证明;经国家批准或认可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5.院方赔付后患者出具的收条或院方的划账记录;经法院、仲裁机构或甲方部门依法判决、裁决、裁定或调解的,应当提供判决、裁定文件或调解书。(三)乙方向被保险人提供患者应提供资料的项目清单,由医疗机构向患方索取。对于患方已产生的费用,但无法提供相关票据或证明时,经乙方核实情况属实的,患方可不提供相关资料。基于其他因素,为尽快完成医疗事故的处理,但患者暂时无法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时,医疗机构报乙方,经乙方核实情况属实的,患方可不提供相关资料。经乙方同意的,已经同意患方可不提供的资料,乙方不得以资料不全为理由,降低对甲方的理赔金额。乙方对被保险人所提供的材料内容及信息(包括患者病历材料内容及信息)等方面负有保密义务。若因乙方原因侵犯患者或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理赔时限要求。对于保险责任事故,医疗机构提供有效赔偿依据及相关索赔资料后(包括接受赔款的银行账号),保险公司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按保险协议进行理算、核赔和支付赔款。为快速有效缓和医患矛盾,减轻医疗机构压力,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要尽快理赔并支付赔款:(1)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案件,1个工作日以内赔付结案;(2)1万-5万元(含5万元)的案件,3个工作日以内赔付结案;(3)5万-10万元(含10万元)的案件,5个工作日以内赔付结案;(4)10万元以上的案件,7个工作日以内赔付结案。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的案件,在索赔材料完全齐备的情况下,乙方将及时作出决定,并在承诺的时间内赔付结案。如果乙方超过承诺时间赔付,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乙方根据延迟时间按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支付滞纳金。乙方理算核赔后,在支付赔偿款之前应经被保险人和乙方双方签字认可。六、专项约定(一)在承保期限内,医疗机构人员、床位发生变动的,新增的床位、人员均视同已参保。(二)在承保期限内,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的医疗事故免赔金额为0元,免赔率为0%。未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免赔金额为0元,免赔率为0%。两者以低者为准,在协议期限内不得调整免赔金额和免赔率。(三)在承保期限内,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的医疗事故赔率比例为95%,未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赔率比例为90%。(四)追溯期是指乙方在承保期限内发生的医疗事故,在承保期以后发现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报案的时间与保险期终止日期之间的时间段。乙方承诺该追溯期为八年。(五)保险年度内,每次医疗事故最高赔付限额40万元,每名医务人员最高赔付限额40万元,每个医疗机构最高赔付限额80万元。法律、精神损害费用分别按主险各项赔偿限额的30%确定,附加医疗意外赔偿限额按主险各项赔偿限额的20%确定。(六)除精神损害赔偿外,被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项目对患方进行赔偿或补偿的,乙方应当纳入保险责任范围。补偿或赔偿的项目医患双方发生争议的,经夷陵区医疗纠纷调解部门调解或人民法院判决向患方赔偿或补偿的,乙方应当纳入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投保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的,经法院判决被保险人需要向患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乙方应当在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范围内进行赔偿。因医疗损害导致患者伤残的,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其伤残程度明显,能够评定伤残等级的,可由被保险人与乙方依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或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共同认定伤残等级。不能认定的,须经过鉴定认定伤残等级。七、其他约定(一)医疗责任保险磋商文件及乙方响应文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二)医疗责任保险期限为1年,协议生效时间从2025年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医疗机构上年度保险协议到期时间与本协议起始时间不一致的,以上年度保险到期后开始,保证无空档,保险期限1年,保险条款内容不得突破本协议主要精神。(三)双方约定,在保险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向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若被保险人危险程度增加的,乙方应当及时与甲方及被保险人F沟通。(四)被保险人与乙方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提请甲方调解。调解不成的,提请当地人民法院裁决。(五)在医疗纠纷调解部门调解期间,乙方相关人员有义务协助、了解、监督。(六)本协议内容与《平安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平安附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条款》发生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平安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平安附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条款》为准。(七)乙方服务中若有违约行为,甲方将纳入下一轮招标采购的限制性条款。(八)本协议内容涉及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以乙方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医疗责任保险合作协议的内容为准。反商业贿赂条款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合同之必备条款,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与本公司(乙方)签署合同之当事人认真阅读本条款,同意与本公司(乙方)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第一条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包括且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第二条甲方或乙方均不得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或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贿赂。其中,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四)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有影响力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与实现本合同相关的交易相对方以外第三人;其他手段包括且不限于以下行为:(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二)索要、收受、提供、给予、介绍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第三条本公司(乙方)郑重声明:乙方严格禁止乙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甲乙方经办人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乙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乙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若您在业务合作中发现我司经办人员有任何此类行为,有义务第一时间通知我司。第四条本公司(乙方)郑重提示:乙方反对乙方或乙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违反本条款第二条的行为,都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行T3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第五条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反虚假宣传条款甲、乙双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合同法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合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双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双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双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合同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争议解决条款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发生争议事项,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本协议一式叁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宜昌市夷陵区卫生健康局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夷陵支公司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枳代表(签字)2025年1月26日2025年1月26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医疗责任保险 基础保费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宜昌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